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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虚拟审美的娱乐边界
来源:《社会科学辑刊》 | 欧阳友权  2021年02月25日08:35

摘 要:网络文学传承中国古代的“乐感文化”基因,以虚拟审美光大俗文学传统,形成了以通俗性娱乐为主打功能的“爽”文学观。网络虚拟审美的娱乐本体要追求媒介合规律性与艺术合目的性的统一,既要避免“奥威尔式”的文化禁锢,又要谨防“赫胥黎式”的“娱乐至死”,调适电子化媒介制造的无节制欲望和对欲望的娱乐化满足,对网络文学的过度娱乐化保持必要的警惕,并为之设立必要的边界:一是网络创作的娱乐化动机不可偏离艺术的靶的,让文学的快感机制经由娱乐快感指向人文审美的艺术目的;二是网络文学的娱乐性动机不得超越道德底线,让“鼠标下的德性”体现出相应的伦理约束;三是网络文学的娱乐本色不可触碰法律底线,其娱乐化表达须严守法律的边界。

关键词:网络文学;虚拟审美;娱乐边界

如果把网络文学设定或认定为娱乐化的通俗文学,那么,我们不仅要审视其现实的合理性,还需要通过考察它流变的必然性而寻求其历史合法性。通过网络创作的文学作品,可以虚拟审美,也可以现实娱乐,并且可以兼容审美和娱乐,从而实现娱乐与审美的网络化融合。我们需要厘清的问题是,虚拟审美的娱乐本源何在,网络文学为何会走向娱乐之途,以及能否为备受质疑的网络文学的“娱乐至死”现象寻找某种可能的边界。

一、网络虚拟审美:娱乐本体的异变与归宗

文学的娱乐性是有“根”的,人类远古时期歌、乐、舞“三位一体”构成的原始文艺形态,就已经先在地预设了文学艺术的娱乐本体。因而,我们今天讨论网络文学娱乐性的时候,需要从文化的根脉和美学观念上找到它的娱乐本体。

回溯文化传统,文学的娱乐本体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乐感文化”。我们知道,李泽厚先生在分析中国智慧时,就曾把“乐感文化”视为中国智慧构成元素之一,他认为,西方文化是“罪感文化”或“耻感文化”,即对“原罪”的自我意识,人的一生要为赎罪而奋斗:征服自然,改造自身,以获取神眷,再回到上帝怀抱。以儒学为骨干的中国文化的特征或精神是“乐感文化”、世俗的幸福,从上层精英到下层百姓,从生死礼仪到江湖酒令,从衣食住行到性、健、寿、娱,都展示出中国文化在庆生、乐生、肯定生命和日常生存中追寻幸福、享受快乐的“情本体”特征,即使是在困难的时候,也相信“否极泰来”“时来运转”。《论语》的首句便是“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孔子还反复说,“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论语·述而》);“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论语·述而》)。《周易》提出“乐天知命”“乐则行之,忧则违之”(《周易·乾·文言》)。《帛书》中说:“无中心之悦则不安,不安则不乐,不乐则不德。”(《帛书·五行篇》)于是,李泽厚说:

这种精神不只是儒家的教义,更重要的是它已经成为中国人的普遍意识或潜意识,成为一种文化—心理结构或民族性格。中国人很少真正彻底的悲观主义,他们总愿意乐观地眺望未来。

这种乐感文化体现了以人的现世性为本,立足于此岸世界而强调人的主体性存在,并赋予人参天地之化育的本体地位,与西方传统强调的“绝对”“超验”精神相对立,从而培育了中国人自强不息、乐观积极的精神生态,它与传统文化中的“忧患意识”构成中国人互补而并驱的民族性格。由思想理论积淀而转化为心理结构的“乐感文化”,从内容积淀为形式,已渗透在千百年文学艺术的发展中,成为文艺作品的快乐基因。从历史传承的传统文学到今日的网络文学,快乐、娱乐、享乐始终是它不可或缺的人文本色之一。

