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啄木鸟》2025年第11期|李燕燕:律师成长记
李川薇:在情与法之间寻找正义的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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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当下许多大城市的律师事务所一样,李川薇所在的律所坐落在一片新开发的商业区,位于某栋写字楼的8层。室内空间较高,被设计为上下两层。合伙人李川薇的办公室就在2层,是一间宽敞的独立房间。由于处于夹层位置,房间里没有窗户,但只要打开正对走廊的门,便能一眼望见外面林立的高楼与起伏的山丘。
这一带地处繁华闹市,车水马龙,行人步履匆匆。一位衣着朴素的女子从远处的公交站下车,因为手机导航不太灵便,便一路询问路人找到了律所。她向李川薇倾诉,她的丈夫出轨,甚至与“第三者”有了私生子,希望李律师能帮帮她。这位面容疲惫的女子,只是一位普通的农村妇女。作为家庭主妇,她包揽了所有家务,还要侍奉公婆、照顾年幼的子女。她住在公婆宅基地上的自建房里,没有工作,更不清楚在城里承包工程的丈夫具体收入如何。丈夫已是第二次提出离婚,她已没有心力再去维系这名存实亡的婚姻。但她要生存,需要得到应有的补偿和保障,这也是她作为妻子应享有的正当权益。
这是李川薇处理的众多民事案件中颇为常见的一类——离婚诉讼。李川薇长期为弱势女性提供法律援助,胜绩颇多,同时也承接刑事辩护案件。在她看来,民事案件往往潜藏着转为刑事案件的可能。例如,在债务纠纷中,若被告方从借款之初便无还款意愿或提供虚假抵押,则可能构成“诈骗”;而在离婚官司中,若一方存在法律认可的同居行为或非婚生子,另一方则可能控告其犯有重婚罪。
在李川薇的协助下,这位被称为“徐姐”的女士,设法获取了丈夫与“第三者”在城里拍摄的婚纱照,以及丈夫在外育有非婚生子女的证据。尽管目前还无法在法律上直接认定男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因为原告律师无权强制对方进行亲子鉴定——但这些证据已经足够。对于一个本就心虚的男人来说,面对摆在眼前的证据,加上对方律师正试图推动“立为刑事案件”,心理防线自然会动摇。最终,李川薇正是以重婚罪为切入点,迫使那个一度铁石心肠的丈夫心有不甘地拿出10万元,作为对徐姐的补偿。
“维护公平正义,必须依靠办案过程中的智慧与方法。这既是职业属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核心路径。因为法律的实施,本质上是一场‘戴着镣铐的舞蹈’——既要恪守规则,又必须在规则框架内创造性地解决问题。智慧与方法并非对规则的背离,而是将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正义的必由之路。”李川薇这样总结道。
2
多年前,高二结束的那个假期,李川薇看了一部关于检察官的电视剧。剧中主人公既要为他人伸张正义,又要对抗恶势力、守护自身清白。正邪交锋之中,那位检察官的形象格外飒爽——这种气质,成了司法工作者在李川薇心中的最初印记。
即将升入高三的她,心里忽然有了清晰的目标。尽管文科生在专业选择上往往比理科生更容易迷茫,李川薇却在填报高考志愿时毫不犹豫,第一志愿就填上了西南政法大学的法学专业。
西南政法大学(以下简称“西政”)坐落于山城重庆,是一所全国重点大学。它不仅是新中国最早建立的政法类高等学府之一,也是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基地。作为“五院四系”之一,西政在中国法学教育界地位显著,被誉为新中国法学教育的“西南联大”、法学界的“黄埔军校”。
西政的校园文化中有一个鲜明的传统:学生之间互称“师兄”“师弟”,不分性别。如今李川薇在全国各地的同行里,就有不少是西政的“师兄弟”。他们之中,有肖志军、何峰、孙晓明、赵春雨、胡聿州等知名律师,还有中国首位“手语律师”唐帅——在讲述唐帅为聋哑人普法维权经历的《无声之辩》(长篇报告文学,李燕燕著)一书出版后,西南政法大学迅速响应,创办了全国首个面向特殊人群法律服务的本科人才培养实验班。
在西政的法学课堂上,来自全国各地的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各不相同。而在李川薇眼中,法律是严谨的,却并不刻板;那其中蕴含的逻辑与推理,恰恰让法律格外有趣。她饶有兴致地跟我讲述了以下案例:
“小前提”是具体案例,“大前提”是法律条文,用“小前提”去对应“大前提”,自然能够得出答案。山洪暴发,溪水猛涨,两位被困游客危在旦夕。此时,他们眼前唯一的生机,是一架单薄的木筏。两人都身材高大,而这样的木筏,却只能承受其中一人的重量。
起初,他们都在犹豫,是坚守道义共患难,还是放弃同伴?这是一道关乎情义与生死的艰难抉择。然而,洪水并没有给他们留下太多思考的时间。浑浊的溪水迅速上涨,以千军万马之势滚滚而来,求生的本能让他们同时扑向木筏。
A先跳了上去,B紧随其后。可物理法则并不因人的悲悯而改变。B一上筏,木筏就开始下沉,汹涌的溪水眼看就要掀翻这唯一的求生希望。慌乱之中,求生本能再次被激发,A和B扭打起来,都想为自己争取活下去的机会。在挣扎中,B失足落水,瞬间被激流卷走。几天后,人们在下游发现了他的遗体。而A紧紧抓住木筏,最终获救。
