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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条例 (2024年2月27日修订)
来源:中国作家网 |   2024年03月01日00:02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是由中国作家协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主办的国家级文学奖,旨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新时代少数民族文学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

一、指导思想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彰显中华民族文化主体性,坚定文化认同和文化自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遵循“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体现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推出少数民族作家的优秀作品,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二、奖项设置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设长篇小说奖、中短篇小说奖、报告文学奖、诗歌奖、散文奖、翻译奖。

长篇小说奖、中短篇小说奖、报告文学奖、诗歌奖和散文奖为作品奖,获奖作品各项均不超过5部。翻译奖为个人奖,获奖者不超过5名。

三、评奖范围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每四年评选一次。

凡少数民族作者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创作、评选年限内在中国大陆地区首次出版、符合评选体例要求的作品,均可参评作品奖。

作品奖须以成书形式参评,体裁为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含小小说)、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传记文学)、诗歌(含散文诗)、散文(含杂文)。

结集作品中,出版年月前四年内创作的作品须占全书字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不接受多人合集、个人多体裁合集参评。多卷本作品应以全书参评。

参评翻译奖的译者,不限民族,须于评选年限内出版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翻译的中国当代文学作品。

四、评奖标准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坚持思想性与艺术性统一的原则。获奖作品应有深刻丰富的思想内涵,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和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对于反映新时代伟大变革和人民主体地位,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书写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作品,尤应予以关注。注重作品的艺术价值,提倡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鼓励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翻译奖获奖者应为贡献突出、成果显著的翻译家。

五、评奖机构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工作在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领导下,由评奖委员会负责。

评奖委员会委员应为关注和了解少数民族文学创作状况的作家、评论家、翻译家及文学组织工作者,均以个人身份参与评奖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评奖委员会委员由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聘请。其中部分委员由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直接聘请;部分委员经各自治区、部分省和直辖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作家协会推荐,由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聘请。

评奖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由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聘请。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承担具体事务工作。

六、评奖程序

1、参评作品和译者的推荐与审核

中国作家协会各团体会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相关出版社向评奖办公室推荐参评作品和译者。具体参评条件和要求以评奖办公室公告和通知为准。

符合条件的作者和译者可向上述单位提出参评要求。评奖办公室不接受个人申报。

参评作品和译者名单经评奖办公室审核后公示。如发现不符合参评条件的,评奖办公室有权取消其参评资格。

2、评选和产生获奖作品

评奖细则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制订。

评选实行票决制。评奖委员会经阅读、讨论和多轮投票选出初选作品和译者,初选作品各奖项不超过15部,初选译者不超过15名。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

评奖委员会在初选作品和译者中以不少于评委总数三分之二的票数选出获奖作品和译者。

投票实行实名制。自初选作品和译者中选出获奖作品和译者的投票、计票在公证机构监督下进行。

3、评奖揭晓和颁奖

评奖结果报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审定后发布。举行颁奖大会,公布授奖辞,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奖杯和奖金;向获奖作品的责任编辑颁发证书。

七、评奖纪律

1、严禁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奖委员会成员、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本条例和评奖细则规定的评奖纪律,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有违反,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参评者的参评资格均予取消。

2、评奖委员会成员及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如系参评者、参评作品的责任编辑、参评者或责任编辑的亲属、参评作品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实行回避。有关人员须退出相关机构,或参评者退出评选。

3、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组成专门的纪律监察组监督评选过程。

八、附则

本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负责制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