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登录

中国作家协会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1999年3月修订)

来源:中国作家网 |   2007年03月19日00:00

第六条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科技发明创造。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