那么问题来了:B因A的行为落水溺亡,A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大多数普通人的第一反应可能是:是的,A是“杀人犯”。然而,正确的法律结论却出人意料:A无罪。原因在于,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紧急避险”。这是一个刑法术语,指的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损害另一较小法益的行为。
回到那个生死关头:如果A和B都坚持待在木筏上,两人都将落水遇难。而在争斗中一人落水,客观上却保全了另一人的生命。从法益衡量的角度来看,一人遇险的损失,显然小于两人同时遇险。
李川薇说,这是法学教授在课堂上讲的,类似情形,都可以依此类推。
教授还告诉他们,任何一场法庭辩论的基础,都不应仅仅是情感或道德判断,而应是证据所构建的法律事实。多年之后,已成为执业律师的李川薇,才真正理解了这句话的深刻含义。“刚接手的案件中,有百分之八九十其实我都能预判结果;剩下那一小部分走向不明,往往是因为当事人隐瞒了关键事实,或者证据本身存在疏漏。”
确实,法律需要讲究证据。
一位女士坐在李川薇对面,泪流满面地诉说着夫妻不和的种种,讲述自己多年来从身体到心理所承受的艰难与痛苦。她说自己已十多年没有性生活,与丈夫分居也已超过两年。她坚决要求离婚,尽管丈夫因种种原因始终不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正是法定的离婚情形之一。
从情感上,李川薇同情这位因长期压抑而两鬓斑白的中年女性。但从法律角度,她必须首先提供充分且有效的证据,证明她所说的一切属实。例如,“分居多年”这一事实,就需要一系列证据支撑——如果这两年她是与父母同住,就需要父母、邻居甚至物业的证言;如果是独自在外租房,则需提供租赁合同等材料。而且,这些证据还必须具备“证明力”。
举个例子,假如她的丈夫突然拿出一张照片,上面是夫妻二人正兴高采烈地为女儿庆祝生日,试图以此证明“我们一直在一起”。可事实却是,只有在女儿生日这类少数重要场合,女人才会和丈夫见面。那么,这张“全家福”就不具备充分的证明力。
3
2010年,还在读大三的李川薇报名参加了国家司法考试(以下简称“法考”)。那一年恰逢政策调整——在此之前,考生必须等到大学毕业才有资格报考。对李川薇和她的同学们来说,这无疑是一个难得的机会。“那一次,几乎整个法学专业的同学都报名了。”
当时的司法考试难度颇高。在2018年法考改革前,连续奋战数年、屡败屡战的考生大有人在,市面上也涌现出各类冲刺培训班。媒体上甚至不时报道古稀老人坚持参加法考的励志故事。不过,在李川薇和她的同学眼中,这场考试更像是对系统学习成果的一次综合检验,那些主客观题对他们而言并不算太难,最终,她和三位室友全部顺利通过。后来她得知,那一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的通过率高达59%,而全国平均通过率仅为10%左右。
大学毕业后,李川薇原本计划备考检察官。然而一次街头普法活动中,她偶然遇到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在进行宣传。想到通过法考后还需完成实习才能领取执业证,她便上前询问:“能否来贵所实习?”律所爽快地答应了。
就这样,李川薇误打误撞地成为实习律师。在此期间,她可以协助执业律师出庭、开展现场调查和取证,并在指导下介入具体案件。很快,她就深度参与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
她的当事人王亮是一位在西藏服役的军人。一次回乡休假期间,他向朋友借车出行,不料在途中撞伤路人,被交警判定负主要责任。
然而,在王亮申请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理由是他持有的是部队驾驶证,未按规定更换为地方驾驶证,因此属于“无证驾驶”。伤者随后将王亮、车主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李川薇接手案件时,王亮已不抱希望,准备全额承担赔偿。但她敏锐地抓住了关键辩护点:法律对驾驶证的要求,本质上是对驾驶资格的确认——无论部队还是地方驾驶证,都证明持有人具备驾驶能力。王亮仅持有部队驾驶证这一事实,在此案中属于程序上的瑕疵,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无证驾驶”,更非蓄意侵害行为。
最终,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保险公司对事故做出了理赔。
“案件往往头绪繁多,对律师而言,策略选择尤为重要。有时‘抓大放小’,反而能起到关键作用。”李川薇在实习手记中这样写道。
她也逐渐认识到,有些在法理上显得僵硬的争议,若能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往往能更好地平衡各方诉求。例如在处理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时,尽管合同可能无效,但仍应引导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避免利益严重失衡。
