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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著作权法》对文化产业的影响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 郑宁   2021年01月07日15:49

新修《著作权法》对文化产业来讲意义重大。著作权涵盖了所有的文化领域,人民需要好的作品,要让好的作品能够受到尊重和保护,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使得创作者有信心再次投入创作,这些都离不开《著作权法》。它保护着文化产业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合法权益,被认为是重要的文化立法之一。

笔者在对著作权与文化产业的关系作出阐析的基础上,分析《著作权法》修订对文化产业未来的影响,并对如何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提出建议。

加强保护助力文化产业发展

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是文化强国建设的内在要求和有力支撑。根据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到2035年,我国要建成文化强国,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而新修《著作权法》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法治保障。

著作权和文化产业的内在关联可以从两个维度深入了解:

文化产业的各行业都需要著作权的保护。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把文化产业分为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九大门类,其中前六个是文化核心领域,后三个是文化相关领域,涵盖了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互联网信息业、文艺创作表演业、动漫游戏业、广告业等多个行业。

从国内外趋势来看,这些行业的长足发展最终都需要创新驱动,科技赋能,而《著作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表明:“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此,加强著作权保护方能激发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的活力和动力,创造出更多高质量的文化产品。

文化产业和版权产业高度重合。我国虽然对文化产业和版权产业进行了分别统计,但是从统计指标和最终数据来看,其内涵和外延有很多是重叠的。据国家统计局数字,从2015年到2018年,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增加值从2.7万亿元增长到4.1万亿元,增长近50%。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2019年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调研报告显示:2019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7.32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0.34%;占GDP的比重为7.39%,比上年提高0.02个百分点。中国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稳步提升,总体规模进一步壮大。其中,随着我国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软件、广告与设计等业态加快数字化转型,推动核心版权产业快速发展。核心版权产业与文化核心领域具有高度重合性,足可见文化产业与著作权的关系之密切。

细化法规化解保护难点

新修《著作权法》既有影响整个文化产业的条文,也有针对具体行业的条文。

对文化产业的整体性影响主要有四方面:一是把原作品分类中的第九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订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使得立法更具科学性,有助于减少司法实践和学界的争议,诸如体育赛事直播、网络游戏直播、短视频、音乐喷泉等文化产业出现的新作品类型就可以通过合理解释落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有利于激发产业创新。二是合作作品,新修《著作权法》在协商的基础上,力图平衡合作作者的利益分配和市场交易的需求。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三是将自然人创作的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从“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更改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有助于调动摄影创作者的积极性。四是加大著作权侵权赔偿力度,增设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最低赔偿额500元,把法定赔偿上限从50万提高到500万元,并增设了举证妨碍制度,即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侵权信息;如果侵权人拒不提供,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有助于解决困扰文化产业从业者多年的侵权易、维权难的问题。

对广播影视业和互联网信息业的影响主要有四方面:第一,把“电影及类电作品”统一修订为“视听作品”,使得网络剧、短视频、混剪视频、多媒体课件等都新形式有可能被涵盖在内,将促进视听行业内容创作的繁荣发展。第二,将广播权的内涵拓展为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使得广播权可以控制作品的有线非交互传播行为,将网络直播、网络定时传播、实时转播纳入,有利于广播电视机构维权。第三,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从“制片者”改为“制作者”,回应了影视行业实践中“制片者”署名混乱的问题,制作者的具体内涵还有待进一步明确。第四,加大了对于广播影视行业的邻接权保护力度。录音录像制作者被赋予了公开传播或者播送时的获酬权,扩大了他们的收入来源;广播组织被赋予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助于遏制互联网对广播组织已播放内容的侵权现象,维护广播组织的正当利益。

对新闻出版业的影响表现为三方面:第一,在“复制权”的定义中增加了“数字化”的复制方式,适应了数字化环境下网络出版的新要求。第二,就长期以来争议较大的新闻领域的职务作品做了特别规定,把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界定为特殊的职务作品,即作品的撰写者享有署名权以及单位给予的奖励,其他《著作权法》上的权利均归单位所有,平衡了新闻单位和作者的权益。第三,将原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加强了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有助于解决“新闻搬运工”“洗稿”等问题。

对文艺创作表演业的影响:首先,表演者被赋予了出租权,与《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规定相呼应;其次,创设了“职务表演”权利归属规则,规定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有利于保障相对弱势的演员的合法权益。

发挥实效促进产业发展

科学、民主的《著作权法》修订工作告一段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为下一步法律实施的关键。笔者对新修《著作权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两点建议:

积极评估实际影响,及时解决问题。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本次《著作权法》修订历经10年,关涉文化产业各方利益,社会高度关注,一些条款引起很大争论,但修法工作已经完成,学界和实务界应当把注意力集中到法律具体实施上,通过行业调研、分析著作权行政执法和司法案例,评估新法的实际影响,对于出现的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可以通过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等方式予以厘清或补充,也可以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出台行规细则。

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版权意识。随着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我国文化产业从业者数量也不断增加。截至2018年年末,我国共有文化产业法人单位210.3万个,占全部二、三产业法人单位的9.7%;文化个体经营户261.4万户,占全部个体经营户的4.2%。2017年全国文化产业从业人员达到2138万人,较2004年的873.26万人增加了1.45倍。但总体而言,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存在盲目跟风、急功近利的风气,从业者的版权保护观念比较淡薄,导致侵权和被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做好新修《著作权法》在文化产业从业者中的宣传教育,帮助他们避免侵权,合法维权,提升创新力和竞争力,是法律共同体责无旁贷的使命。笔者也呼吁文化产业从业者积极发挥法务部门、法律顾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力量,以法治之力为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副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