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家网>> 纪实 >> 作品展示 >> 正文

信念(33)

http://www.chinawriter.com.cn 2015年09月07日10:21 来源:梁孟伟

  当彩霞布满东方的天宇,梁柏台送走了又一个不眠之夜。他看到何叔衡办公室里还亮着灯光。何老已经55岁的年纪,为了苏维埃的建设和人民的解放,常常通宵达旦地工作,这不又熬了一个通宵,梁柏台心中油然升起一种崇敬之情。他轻轻地推门进去,只见油灯下的何叔衡还在伏案工作。梁柏台一边递上材料,一边关切地说:“何部长,又是一夜没合眼,可得注意身体哟。”何叔衡接过梁柏台的材料,捋着胡子笑眯眯地说:“老弟呀,你不是跟我一样吗?只不过你的功夫比我好!”在瑞金,在谢氏祠堂,何叔衡在梁柏台帮助下,建立起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工农检察部(科)以及协助工农检察委员会调查处理案件的轻骑队、突击队、工农通讯员、群众法庭(同志审判会)等,梁柏台还建议何叔衡在各级工农检察部内设立控告局,何叔衡将梁柏台的建议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得到批准同意后,梁柏台又帮助何叔衡制订出台了《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组织纲要》,并设立了控告箱。

  1932年1月,中央政府在叶坪村东的一个独门独院的石房里,举办第一期县苏维埃工作人员训练班,毛泽东请何叔衡担任班主任。训练班结束后,何叔衡提出借同一个训练场地,举办省、县、区检察干部训练班,毛泽东、项英非常支持,毛泽东还建议说,办班人手不够,可以请梁柏台同志抽时间帮助你们,“我亲自给柏台同志打招呼。”梁柏台不仅帮助何叔衡制订好40天训练教学计划,还给学员上法律课,为培养中央苏区第一批检察干部作出了贡献。(彭诗光主编:《中共苏区反腐肃贪实录》。)

  梁柏台虚心好学,工作勤恳,他清楚地知道法制建设在苏区是一项新的尝试。以前,各处革命根据地因环境的不同,曾经制订了许多单项法规,带有较明显的地方色彩,而中央司法部的建立,就是要在苏维埃区域内进行法制建设,形成统一的苏维埃法律体系。

  由于司法人民委员(部长)的张国焘未到任,中央执行委员会同年1931年12月委任梁柏台为中央司法委员会委员,主持司法人民委员部的工作。1933年4月,梁柏台被任命为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在1934年2月召开的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被推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大会秘书长和法令委员会主任。经大会选举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司法人民委员部部长。

  11月28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召开,会议通过了由梁柏台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婚姻条例》和在“二苏大会”通过和颁布的由梁柏台制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第一次用法律武器,对封建婚姻家庭制度进行彻底全面的改革,开创了我国婚姻制度改革的新纪元,是我国婚姻制度改革的里程碑,它极大地推动了妇女解放运动和社会进步。后几个法律法规,为苏维埃中央政府成立后各地开展民主选举运动和建立地方苏维埃政府,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建设法律新体系

  筚路蓝缕,以启山林。

  “司法机关过去在苏区是没有的,是中央政府成立之后的创举。在司法上,每种工作都是新的创造和新的建设,所以特别困难。”(梁柏台:《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工作》,《红色中华》第39期,1932年11月17日。)

  《中国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一苏大会”上通过颁布后,为制订一切法律、法令、条例等提供了立法原则和依据,中华苏维埃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苏维埃中央政府随之开展了大量的立法活动,其中包括政府组织立法、选举立法、刑事审判立法和司法行政立法、土地立法、劳动立法、民事婚姻立法、民政立法、文教立法、财政经济立法等。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的短短3年中,中央苏区制订和颁布的法律、条例,总共多达130部以上。这些法律不但有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基本政治制度的根本大法,也有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部门法;既有组织法,也有行政法;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既有刑法,也有民法;既有财政管理法,也有工商管理法;既有工厂管理法,也有合作社组织法;既有教育法规,也有剧团章程。可以说,现代社会对法制建设所要求的各方面的法令法规,苏维埃都有所涉及,从而创建了具有鲜明阶级特征和时代特色,初具规模的中华苏维埃法律体系。在残酷的战争年代中,苏维埃立法内容之丰富、涵盖面之广泛、规定之严格、条例之细致、执法之严格、法律水准之高,在中外历史上也是罕见的。(罗惠兰、郑炎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历史地位评价》,载《求是》2004年第7期。)