我国《民法典》第7条已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一原则在国际法律文件中亦有体现,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中,均强调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
“情、理、法,这三者并不冲突。”李川薇说。
做实习律师的这段时间,李川薇的职业观念发生了重要转变。她意识到,与体制内的检察官相比,律师职业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时间相对自由,不必坐班;二是充满“不确定性”——有人称律师为“法治匠人”,其成就感来自当事人的需要,职业前景也不像公务员那样可以一眼望穿。
最终,李川薇没有选择成为检察官。实习一年后,她正式成为一名执业律师。
4
“细节决定成败。做律师,就是要善于抓住细节。”李川薇常常这样说。在她处理的许多民事案件中,不少当事人正是因为一时疏忽,才从普通人变成了“被告”或“事故方”。一个看似无心的细节,往往会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
老廖是一位资深钓鱼爱好者。那天,他和往常一样,趁着空闲去了郊区的“老地方”——一个鱼塘。塘里养的草鱼和鲫鱼又肥又大,老板对钓友们也一向热情。这天老廖到得早,岸边大多位置还空着,他特意换了个新钓位——过去他总在鱼塘另一侧下竿。
新位置果然带来了好运气。鱼儿接二连三上钩,老廖一连钓起好几条两斤左右的鲫鱼。兴致正浓的他打算再钓一条大草鱼,便将挂着发酵玉米的鱼钩沉入水中。静静等待几分钟后,鱼竿突然有了动静。
老廖心中一喜,猛地提竿。谁知就在那一瞬间,鱼脱钩了。而他用力过猛向后甩起的鱼竿,不偏不倚碰到了悬在上方的电线,可那不是普通的电线,而是一段高压线路。
如今常用的钓鱼竿早已不是竹制,大多采用碳素纤维或玻璃纤维等化工材料制成。这些材料导电性极强,一旦接触高压电线,电流瞬间就会传导到人身上。刹那间,老廖被强大电流击中,瘫倒在地,全身抽搐,很快失去了生命体征。
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因钓鱼触碰高压线导致的伤亡事故。悲痛之余,老廖的家人找到李川薇,希望为死者维护合法权益。
李川薇实地勘查后发现,那段高压线就在鱼塘旁边,虽然被树丛遮掩不太显眼,却潜藏着严重安全隐患,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此外,该高压线位于S村范围内。虽然线路本身属国有财产,由国家电网负责维护,但日常的看护管理,S村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李川薇主张将鱼塘经营者和S村一并列为被告。最终,法院判决两方共同赔偿死者家属近50万元。
“其实,只要在鱼塘边立一块醒目的警示牌,写上‘高压危险,请勿靠近’,这场悲剧本可以避免。”李川薇感叹道。但鱼塘主人和S村都忽略了这一细节,惯性思维让他们认为“这么多年都没出事,以后也不会出事”。
冬日凌晨六点,天光未亮,紧挨农田的乡间公路空无一人。小李正骑着摩托车赶往农户家杀猪。突然,身后传来激烈的犬吠声,他从后视镜里看到一条黑色大狗正紧追不舍。或许因为曾被狗咬过,尽管狗离摩托车还有一段距离,小李已心慌意乱,车也骑得摇摇晃晃。恶狗边吠边追,慌乱中小李的摩托车猛地歪向路边——恰巧那里缺失了一段防护栏。他连人带车从缺口处飞出,重重地摔下高高的堡坎,砸在下面一堆坚硬嶙峋的石块上。
被人发现时,小李浑身是血,虽被紧急送往市里三甲医院抢救,先后花费70多万元医疗费,最终还是没能保住这个年轻的生命。
“毫无疑问,小李自身负有驾驶责任。但一定还有其他人该为此负责,比如公路养护单位,再比如那条狗的主人。”李川薇分析道。
最困难的是查找狗主人。事发时有两位路人曾目击黑狗,李川薇根据他们提供的体貌特征在周边乡村走访。事发地周围田野空旷,只零星散落几户人家,这反而让排查工作简单了许多。很快,他们在路旁一个农家院里找到了曾追逐摩托的大狗——或许这条忠于职守的看家犬,只是把清晨疾驰而过的小李当成了不速之客。主人完全不知自家散养的狗已闯下大祸,因此李川薇顺利完成了取证。
在这起案件中,狗主人与道路养护单位均被列为被告。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
5
“每一个法条,看似寥寥数语,背后关联的权益保护却重如泰山。而将这些条文转化为具体案例中的实践,正是律师的责任。”李川薇感慨道。