从美学观念上看,虚拟审美的娱乐本体源自文学审美的乐感特性。祁志祥曾提出:“美是有价值的乐感对象”,“在审美实践中,‘美’的基本语义是指称乐感及其对象的‘情感语言’”。既然美是一种让人快乐的指称,“愉快的对象”或“客观化的愉快”是美的基本义项,那么,快乐审美就将是所有审美活动包括文学如网络文学活动的应该有的内涵。但凡审美,便有愉悦和动情,能使人快乐,并能让人的情绪、情感进入理性和价值层面而获得满足,这是所有审美行为如文学审美的基本职能。审美首先要有“感官快适”,所有的美都有一个共同的性质,即审美主体投射在对象上的“乐感”。“乐感”“快适”是不同事物之美的统一依据,即“众色乖而皆丽”“五味舛而并甘”(葛洪《抱朴子·辞义》);“妍姿媚貌,形色不齐,而悦情可钧;丝竹金石,五声诡韵,而快耳不异。”(葛洪《抱朴子·尚博》)

在西方美学史上,审美与快感关联密切也是许多美学家所秉持的基本观点。阿奎那说:“凡是一眼见到就使人愉快的东西才叫作美的。”克罗齐提出:“美的东西就是一般产生快感的东西。”18世纪德国哲学家沃尔夫认为:“美可以下定义为:一种适宜于产生快感的性质,或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完善。”康德一再强调:“美是无一切利害关系的愉快的对象”;“美是不依赖概念而被作为一个普遍愉快的对象。”黑格尔明确提出:“艺术到处都显现出它的令人快乐的形象。”伏尔泰说:“要用‘美’这个词来称呼一件东西,这件东西就必须引起您的惊赞和快乐。”尼采也说:“如果试图离开人对人的愉悦去思考美,就会立刻失去根据和立足点。”因此,“美不仅是有价值的五官快感的对象,也是符合真善要求的心灵愉悦的对象,是既愉悦了感官又丰富了内心的对象”。

这种让人心灵愉悦的美与审美一直贯穿于人类的文学发展史,不仅在“庙堂文学”或主流文学、雅文学中渗透了“寓教于乐”的“乐感”精神,文学史还造就了一条从古至今的“江湖文学”或民间文学、俗文学的浩荡长河。那些不登大雅之堂、不为学士大夫所重视却一直流行于民间、成为大众嗜好、为普通百姓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如民歌、通俗小说、民间戏曲、说书文学等等,常以歌、谣、曲子,讲史、话本、戏曲、变文、弹词、鼓词、宝卷等讲唱文学以及民间神话传说、民间歌谣、民间故事、民族史诗、民间笑话、谜语等杂体作品的方式呈现出来,成为一支与主流雅文学同时并陈、互补为用、相得益彰的重要文学力量。从《诗经》中的“国风”到南北朝民歌,再到唐代变文、传奇,再到宋代话本、元杂剧、由说书话本演变而来的明清章回小说,一直到现代文学中张恨水、吴若梅、许啸天等“鸳鸯蝴蝶派”,当代文学以金庸为代表的武侠小说,琼瑶和三毛的作品、网络文学、人工智能文学……,可以说,通俗文学作为一股民间文化潜流是绵延不绝并蔚为大观的。以娱乐为本体的俗文学,无论是对文学创新、文学发展的作用,还是对大众审美、文化休闲的贡献,都是十分巨大且不可或缺的。相比于雅文学,它们存在的意义不仅不遑多让,甚至更为深远——雅文学、纯文学是社会分工导致的文学专业化、职业化的产物,它们是“高、精、尖”的,也是“圈子”的、“贵族”的、士大夫的,当然也是“高处不胜寒”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纯文学是一种文学的“提纯”和“异化”,而不是文学的本色,文学的本色就应该是通俗化、大众化的,“俗”才是文学功能最深也最远的“根”。

于是,我们找到了网络文学娱乐本体的根——它以通俗性娱乐为主打功能,正是传承了文学的“乐感”本性,是以虚拟审美光大了俗文学传统的在地性娱乐精神,并在新媒体语境中实现了文学娱乐本体的归宗之旅。网络作家并非不能创作雅文学或纯文学,而是由于传媒的特性和市场化选择,他们无形中把精英式创作留给了传统文学——网络媒体让文学话语权回归民间本位,使得文学创作不再只是崇高的事业,而更是一种广场狂欢的娱乐方式;市场化的商业模式让作家放弃了对精英书写的膜拜心态,而致力于适应或迎合读者需求,以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因而,网络上的文学虚拟审美行为,一方面天然地归宗为娱乐本体,与传统纯文学、雅文学分道扬镳、殊途为用;另一方面又以高度市场化、网络民间化的异变,构成虚拟审美的网络特色,这也正是网络文学“爽”文学观的由来。

