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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报社刊登文章失实 一审判赔五千元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 大 任  2016年07月07日16:55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宋某因认为北京某报社所刊登文章失实,侵犯了其名誉权而将该报社诉至法院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该报社公开向宋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2006年,北京某报登载的文章《假冒侍卫长骗走董事长大奔》一文中报道:“48岁的宋某自称是总参某部南方局局长,曾经给中央领导当8年侍卫长,这番介绍让董事长深信不疑。当时已拿到活但缺少投资的董事长把‘宝’押到了这个骗子身上。不仅慷慨地把自己的奔驰S600借给他,还把公司营业执照托付给对方,让对方帮自己联系业务。可这些东西不仅没有给该董事长带来一分钱的投入,反而使他完全失去了对方的联系。几个月后,他又不断的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车辆违法通知单。知道大事不好的董事长这才报了案,随后警方将宋某抓获。”

宋某诉称,自己在被北京宣武公安分局调查之后,宣武分局以诈骗证据不足为由,对他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随后解除。而被告刊登的文章未经调查核实,仅凭道听途说就妄下结论,并使用“骗子”、“冒充”等明显带有侮辱、贬低性语言,对其名誉造成了损害,要求该报社赔偿各项损失十五万余元。

被告某报社认为,自己是依据公安机关的有关文书进行报道,是客观准确的,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并未对原告的行为作出定性之前,被告刊登的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真实姓名,报道内容直接指向原告,并有具体的细节描述,足以影响人们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使原告的社会综合评价降低。遂判决该报社在自己的报纸上发表致歉文章,并赔偿原告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