说这句话时,她已是一位拥有近十年执业经验的资深律师,并成为同校师兄徐欣隆所创办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这些年来,她经常接手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案件。作为一名逐渐成熟的女性律师,李川薇认为,妇女权益保护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必须放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看,也就是我们强调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在这一框架下,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层面,包括法律保障、社会公平与人权维护等。”
在她看来,家暴离婚维权难是众所周知的问题,而全职太太的离婚维权,则是一个更为隐蔽的社会难题。“全职太太”这一话题始终是社会热点,涉及社会观念变迁、家庭女性面临的经济压力、法律保障缺失等核心议题,不时出现的新闻事件更是持续推动着公众讨论。
常言道“男主外,女主内”,但在李川薇看来,一位已婚女性在综合考量自身职业发展、家庭状况及子女教育等多方面因素后,若选择成为全职太太,其决定值得理解与支持,她们对家庭的贡献更应被充分肯定——“全职太太”本身就是一份重要的工作。
全职太太在离婚时要求经济补偿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这一点在2021年1月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得到明确体现: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然而,李川薇在实务中发现,许多全职太太在面临离婚时,不仅震惊地发现丈夫名下“没有一分钱财产”,还凭空多出数百万的“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丈夫名下虽有百万财产可供分割,却同时存在上千万元的债务。她们往往陷入两难:要么接受财产与债务一并分割,要么放弃一切。
尽管《民法典》明确规定,只有夫妻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或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对全职太太而言,即便对这些“从天而降”的债务毫不知情,却因长期脱离职场、缺乏独立经济来源,往往难以自证清白,最终陷入人财两空的困境。
李川薇曾接手一桩离婚案件,当事人是一位全职太太。在庭审前的夫妻共同财产调查中,这位太太惊讶地发现,经商多年的丈夫名下竟没有任何财产,两人居住的房屋也是丈夫的婚前财产。这意味着一旦离婚,她几乎无法分得任何财产,事实上将面临“净身出户”的困境。
她自丈夫创业之初便嫁给他,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辞去了事业单位的稳定工作。十多年来为家庭默默付出,却在年华渐老时被事业有成的丈夫抛弃,最终落得连保姆都不如的境地。
“你的丈夫在提起离婚前,已将名下财产全部转移。要查清去向并取得证据,难度很大。”李川薇如实告知。
恰在此时,这位全职太太在整理物品时,发现了一张10万元的银行存单。丈夫立即提出要分割这笔钱。李川薇给处于弱势的这位全职太太出了一个主意:用这笔钱为孩子购买一份大额保单。这样既保障了孩子的未来,也保留了将来退保取回资金的可能。
即便如此,男方仍在庭审中坚持要求女方退保,以分割这笔“夫妻共同财产”。所幸法院最终站在维护弱势女性权益的立场,未支持这一诉求。
《民法典》对子女抚养也有明确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若父母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而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作为一名没有经济收入的全职母亲,在争取年幼子女抚养权时,往往处于弱势。”李川薇感叹道,“有的全职太太为了在离婚后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在开庭前拼命寻找工作,只为能在法庭上拿出一纸收入证明。”
为此,在协助这些处于劣势的女性争取孩子时,李川薇偶尔会运用一些策略,例如“模糊焦点”或“转移视线”。她提到一桩离婚诉讼:“男方最在意的,是自己多年打拼积累的财产,孩子不过是他顺带争取的对象。”于是,她建议一心想要孩子的女方,同时强硬地提出财产分割诉求。这样一来,男方内心陷入激烈斗争,最终选择“以小博大”,主动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
李川薇认为,对一场官司而言,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都至关重要,但程序正义是实现结果正义的前提。程序正义关注的是法律过程本身的正当性——没有正当的程序,就无从判断结果是否正义。程序是路径,结果是本质。在特定情境下,为实现更具实质意义的正义,有时不得不在手段上做出妥协,但这绝不意味着放弃程序正义。真正的正义,终究要通过正当程序与合法手段来实现。尽管现实中偶尔需要在两者之间权衡取舍,但程序正义始终是不可动摇的基石。
“这些真实发生的案例,揭示了一个现实:很多选择成为‘全职太太’的女性,确实在人生道路上埋下了隐患。”李川薇说,“这并不代表做全职太太就一定不幸福,更不必因此对婚姻望而却步。但在做出决定之前,一定要反复思量,避免辜负自己的人生。”
