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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念(35)

http://www.chinawriter.com.cn 2015年09月07日10:21 来源:梁孟伟

  中央第一劳动感化院和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旧址  《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实施后,司法人民委员部先后在江西(兴国、宁国、于都)、福建(长汀)和瑞金直属县设立了5个劳动感化院。梁柏台将劳动感化院作为司法部的一项重要工作,在部内设有劳动感化处。他经常深入裁判部、劳动感化院检查指导。他在《对裁判机关工作指示》一文中强调,“对于劳动感化院的工作,特别要注意生产与感化。生产与发行方面,与国民经济部共同组织‘劳动感化院就业管理委员会’,来管理和监督生产与发行的事宜,有计划地进行生产与发行。应将工场与犯人居住的地方分开,以便于管理和教育。感化方面,充实文化工作人员,要有计划地来教育犯人,经常的上识字课、政治课等。将俱乐部、列宁室、图书馆健全起来,利用犯人工作以外的时间,经过这些文化机关来感化他们。感化犯人的工作,是劳动感化院的主要部分,应当要特别注意。”梁柏台:《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1933年5月30日)。

  开始,劳动感化院“在生产和推销方面都没有整个的计划去进行,以致生产过剩,资本不能流转,在经济上受到损失”,梁柏台就和国民经济部部长吴亮平商议,联合成立“企业管理委员会”,开店设铺,出卖产品,既卖自己生产的,也卖外地商品。劳动感化院生产的新产品多达20余种,其中油墨可供全苏区使用,开办的印刷所还为地方代印书刊。经营收入,除去感化院的一切开支,还有盈余。

  许多犯人经过劳动感化院的教育改造和感化,思想上有很大的变化,释放后绝大多数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有部分犯人释放后,能够积极帮助苏维埃政府做事。毛泽东因此赞扬说:“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采取感化主义,即是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

  1934年,毛泽东在“二苏大会”上对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的工作作出高度评价:“苏维埃法庭一方面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活动外,苏维埃对于这样的分子绝不应该有丝毫的姑息。但是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就逮的犯人,却是禁止一切不人道的待遇,苏维埃中央政府已经明令宣布废除肉刑,这亦是历史上的绝大的改革。”“苏维埃政权的民主发展到了这样的程度,实在是历史上任何政治制度不曾有的。”

  梁柏台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监狱工作的创始人,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监狱立法,监狱组织机构建设,以及监狱人道主义政策的创制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也是对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创建,对毛泽东教育改造罪犯理论的产生和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陈刚:《人民司法开拓者梁柏台传》。)

  梁柏台倡导并确立的公开审判和巡回法庭制度,是我国革命根据地法制的一项创举,也是世界上前所未有地适用于当时经济、文化条件非常落后的中国农村的司法制度。梁柏台强调公开审判、走群众路线、让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思想,是极富生命力的原创性法律思想,数十年的历史证明了这一思想的宝贵价值。在他牺牲后的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中,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即以巡回法庭的形式,采取相信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的人民司法路线就继承了他这一思想的精髓。

  梁柏台提倡的审判活动中的重视证据,重视程序,审判要公开、公正的思想,对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人民利益有着根本意义。他倡导的调解制度等司法制度,不仅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司法制度的特征,而且适应了中国的文化传统及“和为贵”的价值取向,还降低了社会诉讼成本,直到今天,依然适合我国国情,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也是值得在法制史上记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它与目前世界一些发达国家提倡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谓有异曲同工之妙。(刘世恩:《梁柏台教育改造罪犯的思想及影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3月第6卷第1期。)

  1933年8月16日,人民委员会第48次常会决定成立中华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大会报告和修订法律工作。委员会由王稼祥、刘伯承、张闻天、潘汉年、毛泽东、胡海、吴亮平、沙可夫、刘少奇、陈云、何克全、梁柏台、高自立、林伯渠等15人组成,以梁柏台为主任。梁柏台主持修订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等。在“二苏”大会期间,梁柏台又被推举为大会主席团秘书长、法令委员会主任。

  梁柏台,中华苏维埃法制建设的领导者之一!

  梁柏台,中国人民法制的奠基人和人民司法的开拓者!