二、“奥威尔式”与“赫胥黎式”的警示

新技术传媒时代的文化娱乐现象是现代文化学、传播学、社会学、文艺学、美学等众多学科共同关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对网络文学娱乐性的辨识,可以从这些研究中得到一些启示。美国著名媒体文化学家尼尔·波兹曼在《娱乐至死》中吸取各家观点,总结出了两种有代表性的观念模式,即“奥威尔式”与“赫胥黎式”,试图以此对电子传媒时代的娱乐文化的风险管理提出警示。表面看来这两种理论是对立的,代表了娱乐文化治理的两极立场,但它们的结果却殊途同归,都将导致某种不可逆的严重后果,就像波兹曼所概括的:

有两种方法可以让文化精神枯萎,一种是奥威尔式的——文化成为一个监狱,另一种是赫胥黎式的——文化成为一场滑稽戏。

英国小说家和社会批评家乔治·奥威尔在他的《一九八四》和《动物农庄》中提出,极权主义的专制将限制所有的自由和娱乐,其建立的是一个令人感到窒息的恐怖世界。在这个假想的未来社会中,管理者以追逐权力为最终目标,人性被强权彻底扼杀,自由被彻底剥夺,思想受到严酷钳制,人民的生活陷入了极度贫困,下层人民的人生变成了单调乏味的循环。波兹曼说:“奥威尔不是第一个警告我们专制会带来精神毁灭的人,但他的作品中最可贵的一点就是,他一再强调,不管我们的看守人接受的是左翼思想还是右翼思想,对于我们来说并没有差别,监狱的大门一样是坚不可摧的,管制一样是森严的,偶像崇拜一样是深入人心的。”很显然,奥威尔模式是一种“监狱管制”模式,它钳制舆论,剥夺人民独立思考的权力,反对一切自由和自由地娱乐,这是以牺牲广大人民群众思想自由和娱乐生活权为代价的。在这样严酷的治理下,人类社会变成“动物农庄”,何谈文化和娱乐?这一“奥威尔式”寓言正是奥威尔本人通过这部作品所要揭露和反对的,它当然也违背了文学的自由本性,屏蔽了文化娱乐的社会语境,抽空了网络文学存在的社会基础,因而是网络文学发展之大忌。

“赫胥黎式”则代表了娱乐文化生态的另一极,即波兹曼所批判的“娱乐至死”模式。英格兰作家阿道司·赫胥黎(A.L.Huxley,1894—1963)在小说《美丽新世界》(1931)中,创造了一个600年以后的未来世界。在那里,物质生活十分丰富,人类享受着衣食无忧的日子,不必担心生老病死带来的痛苦。那里的科技高度发达,人们接受着各种安于现状的制约和教育,所有的一切都被标准统一化,人的欲望可以随时随地得到完全满足。然而,人们却在这种机械文明的社会中却失去了家庭温暖,没有了个性和情绪,丧失了自由和道德。人与人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情感,人性在机器的碾磨下灰飞烟灭,人类在享乐、安逸的麻木中失去自我。这样的“美丽新世界”有娱乐无追求,有满足无尊严,在“欲望自由”的颂歌中把自由交给了魔鬼。波兹曼认为:“赫胥黎告诉我们的是,在一个科技发达的时代里,造成精神毁灭的敌人更可能是一个满面笑容的人,而不是那种一眼看上去就让人心生怀疑和仇恨的人。‘老大哥’并没有成心监视着我们,而是我们自己心甘情愿地一直注视着他,根本就不需要什么看守人、大门或‘真理部’。”他告诫人们:

如果文化生活被重新定义为娱乐的周而复始,如果严肃的公众对话变成了幼稚的婴儿语言,总而言之,如果人民蜕化为被动的受众,而一切公共事务形同杂耍,那么这个民族就会发现自己危在旦夕,文化灭亡的命运就在劫难逃。

