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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书信写作年份的认定、引用问题及其价值
来源:《现代中国文化与文学》第54辑 | 廖久明  2026年04月21日08:54

由于书信是写给特定对象的,一般情况下短时间内能够寄达,所以人们落款时常常只写月、日,不写年份,由此一来,后人在整理书信时便面临写作年份的认定问题。根据已经出版的书信集可以知道,不少年份的认定存在问题,故笔者决定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如何认定书信的写作年份

在认定书信写作年份时,一定要根据相关内容提供的线索多方查证,否则可能出现错误。

《郭沫若书信集》下册收录了郭沫若致《历史研究》编辑部三函,其中第一函认定的写作年份为1953年。《郭沫若年谱长编》在编者注中是这样说明没有采纳《郭沫若书信集》认定的“1953年2月19日”的原因的:“中国历史问题委员会设立于1953年8月,决定创办刊物应在1953年8月以后,《历史研究》创刊在1954年2月。据此,批复不可能作于1953年2月……”遗憾的是,编撰者没有以“何兹全”或者“关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几个问题”为关键词查找该文的发表情况,没有看见该文在《文史哲》1956年8月号发表时的附注:“这篇文章的初稿写于一九五四年五月间,从初稿写成到现在,在同志们的帮助下我曾作了几次修改,谨于此志谢。”只是想当然地认为该函“只能作于1954年2月”,不但没有正确判断出该函的写作年份,在看见郭沫若纪念馆馆藏信件后,甚至再次认定该函的写作年份为1958年[2]。

郭沫若11月3日致刘大年函谈李平心《居延汉简奴隶考》的信件首先出现在刘大年的《郭沫若关于〈历史研究〉的六封信》中,然后分别收入《〈历史研究〉四十年》《刘大年来往书信选》《刘大年全集》第11卷(书信·下),前两者认定该函的写作年份是1954年,后两者认定该函的写作年份是1953年。《刘大年传》[3]《大路—刘大年的学术人生》[4]《郭沫若年谱长编》[5]认可该函的写作年份是1953年,《刘大年年谱》[6]《刘大年忆郭沫若》[7]却认可该函的写作年份是1954年。笔者对此感到相当疑惑:1.李平心的《居延汉简奴隶考》是“去年”寄来的,如果该函写于1954年11月3日,意味着过了一年左右郭沫若才希望该稿在《历史研究》发表,这不符合一般的为人原则,也不符合一般的审稿惯例;2.刘大年主要研究近代史,尹达则“从考古到史学研究”,《居延汉简奴隶考》很明显属于尹达的研究范围,如果该函写作于1954年11月3日,那么,郭沫若应该致函尹达而不是刘大年;3.根据“在确定尹达为主编后,郭沫若再未因为《历史研究》的事情给刘大年写过一封信,而是直接给尹达写信”[8]的原则可以知道,如果该函写作于1954年11月3日,那么,郭沫若应该致函此时的主编尹达而不是副主编刘大年。合理的解释是该函写作于1953年11月3日:此时尹达还在北京大学任副教务长[9],郭沫若以为刘大年是《历史研究》主编,于是致函刘大年。为了搞清楚该函的写作时间,笔者查找了与李平心有关的资料。相关情况为:“一九五二年八月,他受华东师大之聘,担任历史系教授,讲授中国古代史,并研究古文字学”[10];“昨夜一口气读完”郭沫若的《奴隶制时代》后,于1952年9月5日“写了一点关于《奴隶制时代》的读后记”,“现在摘录数则于下,希望得到您的指教”[11];《伊尹、迟任、老彭新考》“写成于一九四七年。解放后,曾编入曹未风同志主编的《新东风》月刊,全文均已排好。其后《新东风》因故流产”,1955年8月“略经删改,交我校学报发表”[12];1957年12月26日,李平心致函郭沫若:“昨天《新民报》发表了一则新华社重要的考古消息。”郭沫若次年1月初在埃及开罗接到该信时“很振奋”[13]。结合1953年11月3日郭沫若致刘大年函,我们可以对李平心与郭沫若的交往做出如下推断:时为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的李平心1952年9月5日致函郭沫若,开始了他们之间的交往(郭沫若应该回了信,因迄今未见郭沫若的回信,新近出版的《郭沫若年谱长编》未见记载,郭沫若日记也未出版,存疑);后来,李平心又寄了“一篇东西《居延汉简奴隶考》(似稿又似信)”给郭沫若,郭认为“内容颇好”,“凡关于汉简出处,我已仔细据《汉书》校正了一遍”,想到《历史研究》就快出版,郭沫若1953年11月3日致函刘大年,“觉得《历史研究》里面可以选用”,并在该信中还如此写道:“此稿如用,望直接通知李君,问他有无补正处。李通信处见附上原信。另外有一篇《伊尹、迟任、老彭新考》,我觉得太牵强了,不好”[14];《居延汉简奴隶考》未见发表,李平心1955年8月则将《伊尹、迟任、老彭新考》“略经删改,交我校学报发表”;在看见《新民报》上发表的重要考古消息后,李平心1957年12月26日致函郭沫若。由此可知,尽管李平心给郭沫若的“关于《奴隶制时代》的读后记”、《居延汉简奴隶考》《伊尹、迟任、老彭新考》都未经郭沫若之手发表,他们之间仍然保持着联系。通过梳理郭沫若与李平心的关系也可以知道,郭沫若11月3日致刘大年函的写作年份应该是1953年,也就是说《刘大年来往书信选》《刘大年全集》第11卷(书信·下)认定的写作年份1953年是正确的。在写作该文之前,笔者对李平心的情况一无所知,本文所写内容都是临时通过中国知网、读秀学术搜索、超星数字图书馆等常见学术网站查找到的。笔者坚信,其他学者只要愿意,也能够通过诸多学术网站找到他们需要的多数资料,关键在于有没有查找的意识而已。由于科技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学术网站,越来越多的资料可以轻易检索到,我们应该珍惜前辈学者做梦也想不到的研究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史料不充分或者推理欠严密(实际上,主观推理不可避免地因人、因时受着客观史料的影响)等问题”,对写作年份之类的问题进行考证时“只能尽力避免出现错误”[15]。多年从事考证工作的笔者在根据《刘大年来往书信选》注释提供的线索考证郭沫若就凉山彝族奴隶制问题致刘大年函的写作年份时便出现了错误[16],直到看见《刘大年全集》(第11卷)(书信·下)第78—79页附录的胡庆钧致郭沫若函,才考证出其正确的写作年份应为1954年[17],由此可知史料对于考证的重要性。所以,在考证书信的写作年份时,以下观点同样适用:“应将时间和精力更多地花在查找、分析材料上,而不是逻辑推理上。著名历史学家傅斯年曾在《历史语言研究所工作之旨趣》中如此写道:‘总而言之,我们不是读书的人,我们只是上穷碧落下黄泉,动手动脚找东西!’对于论史的人而言,傅斯年这种过分强调史料的观点也许并不恰当;对于考史的人而言,傅斯年的观点却绝对正确。”[18]

