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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念(45)

http://www.chinawriter.com.cn 2015年09月07日10:21 来源:梁孟伟

  1933年11月的一天,中央工农检察部工农控告局的工作人员打开了挂在沙洲坝路口的控告箱,取回了几封控告信,拆开一看,其中一封是揭发“二苏大会”基建工程处处长左祥云等人,说他经常到瑞金城里下馆子,每次都醉醺醺而归,检举者怀疑他们在经济上手脚不干净。中央苏区为筹建中央政府大礼堂和修建红军烈士纪念塔、红军检阅台、博生堡、公略亭等纪念物设立了“全苏大会工程处”。中央政府总务厅任命左祥云为主任。这在当时是重大工程。中央政府为解决经费、材料等问题,采取发动群众购买公债、鼓励捐献、厉行节约、支援建设等一切措施,集中了10万元的资金和物资。整个工程于1933年8月动工,两个多月后就有人举报左祥云与总务厅事务股长管永才联手贪污工程款。接到报告后,何叔衡当天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

  会后,何叔衡从东坑村赶到松山下村找梁柏台。梁柏台是“二苏大会”准备委员会主任、“六大工程”建设总指挥,他看到检举信后严肃地说,工程施工期间,就有人反映他们有经济问题,现在一定要迅速查清楚。他从法律角度向何叔衡建议;“自开展检举贪污活动以来,成绩显著,但是缺一个完整的惩治贪污法,临时最高法庭在判案时,量刑不准。”

  柏台所言正中何叔衡下怀,“我们是不是向毛主席和项副主席汇报一下,建议中央执行委员会尽快制定和公布一个这方面的法律文件。”

  何叔衡和梁柏台两人来到沙洲坝元太屋,毛泽东正和秘书、“二苏大会”准备委员会委员谢觉哉研究中央政府向“二苏大会”的报告,听了何叔衡、梁柏台的汇报后,毛泽东说:“你们的想法很好,我完全支持,你们是否和项英副主席研究一下,起草一份惩治贪污浪费的文件,提交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公布。对左祥云等人的问题,要抓紧查清,请叔衡、柏台一起抓起来。”(参见凌步机、舒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纪事》。)

  何叔衡和梁柏台根据毛泽东的指示,又找到项英副主席,研究起草惩治贪污浪费法律文件。项英早就关注着党自身肌体的健康与否。他在主持临时中央政府工作期间,就常以“江钧”为笔名,撰写抨击少数苏维埃工作人员腐败浪费的文章。因此项英一听到何叔衡梁柏台的建议和毛主席的指示,认为颁布一个惩治浪费贪污的法律文件太有必要了。他们三人反复研究,几易其稿,终于制订出《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送毛泽东审定后,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33年12月15日以第二十六号训令下发。并以石印印成大字布告,张贴散发。训令全文如下:

  为了严格惩治贪污及浪费行为,特规定惩罚办法如下:

  (一) 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没公款和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之:

  (甲) 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

  (乙) 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

  (丙) 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

  (丁) 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

  (二) 凡犯第一条各项之一者,除第一条各项规定的处罚外,得没收其本人家产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没之公款。

  (三) 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照第一第二两条处治之。

  (四) 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务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参见凌步机、舒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纪事》。)

  训令的颁布实施,使苏区的反贪斗争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使惩治贪污腐败行为有法可依。训令在所有贪污浪费者头上高悬起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哪位胆敢以身试法,就会落得身败名裂的下场。当时根据地内民间流行的歌谣,十分生动地记叙了这样的情景:“《训令》如霹雳,震得天地响。蛀虫再狡猾,休想走过场。”

  再说左祥云案。何叔衡从毛泽东那儿回来的当天就召开工农检察部全体人员会议,成立“全苏大会工程”专案组,何叔衡任组长,邀请梁柏台任副组长。专案组立即进入工地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左祥云在任职期间勾结反动分子,贪污公款246 7元,并盗窃公章,企图逃跑等行为,犯有严重罪行。据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亲自下令总务厅扣押左祥云听候处理。然而,总务厅管理处长徐毅却私自放走了左犯。事情发生后,毛泽东责令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一定要将民愤极大的左祥云一案查个水落石出。左祥云被捉回,中央总务厅的腐败问题暴露无遗。1933年12月28日,毛泽东亲自主持人民委员会会议,讨论了左祥云及总务厅腐败案件。1934年1月4日中央人民委员会公布了对“中央总务厅长赵宝成撤职,管理处长徐毅拘押讯办”的决定。1934年2月13日,最高法院在中央大礼堂开庭公开审判左祥云及有关人员。审判历时近五个小时。1934年2月18日,对左祥云执行了枪决。

