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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伽蓝记》“夜行罪人”中的典中典
来源:《长江学术》 | 李会玲  2023年11月08日10:09

北魏杨衒之的《洛阳伽蓝记》“铺扬佛宇,因及人文”,在记录一代名都佛寺的同时,记载了不少“足与史传参证”的“世谛俗事”。这些“人文”之记,不仅展示了一个时代的兴衰沉浮,也见证了北朝士人的文采风流。《诗经》是古代中国历朝的学术重镇,历代士人才子在言谈和文章之中化用《诗经》典故也就成为显示其学识和才华的重要标志。《洛阳伽蓝记》在“因及人文”之际,记载了许多皇族贵戚、高门士人的言谈和文章书信,其间《诗经》典故的使用比比皆是。在好几部《洛阳伽蓝记》注释书中,绝大部分《诗经》典故都得到了正确的理解与阐释,少数则颇有再释的必要,如卷二中的“夜行罪人”。

《洛阳伽蓝记》卷二《城东》篇在记载秦太上君寺时,谈到了东阳门外御道北的晖文里内的四座豪宅。因其中一座曾属于太傅李延寔,所以杨衒之在子注中就记录了关于李延寔的一则轶事:

太傅李延寔者,庄帝舅也。永安年中除青州刺史,临去奉辞。帝谓寔曰:“怀砖之俗,世号难治。舅宜好用心,副朝廷所委。”寔答曰:“臣年迫桑榆,气同朝露,人间稍远,日近松丘。臣已久乞闲退,陛下渭阳兴念,宠及老臣,使夜行罪人,裁锦万里,谨奉明敕,不敢失坠。”

李延寔的答辞,一比喻二指代三用典,辞气儒雅,言简意赅,尽显北朝士人学养才气的同时,也留给后人理解与阐释的难题。其中“渭阳兴念”用的是《诗经·秦风·渭阳》中秦康公与晋文公之间甥舅之谊的典,“夜行罪人”用的《三国志·魏志》中田豫年老请求退休的典。“裁锦万里”用的是《左传·襄公三十一年》中子产讽子皮不可使尹何为邑的典。对此,周祖谟《洛阳伽蓝记校释》、范祥雍《洛阳伽蓝记校注》、周振甫《洛阳伽蓝记校释今译》均有明释,后出注释者莫不沿用。确实,将《渭阳》一诗的背景和内容代入庄帝与李延寔之间的人物关系,以及庄帝登位以后赠舅舅以重权、高官、厚禄的情境,就非常容易理解李延寔“陛下渭阳兴念,宠及老臣”的丰富含义;将子产“子有美锦不使人学制焉。大官大邑,身之所庇也,而使学者制焉,其为美锦,不亦多乎”的话,代入李延寔“永安年中除青州刺史”的语境,“裁锦万里”之所指也就豁然开朗。可是,仅仅指出“夜行罪人”用的是田豫“年过七十而以居位,譬犹钟鸣漏尽而夜行不休,是罪人也”的典,而不指出田豫其语中的《诗经》典故以及与汉代法律之间的关系的话;虽然可以让人明白李延寔自称为“夜行罪人”的缘由,却无法让人明白“夜行罪人”的确切所指,更不能借此体察年岁已高的李延寔面对皇帝外甥委以重任时的复杂心情。

李延寔的“夜行罪人”何所指?与田豫的“年过七十而以居位”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前辈学者注解简略,几本重要的注释书只指出“夜行罪人”用了田豫的典,而不涉及田豫其语中的《诗经》典故。如此便留下许多疑点,例如:韩结根引用完田豫的话之后,说:“后因用‘夜行罪人’比喻年纪老大而居官位的人。”何以“年纪老大而居官位的人”就成了“夜行罪人”呢?韩结根不解释。而这种理解似乎来自范祥雍和王伊同。范祥雍说“夜行罪人”,“此与上文‘日近松邱’语相应”。这样,就把“夜行”的所指,直接导向了“年纪老大”。1984年华裔学者王伊同在英译和注释《洛阳伽蓝记》时,“声称颇得益于我国五十年代后期面世的两位学者的整理与注释成果,即周祖谟的《洛阳伽蓝记校释》与范祥雍的《洛阳伽蓝记校注》”。范祥雍对“夜行罪人”只有以上简释,周祖谟只指出李延寔用了田豫的典而无其它。王伊同除了直接采用范祥雍的说法外,还提供了其他材料以建立“夜行”跟“罪人”之间的联系。他根据蔡邕《独断》中的“鼓以动众,钟以止众。故夜漏尽鼓鸣则起,昼漏尽钟鸣则息”,推断说汉代有宵禁制度,由此得出结论:“同样的习俗魏时可能还在实行。宵禁时间任何人不准在街上行走。根据这一基本思想,田豫暗示,人老了就不要再谋求官职了”,“本段所用的桑榆、朝露、松丘、夜行等词句均表示‘老年’”。范祥雍、王伊同、韩结根等对“夜行罪人”的解释呈一脉相承的关系。首先是范祥雍没有说明理由地将“夜行”的所指导向了“年纪老大”;其次是王伊同进一步巩固范祥雍的说法,明确指出“夜行”与“松丘”等词一样都表示“老年”,并利用汉代的宵禁令建立起了“夜行”与“罪人”之间的联系;最后在韩结根那里就变成了“‘夜行罪人’比喻年纪老大而居官位的人”。

