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认识秀山花灯传承保护的分类难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出台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立足于全球化的民间文化普世价值,前瞻、权威性地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开放性”地列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类属。今天看来,相关表述只能是一种“有足够弹性的描述而非严格的定义”。近年来,国内非遗学者依据这一概念建构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知识体系,提出了非遗分类的“七分法”。然而,用“七分法”的类属说明去考察国家级非遗——秀山花灯的类型,似乎分属哪一类都能单项成立。
第一类民间文学类遗产。上世纪80年代初,在民间文化“三套集成”工程中,率先推出秀山花灯歌词。它是采集花灯艺人口头文学的活态歌谣物化而成的。当时省市文化部门干部专门收集、整理,出版内部发行的印刷品。这是从狭义的民间文学遗产类别认识秀山花灯。
第二类(传统)表演艺术类遗产。上世纪50年代初,知名戏剧理论家胡度曾回忆:当时“跟随西南行政委员会文教部艺术处的一位处长和一位来自北京的音乐家,一同路经秀山,观看花灯。所到之处,几乎都有花灯班子走村串寨,迎灯、唱灯、舞灯、跳灯、送灯,并配以吹打乐、弦乐、伴唱及戏剧帮腔,形式多样,表演活泼,色彩纷呈,非常热闹。”胡先生认为,最能代表秀山花灯表演艺术水准的是花灯戏,推出舞台精品才是秀山花灯艺术发展的方向。
第三类传统工艺美术类遗产。秀山花灯表演的主要道具之一,就是制作精美的灯彩花灯。但因是表演道具,往往被人们忽视其传统工艺的非遗价值。重庆大学艺术学院师生曾考察秀山花灯制作工艺传承状况,以及市场开发的可行性。他们认为,灯彩花灯的灯罩(上方)、灯体(中间)、灯穗(下方)与灯串(四周)荒诞神奇的各种造型,组成为一个仪式内涵丰富的整体,具有地域专业性与审美价值,很值得珍视。
第四类传统生产知识类遗产与第五类传统生活知识类遗产。虽然这两类并不是秀山花灯主要表现的内容,但与秀山花灯表演密切关联。秀山花灯最有生活气息的表演,就是花子(丑角)即兴以本地当下的生产、生活故事为素材,创作“刷白”(即脱口秀)说唱段子,含蓄却极精彩地展现了秀山花灯艺术的地域特征以及与生产生活的关联。
第六类传统仪式类遗产。不管是解决“人与人关系”的仪式,还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仪式,在传统秀山花灯活动中都有很多表现,花灯班灯堂供奉牌位,就源自于浓厚的祭祀遗风。
第七类传统节日类遗产。传统秀山花灯的跳花灯活动时间在春节,灯班的活动有严格的时间程序和祭祀规矩,到灯堂祭灯是第一个程序。在花灯传人的带领下,参与者虔诚地遵循每一个程序,灯班队伍行到哪里,爆竹声即响到哪里。
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分类的“七分法”,去对应认识秀山花灯的相关特点,可以看出民间文化形态的丰富性与复杂性。但立足于这种非遗见识,极可能将秀山花灯碎片化,背离国家级非遗的整体性传承保护原则。如果试以“传统表演艺术”“传统节日仪式”与“传统工艺技术”的非遗学“三分法”识别秀山花灯传承保护的非遗属类,简洁明了,而且操作方便。
当下国家级民俗类非遗分类的学理阐释,正受“工作分类与学术概念”的内在矛盾困扰。“工作分类”是政府对国家级非遗项目及其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中形成的,即将中国的非遗划分为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十类。民俗在“工作分类”中,主要涵盖节日、祭典、民间信仰、人生礼仪、庙会、衣食住行民俗、生计和商业民俗、社交和民俗知识等内容。另外,暂时不能纳入前九类的“杂类”非遗项目,也收容其中。
显然,非遗“工作分类”的“民俗”,与民俗学学科概念定义的“民俗”是不能等同的。
有识者特别指出,民俗类非遗的“工作分类”与“学术概念”存在内在一致性。如非遗学者高丙中判断:“我们很自然地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就是英文Folklore所包含的内容,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民俗’或‘民间文化’的内容。”这也就意味着,通过非遗项目的成功申报,“民俗成为具有正面价值的文化。对民俗予以保护,意味着对一般民众日常生活方式的基本尊重,也意味着对地域、族群和国家文化之草根部分的呵护。”
基于这些认识,民俗类秀山花灯作为渝东南各民族文化融合的和谐结晶,其传承保护的再分类方法,可以这样进行:秀山花灯民俗一级分类之下,应有岁时节庆习俗、民间传统信仰与文化空间3个二级分类,以及其他文化空间三级分类。有关部门可根据这一分类方法出台针对性的扶持、保护政策,使秀山花灯这一国家级非遗项目更好地得到传承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