在她看来,法律源于生活,却总是滞后于生活。“就像如今恋爱中的一方通过微信给对方发红包或转账,可能被认定为‘借款’或‘共同生活支出’,关系结束后甚至可能被追回。但像‘1314’‘520’这类带有特殊含义的数字,以及情人节、七夕等节日发出的红包,通常被视为赠予。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颇具争议的‘网络打赏’。倒退二十年,谁能预料‘微信红包’的出现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
她补充道:“正因如此,如今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实行‘判例法’,即遵循前例而形成法律。而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也始终在路上。我相信,一切会越来越好。”
徐欣隆:刑辩之路与执行之战
1
做实习律师时,徐欣隆介入的第一起民事案件,是他偶然发现并主动争取来的。
那天,在一辆从区县开往主城的大巴车上,他听到邻座一位中年女子正焦急地打着电话,欲托人找一位“靠谱的律师”帮她打官司。徐欣隆敏锐地察觉到“机会来了”。他立即站起身,在高速行驶的车厢里,一手紧抓前排座椅靠背,一边躬身主动与那位女士搭话。
“大姐,您不用舍近求远,我就是律师,我和我的同事可以帮到您……”徐欣隆语气诚恳,态度真挚。
“是吗?”女士半信半疑。徐欣隆随即递上了律所的名片。
尽管这番自荐很快被司机打断,但短暂的交流产生了效果。两天后,那位女士打来电话,正式委托徐欣隆所在的律所代理她女儿的案子。
这是一起较为特殊的医疗纠纷。17岁正值花季的少女晓丽意外成了一名未成年孕妇,并在生产过程中突发子宫大出血。为保住生命,医院不得不为她实施子宫次全切除手术,导致她永久丧失了生育能力。这一残酷结果让晓丽与家人陷入悲痛,也对整个医疗过程产生了怀疑。事后他们私下了解情况,进一步印证了疑虑,于是决定诉诸法律。
在带教律师的指导下,徐欣隆迅速采取病历封存等措施,并积极争取专业机构的鉴定支持。案件最终认定:未满18岁和超过35岁的孕产妇均属“高危产妇”,在生产过程中应实施相应的防护措施。而晓丽的分娩过程存在操作不规范之处,医院因此负有相应责任。最终,院方向晓丽做出了赔偿。
与“师弟”李川薇不同,徐欣隆家中多位亲属在司法系统内工作,他自己大学毕业后也曾参加过公务员考试——据说那次还是陪朋友去的。可他最终没有选择进入体制。在他看来,律师这份职业,或许更能实现他想要的“自由”。
尽管律师并不完全符合传统意义上“自由职业者”的定义——执业行为受到《律师法》等法规的严格约束,也必须依托律师事务所才能合法执业,但在规范框架之内,“自由”依然有迹可循。
一方面,律师在案件选择上拥有较大自主权。他们可以依据专业判断或个人意愿,决定是否接受委托。这种对案源的筛选权,构成了职业自由的第一重维度。
另一方面,律师在工作方式和时间安排上也具备一定的弹性。独立执业的律师往往能自主规划日程。虽然这一行工作强度普遍较大——平均每天工作12小时、每周超过70小时是常态,但在应对业务高峰时,他们仍可灵活调整节奏,这也赋予了律师另一种层面的掌控感。
2
刑事辩护,是徐欣隆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证之后,长期专注的主要业务方向。
事实上,当下敢于轻易接手刑事案件的年轻律师并不多。这类案件往往牵涉复杂案情,甚至存在某些难以言明的背景因素,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被动,甚至遭遇意料之外的压力。
《无声之辩》中曾引述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律师的观点:所谓“刑辩资源”,不仅指案源本身,还包括影响案件走向的各种关键要素。在他看来,刑事辩护是接“大活儿”,如今要做刑辩,不仅需要人脉——与公检法系统打交道的经验与关系网络,更要周全考虑各方面因素。
在徐欣隆看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这三种对同一人在不同阶段的称谓,本身就构成了一条完整的司法程序链。只要取证过程合法合理,证据真实反映案件原貌,事实经得起逻辑推敲,就无须过度担忧。然而,若要做“无罪辩护”,则必须慎之又慎。
“很多人觉得刑事案件离自己很遥远。事实上,一些诸如打架斗殴的‘小事’,稍有不慎就可能演变成刑事案件。”徐欣隆这样说道。
他曾处理过一起因拆迁纠纷引发的案件。一名情绪激动的拆迁户闯入征迁办公室,在与工作人员争执的过程中,随手举起小板凳砸伤了对方的手臂,伤情鉴定为“轻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轻伤”已构成刑事立案标准。若伤者拒绝出具谅解书,该拆迁户将面临实刑风险。徐欣隆通过多方沟通与调解,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关键的“谅解书”。
另一起令他印象深刻的案件,是一桩“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再审辩护。
