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登录

中国作家协会主管

17-19世纪英国底层夫妇如何分手

来源:文汇报 | 赵秀荣  2020年01月17日08:37

英国著名作家、诗人托马斯·哈代(Thomas Hardy,1840—1928)在《卡斯特布里奇市长》中,描写了这样一个场景:

在韦塞克斯(Wessexex)卡斯特布里奇(Casterbridge)附近的一个乡村酒馆中,21岁的捆草汉麦克·汉查德(Michael Henchard)与 妻 子苏珊(Susan)发生争论。醉酒的麦克说:“我不明白为什么有了妻子但不要她们的男人不应该摆脱她们,就好像这些吉普赛人处理他们的老马一样……为什么他们不应该把她们放到市场上公开拍卖给那些需要这些货物 (articles)的男人?” 因此,他决定拍卖自己的妻子和女儿伊丽莎白-简。苏珊伤心欲绝、心灰意冷,同意拍卖,路过的水手理查德·纽森(Richard Newson)用5个基尼(英国旧币制,1基尼等于1镑1先令或21先令)买走了苏珊和其女儿。第二天麦克清醒后,后悔不已,但为时已晚,无法找到家人。此后12年他滴酒不沾。

哈代的叙述有真实的历史依据。在英国近代早期,从1550年代开始,直到1857年 《婚姻诉讼法》 (The Matrimonial Causes Act)通过,离婚只有通过私人的议会法案复杂而昂贵的程序才有可能——1000英镑是保守的估计。因此,离婚对于社会底层人士而言基本不可能。法学教授达纳亚·赖特(Danaya W right)认为,严格来说,离婚在1857年之前是非法的,只能通过议会私法得到批准,丈夫若想要离婚,只有在能证明妻子通奸的情况下被批准,女性提出的离婚,基本不可能实现。他说:“在1670年至1857年之间,共要求379次议会离婚,并批准了324次离婚。在这379项请求中,有8项是由妻子提出的,而只有4项被批准。”因此,一些下层英国人选择“卖妻”——离婚的一种替代形式。这种风俗听起来非常不可思议,但的确在17世纪末到19世纪之间,在英格兰乡村的市场、小酒馆和集市等公共场所发生过。从法律上讲,这种做法并不合法,但其采取的方式让许多人认为这是有效的解除婚姻的手段,因此得到下层人士的认可。我们并不确知这种风俗何时、如何开始,但在英国社会的底层人看来,这似乎是一种可以接受的替代离婚的方法。“卖妻”习俗听起来残忍、匪夷所思,但因为离婚并非易事,所以“卖妻”似乎也在事实上实现了客观目的。

这种习俗如何具体操作?又为何在19世纪停止?让我们追溯历史,一探究竟。

“卖妻”通常的做法是这样的:丈夫宣布出售他的妻子,在妻子的脖子、手臂或腰上系一根麻绳(或缎带),然后将其带到“市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细数妻子的美德,将她卖给出价最高的人。一旦她被另一个男人购买,以前的婚姻就被认为是无效的了,新买主对这位妻子承担经济责任。这是促使“卖妻”习俗产生的重要原因。根据当时英国的法律(特别是财产法),婚后财产归丈夫所有,妻子没有财产权。未婚女性,在法律用语中的词汇是“单独女性”(femme sole),她可以有自己的财产,可以用自己的名字签署合约,可以独立进行经济活动;而已婚妇女权利则严重缩减,不能独立拥有动产(除非别人托付给她),法律中已婚妇女的词汇是“在丈夫保护下的女性”(femme covert)——这种观念源于“丈夫和妻子是一个人”的传统理念,对于妻子结婚时带来的土地,丈夫拥有终生的收益权。英国著名法官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在1753年写道:“妇女的真实存在或合法存在,在婚姻中被中止,或者是融入了她丈夫的权利中:在他的保护和掩护下她才存在。”他丝毫不认为这是对妇女的歧视,他说:“妻子看似处于不利的地位,但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保护她和为她的利益着想。这是英格兰法律中对女性的偏爱。”这是“卖妻”仪式要在公众场合进行的主要原因,让公众知道丈夫中止了对妻子的经济义务。

妻子看似在“卖妻”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但事实并非一定如此。对于没有财产也没有劳动技能的许多妇女而言,“被卖掉”是摆脱不幸婚姻的唯一途径。据史料记载,有时妻子坚持要被出售。1830年,一位叫玛蒂(Mattie)的妻子在温洛克(Wenlock)市场以2先令6便士的价格被出售,她丈夫在最后时刻变得犹豫,并试图放弃,但玛蒂坚持交易应该继续进行,她把围裙甩到丈夫脸上,说:“我一定要被卖掉。我想要改变!”我们还发现,有几例“卖妻”行为中,被卖掉的妻子是卖给她的亲戚,包括其兄长、母亲、堂兄。如果婚姻不幸,女性只能通过“被卖掉”来摆脱婚姻。