二、在引用包括书信在内的任何史料时都要疑而后用

在引用包括书信在内的任何史料时,一定要疑而后用,即:用怀疑的眼光对待一切史料,在发现疑问时,一定要查证后才引用,否则便会以讹传讹—任何大家都不例外。

林甘泉的《从“私淑弟子”到得力助手——论郭沫若与尹达》引用郭沫若就古籍诠译馆事致尹达函时采用了《郭沫若书信集》认定的年份1955年[19]。根据笔者的考证可以知道,该年份认定是错误的[20]。要知道,林甘泉1953年10月便“被调到《历史研究》编辑部”,直至1960年“完全脱离了《历史研究》编辑部的工作”[21],应该对1954—1960年期间担任主编尹达的情况比较了解。即使有不清楚的地方,凭借林甘泉深厚的史学功底,完全有可能考证出该信的正确写作年份。遗憾的是,由于林甘泉未能对所用材料“疑而后用”,所以出现了不应该有的错误。《〈历史研究〉四十年》在收录郭沫若致刘大年、尹达四函时有这样的说明“参见刘大年同志《郭沫若关于〈历史研究〉的六封信》,《历史研究》1994年第1期”;在收录郭沫若致编辑部三函时有这样的说明:“引自《郭沫若书信集》下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4—58页。”[22]由此可知,《历史研究》杂志社在编辑、出版《〈历史研究〉四十年》时,对自己的“刊史文献”也未“疑而后用”,所以七函中有两函的写作年份是错误的。

编撰年谱应该是一件非常慎重的事情,遗憾的是,就本文论及的四函[23]而言,目前最权威的《郭沫若年谱长编》引用的写作年份有三函是错误的[24]:第一函尽管发现了《郭沫若书信集》认定的写作年份1953年是错误的,最终却未能纠正错误;第二、四函因分别认可了《郭沫若书信集》《刘大年来往书信选》认定的写作年份1955年、1957年而造成了错误。造成第一函错误的原因是没有根据相关内容提供的线索多方查证,上文已论述(从略)。现在谈谈造成第二、四函错误的原因:编撰者既然认可《刘大年来往书信选》收录的郭沫若致刘大年函的写作年份为1953年:《郭沫若来函(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十五日)》,那么,在看见《郭沫若书信集》收录的《致尹达(1955年3月18日)》时,应该本能地怀疑两封信函中至少有一封的写作年份可能是错误的,因为两函同样谈古籍诠译馆筹备事,时间却相差一年多,这种可能性不大;编撰者既然认可《郭沫若书信集》收录的郭沫若致胡庆钧函的写作年份为1952年:《致胡庆钧(1952年8月25日)》,那么,在看见《刘大年来往书信选》收录的《郭沫若来函(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时,应该本能地怀疑两者之中可能有其一的写作年份是错误的,因为两函同样谈胡庆钧有关凉山彝族奴隶制问题的文章,时间却相差四年多,这种可能性不大。遗憾的是,编撰者对这两函都没有怀疑,而是直接引用,因而造成了错误。所以,在对已经认定的写作年份稍有疑惑时,一定要根据相关内容提供的线索多方查证,否则就会出现错误。当然,最保险的做法是:写信落款时便将年、月、日写完整,并且写准确。