实际上,过度娱乐化的危害在于其“奶嘴效应”——给大众嘴里塞一个“奶嘴”以慰藉欲望。在现代技术传媒语境中其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快手、抖音、综艺节目、广场舞,可以是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微(博)、B(站)、人(人网),或者是网络游戏、宫斗剧、二次元作品,也可以是鸡汤文、手机段子、通俗小说,让这些容易上瘾、庸俗、低智的东西成为充斥社会的娱乐产品,并打造成一系列低级文化产业链,让它们常年占据人们的精神生活,令大众沉浸在纷繁却又简单的“快乐”中,不知不觉便会使之丧失独立思考能力,理性思维和对事物的判断力弱化,只能行尸走肉般地活着,这便是“娱乐”导致“至死”的可怕结果。所以波兹曼警示我们:“奥威尔担心我们憎恨的东西会毁掉我们,而赫胥黎担心的是,我们将毁于我们热爱的东西……可能成为现实的,是赫胥黎的预言,而不是奥威尔的预言。”

在电子媒介无处不在的时代,人们热衷于“电源插头带来的各种娱乐消遣”,此时,我们既需要防范“奥威尔预言”,用制度性约束阻遏“文化监狱”导致的精神毁灭;更应该谨防“赫胥黎预言”可能造成的危害——泛滥的电子化媒介制造出无节制的欲望和对欲望的娱乐化满足。相比较而言,“奥威尔预言的世界比赫胥黎预言的世界更容易辨认,也更有理由去反对。我们的生活经历已经能够让我们认识监狱,并且知道在监狱大门即将关上的时候要奋力反抗。在弥尔顿、培根、伏尔泰、歌德和杰弗逊这些前辈的精神的激励下,我们一定会拿起武器保卫和平。但是,如果我们没有听到痛苦的哭声呢?谁会拿起武器去反对娱乐?当严肃的话语变成了玩笑,我们该向谁抱怨,该用什么样的语气抱怨?对于一个因为大笑过度而体力衰竭的文化,我们能有什么救命良方?”当一个社会的文化全都变成了“快乐大本营”,当我们的时代都热衷于“中国有嘻哈”,当千百万青少年都崇尚娱乐明星、关注大款小蜜、贪恋金钱享乐的时候,我们的文明和文化、我们的理想和信念、我们的追求和斗志又置于何处?同样,电影、电视、网络、AI,虚拟现实、网络文学、电子游戏、数码艺术、抖音小视频……它们彰显出了前所未有的娱乐化魅力,给大众特别是青少年带来无与伦比的感官刺激。但新媒介娱乐方式可以是“撬动新世界的杠杆”,也可能成为“潘多拉的盒子”,因为“娱乐至死”所“死”的不是娱乐,也不只是娱乐的人,它“死”的其实是文化与文明、人文与德操、艺术和审美,是一代人的成长、一个时代的进取精神和一个民族的发展路向。就如赫胥黎在《美丽新世界》中告诫我们的:人们感到痛苦的不是他们用笑声代替了思考,而是他们不知道为什么笑以及为什么不再思考。当我们考虑网络文学、数字艺术等虚拟审美娱乐本体的媒介合规律性与人文合目的性的时候,同时还必须考虑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种文化不能没有灵魂,无论网络文学还是传统文学,它们在带给大众娱乐精神的同时,还需要担负启迪思想、陶冶情操、温润心灵的重要职责,承担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以文培元的使命。此时,我们依然需要重视波兹曼的忠告:“一切公众话语都日渐以娱乐的方式出现,并成为一种文化精神,我们的政治、宗教、新闻、体育、教育和商业都心甘情愿地成为娱乐的附庸,毫无怨言,甚至无声无息,其结果是我们成了一个娱乐至死的物种。”这并不是媒介的隐喻表达,而是新媒介时代可能出现的现实。