在很多情况下,妻子的销售只是象征性的——只有一个购买者,就是妻子的情人。在这种情况下,妻子被卖掉还回避了一个很现实的威胁,那就是避免她的丈夫起诉其情人。因为妻子被认为是丈夫的财产,丈夫可以向与他妻子通奸的人要求赔偿。法学家朱莉·苏克(Julie C.Suk)写道:“通过买卖,丈夫从妻子的情人那里收到钱财,以换取其放弃民事诉求。”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是事先安排好的,而出售则是象征性的离婚和再婚形式。如1815年7月,一位妻子被带到伦敦史密斯菲尔德市场(Smithfield Market),并以50基尼外加一匹马的价格被出售。交易完成后,“这位女士和她的新丈夫登上了一个漂亮的马车,他们离开了,似乎没有什么不快”。有时,甚至妻子、丈夫、新丈夫(买家)还会坐下来喝一杯啤酒,开怀大笑。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出售都是心平气和进行的,有时,“卖妻”也有公开羞辱的含义。丈夫对待不忠的妻子就像对待一头牛,甚至在公共场合宣布妻子的体重,像在卖牲口,这似乎也满足了一些情感上遭受打击的丈夫的报复心理,特别是绳子的使用,更具象征性,有时缠在妻子的脖子上,有时系在她的腰间,出售后,将其转交给购买者,以表示交易结束。有时,丈夫先与买家谈好价钱,第二天把妻子带到指定地点完成“交接”。甚至买卖双方还签有“收条”,比如:“我,布斯·米尔沃德(Booth Milward)以5先令购买了威廉·克莱顿(William Clayton)的妻子,应于1831年3月25日在约翰·洛马克斯先生(Mr.Jn.Lomax)家中‘交货’”。

“卖妻”的价格相差很大,从最高的100英镑加上两个孩子每人25英镑(1865年的交易价格),到一杯淡啤酒的价格不等,但通常的价格似乎在2先令6便士和5先令之间。学者们指出,金钱通常是次要考虑因素,更为重要的是——尽管没有法律依据——交易(卖妻)使得夫妻的分开看起来具有法律约束力,至少是在底层民众的认知中。正如历史学家劳伦斯·斯通(Lawrence Stone)写道:“所有这些精心设计的象征都有一个非常真实的目的,那就是试图使买卖看起来具有法律约束力,尤其是未来丈夫对妻子承担的经济责任方面。”一些卖妻的人甚至草拟了详尽的合同,以使该仪式看起来尽可能像是销售。这种仪式化和公开化(选择市场或其他公共场合作为销售地点)是为了让更多的人见证,这使得夫妻的“分开”成为了一个广为人知的事实。当然,有时“卖妻”也发生在小酒馆,或私下草拟合同完成买卖行为。

学者塞缪尔·皮亚特·梅内菲(Samuel Pyeatt Menefee)在其《卖妻》(Wives for Sale,An Ethnographic Study of British Popular Divorce,Wiley-Blackwell,1981)一书中收集了387起“卖妻”的事件,最后一次发生在20世纪初。历史学家E.P.汤普森(E.P.Thompson)认为梅内菲的许多案件都是“含糊且可疑的”,并且有一些重复计算,但他仍然同意梅内菲的统计约有300宗是真实的,再加上他自己统计的250宗,减去两人相同的150宗,认为共有约400件“卖妻”事件。汤普森教授倾向于把1760年之前的“卖妻”统计留给其他学者,他统计的1760年至1880年的数字是218宗,具体如下:1760年至1800年共有42份“卖妻”报道;1800年至1840年之间共有121份;1840年至1880年之间有55份报道。

这些“卖妻”事件大多发生在英格兰,在威尔士(仅报道了几例)和苏格兰(只发现了1例)相对罕见。在1760年至1880年之间,“卖妻”发生率最高的地方是约克郡44例,德比郡10例,德文郡12例,肯特郡10例,兰开夏郡12例,林肯郡14例,米德尔塞克斯和伦敦19例,诺丁汉郡13例,斯塔福德郡16例,沃里克郡10例。英国学者认为法国漫画家米洛尔·约翰·布 尔(Milord John Bull)的漫画可能夸大了史密斯菲尔德市场的情况,在他的漫画中有人喊着“我妻子卖15英镑”(àquinze livres ma femme)!