可是,这种解释是有问题的。首先,“夜行”一边已经被解释为指“老年”了,另一边却又被循环解释为指“罪人”,如此两指颇让人疑惑。其次,根据汉代的宵禁令推断“夜行”是指年老谋求官职的人、并由此称之为“罪人”的推论有一个基本的逻辑错误。宵禁时刻,年轻人不休息在街上乱跑也是罪人啊,为什么单单要将年老“居位”的人称之为“夜行罪人”呢?

要想理解李延寔何以在接受皇帝外甥任职时自称为“夜行罪人”,必须弄明白田豫“年过七十而以居位,譬犹钟鸣漏尽而夜行不休,是罪人也”的确切含义。而要明白田豫的确切所指,必须回到他说话的语境,以及魏代依旧在沿用的汉代法律和其中的《诗经》典故。田豫之语记载在《三国志》卷26《魏书·满田牵郭传》中:

正始初,迁使持节护匈奴中郎将,加振威将军,领并州刺史。外胡闻其威名,相率来献。州界宁肃,百姓怀之。征为卫尉。屡乞逊位,太傅司马宣王以为豫克壮,书喻未听。豫书答曰:“年过七十而以居位,譬犹钟鸣漏尽而夜行不休,是罪人也”遂固称疾笃。拜太中大夫,食卿禄。

首先,需要讨论其中的“夜行”与“老年”的关系问题。很明显,在田豫的答辞中“钟鸣漏尽而夜行不休”只是一个比喻。田豫其语中的本体和喻体之间的对应关系非常明确:“年过七十”对应“钟鸣漏尽”;“居位”对应“夜行不休”。所以,这里的“钟鸣漏尽”固然如王伊同所解释的那样是指年岁已高;但是,“夜行”却并非指风烛残年。范祥雍、王伊同等将“夜行”理解为“老年”,显然是没有仔细分析田豫答辞中“譬犹”两端的对应关系。

其次,要讨论“夜行”与“罪人”之间的关系。张家山出土的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比王伊同所引用的蔡邕之语更能展示汉代的宵禁令: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长,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鑰),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家室居民里中者,以亡论之。

以上是汉代编户齐民制度中的一部分,以及与之相应的所谓宵禁令。以“里”为单位的居住区域定时开关里门,目的是“止行及作田者”。里门关闭后只在“献酒及乘置乘传”和其它特殊情况下才可以打开让人通行。这就是汉魏人“夜漏尽鼓鸣则起,昼漏尽钟鸣则息”的日常生活。

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人“不从律”,只是“罚金二两”,而并没有将之定性为罪人。在汉代,罪人是有专门的名称的。上引《户律》中的“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等才是汉代罪人的名称。《户律》规定“隶臣妾”等罪人是不能居住在里门内的,如果有“居民里中者”再以逃亡罪论处。所以,根据《户律》,我们可以断定汉代的宵禁令完全不适用于罪人。也就是说,王伊同根据宵禁令建立起来的“夜行”与“罪人”之间的联系是不存在的。

