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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中国侦探小说中的传统性因素
来源:《学术月刊》 | 战玉冰  2021年11月25日09:37

在传统的文学史叙述中,明清以来的公案小说在进入晚清以后似乎呈现出逐步衰落的发展态势。尤其在西方侦探小说译介进入中国之后,公案小说更是被认为渐渐为侦探小说所取代:一方面梁启超及其代表的“小说界革命”极力推崇从西方而来的政治小说、侦探小说、科学小说等小说类型,而将中国传统小说简单归结为“诲淫诲盗”予以贬低和排斥[1];另一方面,当时中国传统公案小说确实从情节人物到叙事模式都自觉不如西方侦探小说,并对其展开了“全方位”的模仿或学习。所以侠人才会说:“唯侦探一门,为西洋小说家专长。中国叙此等事,往往凿空不近人情,且亦无此层出不穷境界,真瞠乎其后矣。”[2]而周桂笙更是将小说类型之间的差别与社会文化制度相关联:“吾国视泰西,风俗既殊,嗜好亦别。故小说家之趋向,迥不相侔。尤以侦探小说,为吾国所绝乏,不能不让彼独步。盖吾国刑律讼狱,大异泰西各国,侦探之说,实未尝梦见。”[3]而从公案小说到侦探小说的这一发展过程通常被后来的文学史家形象地描述为“包拯与福尔摩斯交接班”[4]。

诚然,传统公案(题材)小说在进入晚清以后,的确出现了不少新变化。如果我们沿着《包公案》、《施公案》到《狄公案》一路看过来,甚至加上经常被放在一起讨论的《老残游记》与《九命奇冤》,不难得出如下结论:情节重心上,小说从以判案结果为重,渐渐转向对查案曲折过程的表现;人物形象上,作为“德性”代表与拥有官方身份的清官逐步让位于“智性”化身的私家侦探;叙事方式上,全知叙述视角转化为限制性视角,顺叙结构也过渡为倒叙结构等等。但在这一“冲击-反应”与线性发展的文学类型演变轨迹背后,其实还有一条潜在/显在的传统公案小说对现代侦探小说所发生持续影响的文学史线索,而这却常为学界所忽略。

从《老残游记》到“老王探案”

刘鹗的《老残游记》无疑是晚清时期具有时代症候意义的重要文学文本,按照学者关爱和的说法,“《老残游记》几乎兼具晚清几种主要小说类型的形式:小说对‘清官’酷吏的刻画,使人们把它归入社会、谴责小说;申子平桃花山之游,在通过人物对话直接表达作者理想上,与政治小说如出一辙;老残的私访破案,无疑是对公案、侦探小说的模仿。谴责、政治、公案、侦探各类小说,都是晚清最流行的小说。”[5]而《老残游记》自身所具有的谴责、政治、公案与侦探等几种小说类型混合所形成的特点正是导致其文本复杂性产生的根源之所在(甚至《老残游记》中还吸收了传统游记的写法与内容)。

一方面,《老残游记》中当然不乏对当时官场的批判与对传统“清官文化”的解构。小说不仅塑造出玉贤、刚弼等一批反面清官形象,作者甚至还在小说中满心愤慨地批判清官误国:“赃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盖赃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为非;清官则自以为我不要钱,何所不可?刚愎自用,小则杀人,大则误国。……历来小说,皆揭赃官之恶;有揭清官之恶者,自《老残游记》始。”[6]此外,小说中老残本人的民间身份也构成了对传统公案小说存在基础的结构性反讽与彻底颠覆。

而在另一方面,被认为是“现代侦破小说的开端”[7]的《老残游记》的确用了整整六回的篇幅来描写白子寿、老残对魏谦父子冤案的侦破、澄清与纠正,将这一部分内容单独抽取出来看,似乎就是一篇完整的中国式的侦探故事。但从文本细部来看,《老残游记》仍然不能算是一篇严格意义上的现代侦探小说,尤其是在具体的破案手法上,老残其实还没有完全掌握西方侦探小说中那套严谨科学的侦查手段,比如小说里出现的“千日醉”是一种喝下之后会让人“就仿佛是死了”,但四十九天后给“死者”灌下草药后,却又能让人“死而复生”“一治就好”[8]的神药。“千日醉”在老残破案过程中是一件起着关键性功能的道具,但这件道具本身又带有浓厚的中国传奇故事中“非科学”的幻想色彩,与中国传统小说中的“化骨药水”(《聂隐娘》)等大概可归属为一类。而在后来的中国文学作品里,“千日醉”一类的文学道具也更多出现在武侠、修仙小说,而非侦探小说之中。