  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梁柏台协助副主席项英起草了各人民委员部的组织条例和工作法规,使各部门的工作逐步走上了正常的轨道。在司法部的工作职责中,除本身工作范围的法令外,还有“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人民委员会的指示,负责起草一些法律法令草案,提交中央执行委员会讨论颁布”。(余伯流、凌步机:《中央苏区史》第884页。)这是当时根据实际情况赋予司法部和实际上是梁柏台的特定职责。梁柏台根据革命需要提出许多制订和修订法律的建议,并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的指示,负责起草和修订了许多法律、法令。

  1933年8月16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四十八次常会决定成立中华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大会报告和修订法规法令工作,这个委员会由王稼祥、刘伯承、张闻天、潘汉年、毛泽东、胡海、吴亮平、沙可夫、刘少奇、陈云、何克全(凯丰)、梁柏台、邓发、高自立、林伯渠等15人组成,梁柏台任主任。“二苏大会”期间,梁柏台又被推选为大会法令委员会主任,这个法令委员会由项英、梁柏台、何叔衡等28人组成。梁柏台在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中,既是领导者之一,也是法律的主要制订者。南昌大学法学系教授卓帆称梁柏台“是人民民主法制制度的奠基人”,奠定了我国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础。(陈刚:《人民司法开拓者梁柏台传》。)

  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作为第一个真正由人民当家作主的红色政权,苏区的司法机关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草创到健全,从无序到规范,其中浸透了梁柏台无数的精力和汗水。”(彭光华、杨木生、宁群:《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第190页。)

  梁柏台主持司法人民委员部后,首先做的工作就是整合各个革命根据地的司法体系。在中央,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采取分立制,即在中央人民委员会内设立司法人民委员部(即司法部),专管司法行政工作;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最高法院(仅设临时最高法院),专管审判工作。在地方,则采用审判与司法行政“合一制”,县、区或市苏维埃政府内设各级裁判部,兼理审判和司法行政工作。各级裁判部在审判方面受最高法院节制,在司法行政上则受中央司法部的指导。当时没有设立专门的检察机关,在最高法院内设立临时正副检察长各一人,检察员若干人。省、县裁判部内设检察员若干人。管理刑事案件时,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这种司法机关的设置是适应当时的历史条件的,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指出苏维埃法庭在“苏维埃领土之内,起了镇压反革命的伟大作用”。

  从此,苏维埃司法体系框架的主体雏形基本上搭建起来。在司法行政和审判合一的制度下,裁判部总揽了司法行政工作和审判工作,梁柏台根据苏联法制经验,并结合中国农村革命实际情况,设计了苏区裁判部的模式,诸如人民审判员制度、巡回法庭制度等对以后司法制度有着重要影响的制度。

  中央政府成立之前的肃反活动中,由于很多人不懂法律,对证据、审判、程序等司法原则及规定的生疏和漠视,导致了很多冤案的发生。梁柏台看到这种情况痛心疾首,认为有的地方简直无法无天。他在《红色中华》上严肃指出:“中央政府未成立前的肃反工作,不分阶级成分,不分首要和附和,处置不分轻重。在审讯的方法上则偏重肉刑,专信犯人的口供,没有侦查的工作,不注意证据和材料,因此,在肃反工作中有发生苦打成招的事。”

  因此梁柏台认为,“在开始成立司法机关时,就必须注意司法程序的建立。”(梁柏台:《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的工作》(1932年10月24日)。)梁柏台一到司法部,在着手制订的《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中,对案件的侦查、预审和诉讼以及审判的职权作了规定,接着又制订了《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同时统一制订了案卷、审判纪录、判决书、传票、拘票、搜查票、预审记录、工作报告、搜查记录、苦工队登记表等10种表册样式,从而建立起了有序的司法公文,形成了一套正常的司法程序和民主化的审判制度:

网友评论

留言板 电话:010-65389115 关闭

专 题

网上学术论坛

网上期刊社

博 客

网络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