  1933年夏的一天,中央工农检察部收到匿名举报。部长何叔衡认为,举报信没有署名盖章,更说明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重视。1933年12月28日,毛泽东主持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会议,听取中央工农检察部关于瑞金县苏贪污案的汇报。会议决定,瑞金县财政部长蓝文勋撤职查办,会计科长唐达仁交法庭处以极刑,并给予县苏主席杨世珠以警告处分。

  从1933年冬开始,于都县各项工作处于落后状态,引起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的关注。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中央财政部和中央土地部分别派出工作组前往于都检查情况,发现该县党政军领导干部有贪污腐败行为。1934年3月,中央政府副主席兼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项英,亲自带团前往核实,查明于都党政领导干部的确存在腐败的事实。中共粤赣省委、省苏维埃政府按法定程序,对有关人员分别作出严肃查处:判处县苏维埃政府军事部长刘壮祥等5人死刑,予以枪决;撤销县委书记刘洪清职务;报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撤销熊仙璧的中央执行委员和于都县苏维埃政府主席职务,交最高法院审判。其它犯有贪污腐败的党政干部,也都受到党纪和法律制裁。

  1934年3月20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命令,批准撤销熊仙璧于都县苏维埃政府主席职务,开除其中央执行委员资格,交最高法院治罪。已任最高法院院长的董必武立即组织最高特别法庭公开审判熊仙璧。最高法院指定最高法院委员、司法部长梁柏台担任最高特别法庭临时检察长,以董必武为主审,何叔衡、罗梓铭为陪审,李登湘、邹沛甘为书记员。

  梁柏台调来有关于都案卷材料,进行严格的核实甄别,又在看守所提审了熊仙璧,最后确认无误后,才确定3月25日上午开庭审判熊仙璧。

  开庭这天,500多名机关干部,和附近工厂、企业的干部职工,有的还是丢下耕牛,手脚还没洗净的农民,把暂时当作最高法庭的中央政府大礼堂挤得水泄不通。旁听席前几排坐着毛泽东、张闻天、项英、刘少奇等人。

  董必武宣布正式开庭,请临时检察长梁柏台宣读控诉书。梁柏台从公诉人席上站起,向主审和听众席敬礼完毕,开始大声宣读控诉书,接着列举出熊仙璧8个方面的犯罪事实:(一)对镇压反革命采取了放任旁观和妥协的态度;(二)以主席名义强借公款50元,拿去做生意,而影响其它工作人员也拿公款去大做生意;(三)因为熊仙壁贪污做生意,影响到整个于都工作人员贪污公款之风盛行一时;(四)对于上级命令采取消极抵抗的态度;(五)任用私人;(六)不注意群众生活;(七)对查田运动,解决土地的问题,同样采取消极的态度;(八)其他如赤色戒严工作完全没有进行,使反动派可以自由行为……梁柏台最后提出,“根据以上的事实,熊仙壁渎职贪污的犯罪行为,已很明显地证实了,特向中央执行委员会所组织的特别法庭,提请诉讼。”

  法庭上,熊仙壁对其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

  特别法庭特作出如下判决:判决被告人熊仙璧监禁一年,刑期从1934年3月6日起至1935年3月5日止。期满后剥夺公民权一年,其投机生意所获利润没收,充国库,本判决为最终判决,无上诉权。(参见彭诗光主编:《中央苏区反腐肃贪实录》,余伯流、凌步机:《中央苏区史》。)

  毫不留情挥刀刮骨去毒,严刑峻法遏制贪婪私欲,中央苏区在历时两年零八个月的反腐肃贪斗争中,查处大案要案25起,处决大小贪官13人。中华苏维埃政府,通过法制监督、党政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成为中国历史上最廉洁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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