因此,总的来说,《老残游记》是因为其具备谴责小说的特性,对传统公案小说中“清官”进行批判,进而完成了对公案小说存在合法性的有力质疑;与此同时,小说又借鉴了侦探小说查案的故事框架,将这种对清官的质疑落实在一起具体的案件查办之中,并由此产生了一些类似侦探小说的情节乃至章节。但无论小说中白子寿如何称赞老残:“你想,这种奇案岂是寻常差人能办的事?不得已才请教你这个福尔摩斯呢!”[9]《老残游记》依然不是一篇严格意义上的侦探小说。当然,本文在这里并非想要进行文体高下的比较判断,或者认为侦探小说优于公案小说,而是恰恰相反,本文认为简单将《老残游记》这样一个复杂的文本归类于任何一种既有的文学类型之中,都是对这部小说的简单化和片面化理解。而《老残游记》的魅力与价值正在于其具备了现代侦探小说、传统公案小说与晚清时一度风靡的谴责小说三种小说类型相互混合之特点。

如果说《老残游记》中某种程度上充当“侦探”角色的老残还只是简单指出了清官比贪官更可恨,那么刘半农在侦探小说《淡娥》中则直接塑造了一个和官场对立的侦探形象老王。而且更为有趣的是,老王竟然是在官府内担任捕快工作,拥有着官家的身份背景。侦探/捕快老王一方面深感中国官场生态之恶劣:“我闻西洋侦探能变易容貌,自以未能谙此为恨。若官者,时而倨,时而恭,面具一日数十易,变化不出,辗转不穷,试问彼西洋侦探能乎不能?是则中国之官,固贤于西洋侦探多矣。”[10]

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在这一中国官僚场域中尽可能凭一己之力查案锄奸、匡扶正义。甚至于身为官府中人的捕快老王,竟然以“不讼”作为自己为民查案的目标之一:“若经官办理,则辗转牵连,必成大狱。彼狗官之欲壑,终古难填。又何苦竭吾民之膏血,以供其大嚼也?当知吾辈执业,乃保护良民,非为虎作伥。我自少而壮而老,未尝须臾离此旨。特狗官爱钱,我亦爱钱。狗官之钱取诸民,我老王之钱乃取诸官。凡有重要之案,于狗官之顶子有关者,我辄需索不已。狗官心虽恶之,而以我之术工,亦不敢不奉命惟谨。我诚可谓取精用宏者矣。然使遇有民委之案,则未尝妄取一钱。其有案之可以自了者,余必竭力斡旋以不讼二字为无上法门。盖余之主张不讼,非弁髦法律也,实不愿以老百姓之血汗钱,膏虎而冠者之馋吻,故余虽执役于官,实为官之大敌。此余之所以由探业起家,而乡党中未尝有一不直语。”[11]

在这里,老王是完全站在民间立场之上,表现出了对整个官场,尤其对司法体系的极度不信任和反感心理,可以说是对刘鹗笔下老残形象的进一步延伸和发展。

而在具体处理案件时,一方面,老王身为一个中国老捕快,却也知道“余侪查缉案件时,于未得证据之前,不宜以盗名加诸人。”同时老王也的确是对手下蒋和郑三令五申,不许他们胡乱“拘人”(这明显是受到了侦探小说正义伦理与西方个体权利意识的影响)。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一旦确定凶手之后,老王立即又恢复到了使用棍棒刑罚绝不手软的“清官面孔”,并宣称“呜呼!刑讯二字,世人诟病久矣。然使遇此等黠犯,设不借刑以示威,则举凡劫盗奸杀之案,必无有澄清之日。死者之冤不得雪,抑且适足以率人而入于奸盗之途,故刑之一事,但求其行之适当而已。若欲完全消灭,窃恐福尔摩斯再生于中国,亦将无往而不见其失败也。”[12](这又完全回到了中国传统公案小说的逻辑中来)。

而到了小说最后,往往是老王一通棍棒皮鞭之下,开始负隅顽抗的凶手还真的彻底招供,沉冤也就此得雪。因而在刘半农笔下的侦探老王身上,我们看到了中国清官与西方侦探、传统伦理与现代正义、刑求手段与探案方法之间某种奇怪却有趣的纽结和组合,甚至我们可以说,“老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中国本土警察侦探类型的先声(时间上比欧美的警察侦探小说出现得还要早)。

吴趼人的“民族主义”立场与《中国侦探案》

相比于刘鹗的《老残游记》和刘半农的《匕首》《淡娥》还都是在文本内部呈现出公案小说与侦探小说之间的类型混杂与张力,吴趼人则在小说文本之外更为直接地表达出其捍卫传统公案小说的立场与声音。

当时绝大多数中国侦探小说译者、作者与评论者在谈及传统公案小说时,都或多或少地站在侦探小说的立场上来说话,比如程小青就曾对侦探小说与公案小说进行概念区隔,然后在这一过程中批判传统公案小说的不足之处:“在我国的故籍里面,如唐宋以来的笔记小说等,固然也有不少记述奇狱异闻的作品,可是就体裁性质方面说,决不能算做侦探小说。他如流行通俗的施公案,彭公案,和龙图公案等,虽已粗具侦探小说的雏形,但它的内容不合科学原理,结果往往侈述武侠和参杂神怪。这当然也不能算是纯粹的侦探小说。”[13]