根据公开记录,2009年5月至11月期间,李明通过邱杰向某县煤矿业主谢辉购买炸药960公斤、雷管3000发,并将这些爆炸物分别储存在镇里和县城的家中,供其经营的煤矿生产使用。2010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在李明家中查获上述物品。公诉机关指控3名被告人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明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邱杰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谢辉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判决生效后,该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抗诉。该分院审查后做出刑事抗诉书,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李明、邱杰、谢辉三人非法买卖、储存炸药960公斤、雷管3000发,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的“情节严重”,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根据我国《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对该案进行提审。庭审中,徐欣隆作为邱杰的辩护人,与公诉机关围绕“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原审量刑是否适当”等焦点问题,展开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在庄严的法庭上,徐欣隆律师以沉稳有力的声音,条分缕析地展开了他的辩护观点:
第一,关于涉案爆炸物的性质与用途。邱杰等人虽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并储存爆炸物,但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某松煤矿风井的正常煤炭生产。这些爆炸物始终被严格限定在矿区生产环节,既未流入社会,也未挪作他用,仅构成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风险,并未转化为实质性危害。
被告人李明所经营的某松煤矿,实为具备完整合法资质的正规煤矿。为满足生产需求而采购、储存爆炸物,实属煤矿运营中的合理必要行为。某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发布的128号文件,已明确将该煤矿与某池、某春两矿共同列为资源整合对象;2009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整合工作的通知》(某府〔2009〕2号)进一步确认三矿整合为某回煤矿的法律事实。由此可见,自2007年起,李明经营的某松煤矿已依法纳入整合体系,与其余两矿共同持有某回煤矿的营业执照与采矿许可证,并持续开展合规生产。因此,该煤矿属于合法整合主体,绝非非法关闭矿。其购买爆炸物系出于正当的生产经营需要,虽有形式上的程序瑕疵,但不应据此否定其“属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本质属性。
第二,关于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从主观方面审视,邱杰等人并不具备恶意从事非法经营的故意,且均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客观层面,其所涉民爆物品虽属私下交易,但源头仍系通过有资质煤矿从正规渠道获取,动机纯为维系生产经营。案发后剩余爆炸物已被全部查获,未衍生其他犯罪或造成恶劣社会后果,整体社会危害性较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涉案爆炸物数量确已达到“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然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司法裁判必须综合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实现刑责的均衡。数量巨大并不直接等同于主观恶性极深。我们应当从刑法的根本任务与基本原则出发,避免陷入唯数量论的机械司法,而应在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之间寻求公正的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在后续通知中已对解释的适用做出限制性规定,明确“因生产、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爆炸物,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从宽处罚。李明为合法生产经营而实施涉案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并真诚悔过,虽触及“情节严重”的数量门槛,但依《通知》精神,不宜简单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对于《通知》中“生活所需”的内涵,辩护人主张应作符合立法原意的广义理解,解释为“为满足生产生活需要”更为妥当。李明以牟利为动机的经营行为,本质仍属维持合法采矿活动的必要举措,不应被定性为情节严重之犯罪。
