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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家协会主管

中国作协副主席李冰2012年提案2 关于制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文字作品付酬办法的建议

来源:中国作家网 |   2012年03月15日00:00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有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出版的文字作品、录音制品的付酬标准一直没有国家统一规定,通常由使用者与权利人自行约定。

2009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称《付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付酬办法》规定了3种计酬方式:一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二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三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多少计酬。

《付酬办法》只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情形,并未涉及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文字作品的计酬方式。

据我们了解,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年播放文字作品数量庞大,由于没有国家统一付酬标准,文字作品被播放后,作者常常遇到拿不到稿酬、稿酬太低的困境。

因此,我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并出台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文字作品的付酬办法,具体付酬方式可参照《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