我们看到,网络文学是以“爽”文学观的利剑挺进“娱乐”市场的。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汉语网络文学从北美和港台地区“蛛网延伸”至中国大陆后,“快乐基因”就一直是它吸引读者、开疆破土的利器。罗森的《风姿物语》(1997年开始上线)、痞子蔡《第一次的亲密接触》(1998),分别开启了玄幻、言情长篇网文故事的先河。一批早期“文青”式写手如李寻欢、邢育森、宁财神、安妮宝贝等,他们的代表作如《迷失在网络和现实之间的爱情》《活得像个人样》《缘分的天空》《告别薇安》等,无不是作者上网“耍宝”“玩”出来的甜宠文。我国第一个大型原创文学网站“榕树下”1998年春季上线后,一度成为文学网站的“领头雁”,有网络文学调查表明,当年该网站排名前三的栏目是散文中的“开心一刻”、小说中的“聊斋夜话”和“爱情故事”,娱乐化的原创内容成为其立站之本。2003年,起点中文网“VIP付费模式”创立后迅速覆盖全网,读者的有偿选择催生出规模浩瀚的类型小说,以玄幻、仙侠、武侠、穿越为主打的幻想类“爽文”不仅让中国的网络小说量大如山——最新统计的网络类型化原创小说超过2500万部,还成就了“生产—消费”良性互动的文化产业新模式,产生了世所未见、中国仅有的网络文学三大上市公司——中文在线、掌阅和阅文集团。它们不断延伸传播半径,让中国的网络文学作品走向北美、欧盟、日韩和南亚文化市场和“一带一路”40多个国家与地区,堪与好莱坞大片、日本动漫、韩剧并称为“世界四大文化现象”。可以说,从技术丛林和山野草根崛起的网络文学,在人们的争议中悄然爆发,难免差强人意却又如此出人意料,它的所有优势和劣势几乎全都和“娱乐”二字有关——那些类型化网文的“抓人”故事、别出心裁的人设、语言表达的“小白文”和文本风格上的弃雅从俗,总能让充满喜感的“玛丽苏”梦幻一爽到底,征服万千受众——我国文学网民的最新数据是4.65亿人——特别是青少年读者,打造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网络文学帝国”。这里少有“奥威尔式”的威压与宰制,却不乏“赫胥黎式”的欲望叙事和娱乐无度。在市场经济兴起和数字媒介革命的双重驱动下,网络文学的娱乐化策略一方面弥补了纯文学疲软留下的文学空档,得以迅速从文学舞台的边缘走向文化舞台的中心,满足了快节奏生活下人们的休闲娱乐需要;另一方面,由生产与消费、需求与市场彼此激励又相互催生的娱乐至上文学观,可能导致互有关联的两大弊端:一是由利益优先(作者、经营者)和欲望消费(读者、消费社群)造成网络文学社会责任的淡化,二是由“娱乐至上”滑入“娱乐至死”的泥潭,造成有网络而无文学,或有文学而缺少文学性,招致网络文学创作的非艺术化和非审美化。从我国当下的实际情形看,网络文学要实现从“高原”到“高峰”的提升,成为一个有价值的文学史节点,既需要防范“奥威尔式”的观念掣肘,更应该矫治、摆脱乃至阻遏“赫胥黎式”的过度娱乐化。

三、哪里才是网络文学的“娱乐”边界

文化娱乐是一种通过特定载体表达喜怒哀乐而使接受者愉悦、放松,并带有一定启发性的活动。对于网络文学而言,既要让接受者愉悦放松,又要在愉悦放松中得到某些启发,这就不是单纯的“爽”文学观所能实现的,还需要在“爽”的同时有所教益,即贺拉斯所说的:“诗人的愿望应该是给人益处和乐趣,他写的东西应该给人以快感,同时对生活有帮助。……寓教于乐,既劝谕读者,又使他喜爱,才能符合众望。”当然,网络文学的“寓教于乐”与传统文学有不同的出发点:前者以“爽”为出发点,在“爽”中得“教”;后者则以“教”为出发点,在“教”中得“乐”,二者的重心是不同的。不同的原因在于,资本、技术和消费意识形态力量的大举入场,这使得文学从“经邦治国”的教化之地变成了欲望消费和消费欲望的博弈场,网络文学既需要尝试将主流价值观移植进自己的快感机制,又需要适应市场消费的自主选择,调适“幻象空间”的读者心理预期,通过建构文学的想象力,把身处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欲望和焦虑用文学的方式赋形,又以娱乐的方式化解,以打造虚拟化的“全民疗伤机制”,进而重建心理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不是“至死”,网络文学的“爽”和娱乐就不仅无可厚非,而且是有意义的。不过要让其正面的意义实现最大化,达成娱乐价值的有效性,仍然需要对“娱乐至死”保持必要的警惕并设立必要的边界。

