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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人民权益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专访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

来源:文艺报 | 文羽 丛子钰  2020年05月29日08:31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本届两会期间,社会各界人士围绕民法典草案进行了热烈讨论,本报记者就民法典相关问题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刘红宇。

记 者:民法典的制定对我们的国家和每个公民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刘红宇:1987年颁布了《民法通则》,当时只有156条。而今天的《民法典》从156条变成了1260条,几乎把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过程全部涵盖在内,无论对普通民众的生活还是对社会经济发展,都是意义重大。

我在律师执业生涯中,体会很深的就是,我国过去以单行法为主的民事法律体系对于民事权利的保障并不全面,各单行法之间屡有冲突和遗漏,导致法律经常“修修补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整个社会对于民事权利保护的需求日益突出,为民法典的编纂提出了时代需求;而与此同时经过4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民事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也日臻丰富和成熟,也为民法典的编纂做好了时代准备。因此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在此时编纂制定民法典,正是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可以说通过民法典立法全面保护民事权利的时代已经到来。

民法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民法问题本质上就是民生问题。民法典草案对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禁止高利放贷、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禁止高空抛物等等很多经济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作出了规定,全面加强了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公民的各项民事权利更有保障;此外,法典的体例会让整个法律体系更加稳定,使得人民群众对自己的权利和所从事民商事活动有更为合理、稳定的结果预期,对未来更有信心、更有安全感,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就是中国人民的福祉。

记 者:民法典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刘红宇:民法典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草案“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60个条文,覆盖人民生活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一旦通过,现行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将全部失效。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二编物权编主要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三编合同编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制度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第四编人格权编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适应了新时期的需求。第七编侵权责任编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最后部分“附则”明确了民法典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关系。民法典施行后,上述民事单行法律将被替代。因此,草案规定在民法典施行之时,同步废止上述民事单行法律(草案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记 者:民法典是如何体现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护的?对更好维护人民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什么重大意义?

刘红宇:我个人认为可以用三个关键词来体现:“全面”“聚焦”“创新”。首先《民法典》涵盖了社会生活方方面面规则秩序,通过系统梳理、科学立法建立了内容全面、体系周延、层次清晰的民事权利体系,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在内的诸多民事权益进行了全面保护;其次,《民法典》聚焦了人民群众关心的各种社会热点难点,比如性骚扰、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业主权利保护,相关问题几乎都能在其中找到破解的方案;最后,《民法典》创新设置了“人格权编”,把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还为未来的新情况、新挑战预留了制度空间。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我认为,民法典草案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法治需求,健全和充实民事权利种类,形成更加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这将充分调动各民事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民商事活动提供更为明确的行为规则和基本遵循,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将使得人民群众有获得感,为人的各方面全面发展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

记 者:我们注意到,此次知识产权虽未单独设编,但在知识产权领域还是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内容,另外著作权法的修订也引起很多人的关注。该如何看待著作权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

刘红宇:我曾在2019年的两会上向大会提出提案,呼吁提高《著作权法》的法定赔偿上限。很多新型网络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确实难以通过侵权人获益、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等传统方式计算,有些点击量数百万的侵权作品,侵权的法定赔偿上限只有50万元,侵权成本过低,与侵权行为的收益完全不成比例。

而此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增加的惩罚性赔偿内容,可以说是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著作权法》法定赔偿上限过低的问题。对知识产权的侵权,作为一种侵权情形在《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中进行了规定,体现了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民事权利。民法是保护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项人身权、财产权的基本法,是统领民商事和社会生活有序进行的行动指南,因此对于作为民事权利的知识产权,《民法典》应当予以保护。

但是我们看到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相关知识产权单行法最终没有进入《民法典》,其实是有现实原因的。知识产权与同为财产权的物权相比具有特殊性,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往往夹杂着卷入行政机关的确权诉讼,为此形成了一套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专门审判机制。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还包括针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和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救济程序,以及各种强制许可、合理使用、不视为侵权的例外等规定,充分表明知识产权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私权,法律上我们更倾向于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公权特性的私权”,由于公权力在相当程度上的介入使得知识产权法具有了一定的行政色彩,所以作为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民法典》并没有将知识产权相关内容纳入,而且世界各国也确实没有成功将知识产权法的内容纳入民法典的先例。所以从目前来讲,将著作权继续以单行法的形式予以规定,是符合当前的现状的。

当然,从理论上来说,今后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也是大势所趋,至于是独立成典、还是并入《民法典》,这个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论。

记 者:在您看来,民法典对文化文艺工作有哪些指导意义?

刘红宇:第一层意义,在于影响文化文艺工作的创作过程。《民法典》新增加了“人格权编”,较之之前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有了一定的变化,比如:

1、细化了死者的人格权,具体体现为死者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到保护。因此在创作某些基于真实事件改编的作品时,要充分尊重死者的相关权利,避免为了某些文学效果而随意编造相关情节、或者泄露某些隐私,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规定了个人姓名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而且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简称等,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与姓名受到同等保护。因此在进行文艺创作时,不仅要注意不要侵犯姓名权,还要注意不要未经授权使用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简称等,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因此在进行文艺创作时,要尊重他人的荣誉,避免进行所谓的“戏说”“改编”,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层意义,在于影响文化文艺的创作内容。今后很多文化文艺作品,尤其是基于现实创作的作品,文艺工作者需要注意紧跟《民法典》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比如在创作的相关情节里体现最新的规定,如胎儿具有继承权、“抵押物”可以不经抵押权人同意即可转让、业主可以不经过业委会就以个人名义向物业公司提起诉讼、高空抛物伤人新规定等等。

第三层意义,在于影响整个行业的运营模式。《民法典》的“合同编”“侵权编”新增加了一些规定,可能会改变目前文化文艺创作行业内的运营模式,比如:

1、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相关内容,重新定义格式条款“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非之前定义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定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同时修订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两种情形。我个人认为这对于行业的运营模式还是有很大影响的。对于文艺工作者而言,个人在对外签署合同时,只要对方提供的是预先拟定好的合同,都将被认为是格式合同,里边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利于个人文艺工作者的格式条款,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以认定相应部分内容不生效,加大了对于文艺工作者个人的保障,典型的例子就是之前舆论关注的“阅文集团霸王条款”事件,如果民法典一旦通过并生效,若干霸王条款的效力将很可能不被法律承认,将在很大程度上保护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而对于相关文化产业企业而言,制订、签署合同时要更加审慎,否则可能因为一些格式条款无效,而影响自身的盈利预期。

2、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内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将对于行业内主要以抄袭、洗稿、非法改编等等侵犯著作权为主要经营行为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严厉震慑,进一步规范市场,保障文化文艺工作者的著作权。

记 者:近年来一些涉及爱情婚姻家庭和财产问题的影视剧作品密切反映了民法典中涉及的民生问题,如何看待文艺创作与民生和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文艺创作如何运用民法典?

刘红宇: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为人民搞创作、为人民做学问的立场与导向,“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文艺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以反映时代精神为神圣使命”。与此同时,《民法典》本身就是一部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一部真正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因此文艺创作有必要从《民法典》中汲取营养、反映社会现实和时代精神,引导社会风气、代表时代风貌、倡领人文风尚。

正如刚才谈到的那样,今后很多文化文艺作品,尤其是基于现实创作的作品,文艺工作者需要注意紧跟《民法典》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以创作出更加激荡人心、富有现实指导意义的文艺佳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