范烟桥更是站在现代侦探小说的立场上来批评传统侠义公案小说趣味性不够:“旧时武侠小说,有侦探意味者,如《七侠五义》、《彭公案》、《施公案》诸书。惟老吏断狱,尚问情察理,而于物证之侦查,殊少用心,有时且涉于神怪。固远不若今之侦探小说醰醰有味也。”[14]用学者陈平原的话说,“对‘新小说’家及其读者最有魅力的,实际上并非政治小说,而是侦探小说。”“时人有看不起西方言情小说、社会小说乃至政治小说的,可没有人不称赞西方的侦探小说。”[15]

面对这股西方侦探小说译介和阅读的热潮,也有一些中国文人对此提出自己的忧虑和不满,比如李怀霜就跳出了对侦探与公案“一褒一贬”的对比评说模式,而是在批评中国侦探小说作家“效颦”西方的同时,指出了侦探小说中的很多积极元素早在中国古代公案中就已经能够找到其源头,并部分涉及到中西两大文类深层次的彼此相通之处:“庚子而还,国人迻译,侦探小说日益以繁,震惊欧美之侦探,亦日益以甚,醉心福尔摩斯,信以为良有其人者。既诟病中国无侦探之善术,勉强效颦者,又复凭空结撰,远于事理。实则中国虽无侦探专门之学,而贤能之吏,诇察灵警类于侦探者,固恒有之。”[16]

此外,当时更有影响力的公案小说捍卫者当首推吴趼人。相比于好友周桂笙满怀热忱地拥抱西方侦探小说,并将其视为改良中国法制、开启民智的手段之一。吴趼人显然也看到了当时中国人对西方侦探小说的追捧与侦探小说阅读市场上“供不应求”的局面:“乃近日所译侦探案,不知凡几,充塞坊间,而犹有不足以应购求者之虑。”[17]针对这一情况,吴趼人首先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彼其何必购求侦探案?则吾不知也。访诸一般读侦探案者,则曰:“侦探手段之敏捷也,思想之神奇也,科学之精进也,吾国之昏官、瞆官、糊涂官,所梦想不到者也。吾读之,聊以快吾心。”或又曰:“吾国无侦探之学,无侦探之役,译此者正以输入文明。而吾国官吏徒意气用事,刑讯是尚。语以侦探,彼且瞠目结舌,不解云何。彼辈既不解读此,岂吾辈亦彼辈若耶?”[18]

显然,吴趼人并不认可这一当时风行的翻译与阅读潮流,并且将其与崇洋媚外捆绑到一起进行了一番颇具“民族主义”情绪[19]的批判:“还要恳请诸公,拿中国眼睛来看,不要拿外国眼睛来看;拿中国耳朵来听,不要拿外国耳朵来听……甚至于外国人的催眠术,便是心理学;中国人的蓍龟,便是荒唐。这种人不是生就的一双外国眼睛,一对外国耳朵么?”[20]“呜呼!公等之崇拜外人,至矣尽矣,蔑以加矣。”[21]同时吴趼人也认为当时人们所追求的通过侦探小说来普及法制、改良社会的理想并不可行:“以此种小说,而曰欲藉以改良吾之社会,吾未见其可也。”[22]

值得注意的是,吴趼人所警惕的不仅是西方侦探小说,更包含西方侦探小说背后的一整套西方生活方式、社会制度与价值观念。而其与好友周桂笙对待西方侦探小说立场上的不同,在二人分别翻译小说《毒蛇圈》并为其作评点时就已经有所体现,正如学者韩南所指出:“(周桂笙)尽量利用Boisgobey原著来提倡中国的社会变革,而(吴趼人)试图警告读者采取西方的做法的后果会有多么可怕。”[23]

除此之外,吴趼人还特地编著过一部短篇小说集《中国侦探案》,其内容主要是将中国古代或近代的公案故事用侦探小说的手法改编重写。无论从书名还是内容,我们都不难发现作者试图写出中国人自己的侦探小说的野心及和西方侦探小说一较高下的决心,吴趼人自己就曾明确声称:“请公等暂假读译本侦探案之时晷之目力,而试一读此《中国侦探案》,而一较量之:外人可崇拜耶,祖国可崇拜耶?”[24]甚至于在一些具体小说的创作过程中,吴趼人也时时不忘揶揄、讽刺西方侦探——比如在颇有些传统志怪传奇与公案、侦探小说混搭风格的《守贞》的故事结尾处,吴趼人就写道:“虽然,吾不知科学昌明之国,其专门之侦探名家,设遇此等奇案,其侦探术之所施,亦及此方寸否也?一笑。”[25]

