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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美与非审美的对象差异

来源:中国艺术报 | 杜书瀛  2018年12月18日00:34

审美与非审美的差别,在它们的对象上也表现出来。

各种价值活动虽然都会涉及主体与对象的关系,但不同价值活动因其性质和品格的差异,其主体与对象的性质、特点也不会相同。仅就活动的对象而言,正是能否发生“愉悦性”关系这一品性在起作用,才使得审美活动的对象与其他价值活动的对象显出差别。审美总是能给人以精神愉悦。审美价值与许多事物的物质功利价值相比,具有明显的精神愉悦性,它是一种精神愉悦价值。审美主体所关心的,从根本上说是对象的精神意义,是对象令人精神愉悦的特性。具有审美愉悦价值的对象是满足主体特殊精神需要的对象。它之所以能够满足主体的这种特殊精神需要,是因为它能以其自身的特殊属性和形式结构成为人类精神的同构物。在审美对象上仿佛凝聚和浓缩着人的丰富而深邃的内心精神生活。它唤起人的各种精神能力(感觉、知觉、想象、情感、意志、理想、意愿、兴趣) ,并使之得到和谐有序的组织。审美对象仿佛成了人的精神的异在,成了主体的精神家园,成了主体可以与之倾心交谈、默然神会的另一个“自己” 。总之,审美对象成了主体肯定自己、愉悦自己、发现和开拓自己的本质、确证自身价值的对象物。

其实,能够成为审美活动的对象者,并非这“对象”本身有什么特殊,也不是它天生就是“美”的,或它客观上具有什么固定的、一成不变的“美”的因素(其实,单独的孤立的所谓“美”的因素或“美”的对象,是不存在的) ;而是因为经过人类长期的历史实践,对象与主体同时得到了改造而成为“人性”的“文化”的对象和主体,这样,当二者通过互动、互渗、相克、相溶的运动发生愉悦性关系、产生愉悦性价值时,那对象就成为审美活动的对象,那主体就成为审美活动的主体。我认为,世间的事物,不论自然的还是社会的,是人还是物,能够在各种场合、各种不同情况下同主体(人)发生愉悦性关系而成为审美活动的对象者,十分广泛,甚至可以说不可限量——与伦理道德活动、政治活动相比,尤其如此。茫茫草原,巍巍山岭,天上飞鸟,水中游鱼,少男少女,老叟稚童,惊天动地的事业(如“神舟”飞天、建铁路、开运河等等) ,平平常常的生活(吃饭穿衣、娶妻生子等等) ,哪一件不能进入审美活动之中而成为其对象?随着人类实践的不断发展,审美活动也会不断扩展,从而其对象范围也不断扩大。在天文望远镜中和高倍显微镜下,过去肉眼看不见的星球和极其微小的物质结构,也进入人的“审美关系” ,在人类面前呈现出它们的美丽形象,给初见它们的人以惊喜。而且,在有的时候、有的场合不能发生愉悦性关系的东西,换一个时间、换一种场合,却又能够发生愉悦性关系。一个年老色衰的妓女,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人看来无论如何不能说是美的;但在罗丹手下,其作品《老妓》却成为审美欣赏的对象。

能够发生愉悦性关系的对象,就可以成为审美活动的对象;而不能发生愉悦性关系的对象,就不是审美活动的对象。而能够成为审美活动的对象者,却未必能够成为其他价值活动的对象。

例如,审美活动的对象与伦理道德活动的对象以及政治活动的对象相比,就有明显差别——有些事物可以同人发生审美关系,同人发生愉悦性关系,即可以成为审美对象;但是却不能同人发生伦理道德关系、成为伦理道德的对象,也不能同人发生政治关系、成为政治活动的对象。月亮就是如此。在大多数民族那里,月亮是可以同人发生审美关系、具有愉悦性价值的。仲秋节(八月十五)赏月,成为整个中华民族特别是汉族的传统;阿细跳月,成为彝族的生活风尚和审美风尚。“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 ;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 ;“少年不知月,呼作大玉盘” ;“你问我爱你有多深,我爱你有几分,你去看一看,你去想一想,月亮代表我的心” ……从古到今,有谁能统计得出,究竟有多少诗词、多少歌曲、多少小说、戏剧和其它文学艺术作品描写月亮、歌唱月亮、赞美月亮?花前月下,促成多少美好的爱情?显然,月亮可以成为审美活动的对象。但是,它能够成为伦理道德的对象吗?月亮有善恶吗?有正义和非正义吗?在中国,无论古代的忠、孝、节、义,还是现代的善、恶、正、邪,等等,似乎都不能与月亮联系在一起;至今也没有听说哪个民族的人们,把月亮作为伦理道德的对象来看待。这就是说,月亮对于人来说,可以发生审美关系,成为审美活动的对象,具有审美价值;却不能发生伦理道德关系或政治关系,具有伦理道德价值或政治价值。许多自然事物,山川、花木、鸟兽、鱼虫等等,亦类此。历代的人们不断赞叹黄山、泰山,长江、黄河,劲松、秀梅,春兰、秋菊,雄狮、骏马,金鱼、彩蝶……之美;但是,有谁听说人们把它们当做伦理道德对象评论其善恶,或当作政治活动的对象评论其民主或专政,开明或昏暗?

由于“对象与主体是否可以发生愉悦性关系”的缘故,还造成审美活动的对象与法律活动的对象及政治活动的对象另外一个明显不同:是实在的还是虚无的?是真实的还是虚构的?审美活动的对象可以是实际存在的,也可以是虚无缥缈的;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构的——哪怕是谁也没有见过的天堂、地狱,阎王、小鬼,牛头、马面,三只眼的马王爷,猪首蛇身的东方龙……只要能够发生愉悦性关系就行。举例来说,历史上真实存在的西施、王昭君、赵飞燕、杨玉环等,可以成为人们审美活动的对象;而虚构出来的秦罗敷、花木兰、祝英台、林黛玉,照样可以成为审美活动的对象。明清故宫、孔府孔庙、苏州园林可以成为审美活动的对象;陶渊明描写的桃花源, 《红楼梦》中虚构出来的大观园,太虚幻境,敦煌壁画中描绘的西方极乐世界,也可以成为审美活动的对象。但是,法律的对象和政治的对象却只能是实际存在的和真实的,而绝不能是虚无飘渺和虚构的——因为它们不能是娱乐性的、游戏性的,而只能是严肃的、认真的。譬如说2017年是世界性的选举年,德国、法国、荷兰等国家进行的选举,参选者就必须真实存在,而绝不能出现虚构的候选人和虚构的投票人。最后不论谁取得了大选的胜利,都是一个真实存在的结果,即使你不高兴,也得承认事实。这些政治活动本身,十分严肃认真,不允许任何审美愉悦和游戏的成分存在其中。法律活动的对象更是要求实在、真实、严肃、公正,摒弃一切游戏、娱乐成分。蒲松龄的《聊斋志异》 ,作为艺术作品可以虚构出一个席方平到阴间告状、为父伸冤,审判可以在虚构的冥王堂上进行。但是现实中的法律诉讼却必须有真实存在的诉讼主体和诉讼对象,审判也必须在实实在在的法庭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