这主要包括:首先,网络作家创作的娱乐化动机不应该脱离艺术的靶的。人类审美的“快感机制”要求任何文学艺术作品都必须使人得到感官的快适、精神的触动或情感的满足,并经由某种娱乐性快适和精神的满足感来实现艺术审美的目的。基于此,王祥就曾将“快感奖赏机制与美感诱导策略”放到网络文学基本功能的首位,他说:“追求快感和美感是生命运行的基本需求,是大众文艺创作的原初动力,是读者、观众追寻文艺作品的主要目的,网络文学创作活动的起点,网络文学生存发展的立足点,就是为读者提供情感体验与快感补偿功能。”不过,网络文学作品所提供的“情感体验与快感补偿”也有层次高低、健康与不健康之分别,并不是所有的情感体验都是健康的体验,也不是所有的快感都值得补偿或书写,那些劣根、负面的人性诸如贪婪、自私、狡诈、欺骗、残忍、毒辣、懒惰、伪善等等,它们是生命的暗角、罪恶的渊薮,是不应该被体验和补偿的,也不能把它们当作娱乐的对象或消费的噱头,而应该予以揭露和批判。于是,是否有助于艺术中的人文精神的表达,能否建构起审美的价值理性,便是衡量一切文化娱乐和文艺作品情感体验的标杆,也应该是网络文学娱乐性的底线和边界之一。

在网络小说中,有些作品可能是纯粹娱乐或者是娱乐性大于艺术性的,如《赵赶驴电梯奇遇记》(赵赶驴)、《史上第一混乱》(王小花)、《娱乐之喜剧之王》(周星星)等;另有一些小说可能在娱乐性中兼具了一定的文学性,如早期痞子蔡的《第一次的亲密接触》、龙吟的《智圣东方朔》、李臻的《哈哈,大学》,以及后来一批善写小白文并收揽众多粉丝的玄幻小说大神,被网友称作“中原五白”的梦入神机、唐家三少、辰东、天蚕土豆、我吃西红柿等人的作品大体属于此类。更理想的状态则是以具有文学性或艺术性为目标、文学性大于娱乐性的“文青”式写作,郭羽、刘波的《网络英雄传》系列、今何在的《悟空传》、愤怒的香蕉的《赘婿》、冰临神下的《孺子帝》、陈词懒调的《回到过去变成猫》、猫腻的《将夜》、爱潜水的乌贼的《诡秘之主》、何常在的《浩荡》,以及月关、骁骑校、萧鼎、丁墨、丛林狼、蒋胜男、小佛、匪我思存、流浪的军刀、了了一生等人的代表作可属此列。这类作品的意义在于为网络文学与传统纯文学的融合提供了可能与成功的范例,作为一种品质化写作,一种有艺术追求的写作,一种向纯文学致敬的写作,它用精致化的文学表达向人们表明:网络文学也可以是有品质、高品位的,也可以打造名作、创造精品。文学只有好的文学与不好的文学的区别,其实并无“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的区分。

其二,网络文学的娱乐性元素不能超越道德的约束。娱乐本身就与人的情感情绪、兴趣爱好有关,是人文伦理的一种表现形态,但娱乐的价值蕴含又将决定娱乐作品的伦理品格和道德权重。比如,一档娱乐节目,可以很健康、符合主流价值期许,如反映平凡人奋斗的励志故事,帮助社会底层人实现自己的梦想,感受到社会的机会平等、公平正义,表现建设者坚毅、乐观、执着的奋斗精神等等;也可能表现低俗、庸俗、恶俗的现象和趣味,宣扬“宁肯坐在宝马车里哭,也不在自行车上笑”之类畸形的价值观、爱情观,或者取笑残疾、智障人士,把黄色笑话当笑料和“包袱”等等。网络的虚拟空间是一个自由世界,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网民可以随心所欲地将自己的思想、言论、感受、故事等以任何形式在网上发表,其创作可能是一时的心血来潮,或者是打发闲暇的“孤独的狂欢”,或者是“抖机灵儿”式的自我表现,娱乐成了作品抹不去的“胎记”。缺少责任承担又没有“把关人”之下的表达行为,如果不设他律又无以自律,就可能使网络写作成为滥用自由、膨胀个性、张扬自我欲望、放弃伦理责任和道德约束的任性撒欢,使网络空间成为藏污纳垢之地。