排除了后代阐释中人们所建立起来的“夜行”与“年老”“罪人”之间的联系,我们就可以来分析田豫其语中“年过七十而以居位”与“罪人”之间真实的关系了。由于“年过七十而以居位”与“钟鸣漏尽而夜行不休”之间是本体和喻体的对应关系;所以,这里我们可以先抛开后者而只谈前者。那么,田豫为什么要将“年过七十而以居位”的人称之为“罪人”呢?这与汉魏时期的另一条法律《傅律》有关。上述《户律》中“隶臣妾”等刑徒罪人为什么不能“居民里中”呢?因为要在严格的监管下从事艰苦的劳役,如男筑城、女舂米、为祭祀鬼神男要砍柴、女要做饭等等其它官役。同任何时期一样,汉魏时期作为刑徒的罪人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即使年老体弱也没有休息的权利。而汉代《傅律》规定二十等爵中的下层和无罪的庶民在年老的时候是有免除徭役的自由的。《二年律令·傅律》:

不更年五十八,簪褭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伍六十二,皆为睆老。[357]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356]

“睆老”减半服徭役,“免老”因年岁已高而免服徭役。看过了汉代的法律,再结合田豫的人生经历,就能明白其答辞的言下之义。除年少时曾短期依附过刘备外,田豫的绝大部分人生都在为曹魏政权服务。素有功绩和威望的他年过七旬又被提拔为卫尉,可是对于“清俭约素,赏赐皆散之将士。每胡、狄私遗,悉簿藏官,不入家;家常贫匮”的田豫来说,做官真正是无异于服役。而汉魏时期连最底层的公卒、庶民都在年满66岁后即可免除徭役,只有像“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这样的罪人才在年过70以后还劳动不休。所以,田豫的言下之义是:我年过七十了,这时如果还继续做官而不退休的话,过的是罪人的生活啊!而不是如王伊同所说的“人老了就不要再谋求官职了”,再谋求官职就是罪人。

通过汉魏法律,我们明白了田豫其语中的“年过七十而以居位”与“罪人”之间的关系。“钟鸣漏尽而夜行不休”与“罪人”之间的关系又该怎样解释呢?田豫答辞中的“居位”对应的是“夜行不休”;可是,单从字面上来看,“居位”对应“不休”,还可理解,为什么还要加上“夜行”二字呢?如果了解其中所使用的《诗经》典故的话,其纠结就能迎刃而解。《诗经·齐风·东方未明》:

东方未明,颠倒衣裳。颠之倒之,自公召之。

东方未晞,颠倒裳衣。倒之颠之,自公令之。

折柳樊圃,狂夫瞿瞿。不能辰夜,不夙则莫。

在战国至秦汉时期的文章言谈中,人们经常化用这首诗来指被王侯传唤或征召去做官,如《荀子·大略篇》:“诸侯召其臣,臣不俟驾,颠倒衣裳而走,礼也。《诗》曰:‘颠之倒之,自公召之。’”《焦氏易林》:“衣裳颠倒,为王来呼。成就东国,邦国大休。”《说苑·奉使篇》记载魏文侯曾特意通过太子舍人仓唐在鸡鸣之时赐给太子击一套颠倒放置的衣服,以此来考察太子《诗》学得如何。《说苑》:

文侯曰:“子之君何业?”仓唐曰:“业《诗》。”……文侯于是遣仓唐赐太子衣一袭,敕仓唐以鸡鸣时至。太子迎拜受赐。发篋,视衣,尽颠倒。太子曰:“趣早驾,君侯召击也。”仓唐曰:“臣来时不受命。”太子曰:“君侯赐击衣,不以为寒也,欲召击,无谁与谋,故敕子以鸡鸣时至。《诗》曰:‘东方未明,颠倒衣裳。颠之倒之,自公召之。’”遂西至谒文侯。大喜,乃置酒而称曰……

太子随即应召,证明他《诗》学得不错,所以文侯大喜。《后汉书·班固列传》中东平王刘苍说“窃见幕府新开,广延群俊,四方之士,颠倒衣裳”,用的亦是此意,即人们被王侯征召去做官时忙不迭地颠倒衣裳而去。以上是汉代鲁《诗》的观点。可是,毛《诗》对这首诗的解释却不是指被征召去做官。《毛诗序》:“《东方未明》,刺无节也。朝廷兴居无节,号令不时,挈壶氏不能掌其职焉。”因为“挈壶氏不能掌其职事”,导致“朝廷起居,或早或晚,而无常节度,号令召呼不以其时”,以至于大臣要没早没晚地工作,经常在天没亮的时候因光线不好而穿反了衣裳去应召上朝。

