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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家协会主管

音著协为作品维权一审获支持 俏佳人公司上诉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 邹 韧  2012年02月14日00:00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会员作品维权一直是音著协的工作之一。前不久音著协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就为自己管理的会员作品《走进新时代》、《歌声与微笑》、《亲吻祖国》等3首歌曲打了一场官司。

据音著协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协会是经过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大陆地区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及参与诉讼。因此根据该协会与歌曲作者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该协会有权行使音乐作品《走进新时代》、《歌声与微笑》、《亲吻祖国》等3首歌曲的著作权,包括提起诉讼的权利。

音著协发现俏佳人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发行的出版物《中国民族音乐会》、《听歌学汉语》、《北美迎春晚会》中使用了《走进新时代》、《歌声与微笑》、《亲吻祖国》等3首歌曲,并将该出版物在市场上广为销售。音著协认为俏佳人公司的行为给正常的音像产品市场守法经营秩序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严重冲击。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涉案行业的守法经营以及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的普及实施,故音著协将俏佳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俏佳人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和销售侵权出版物《中国民族音乐会》、《听歌学汉语》、《北美迎春晚会》,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支出6600元。

丰台法院日前就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俏佳人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进行答辩。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使用他人词曲作品发行音像制品,应当经过词曲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俏佳人公司使用3首涉案歌曲发行录像制品《中国民族音乐会》等出版物,未经过音著协许可,也未向音著协支付报酬,侵犯了音著协对涉案歌曲享有的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将参照音著协的收费标准及本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音著协主张的律师费及购买侵权商品的费用属于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一审判决俏佳人公司立即停止发行涉案录像制品中含有的3首涉案歌曲并赔偿音著协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据了解,目前俏佳人公司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