三、应该高度重视包括书信在内的私人档案类材料

在高度重视官方档案材料的同时,应该同样重视包括书信在内的私人档案类材料,它往往能够提供官方档案材料不能提供的丰富信息。根据以下观点,书信应该属于私人档案类材料:“个人记录如照片和日记,公共媒体如报纸和杂志,政府记录如结婚证和人口统计信息都是重要的关系数据来源。当这些信息被记录下来,它们就成了‘档案’信息。”[25]目前对日记这一私人档案类材料已经非常重视,不但出版了大量日记,还出现了大量研究成果。也许是收集整理更为困难的原因吧,与书信有关的成果却不是很多。现在笔者结合本文涉及的三封书信谈谈其重要作用。笔者在阅读1992年版《郭沫若书信集》、2006年版《刘大年来往书信选》时,发现两书收录的郭沫若书信都谈到古籍诠译馆筹备的事情,时间却相差一年多,笔者怀疑两者之中可能有其一的写作年份认定存在问题。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不但纠正了《郭沫若书信集》认定的写作年份,还搞清楚了古籍诠译馆的筹备情况[26]。可以肯定地说,官方档案是不会记载、收录类似古籍诠译馆这种由并不特别重要的人发起且未成功的事情的材料的。在考证郭沫若“1953年2月19日”致《历史研究》编辑部函写作年份的基础上,笔者还发现了《历史研究》编辑部成立前后的一些情况:一、郭沫若尽管身兼数职,公务繁忙,作为《历史研究》编委会召集人,在《历史研究》创办初期参与了具体审稿工作并认真审稿,后来尽管没有参与审稿工作了,但仍然关注上面发表的文章;二、郭沫若尽管是召集人,却非常尊重主编尹达的意见;三、在确定尹达为主编后,郭沫若再未因为《历史研究》的事情给刘大年写过一封信,而是给尹达写信;四、郭沫若因为工作关系给人写信时,很注重对方身份,不会因为公事越级给自己下属写信,由此可以断定《郭沫若书信集》收录的郭沫若致《历史研究》编辑部前两函可以看作是写给尹达的,第三函可以看作是写给黎澍的[27]。在考证郭沫若就凉山彝族奴隶制问题致刘大年函写作年份的过程中,“我们还能够知道以下三方面情况:一、著名史学家胡庆钧上世纪五十年代研究凉山彝族奴隶制的情况,二、郭沫若、范文澜、翦伯赞对凉山彝族解放前社会制度的看法,三、上世纪50年代中国的学术生态”[28]。

根据以上论述可以知道,书信确实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概括而言,书信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重要的线索价值,如:笔者在考证“1953年2月19日”致《历史研究》编辑部函的写作年份时搞清楚了《历史研究》编辑部成立前后的一些情况;在考证“1955年3月18日”致尹达函的写作年份时搞清楚了古籍诠译馆筹备的情况;在考证郭沫若就凉山彝族奴隶制问题致刘大年函写作年份过程中知道了与之相关的三方面情况。二、作为史料,书信比回忆具有更高的“价值层级”:“对现代作家书信史料价值的评判一方面应注意它的较高的价值层级。首先,它往往是及时的信息交流,是对文学史真相及作家个人信息的近距离的记录,所以,作家书信中的史料可信度比日后的回忆录或口述历史更高,记忆误差会更小。其次,作家书信是私人文献,是个别人或少数人的专利阅读之物,其私密级别仅次于日记而在作家自传之上。”[29]

因为书信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所以应高度重视书信写作年份的认定问题。年份一旦认定错误,时间至少相差一年:就个人而言,一年时间不算短;但就历史而言,虽然一年时间往往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当这段历史被关注时,一年时间也足够长。笔者最初在考证郭沫若就凉山彝族奴隶制问题致刘大年函写作年份时,由于《刘大年全集》尚未出版、销售,只能根据《刘大年来往书信选》注释提供的线索进行考证,得出了写作于1953年的结论。拙作发表后,笔者所在单位购买了《刘大年全集》,郭沫若就凉山彝族奴隶制问题致刘大年函收录在第11卷(书信·下)第77页,第78—79页还附录了胡庆钧致郭沫若函,笔者据此考证出正确写作年份为1954年。两者相差一年,笔者不得不在《郭沫若就凉山彝族奴隶制问题致刘大年函的写作年份及相关情况再考》中根据新材料提供的信息对与该函有关的三方面情况进行修改。