如何让网民读者既能享受娱乐,又能健康娱乐,是网络文学创作者和经营者不可回避的社会责任。唐家三少说,他创作了4000多万字的小说,出版了200多本书,总销量过亿册,阅读纸质书的读者集中在12—16岁之间,如此大的发行量,如此多的少年读者,让他深感责任重大:“有记者问过我,什么样的网络文学才算是合格的,我用一个最简单的方法来回答,作为一名作家,自己创作的东西敢给自己的孩子看,这是最基础的标准。如果自己的作品都不敢给自己的孩子看,又有什么资格给别人的孩子看呢?”“敢给自己的孩子看”就标示了一种道德约束、一种责任伦理。网络文学不能超越道德约束和社会责任伦理,这是最基本的约束,也是一种不可触碰的底线约束和公共伦理。

加拿大科幻作家吉布森(William Gibson)在《神经漫游者》中说:“网络空间是成千上万接入网络的人产生的交感幻象,这些幻象是来自每个计算机数据库的数据在人体中再现的结果。”网络行为的结果指向的不是冷冰冰的机器,而是活生生的人,因而,从事网络上的文学与文化活动需要重塑鼠标下的德性,遵循基本的伦理原则,这主要包括:一是无害原则,即要求任何网络行为不会给其他网络主体和网络空间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伤害;二是平等原则,即每个网络用户和上网成员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和义务,在网络上都应该遵守网络共同体的所有规范;三是尊重原则,即网络主体之间应彼此尊重,遵循约定的网络礼仪;四是互惠原则,即任何一个网络用户都自觉地为自己享受的服务付出相应的劳动,尽量把有用的信息提供给对方和网络社会;五是允许原则,即在未经其他网络用户和网络成员允许或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违背他人意志或侵害他人利益来实施自己的网络行为。这些原则适合所有的网络行为主体,自然也应该是网络文学创作者自觉践履的。网络上的自由写作是个人自由与道德限制的统一。一个网络写手如何利用网络自由与限制之间的艺术张力,离不开社会性的伦理边界的规范。上网写作需要像传统写作那样遵循一定的创作规律,又需要遵循电脑操作的技术规范,而这两种约束都必须基于人的需要,符合人性健全和人类发展的规律,有利于人类社会走向和谐与文明。如果说科技以人为本,文学以人为限,那么网络文学就是要在科技与人文之间架设一道艺术的桥梁,它只能为技术的人性化加载伦理的亮色,而不是用数字技术的刀锋斩断自己的道德底线。倡导网络文学娱乐性的道德边界,其意义正在这里。

其三,网络娱乐不可触碰法律的底线。法律法规是所有行为的刚性约束,当然也应该是娱乐文化的底线。网络文学要想行稳致远,同样需要敬畏法律,并且为网络娱乐化表达设置法律边界。2017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了《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社会效益评估试行办法》(新广出发〔2017〕34号),在评估内容上明确规定,“出版质量评估主要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考核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公开出版的作品是否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积极践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出版传播主旋律、正能量作品;思想格调、审美情趣是否健康向上,具有价值引导、精神引领、审美启迪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且同时发布《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社会效益试行评估指标和计分标准》,以量化的方式规定,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出版的作品如果出现严重政治差错、社会影响恶劣,在平台首页或重点栏目推介导向有严重问题的作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社会效益评估将实行“一票否决”,评估结果为“不合格”。2017年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用以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网络文学用户具有同等的约束力。2019年12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提出十条不能触碰的底线。这些法律法规是网络文学娱乐的法律边界,也是保障公民健康娱乐的“防火墙”。网络文学要走出过度娱乐化的窘境,防范“娱乐至死”的危害,就必须坚守这些为它保驾护航的法律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