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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念(34)

http://www.chinawriter.com.cn 2015年09月07日10:21 来源:梁孟伟

  一是公开审判制和巡回法庭。审判案件必须公开,不许秘密进行。对于比较重大案件,可以组织巡回法庭,到出事地点进行公开审判。梁柏台批评会昌、石城县有时审判案件时,不在法庭公开审判,而是在裁判部长的房间里写个判决书就算审判完了,甚至有将死刑也是这样做的。梁柏台指出:“这样解决案件,不是经过群众路线,而是秘密路线;不是要使群众知道案件的内容,而是恐怕群众知道。”梁柏台:《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1933年5月30日。他反复强调,审判应该公开进行,即使少数需秘密审判的,但审判仍须公开,还允许旁听,判决书一律公开张贴。

  二是审判合议制和陪审制度。审判案件原则上三人组成合议庭,裁判长或裁判员为主审,其余两个陪审员由职工会、雇农工会、贫农团及其他群众团体选举出来,每审判一次得调换两人。合议庭在决定案件时以多数人意见为标准,凡有争执时,应依主审员意见决定判决的内容。如陪审员坚持保留意见时,得将其意见报送上级裁判部决定。

  三是辩护制度。开庭时,被告人的亲属和法定代理人,有权替被告进行无罪或有罪的辩护。

  四是审判员的回避制度。与被告人有家属和亲属关系或私人关系的人,无论主审或陪审员,都不得参与该案审判。

  五是上诉制度。在规定的上诉期间内,被告人可向上级审判机关提出上诉。

  六是死刑复核制度。凡判处死刑的案件,虽然被告不提起上诉,审理该案的裁判部也应将判决书和该案卷宗呈报上级裁判部批准才能执行。

  七是人民调解制度。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涉犯罪行为的各种争执问题,调解群众的纠纷。如乡苏维埃解决不了,可移交区苏维埃调解。除政府调解外,群众团体也可调解民间纠纷。

  梁柏台制订这些制度,高度地反映了审判制度的民主化和群众化,保证了案件的公平客观地处理,是人民民主制度在司法工作上的充分体现。

  建设新体系,关键是人才。那时不仅“司法机关的干部特别缺乏”,而且“裁判部一部分工作人员,缺乏工作经验,缺乏法律知识,因此在工作上常发生许多困难。造就司法工作人员,实在是一件迫切应做的事情。司法人民委员部以后应当尽量的造就司法工作人员,以充足各级裁判部的干部。”梁柏台:《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的工作》,(1932年10月24日)。

  梁柏台对进入司法队伍的同志要求很严。要求凡在司法部门工作的同志,必须是真正的贫苦工农出身,是为革命出全力的共产党员。还要具备嘴巴紧、耳朵精、眼睛明、脚步勤,办起事来要准确又快捷的特点。

  为了壮大司法干部队伍,提高司法干部素质,梁柏台开办司法干部训练班;抽调县裁判部工作人员到省裁判部学习工作;组织上级机关干部指导下级机关工作;建立司法人民工作委员会委任制度。

  1932年冬,中央司法部在松山下举办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班。白天,木板或门板一搭成课桌;晚上,地上一铺当眠床。梁柏台既为学员解决生活上的困难,还亲自为学员们讲课,讲怎样认定刑事犯、政治犯、军事犯,怎样开展农村司法工作,怎样办案和处理案子等等,讲得很详细,又很生动。

  梁柏台在《司法人民委员部五个月工作计划(1933年8月—12月)》中,计划举办200人的训练班,然后派遣他们到新区、落后区、边区帮助组织裁判部的工作。还指令与指导江西、福建两省裁判部各办3期县、区两级裁判部工作人员、书记员训练班。指令和指导闽赣、粤赣两省裁判部举办县一级及中心区裁判部工作人员训练班;开办军事裁判所工作人员训练班,以充实初级裁判所的工作人员。

  《裁判半月谈》中《劳动妇女开始做裁判工作》一文写道:“中央人民司法委员部及省裁判部目前所开办训练不分男女性别,而且省裁判部特别规定某些县分别送劳动妇女训练……”据《中央苏区史》推算,“中央苏区仅从事司法裁判(审判与检察)的工作人员,就约有2000—2500人。”“这支队伍不仅为苏维埃司法工作的创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新中国司法工作的建立作了人才的准备。”

  一手抓司法干部的培训,一手抓法律知识的普及。梁柏台曾指出:“不但一般工农群众,对于苏维埃政府颁布的各种条例和法令不很明了,就是苏维埃政府的下一级干部也有不明了的,因此不知不觉中有违反苏维埃法令的事情。以后对于苏维埃的法令,应向工农群众做普遍的宣传解释工作,使一般群众提高法律的常识,以减少人民的犯罪行为,为彻底实现苏维埃的一切法令而斗争!”梁柏台:《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的工作》,(1932年10月24日)。因此他指示司法机关要“注意法律教育,其方法是指导各级裁判部做以下工作:

  甲,多组织巡回法庭到出事地点审判案件;

  乙,审判案件前后,多出通告、布告等,以吸收群众来参加审判和明了案件的内容;

  丙,在各种会议上或文字上向群众做关于司法方面和各种法令的解释工作。”梁柏台:《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五个月工作计划》,(1933年8月—12月)。

  为了更好的宣传法制,教育群众,1932年3月2日开始,梁柏台在《红色中华》上开辟“苏维埃法庭”专栏,请项英撰写《写在前面的几句话》,作为专栏的开场白,同时刊登梁柏台出席闽西苏维埃临时法庭主审的判决书,以后几乎每期都有法制宣传的内容,有新颁布的法令,有判决书,也有典型案例等。后来在《红色中华》上开辟“铁锤”等专栏,专门揭露和批评党和政府工作人员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另外,中央一级报刊如《红星》、《斗争》、《青年实话》等,也辟有“铁棍”、“警钟”、“红板”、“烈焰”、“审判台”等专栏,陟罚臧否,惩恶扬善,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普及效果。1932年,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创办了《苏维埃司法》小报,面向中央苏区省、县裁判部发行。它刊登中央司法部的有关法规、训令、命令,报道司法部门工作动态,主要栏目有社论、消息,还辟有论文、要闻、司法通讯、党的生活、自我批评、问题征答等。彭光华、杨木生、宁群:《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第204页。

  梁柏台还通过出版法律书籍、大众读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人民委员会颁布的法规达100多种,其中出单行本或汇编本的就有50余种。有的书籍梁柏台亲自编辑,如《苏维埃法典》第二集,收集了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等10个文件。

  梁柏台还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群众喜闻乐见的,易于接受的普法教育,如采用标语、口号、壁画(漫画)及红色歌谣、话剧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律宣传,大大增强了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

  1932年2月19日,在中央政府第七次常会上,梁柏台创办劳动感化院的提议,得到了中央政府领导的一致赞同,认为这是苏维埃法制的一项改革和创新。梁柏台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经常会讨论批准,于1932年8月10日由司法人民委员部颁布,8月15日开始实施。这是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第一部监狱法规,也是最重要的一次监狱立法。

  劳动感化院是裁判部的一个附属机构,其任务是看守、教育及感化违犯苏维埃法令的一切犯人,使这些犯人在监禁期满之后,不再违犯苏维埃法令,成为遵纪守法,具有某种劳动技能、自食其力的新人。犯人劳动按专长分配,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其余为教育和休息时间。

  劳动感化院通过识字班、政治课、俱乐部、列宁室、图书室、墙报编辑等形式,组织游艺晚会、音乐会等多种形式,对犯人进行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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