根据以上论述可以肯定地得出如下结论:首先,在认定书信写作年份时,一定要根据相关内容提供的线索多方查证,否则可能出现错误;其次,在引用包括书信在内的任何史料时,一定要“疑而后用”,即:用怀疑的眼光对待一切史料,在发现疑问时,一定要查证后才引用,否则便会以讹传讹—任何大家都不例外;其三,在高度重视官方档案材料的同时,应该同样重视包括书信在内的私人档案类材料,它们往往能够提供官方档案材料不能提供的丰富信息。

注释:

[1]本文系乐山师范学院校级创新团队“郭沫若研究创新团队”(KYCXTD2023-1)阶段性成果。

[2]林甘泉、蔡震主编:《郭沫若年谱长编》(第4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480、1673页。在笔者看来,该函的写作年份应为1956年(廖久明:《书信反映的郭沫若与〈历史研究〉及下属的关系》,《郭沫若学刊》2022年第4期)。

[3]周秋光、黄仁国:《刘大年传》,岳麓书社2009年版,第241页。

[4]《刘大年全集》(第15卷)(大路——刘大年的学术人生),湖北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99页。

[5]林甘泉、蔡震主编:《郭沫若年谱长编》(第4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469页。

[6]黄仁国:《刘大年年谱》,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05页。

[7]刘潞:《刘大年忆郭沫若》,《百年潮》1998年第4期。

[8]廖久明:《书信反映的郭沫若与〈历史研究〉及下属的关系》,《郭沫若学刊》2022年第4期。

[9]谢保成:《尹达学术评传·尹达简谱》,陈祖武主编:《从考古到史学研究之路——尹达先生百年诞辰纪念文集》,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17页。

[10]罗竹风:《一生功过,自有后人评说——写在〈平心文集〉前头》,罗竹风主编:《平心文集》(第1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11]李平心:《论〈奴隶制时代〉——给郭沫若的信》,《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

[12]李平心:《伊尹、迟任、老彭新考——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之一》,罗竹风主编:《平心文集》(第3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52页。

[13]郭沫若:《关于鄂君启金的研究》,《文物》1958年第4期。

[14]《郭沫若来函(1953年11月3日)》,《刘大年全集》第11卷(书信·下),湖北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32页。

[15]廖久明:《郭沫若就凉山彝族奴隶制问题致刘大年函的写作年份及相关情况再考》,《郭沫若学刊》2021年第3期。

[16]廖久明:《郭沫若就凉山彝族奴隶制问题致刘大年函写作时间及相关问题考》,《史学史研究》2020年第2期。

[17]廖久明:《郭沫若就凉山彝族奴隶制问题致刘大年函的写作年份及相关情况再考》,《郭沫若学刊》2021年第3期。

[18]廖久明:《论可能考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郭沫若研究》2017年第1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238页。

[19]林甘泉:《从“私淑弟子”到得力助手——论郭沫若与尹达》,《郭沫若学刊》2000年第1期。

[20]廖久明:《郭沫若为古籍诠译馆筹备事致尹达信写于哪一年》,《新文学史料》2022年第1期。

[21]林甘泉:《在〈历史研究〉创刊初期的日子里》,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求真务实六十载——历史研究所同仁述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8页。

[22]郭沫若:《致刘大年、尹达及编辑部的信》,《历史研究四十年(1954—1994)》,历史研究杂志社1994年编印,第45、48页。

[23]《郭沫若书信集》有两函:《致〈历史研究〉编辑部(1953年2月19日)》《致尹达(1955年3月18日)》,《刘大年来往书信选》有两函:《郭沫若来函(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三日)》《郭沫若来函(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24]引用第三函没有错误的原因是:该函在收入《刘大年来往书信选》时,认定的写作年份1953年是正确的。

[25][美]莎伦·布雷姆等著,郭辉等译:《亲密关系》,人民邮电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26]廖久明:《郭沫若为古籍诠译馆筹备事致尹达信写于哪一年》,《新文学史料》2022年

第1期。

[27]廖久明:《书信反映的郭沫若与〈历史研究〉及下属的关系》,《郭沫若学刊》2022年第4期。

[28]廖久明:《郭沫若就凉山彝族奴隶制问题致刘大年函写作时间及相关问题考》,《史学史研究》2020年第2期。

[29]金宏宇:《中国现代作家书信的文史价值》,《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16年第9期。

(转载自“大文学研究”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