从书名到“弁言”,我们都能看出吴趼人想要写一本生长于中国本土的侦探故事集,“是书所辑案,不尽为侦探所破,而要皆不离乎侦探之手段,故即命之为《中国侦探案》。谁谓我国无侦探耶?”[26]但最终的结果是集子中除了有部分小说运用了某些侦探小说的手法,但整体上仍未脱公案小说窠臼,甚至也有不少涉及鬼神的内容。

刘半农就曾“点名”批评说:“数年前,见某书局出版之《中国侦探谈》,搜集中国古今类于侦探之故实,以及父老之传闻,汇为一编,都百数十则,则仅一二百言,长者亦不过千言。虽其间不无可取,而浮泛者太多,事涉迷信者,更不一而足,未足与言侦探也。后又见阳湖吕侠所著之《中国女侦探》,内容三案均怪诞离奇,得未曾有。顾吕本书生,于社会之真相,初不甚了了,故其书奇诚奇矣,而实与社会之实况左。用供文人学士之赏玩,未尝不可,若言侦探,则犹未也。故谓中国无侦探小说,不可谓过当语。”[27]

但事实上,吴趼人的这本《中国侦探案》已然在鬼神迷信方面做出了有意的规避,他在全书“凡例”中就明确说到:“我国迷信之习既深,借鬼神之说以破案者,盖有之矣,采辑或不免辑此。然过于怪诞者,概不采录。”[28]在《中国侦探案》收录的三十四个故事中,有十一篇涉及现场实地勘察或验尸,十七篇运用到了推理思考的方法,而仅有四篇涉及到了超自然力量(分别是《争坟案》《清苑冤妇案》《审树》和《犍为冤妇案》),占比仅为十分之一左右,比起鲁迅统计出的《包公案》中涉及鬼神的故事共有六十三则之多,占全书比重超过半数,可以说是有很大的变化。[29]

具体到文本细部,我们会发现吴趼人《中国侦探案》兼有侦探小说与公案小说的部分特点,且双方经常彼此矛盾抵牾的过渡性时代特征。比如《捏写借券案》一篇,这是一则典型的公案故事,小说结尾甚至还用了传统史传写法的“野史氏曰”作结,但小说同时也指出“群役之呵,实我国法堂之恶习也。”[30]对传统公堂上的一些旧例本身提出了批评。

又如《假人命》一篇中,小说先是运用了类似侦探小说的一点验尸报告和观察方法:“曰:‘何以能知其伪死也?’曰:‘验尸之顷,已洞见之矣。彼云死以十三日,验尸为二十一日,相距不及旬,而时在冬月,置尸又在山谷寒冷地,夫何朽之速?而至于面目不全也?’”但很快又回到了传统公案小说依靠“相面”来判断人之善恶好坏的老路上去:“曰:‘何以知有主使之者?’曰:‘是则以其市井人或不能此,姑该讯之耳!吾察此五人者,面目都良善,室家市业都于潮,故纵之使为我用,不犹愈于签差耶?’”[31]

至于《浦五房一鸡案》一案:“至署升座传伙问曰:‘若素饲鸡者何物?’曰:‘稷饭糠粃耳。’问甲曰:‘乡人饲鸡何物?’曰:‘无所饲也,放之野外,使自觅食耳。’乃呼役尽杀两造鸡,剖其肫而验之。则甲鸡肫内,皆砂石青草之类,而浦五房之鸡皆糠粃,其中独多一肫为沙石青草者。”[32]虽然这里也运用到了实物化验一类的侦破方法,但这个故事的原型其实脱胎于《包公案》第六十八回“大白鹅独处为毛湿,青色粪作断因饲草”,原先的小说就已经是《包公案》中极少有的依靠科学化验破案的故事,而吴趼人的《浦五房一鸡案》也并未赋予其更多新的内容和思想。

类似的,在《控忤逆》一篇中婆婆状告儿媳妇虐待自己,后来两人同时呕吐才发现婆婆吃的其实很好,儿媳妇吃的很差,“俄延良久,三人忽大吐,呼役验之;则媪所吐者肴胾,而子媳所吐者藜藿而已”[33]。这也是一则借助物证判案的例子,和《浦五房一鸡案》堪称异曲同工,只不过把化验对象由鸡换成了人。

相比于刘半农所批评的“事涉迷信者”,吴趼人的这本《中国侦探案》内容方面更大的问题可能还是在于对官吏与私家侦探分辨的不够清晰,就连吴趼人本人在评价自己的这本小说集时都说:“惟是所记者,皆官长之事,非役人之事,第其迹近于侦探耳。然则,谓此书为《中国侦探案》也可;谓此书为《中国能吏传》也亦无不可。”[34]所以,吴趼人这部自称为“中国侦探案”的小说集其实还只是尝试性地借鉴、运用了某些西方侦探小说手法的“中国公案集”。

