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文学奖评奖办法 (2026年2月12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鲁迅文学奖由中国作家协会主办,是中国具有最高荣誉的文学奖之一,旨在奖励优秀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报告文学、诗歌、散文杂文、文学理论评论,奖励文学翻译的优秀成果,推动中国文学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二条 鲁迅文学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定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机制,评选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优秀作品。
第三条 鲁迅文学奖每四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鲁迅文学奖设置如下奖项:中篇小说奖、短篇小说奖、报告文学奖、诗歌奖、散文杂文奖、文学理论评论奖、文学翻译奖。各奖项获奖作品不超过五篇(部)。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参评条件
第五条 鲁迅文学奖评选体裁和门类包括:中篇小说、短篇小说(含小小说)、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传记文学)、诗歌(含旧体诗词、散文诗)、散文杂文(含跨文体写作)、文学理论评论、文学翻译。
第六条 参加鲁迅文学奖评选的作品,须于评选年限内首次公开发表或出版,发表或出版方为中国大陆地区经国家批准的报纸、期刊、出版社、网站。
第七条 中篇小说、短篇小说,以单篇参评;小小说、诗歌、散文杂文、文学翻译,以成书参评;报告文学、文学理论评论,以成书或单篇参评。
结集作品,出版年月前四年内创作或首次发表的内容须占全书字数三分之二以上。不接受多人合集、个人多体裁合集、多人合译、重译、转译作品参评。
第八条 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作品,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译本参评。
第四章 评选标准
第九条 鲁迅文学奖坚持思想性与艺术性统一的原则,秉持大文学观。获奖作品应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人民精神生活、增强人民精神力量。对反映新时代现实生活、塑造时代新人形象、书写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作品,具有较大艺术创新、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作品,有力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作品,予以重点关注。统筹线上线下两方面创作,兼顾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注重中国当代文学的理论评论,尤其鼓励新时代文学的研究与评论。鼓励追求信、达、雅的文学翻译作品。
第五章 评奖机构
第十条 鲁迅文学奖评奖工作在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领导下进行,按奖项分别设立评奖委员会。
第十一条 设立评委专家库,各奖项评奖委员会委员从评委专家库中抽取,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核同意后聘任。
各奖项评奖委员会由专家评委和大众评委组成。专家评委由熟悉中国当代文学创作状况的作家、理论评论家、编辑家、翻译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组成。大众评委由文学传播机构、相关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代表等组成。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
第十二条 鲁迅文学奖各奖项评奖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决定。
第十三条 鲁迅文学奖评奖严格执行评委遴选、轮换、回避、保密等制度。
第十四条 设立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事务性工作。
第六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订鲁迅文学奖评奖工作细则,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批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 评奖办公室发布征集公告。鲁迅文学奖参评作品由中国作协团体会员、中国作协网络文学中心、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有关报刊社、出版社推荐。
第十七条 申报参评的作品,经评奖办公室审核,发现不符合参评条件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各奖项评奖委员会进行评选:
(一)各评奖委员会委员阅读本奖项参评作品;
(二)各评奖委员会分别举行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逐轮投票,产生不超过十篇(部)提名作品;
(三)提名作品公示,听取社会意见;
(四)各评奖委员会经充分讨论,投票以不少于三分之二票数产生获奖作品。
第十九条 实行实名投票。产生提名作品和获奖作品的投票由国家法定公证处公证。
第二十条 评选结果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定后统一发布,举行颁奖典礼,宣布授奖辞,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向获奖作品的责任编辑颁发证书。
第七章 评奖纪律
第二十一条 杜绝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奖委员会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不得违反廉洁纪律、评奖纪律,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发现此类行为,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作品的参评资格均予取消,并将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评者及其亲属、参评作品的责任编辑及其亲属等直接关系人,不得担任各评奖委员会委员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参评作品发表和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参评作品的特约编辑,不得担任该作品参评奖项的评奖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鲁迅文学奖评奖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设立纪律监察组,监督评奖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制订、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