从法律上来讲,“卖妻”不合法,必然造成重婚,因为在法律意义上,第一次婚约没有解除。但官方对待“卖妻”的态度模棱两可,据史料记载,乡村的神职人员和地方官知道这种习俗,但似乎不确定其合法性,或者选择视而不见。如1784年,林肯郡的一个陪审团裁定,卖掉妻子的男人无权从购买者那里收回他的妻子,以此认可交易的有效性。1819年,一位法官试图阻止在德比的阿什伯恩(Ashbourne)进行的“卖妻”行为,但遭到群众的殴打并被赶走,后来他发表评论:尽管我派遣警员的真正目的是防止买卖丑闻,但显而易见的动机是维持和平……关于出售的行为,我认为我无权阻止,甚至反对对其阻挠,因为它建立在民间习俗的基础上,任何从法律上制止这种行为的企图都是危险的。

但随着19世纪“卖妻”事件频频见诸报道,对这种作法的反对声音也开始出现。社会中、上层认为废除这种习俗是他们的义务,因为这俨然已成为一种普遍的习俗。女性则抗议说这代表着“对她们性别的威胁和侮辱”。四季法庭上的治安法官更加积极地惩罚那些参与“卖妻”的丈夫。也是从19世纪开始,报纸上对这类事件的报道充满贬义:1832年的一份报纸上描述“卖妻”行为是“一个令人作呕的、可耻的场面”“人口买卖不仅限于非洲海岸”“文明社会的耻辱”。但是直到1840年代,“卖妻”的数量才开始显著下降。按汤普森教授的统计,从1800至1860年,按每十年进行统计,得到的数字是:1800—1809年22例;1810—1819年32例;1820—1829年33例;1830—1839年47例;1840—1849年22例;1850—1859年14例。

也有学者(例如斯通教授)认为这种“卖妻”的行为极为罕见,吸引公众大量关注,主要是因为其奇怪的仪式、言语,有时报纸上甚至刊登虚构“卖妻”的消息吸引人们的眼球。历史学家罗德里克·菲利普斯 (Roderick Phillips)也写道:“我们对妻子的销售知之甚少,不足以使我们得出明确的结论。”笔者查考19世纪报纸,的确发现有“卖妻”的报道,报道有长有短。梅内菲及汤普逊教授依据地方报纸的报道及民俗作家的记载进行统计,虽然两人都进行了坚实的史料考据,但这种统计是不可能完全的。汤普森教授也承认,永远不可能知道准确的数字。原因很简单,不可能每宗“卖妻”事件都被报道,都留下记录,因此目前我们已知的数字可能少于实际发生的。

考察史料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卖妻”现象在17—19世纪肯定存在于英格兰社会,并且主要存在于社会下层。“卖妻”者的职业统计中有劳工、马车夫、农夫、鞋匠、裁缝、屠夫、木匠、砖瓦工、木匠、织工、海员等等。“卖妻”包括如下元素:公开的市场、绳子、拍卖、付钱、交接,偶尔有合同。除了在市场上公开出售,还有在酒馆里完成的出售,也有私下签订合约完成的出售。

其次,在17—19世纪的英格兰,家庭不仅是一个情感单位,也是一个经济单位。“卖妻”终结的不仅是个人感情,更是经济义务。虽然绝大多数我们可以辨析的“卖妻”事件中,妻子是同意的(在汤普森教授统计的218例 “卖妻”事件中,妻子不同意的仅有4例),但毫无疑问女性在社会上仍旧是弱势群体。我们反问,如果“卖妻”是离婚的一种替代方式,那是否也有“卖夫”的情况?答案是屈指可数。当一名妇女结婚时,丈夫对她负有法律责任,因此,如果他抛弃她,他将面临监禁。而如果一个女人想离开一个男人,结束一段不幸的婚姻,除了被卖掉,基本不可能,因为在没有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她将陷入贫困(特别是有孩子的情况下),如果她被卖给另一个男人,这将确保她的财务安全。这样也就免去了她(及其孩子)成为当地教区负担的风险,因此普通民众普遍接受这种作法。如果妻子已经另有新欢,则尤其如此。

最后,“卖妻”在今天看来匪夷所思,但对当时人来说,这种行为并没有太多“野蛮”的成分,大多数情况下“卖妻”征得了妻子的同意。虽然仪式类似牲口的买卖,但其实是社会底层人士“协议离婚”“再婚”的方式。我们要充分考虑这些行为发生的社会历史背景。近代早期的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特别是,如果丈夫或妻子另有新欢,三个都住在同一教区,彼此相识的人如何能避免尴尬,如何继续作为邻里生活在一起?象征性的“卖妻”就成了他们不多的选择。在社会下层人士离婚基本不可能的时代,民众自己想出办法来解决自己的问题。虽然政府、教会从未承认其合法,但这种习俗在英国社会延续了近200年,证明当政府的法令不合理时,民众自有对策。这不是从古代流传下来的习俗,而是民众 “发明的传统”。

这种习俗之所以不被很多人了解是因为辉格派史学一直研究的是“自上而下”的历史,关注政治史,关注国王将相。如果我们换一个视角做研究,“自下而上”看历史,会发现很多被淹没在历史车轮下的声音。1857年英国《婚姻诉讼案》通过,这是第一步确立世俗离婚程序的法案,并且法案保护妻子的财产。离婚变得可能和容易,“卖妻”这种习俗慢慢淡出了人们的视野,只为历史留下一段荒诞滑稽的插曲,任由后人评说。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