此外,周桂笙也曾指出《中国侦探案》与西方侦探小说之间的差别:“还有我们《月月小说》社里的总撰述、南海吴趼人先生,从前曾经搜集了古今奇案数十种,重加撰述,汇成一册,题曰《中国侦探案》。这就是吾中国侦探案有记事专书的滥觞。以前不过散见诸家笔记之中。其间案情,诚有极奇极怪,可惊可愕,不亚于外国侦探小说者。但是其中有许多不能与外国侦探相提并论的。所以只可名之为判案断案,不能名之为侦探案。虽间有一二案,确曾私行察访,然后查明白的。但这种私行察访,亦不过实心办事的人,偶一为之,并非其人以侦探为职业的。所以说中外不同,就是这个道理。”[35]

作为侦探小说译介的大家,周桂笙非常敏锐地指出侦探小说之为侦探小说的核心,并不在于其情节波折复杂,而在于侦探小说有着根本的类型文学形式上的制约,用周桂笙的话来概括,侦探小说内容上的制约主要有二:一是“其人以侦探为职业”,即需要一名专门的侦探来作为小说的主要功能性人物;二是要以调查推理作为破案的主要手段。如果不满足这两点,在基本内容上就不符合侦探小说的一般规范,所以吴趼人笔下并没有出现专门意义上的“侦探”,其破案过程也仍是以“判案断案”为主,运用“私行察访”的手法,“亦不过实心办事的人,偶一为之”,即使这样的小说在情节上做到了足够的曲折,甚至达到“极奇极怪,可惊可愕”的程度,也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侦探小说。

教化读者与娱乐大众

侦探小说在西方读者心目中,主要仍然是娱乐消闲的大众读物,比如英国作家毛姆就曾说过:“当你感冒卧床,头昏脑胀,此刻你并不想要伟大的文学作品;你宁愿冰袋敷额,热水浸脚,两三本侦探小说,伴你度过病榻时光。”[36](其实,刘半农在侦探小说《匕首》中也有过类似的表达,即“当初余初上船时,目分必病”,但一路上听老王讲侦探故事十分入迷,“今竟不病亦不疲,侦探诚足疗我疾也。”[37])

相比较而言,中国译者与作者对待侦探小说的态度,显然是“别有怀抱”。具体而言,即在近现代很多文人,尤其是不少侦探小说译者、作者、编辑者和出版者对于侦探小说的相关表述和阐发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对于侦探小说的理解,仍带有一些道德教化或者实用主义功能性的认识。比如翻译家林纾在赞颂侦探小说的译介和阅读时说到:

近年读上海诸君子所译包探案,则大喜,惊赞其用心之仁。果使此书风行,俾朝之司刑谳者,知变计而用律师包探,且广立学堂以毓律师包探之材……下民既免讼师隶役之患,或重睹清明之天日,则小说之功宁不伟哉![38]

林纾的这段话中充满了其对侦探小说的实用性认识,他称赞侦探小说的理由是“惊赞其用心之仁”和“小说之功宁不伟哉”,并且认为侦探小说的译介传播最终将有助于推动中国侦探与律师的专业化培养。在这里,林纾几乎完全把侦探小说作为增强司法官员办案能力与提高百姓普法意识的教科书来看待,而并未对侦探小说本身的文类特点和阅读趣味予以任何评价。

持这种类似观点的当然不仅仅是林纾,甚至于中国最知名的侦探小说作家程小青也认为“侦探小说是一种化装的科学教科书”[39],是有着除了智力快感之外的诸多“功利主义”的阅读功能和认知价值的:

我们若使承认艺术的功利主义,那么,侦探小说又多了一重价值。因为其他小说大抵只含情的质素,侦探小说除了“情”的原素以外,还含着“智”的意味。换一句说,侦探小说的质料是侧重于科学化的,它可以扩展人们的理智,培养人们的论理头脑,加强人们的观察力、想象力、分析力、思考力,又可以增进人们辨别是非真伪的社会经验。所以若把“功利”二字加在侦探小说身上,它似乎还担当得起。[40]

这些来自于译者、作者对于侦探小说所赋予的社会功能性认识,一方面自然是和梁启超“小说界革命”中所主张的“欲新一国之民,不可不先新一国之小说”及其同时代的一系列文学工具论的若干观点密切相关。毕竟最初登载侦探小说翻译的《时务报》和后来大量刊发侦探小说的杂志《新小说》背后都是梁启超等维新改革人士在主持工作和掌握方向。我们也很容通过上述认为侦探小说可以促进司法改革、推广侦探学科、开启民智、惩恶扬善、充当科学教科书等诸多观点联想到康有为所说的“故‘六经’不能教,当以小说教之;正史不能入,当以小说入之;语录不能喻,当以小说喻之;律例不能治,当以小说治之”[41]等类似观点。