魏晋南北朝时期“业《诗》”依然是学者士大夫们的必修课,而且毛《诗》说更为流行。《诗》读得烂熟于心,自然可以随意多方化用,也能够明白别人的化用。田豫答辞中以“居位”对应“夜行不休”,分明是化用了《东方未明》的两种解读的典。一是用“居位”指他“自公召之”地被“征为卫尉”,用的是被王侯征召去做官的典。这种说法自战国以来流行,在汉代被《诗经》三大官学之一的鲁《诗》说所继承。二是用“夜行不休”暗指他如果应征的话,就还要继续“东方未明,颠倒衣裳。颠之倒之,自公召之”,“不夙则莫”地为朝廷工作,用的是毛《诗》说的典。所以,其答辞的完整意思是:我年过七十了还去应召担任卫尉一职的话,就意味着在钟鸣漏尽、精神和体力都不济的该休息的老大年纪,还要像《东方未明》中的官员一样半夜也要随时待命、不休息地为朝廷工作,这是罪人的待遇啊。此语一出,大家也就明白了他对官场的厌倦之情和退休的决心,终于在他“固称疾笃”的情况遂其所愿地让他退休了。

总之,李延寔的“夜行罪人”一语其实是典中有典。如果只指出李延寔用了三国魏时田豫请求退休的典,而不指出田豫之语除了事关汉代《二家律令》中的《户律》和《傅律》外,还使用了《东方未明》的汉代《诗》说中的两个典的话,是无法让人明白“夜行罪人”的确切含义的,更无法让人深入体会李延寔以其语回答皇帝外甥时的复杂心情。

用典的最大好处是能将原典的意蕴以简约的方式带入新的文本,达到言有尽而意无穷的修辞效果。因为典中有典,李延寔的“夜行罪人”一语充分表达了他于高龄受职时的复杂心情。正如他在给庄帝的答辞中所表述的那样,此时他已经是“年迫桑榆,气同朝露,人间稍远,日近松丘”。可是,为什么要在年纪如此老迈和“已久乞闲退”的情况下还接受青州刺史一职呢?如果是贪恋权势的话,他一定不会在庄帝加封他为“阳平王”时以“王爵非庶姓所宜”为由坚辞。接受任职的最主要原因应是此时的庄帝根基不稳,需要这位年迈的舅舅为其政治生涯站台。

元子攸是在北魏末年胡太后乱政的局势下被胡羯豪强尔朱荣扶上帝位的,上位伊始即面临着与强臣的权力之争。先是河阴之变中,尔朱荣“以兵权在己,遂有异志”,出尔反尔地欲杀庄帝,只因“铸金为己像,数四不成”,又相信卜者之言,才“还奉庄帝”。河阴之变,不仅昭示了庄帝危如累卵的处境,更埋下了豪强权臣与傀儡皇帝之间各自树立党羽的权力之争的伏笔。尔朱荣在河阴之变中纵兵斫杀“公卿以下二千余人”,庄帝的弟弟元劭和元子政亦在其列。正如庄帝手刃尔朱荣后在诏书中所数罗的“河阴之役,安忍无亲。王公卿士,一朝涂地,宗戚靡遗,内外俱尽”。所以,在元子攸引狼入室后,北魏皇室宗亲差不多被赶尽杀绝,朝廷也几乎被清空,他得到的只是一个皇帝的名号。可是被强臣以傀儡视之的光杆皇帝并不甘心任人摆布。在尔朱荣“身虽居外,恒遥制朝廷,广布亲戚,列为左右,伺察动静,小大必知。或有侥幸求官者,皆诣荣承候,得其启请,无不遂之”的情势下,庄帝一方面“以寇难未夷,避正殿,责躬撤膳。又班募格,收集忠勇。其有直言正谏之士、敢决徇义之夫、陈国家利害之谋、赴君亲危难之节者,集华林园,面论事”地积极收罗人才,另一方面则培植亲信、任用外戚。此情此景,年迈的舅舅是他不得不倚重和仰仗的对象,是他最重要的政治资本。

而作为北魏孝文帝股肱之臣李冲的长子,长期的政治生涯让李延寔深知“权强擅命”局势下傀儡皇帝外甥的艰难处境;所以,他才一方面在早该颐养天年的年纪接受任职,另一方面却又以“夜行罪人”一词,借田豫之口来表明他在北魏末年政局飘摇中,在精神和体力都不济的风烛残年,欲休而不能,勉为其难地还要为羽翼未丰的皇帝外甥政治站台的矛盾和复杂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