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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
来源: 贵州民族报 |   2017年03月02日09:07

为保障民族乡合法权益,促进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省人大常委会拟制定《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日前,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已对《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24日。

民族乡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是我国特有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政权形式,是解决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较好的政治管理形式,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形式。贵州省目前有53个常住少数民族,其中有17个世居少数民族,除仫佬族、羌族、畲族外,有14个世居少数民族都单独或联合建立民族乡,目前共193个,是全国民族乡最多的省份。民族乡国土面积20361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11.56%;2015年末总人口425.72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9.69%。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贵州省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在城镇化进程中,我省一些地方撤乡建镇或街道办事处,导致民族乡数量减少。此外,民族乡存在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困难、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人才储备不足等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原有的政策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民族乡发展的需要。

《草案》明确,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民族乡一般不得撤销或者合并,确实需要撤销或者合并的,应当按程序报批;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族乡发展资金,支持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省级财政应当在民族地区专项财政转移支付中逐步提高民族乡增量资金的额度;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应当对民族乡适当照顾,增长比例应当高于其他乡镇;有关部门在安排项目资金时,应当向民族乡倾斜;在推动民族乡发展时,要保留民族乡特色民居建筑原貌,对民族特色村寨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开发给予扶持,促进民族文化传承和乡村旅游业发展;设定“民族文化生态示范乡”命名条件和程序;上级国家机关在选拔领导干部时,应当注重选拔建乡少数民族干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此外,《草案》还就民族乡的产业发展、扶贫开发、旅游开发、移民搬迁、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电子商务发展等作出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