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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性与应用性 ——唐代判文文体特征浅论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 陈文静  2017年09月20日16:00

“判文”,又称“判词”,是制判者对某个案件、某个事件依据法律作出裁判的文字记录,相当于现代司法文书中的判决书和裁决书。判文并不是一种纯文学性的文体,然而,从研究意义上而言,判文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尤其到了唐代,判文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学体式,身兼文学性与应用性,甚为唐代士人、朝廷以及民间所重视。唐代判文不仅对于唐代士人风尚、文学风格甚至文人生活态度产生一定影响,并且对于后世的叙述文学形式同样产生着广泛的影响。

唐代判文的语言极具文学艺术特色,制判者在写作判文时,普遍运用表达技巧,在词语的选择、用句的调配、音韵的平仄、修辞的使用、谋篇的构思,都极大地增添了文学性,使唐代判文表现出一定的共通性:用典凝练、对偶工整、精工准确。

汉魏六朝对于语言技巧的研究和运用,深刻地影响了唐代文人士子。讲求文辞审美的传统,不仅根植于诗词创作中,也表现在唐代判文的创作之中。在唐代判文中,使得语言精美简洁的表现之一就是用典掌故。在判文中使用典故,不仅可以显示制判者的学识之渊博,而且还可以简明扼要地表达出制判者的观点所在。如在《文苑英华》卷五四五中收录的《宫门误不下键判》,全文仅一百多字,用典就多达十处。“设险守国,金城九重”是出自《汉书·剻通传》里的“金城汤池”的典故;“有轻鱼钥之心”出自南朝梁简文帝《秋闺夜思》的“夕门掩鱼钥,霄床悲画屏”;“朱门四辟”源自《尚书·尧典》中“宾于四门,四门穆穆”;“不失狐白之裘”出自《史记·孟尝君列传》,等等。这些判文在为制判者提供使用典故技巧的同时,也为制判者提供了隶事用典之源。

在唐代,骈文的成熟发展对判文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唐代判文多以论事言理为主,用典切当。在对偶方面,句法整齐,对仗工稳。如张鹜《龙筋凤髓判》不仅骈俪对偶,同时还追求花样多变,并且将刘勰所言的“四对”诠释得淋漓尽致。“张会过言出口,驷马难追,王秀转泄于人,三章莫舍”,是将事对与正对进行结合,“张会掌机右掖,务在便蕃,王秀负版中书,情惟密切”则是六四六四骈体文的句式节奏。从现代语法角度而言,“凤池清切,鸡数深严”一句,则是主谓结构相对;“召为内史,流雅誉于周年,苟作令君,振芳尘于魏阙”则是动宾结构相对。唐代判文的骈体对偶工整,由此可见一斑。

判文与其他文学体式相比更具有严谨精准性。以《文苑英华》中所录的判文为例,无不感受到其逻辑的缜密与论理的充分以及依律的准确。加之,在判文体例形式上常常运用其专业术语,进而强化了判文语言的规范性,使得判文更具精工准确的特点。判文中所使用的术语基本上是业已固定的程式化语句,如在《文苑英华》中所用的“对”、在敦煌判文中所用的“奉判”等,都是作为判文的固定术语出现的,起到引出案判拟判的事实的作用。当然,在行文位置上,这些发语词是比较灵活的,有前有后,如在《文苑英华》中,便将“对”置于案判拟判的事实之后,将拟判中所陈述的事实与判文本身视为各自独立的部分;而在敦煌判文中,将发语词“奉判”置于案判拟判的事实之前,将拟判中所陈述的事实与判文本身视为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