为此,被告人李明所经营的某松煤矿系合法整合煤矿,其买卖、储存爆炸物纯系为保障生产所需,目的正当,属司法解释所界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范畴。故不应认定构成“情节严重”,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准确,量刑恰当,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法治精神。
第三,邱杰等人归案后,对自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在缓刑考验期内及期满之后,均未发现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表现一贯良好。
《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辩护人认为,该条款中“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应理解为原判刑罚不再以判决宣告的方式执行,而非否定缓刑本身即为原判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因此,“不再执行”的含义,应与累犯制度中“刑罚执行完毕”的内涵相一致。
此外,刑罚执行的前提和依据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对犯罪分子进行缓刑考验,其依据正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判决。缓刑作为原判决内容的一部分,属于判决的应有之义,因此缓刑考验实质上即为原判决的执行过程。执行缓刑,即意味着原判决已得到实际执行。
第四,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再次追究不利于社会稳定。
从法律效果看,对已执行完毕的刑罚再次追究,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可能引发社会对司法确定性的质疑。
从社会效果看,原审被告人邱杰是家庭唯一的经济支柱。其母年逾七十五,体弱多病;其子尚在求学;妻子身患疾病,无收入来源。全家生计均系于他一人。若因同一犯罪事实对其二次处罚,将使这个本已困窘的家庭失去仅有的经济来源,基本生存将面临巨大威胁,这无疑会埋下社会不稳定的种子,无益于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徐欣隆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因此,恳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基本事实与具体情况,维持原审判决,使原审被告人能够体会国家的关怀、社会的宽容与法律的人性化,进而在今后的人生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与家庭责任,真诚回馈社会。这也与刑法的立法目的与基本精神相契合。”
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予以维持。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这些人,这些可恶的犯罪分子,他们凭什么需要帮助?”这是徐欣隆从事刑事辩护律师工作时,经常被普通人问到的问题。
同样的问题,中国首位手语律师唐帅身边的年轻同行用行动给出了回答。他们大多愿意承接民事或经济类案件,因为他们心中也藏着一个不便明言的疑问:既然那些人已经愚昧可耻地犯了罪,你为什么还要倾尽全力为他们辩护?难道法律不应当惩罚他们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正如唐帅所言:“我国刑法的根本宗旨,惩罚并非首要目的,最重要的在于教育和感化,让绝大多数人有机会改过自新。”
调查也显示,刑事辩护案件对律师的成长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不仅有助于提升职业能力、锤炼心理素质,也能增强职业成就感。