  翻看红色的《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卷上册,其中有一段对苏维埃司法建设的评价:

  临时中央政府重视司法建设,先后颁布了120多部法律、法令,这些法律、法令中,有苏维埃国家的根本法、行政法规、刑法、民法、婚姻法、经济法等,初步建立起具有鲜明阶级性和时代特征的法律体系。苏维埃政府还建立起一整套司法机构,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司法组织系统。在中央,设立司法人民委员部、国家政治保卫局、工农检察部和最高法院;地方设有裁判部、国家政治保卫分局、工农检察部;军人设有军事裁判所。另外,设立劳动感化院,对犯人实施感化改造;设立劳动法庭,以处理劳资纠纷,保障劳动法的实施,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建设,根据地培养、造就了一支司法干部队伍。仅在中央根据地,从事司法工作的干部就有2000余人。苏维埃司法工作的创立和开展,为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日理万机担国事

  苏区的阳光,每天总是新的!

  苏联十年,梁柏台参加过政府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中华苏维埃政府工作则刚刚起步,于是就有许多人来找梁柏台商量讨教,以致常常门庭若市热闹非凡。梁柏台总是笑嘻嘻、耐心地和人家交谈,项英、何叔衡、林伯渠、董必武等,都和梁柏台有过交往。

  来得最多的还数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何叔衡过去做党务工作,从没搞过法律工作,所以常常找梁柏台商量。有一次,项英和何叔衡来找梁柏台商量一件事。

  项英说,“柏台同志,中央机关有个干部,好多人说他官僚主义特别严重,我们怎样处罚他。”

  梁柏台听了两位的介绍,就提出自己的观点:“官僚主义我们要反对,但是不要动不动就处罚,他还是革命同志嘛,还是用教育的方法好。”

  项英问:“那用什么样的教育方法呢?”

  梁柏台想了想回答:“用‘群众法庭’的形式比较好。就是集中大家对这个人进行批评,既教育了本人,也教育了大家。”

  项英听后一拍大腿说,“好!”

  何叔衡也点头表示赞同。

  那让谁去主审呢?

  “让何叔衡同志去,他可是最高法庭主席。”项英笑着看看何叔衡。

  “审案子,重要的主席可以出场,不重要的主席不要出场。”梁柏台解释。

  项英和何叔衡一商量,决定由周月林“主审”,邓子恢“副审”。会场就设在最高法院门外,在大坪上搭了一个台子,把机关干部和许多群众召集到一块,就面对面地数落着这个人的缺点、错误。“群众法庭”是个新鲜事,大家都来看热闹,那天到会者很多。新到中央苏区的张闻天正好路过,对“群众法庭”这种形式很感兴趣,也对周月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随着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的成立,省、县、区各级苏维埃政府纷纷成立,但人们对这项全新的工作不是很了解。如针对普遍存在的把代表大会与联席会议混为一谈的现象,梁柏台写了《代表大会与主席联席会议》一文,刊登在1932年1月20日《红色中华》第六期上。又如针对忽视和敷衍上级政府的命令和决议的态度问题,又在《红色中华》第9期上发表《反对忽视上级命令和敷衍塞责的恶习》一文,要求“迅速而且正确的执行上级的命令”。

  梁柏台的行程遍布赣南的村村寨寨,足迹踏过中央苏区的山山水水。曾经担任司法部和内务部警卫员的杨少华,跟着梁柏台马蹄得得,走南跑北。清晨,惊落过多少闪烁的晨星;晚上,带回了多少皎洁的月华。

  梁柏台经常深入各地了解指导工作,多次代表中央政府到瑞金、宁都、石城、会昌等地巡视和指导。每到一地,他总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调查,掌握翔实的第一手资料,然后根据中央精神,形成解决问题的办法。1932年2月,他来到瑞金,先是到瑞金各地走访了解,再找到瑞金县委书记邓小平,了解他对县苏工作的意见和看法,然后向中央政府作了详细的汇报,中央政府据此对瑞金工作作出决议,形成正确的评价。

  和蔼可亲的态度,平易近人的作风,梁柏台出现在哪里,哪里就会响起“梁部长”“梁部长”的亲切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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