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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心无畏 至善有情 ——谈守护文艺批评的公正性

来源:光明日报 | 詹冬华  2018年06月19日08:57

公正是文艺批评家应当坚守的职业道德操守,这不仅是一个“知”的问题,更是一个“行”的问题。

“批评”一词在希腊文、俄文、英文、德文中,均有“裁判”“判断”“辨识”“论定”的意思。从理论上说,文艺批评活动都是指向公正的,至少在批评家的主观愿望方面应该是这样。评论的行为本身就要求做到公正,否则就称不上是真正的评论或批评。换言之,公正是文艺批评所内含的基本学理要求。

文艺批评一般包含描述、阐释、评判这三个基本环节,批评公正也与此密切关联。其中,描述要“及物”,阐释要“合度”,评判要“适当”。这三个方面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是实现批评公正的重要保障。

批评家要深入细致地阅读作品,充分了解其中所表现的基本内容,如环境、人物、情节、意象、意境等,最终进入文本所营构的艺术世界之中,并形成对作品的整体感觉印象。这种印象是批评家与文本对话以后所形成的最原始、鲜活、真实的材料,它犹如酿酒中发酵后所得的酒糟,其中蕴藏了批评家消化文本所产生的情感霉菌。如果说优秀的批评是一壶美酒,缺少对文本的整体描述,批评家的情感世界缺少这些有益的霉菌,就没有了酒的醇厚芳香。

批评家还要在描述的基础上对文本中的深层意旨、颖异形式、独特风格等方面加以开掘,使得文本的思想纵深与艺术魅力得到全面的绽放。批评家的审美倾向与价值立场会积极参与到阐释的全过程之中。因此,批评的公正性也就遭遇到更为重要的学理性质疑:批评家如何保证其阐释的有效性与合法性?有没有标准可以衡量是这种阐释而不是那种阐释更符合文本或作者的原意?纵观中外批评史,这种求证并落实批评公正的想法只不过是一种良好的愿望。我们所能达到的层面是,在阐释过程中,文本与理论究竟何者处于优先地位。如果充分尊重文本,批评家对文本展开“我注六经”式的阐释,至少可以保证批评意向性的纯度,也就有可能实现批评的相对公正;如果理论先行,罔顾文本,甚至将其作为理论的材料注脚,展开“六经注我”式的读解,就容易落入“强制阐释”的窠臼,批评公正就无法得到保障。

批评家要对作家作品进行价值评判,这是检验批评是否具有公正性的最重要的环节。批评家在整体考察作家作品之后给出结论性意见,虽说不能算是盖棺定论,但其中往往包含了明确的价值判断与定性评价。这一结论不仅涉及所论对象自身的高下优劣,如作品的社会价值、历史价值、文化价值、人性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等,还关涉到其在文艺创作共同体中所处的位置,乃至其对当前及未来创作有可能产生的某种影响。因此,价值评判是在比较的视域中展开的差异性考察,它最大限度地考验着批评家的历史眼光与理论胸怀。只有批评家自身秉持并践行先进性的价值观,同时具有超凡的审美眼力和高迈的思想襟抱,才有可能对作家作品进行适当公允的价值评判。

可见,罔顾文艺事实及现场,理论先行、“六经注我”式的强制阐释,随意评骘甚或躲避价值评判,都会影响到批评公正的最终实现。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各种外在现实因素的干扰更是批评公正的大敌,主要包括红包批评、无序批评、人情批评等。

“红包批评”指的是批评家在利益的诱惑下,为某些水平低劣、趣味低俗的文艺作品做吹鼓手,对其进行大肆渲染炒作,挖空心思制作卖点,吸引大众的眼球。这种批评甘心作金钱的奴隶,独立的批判精神已随其尊严丧失殆尽。

“无序批评”出现于越来越高端便捷的自媒体,批评几乎无处不在。几乎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发布言论,以至于谣言遍地,秽语满眼,批评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显然,要指望这两类批评的公正性,恐怕只能是一种奢望。

在实际批评中,人情的因素一般很难避免,但并不是说人情就一定会影响批评的公正性。关键还在于批评家与作家艺术家如何对待批评,对此存在何种价值期许。如果双方都秉持一种求真、向善、寻美的价值立场,都对艺术良知与道德操守保持同样的敬畏,那么,人情的因素就不会过多介入到批评中继而损害其公正性。即便其中一方或两者都有借助批评显扬自己的意图,也可以在实际操作中将这种主观诉求可能产生的人情干扰降至最低程度。比如,两者可以事先约定,在批评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地讨论文艺创作中的优点,但不可溢美,更不要讳言其中的缺陷与不足。既要挠到痒处,也要戳到痛处。如果创作中出现的情况比较严重,批评家要善意、果断地和盘托出,就像医生对待病患一样,不得隐瞒,更不可文过饰非、混淆优劣、颠倒黑白。

如果批评家与对象之间不存在人情的纠葛或者即便有人情因素但还是希望尽量做到公正,那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如何实现这一公正性的问题。也就是说,批评公正包含了主观愿望与客观实践两个维度。前者是“公心”使然,后者则要依靠深湛的批评素养和对批评对象所下的功夫。显然,批评公正的关键在于批评家要严肃认真地对待批评对象,客观理性地评析其中的优缺点,不讨巧、不苟且、不偏私、不藏掖,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刘勰《文心雕龙·知音》有言:“无私于轻重,不偏于憎爱,然后能平理若衡,照辞如镜矣。”说的就是批评家的“公心”。没有或较少受到私念的干扰,批评才有无畏的底气。但仅有“公心”还不够,批评家还应具备高远卓异的文艺史识与止于至善的审美理想。公正的批评,应最大限度地摒除私欲的牵绊,求真向善,精诚无畏,同时又针对当下不良的文艺思潮及现象直陈利害,温暖有力,接地关情。可以说,公正性是“批评精神”的直接彰显。

不过也不能错误地理解批评的含义,以为批评就是要高高在上、指点江山、扬才露己、指手画脚。如果是这般,批评的公正性也黯然隐匿。批评不是批判。公正的批评,只有谦谦君子之风,没有装腔作势的架子,即便是指正对方的缺点错误也是平心静气的,它的全部威信与说服力来自批评的公正立场与学理逻辑。

批评公正不仅仅是对作家作品而言的,也包括批评自身,亦即外界对待批评也应秉持公正。批评家不仅要有一颗“公心”,还要立身挺胸站起来,显出自信自强的精神伟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批评公正只能作为一种审美理想或境界去努力趋近,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用于检测所有的批评行为是否公正。也就是说,批评的公正性是有限度的。批评应当发挥它应有的文艺价值及社会功能,但也不应该无限地放大批评的效能。毕竟,文艺批评是一种蕴含着个人才情、理性思考、历史洞见、艺术感悟等因素的主观判断行为,其本质上也是一种艺术审美活动。

(作者:詹冬华,系江西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