正如孔慧怡所说:“这个时期的文学作品中译却并不以‘文学’为目标;促成文学翻译兴盛的原因并非文学本身, 而是当时中国社会对变革的需求。”[42]甚至于到了五六十年代,胡适在台湾演讲时,还劝新闻记者们要“多看侦探小说”,因为“侦探小说是提倡科学方法最好的材料,读侦探小说也是训练科学头脑的一种方法。”[43]其思想取径,和晚清时期的梁启超、林纾等人如出一辙。学者谭景辉(King-fai Tam)甚至就此认为民国侦探小说在将小说视为科学教育之工具与社会改良之手段这一点上,已经以其严肃的创作态度超越了通俗文学的一般内涵,从而接近于夏志清所说的“感时忧国”/“执迷中国”(obsession with China)的五四新文学传统之中。

在这一认识中,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对侦探小说赋予过高的社会责任期待也和古代公案小说中教化读者的创作目的不期而遇。按照米琳娜的说法,即“初看起来,在改良主义者倡导的小说教育作用与儒家将文学作为实用主义的和意识形态的工具的作法之间,似乎没有明显区别。”“改良主义者确实与儒家分享了功利主义的文学观念。”[44]学者陈平原也认为,梁启超所倡导的“小说界革命”,“从政治小说入手来提倡新小说,小说固然是‘有用’了,也‘崇高’了,可仍然没有跳出传统‘文以载道’的框架,只不过所载之道由‘忠孝节义’改为‘爱国之思’罢了。”[45]。

二者之间的差别可能仅在于,古代公案小说背后隐藏着教化读者的创作动机,其创作目的更多地是要让读者不要作奸犯科,而近现代文人对于侦探小说的功能性认识则将其扩展到了增强执法机关工作效率、普及法制观念、扫除迷信、防止被骗等等方面。表面上看,侦探小说似乎全面瓦解并取代了传统公案小说,但公案小说背后教化读者的创作动机与目的,却借着近代的“小说界革命”与现代的“文学工具论”的思想大潮而成为了很多近现代中国侦探小说作者创作侦探小说、很多中国近现代文人评价审视侦探小说的思考维度和价值取向。

和林毓生所谈论五四新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相类似,步入现代以来,侦探小说逐步取代了传统公案小说,但这“并不蕴涵他们已经与中国社会与文化的遗产隔绝”,“对于在传统构架崩溃以后尚能生存、游离的、中国传统的一些价值之意义的承认与欣赏,是在未明言的意识层次(implicit level of consciousness)中进行的”[46]。

或者如何锡章所说,“现代‘启蒙文学’与古代‘教化文学’具有深刻的精神联系”,“现代启蒙传统是古代教化传统的继承和发展”[47],更是可以作为我们理解晚清民国时期中国文人试图通过侦探小说来改变中国的司法与社会,与古代文人通过公案小说教化读者之间内在的、深层的心理关联。侦探小说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和晚清“新小说”及五四以来“启蒙民众”的中国文学主流相汇合,而这其中我们隐隐能看到传统公案小说“还魂”的身影。

余论:传统的魅影

除了前文所述诸如中国侦探小说中“传奇”而非科学的情节因素(刘鹗《老残游记》)、公差而非私家侦探的人物身份(刘半农“老王探案”)、以小说教化读者的创作目的(林纾、程小青),乃至于作者本身的“民族主义”倾向(吴趼人)等方面的内容之外。公案小说对于中国近现代侦探小说的影响还表现在一些内容题材与具体写法方面,比如清末民初无名氏的《古钱案》[48]、芦苇的《鬼窟》[49]、天虚我生的《衣带冤魂》[50]等几篇侦探小说(当然还包括前文中提及的吴趼人所作的《中国侦探案》中的部分作品)中,多少都涉及到了一些鬼魂的情节。又比如戴望舒以“戴梦鸥”为笔名所创作的侦探小说《跳舞场中》[51]中,既可以看到亚森·罗苹小说的影响,但又明显带有传统京剧《摘缨会》的桥段,而这些也都可以视为传统公案小说在过渡时期所遗留下来的痕迹。

此外,特别值得一提的还有当时中国文人对于中国传统“侠义”和西方现代“正义”[52]概念的暧昧理解。实际上,晚清与民国时期的中国文人很多时候都是在用其自身已经具备的对“侠义”概念的先在认知来“翻译”和理解西方一些有关于“正义”的概念。比如法国小说家大仲马的长篇小说《三个火枪手》(Les Trois Mousquetaires)最初就被翻译作《侠隐记》(伍光建译,1907年)。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中国文人对亚森·罗苹系列小说的翻译、宣传与接受过程中,比如1925年《亚森罗苹全集》出版时,在《新闻报》上所刊登的宣传广告:

亚森罗苹诸案,有神出鬼没之妙。福尔摩斯案无其奇,聂卡脱案无其诡,可作侦探小说读,亦可作武侠小说读。兹尽收集其长短各案,汇为一集,以成全豹。

法人玛利塞·勒白朗所著亚森罗苹诸案,不论长篇短篇,皆神奇诡谲,如天半蛟龙,不可捉摸。其叙侠盗亚森罗苹之热肠侠骨,冲网罗,剪凶残,令读者敬之佩之,几不知其为剧盗、为剧窃矣。[53]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译者或者是囿于自身理解,或者考虑到宣传策略(用“武侠小说”与“侠客”等概念更容易帮助广大读者理解并接受这套外来小说作品),因而提出“亚森罗苹诸案”“可作侦探小说读,亦可作武侠小说读”,“亚森罗苹”本人也是个“侠盗”,其人“热肠侠骨,冲网罗,剪凶残”,俨然是一副《三侠五义》等中国传统小说中的侠客面孔与做派,是传统文学文化在现代侦探小说译介与理解过程中发挥影响的又一有力说明。

而正是在同一时期(上世纪二十年代),在中国侦探小说作家对亚森·罗苹系列小说的“模仿”与再造过程中,也存在着用传统“侠客”形象来理解和塑造“东方亚森罗苹”这一小说人物的倾向。从张碧梧模仿亚森·罗苹大战福尔摩斯的系列小说所写的《双雄斗智记》[54]中的“草上飞”、“冲天炮”与“急先锋”等人物绰号,到吴克洲名为“东方亚森罗苹新探案”的系列小说(包括《卍型碧玉》、《樊笼》、《东方雁》等短篇作品)“劫掠良民的东西”是“破坏党规”[55]的声明,完全可以视为对《水浒传》中人物起姓名绰号风格的模拟以及梁山好汉们“不劫良民”理念与口号的翻版,只是囿于文章篇幅所限,这些内容要待在另外的文章中专门进行讨论和展开了。

注释:

[1] 梁启超在《译印政治小说序》中说:“述英雄则规画《水浒》,道男女则步武《红楼》,综其大较,不出诲盗诲淫两端,陈陈相因,涂涂递附,故大方之家,每不屑道焉。”收录于陈平原、夏晓虹编:《二十世纪中国小说理论资料(1897-1916)》(第1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55页。

[2] 侠人:《小说丛话》,《新小说》1905年第13号。

[3] 周桂笙:《歇洛克复生侦探案·弁言》,《新民丛报》第三卷第七期,1904年。

[4] 范伯群主编:《中国近现代通俗文学史》,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743页。

[5] 关爱和主编:《中国近代文学史》,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235页。

[6] 刘鹗《老残游记》第十六回“六千金买得凌迟罪,一封书驱走丧门星”原评,见刘德隆等编:《刘鹗及老残游记资料》,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78页。

[7] 该说法见陈辽:《现代侦破小说的开端》,《东岳论丛》1993年第1期。

[8] 关于“千日醉”,参见刘鹗《老残游记》第二十回“浪子金银伐性斧,道人冰雪返魂香”,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34-141页。

[9] 刘鹗《老残游记》第十八回“白太守谈笑释奇冤,铁先生风霜访大案”,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24页。

[10] 刘半农:《匕首》,《中华小说界》第一卷第三期,1914年3月1日。

[11] 刘半农:《淡娥》,《中华小说界》第二卷第十二期,1915年11月。

[12] 刘半农:《匕首》,《中华小说界》第一卷第三期,1914年3月1日。

[13] 程小青:《侦探小说的多方面》,收录于《霍桑探案》第二集,上海文华美术图书公司,1933 年。

[14] 范烟桥:《旧小说》,《侦探世界》第五期,1923年。

[15] 陈平原:《中国小说叙事模式的转变》,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3页。

[16] 李怀霜“六 侦探小说”,见《装愁庵随笔》,收录于《民权素笔记荟萃》,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98页。

[17] 吴趼人:《中国侦探案·弁言》,见《吴趼人全集》(第七卷),哈尔滨:北方文艺出版社,1998年,第72页。

[18] 同上。

[19] 关于吴趼人的这种“民族主义”情绪,学者杨绪容曾做过很深入的分析:“相比于周桂笙大力翻译侦探小说的目的是‘输入新文明’,吴趼人创作《中国侦探谈》的目的则是‘恢复旧道德’,这里体现出了一个民族主义者在西方文明入侵之下,如何既要吸收新学,又要维护旧礼之间的悖论与困境”“吴趼人‘恢复旧道德’与周桂笙‘输入新文明’的对立,正是晚清旧学与新学,或者说中学与西学,这两种现代化思路的论争在小说领域的反映。”(参见杨绪容:《吴趼人与清末侦探小说的民族化》,《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9卷第2期。)

[20] 吴趼人:《情变》,转引自阿英编:《晚清文学丛钞·小说二卷》(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384-385页。

[21] 吴趼人:《中国侦探案·弁言》,见《吴趼人全集》(第七卷),哈尔滨:北方文艺出版社,1998年,第72页。

[22] 同上。

[23] Patrick Hanan,Chinese Fiction of the Nineteenth and Early Twentieth Centuries:Essays by Patrick Hanan,p.158.转引自魏艳:《福尔摩斯来中国:侦探小说在中国的跨文化传播》,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59-60页。

[24] 吴趼人:《中国侦探案·弁言》,见《吴趼人全集》(第七卷),哈尔滨:北方文艺出版社,1998年,第72页。

[25] 吴趼人:《中国侦探案·守贞》,同上,第114页。

[26] 吴趼人:《中国侦探案·凡例》,同上,第69页。

[27] 刘半农:《匕首·弁言》,《中华小说界》第一年第三期,1914年。

[28] 吴趼人:《中国侦探案·凡例》,见《吴趼人全集》(第七卷),哈尔滨:北方文艺出版社,1998年,第69页。

[29] 参见李奕青:《包青天遇见福尔摩斯:<中国侦探案>故事之创新与承继》,台湾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6年2月。

[30] 吴趼人:《中国侦探案·捏写借券案》,见《吴趼人全集》(第七卷),哈尔滨:北方文艺出版社,1998年,第80页。

[31] 吴趼人:《中国侦探案·假人命》,同上,第83-84页。

[32] 吴趼人:《中国侦探案·浦五房一鸡案》,同上,第86-87页。

[33] 吴趼人:《中国侦探案·控忤逆》,同上,第74页。

[34] 吴趼人:《中国侦探案·弁言》,同上,第72-73页。

[35] 周桂笙:《上海侦探案·引》,《月月小说》,1907年3月。

[36] 转引自[法]卡斯顿·勒鲁《黄色房间的秘密》“编辑前言”,上海:上海译林出版社,2004年,第1页。

[37] 刘半农:《匕首》,《中华小说界》第一卷第三期,1914年3月1日。

[38] 林纾:《神枢鬼藏录·序》,收录于阿英编:《晚清文学丛钞·小说戏曲研究卷》,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238-239页。

[39] 程小青:《从“视而不见”说到侦探小说》,《珊瑚》第二卷第一期,1933年1月。

[40] 程小青:《论侦探小说》,《新侦探》第一期,1946年。

[41] 康有为:《<日本书目志>识语》,收录于陈平原、夏晓虹编:《二十世纪中国小说理论资料》(第一卷),第13页。

[42] 孔慧怡:《翻译·文学·文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9页。

[43] 新闻《胡适勉记者看侦探小说》,《正气中华日报》(发行地:金门岛),1959年12月9日,星期三,第一版。

[44] 米琳娜:《导言》,收录于[捷克]米琳娜编、伍晓明译:《从传统到现代:19至20世纪转折时期的中国小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5页。

[45] 陈平原:《中国现代小说的起点:清末民初小说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7页。

[46] 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北京:三联书店,1988年,第150-151页。

[47] 何锡章:《中国现代文学“启蒙”传统与古代“教化”文学》,收录于《中国现代文学传统》,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2年,第116页。

[48] 无名氏:《古钱案》,《神州画报》,1909年8月(标“绘图侦探小说”)。

[49] 芦苇:《鬼窟》,《小说时报》第十九期,1913年。

[50] 天虚我生:《衣带冤魂》,《礼拜六》第五十七期至第六十期,1915年。

[51] 戴梦鸥(望舒):《跳舞场中》,刊于“兰社”同人刊物《兰友》第十三期“侦探小说号”,1923年5月21日。

[52] 从词源与翻译的角度来进行考察,晚清民国时期中国文人将英文词汇“justice”翻译为“正义”本身也是一个经历了不断的历史选择的过程。在中国传统语汇中,“正义”基本上可以理解为两层含义:一层是“今游侠,其行虽不轨于正义,然其言必信,其行必果,已诺必诚,不爱其躯。”(《史记·游侠列传》);另一层是“是以范武归晋而国奸逃,华元反朝而鱼氏亡。故正义之士与邪枉之人不两立之。”(《潜夫论·潜叹》)。前者指的是朝廷礼法,后者则指的是公道正直。我们大概可以将前者理解为法律之内的正义,将后者理解为法律之外的正义。

[53] 《亚森罗苹案全集》广告,《新闻报》1925年3月24日第五张第一版。

[54] 张碧梧:《双雄斗智记》,《半月》第一卷第一期至第一卷第二十四期(其中第十期、第十六期未刊登),1921年至1922年。

[55] 吴克洲:《东方雁》,《半月》第四卷第二十四期,19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