首先,刑辩案件对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升具有显著作用。这类案件要求律师深入钻研刑法理论和司法解释,熟练掌握大量法律条文与判例,从而有效提升法律素养与专业水平。同时,在处理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刑事案件时,律师需要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与灵活的应变能力,这些素质也将延伸应用于其他类型案件的办理中。
其次,刑辩案件对律师的心理素质培养至关重要。面对公权力的强势地位与复杂的司法环境,刑辩律师必须始终保持冷静与理智,这一过程极大锻炼了他们的心理承受力与临场应变能力。
此外,刑辩工作也为律师带来独特的职业成就感。通过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实现刑罚减轻乃至成功获得无罪判决,律师能够从中感受到强烈的职业价值与精神满足,这种成就感是许多其他类型案件难以比拟的。
3
从接手普通民事案件起步,到选择刑事辩护,再到涉足知识产权案件,直至如今投身于极为棘手的财产执行案件,徐欣隆在案件选择上的转变,很大程度上源于他自身的经历与职业际遇。
近几年,已成为律所合伙人的他,一直致力于打击“老赖”。尽管过程充满曲折与坎坷,他却始终坚定前行。
“首先,我自己就曾亲身经历债务被拖欠、讨债过程不堪回首的困境。其次,作为牵头创办律所的创业者,我也经历了从零开始的创业历程。出于经济原因,我们曾购置一些难以收回资金的资产,迫使我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去‘讨债维权’。更重要的是,维护社会诚信原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也是律师职责所在。”
有法学专家指出,“老赖”对国家和社会层面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严重破坏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欠债还钱”这一根植于中国人内心的传统观念,因“老赖”群体的存在而受到冲击,社会诚信机制受损,国家社会经济道德秩序陷入混乱,进而阻碍国家与社会的健康发展。二是“老赖”导致法院判决难以执行,从而变成一纸空文,不仅挑战了法律权威,也加剧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例如,部分债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可能转而寻求法律之外的逼债手段,如绑架、人身伤害等,从而引发新的违法犯罪。近年来,这类情况已不鲜见。
“为什么‘老赖’敢赖?最主要的原因是违法成本太低。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再加上对一些‘老赖’故意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徐欣隆说。对于“执行究竟有多难”这个问题,他也是通过一桩桩案件、一个个“被执行人”,才逐渐有了真切的认识。
徐欣隆第一次接触财产执行案件,大约是在十几年前。他的朋友介绍了一位正为“追不回欠款”而焦虑的当事人给他。从那起债务官司开始,徐欣隆全程参与其中。从债权人将债务人告上法庭,经过近一年波折,法院最终判决债务人应偿还200多万元欠款。
官司虽然赢了,接下来却进入了执行程序。那位在熟人圈里一向以“大老板”形象示人的“被执行人”,嘴角挂着一丝不屑的笑,提起笔,在个人财产报告单的右侧写下了一连串的“无”:银行存款——无,名下房产——无,动产——无……那一个个整齐划一的“无”字,让刚沉浸在“胜诉”喜悦中的徐欣隆一时目瞪口呆。
法院随后的调查结果也如出一辙。因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最终裁定“终止本次执行”。当事人听到这个结果,神情顿时黯淡下来。同样倍感失望的徐欣隆拍了拍他的肩膀,勉强安慰道:“没关系,我们继续盯着。一旦发现他有财产,我们就马上申请恢复执行。”
“一旦发现他有财产?他的财产又在哪儿?他怎么会让我们知道财产在哪儿呢?”当事人苦着脸,喃喃自语。徐欣隆沉默不语。
法院判决当事人胜诉,其实只是一个开始,接下来的执行过程往往更为复杂和漫长。最初,看到被执行人填写的财产报告单上一连串的“无”字,徐欣隆还会感到惊讶;但随着这类案子越办越多,他渐渐习以为常,并摸索出了一些独特的应对方法。
4
2019年的一天,在重庆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面对一口咬定自己“一无所有”、早已提前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黎东,身经百战的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徐欣隆并未表露情绪,只是平静地坐下来,与黎东聊了起来。
黎东自认胜券在握——官司输了又如何?对方还不是一分钱也拿不到。因此,他对徐欣隆并未设防,打定主意只要提到还钱,就只用三个字回应:“我没钱。”
“你信也好不信也好,我全身上下就这些东西,你看,我就是个还不起债的穷光蛋。”黎东带着几分得意,随手翻遍自己的衣兜和裤袋,最后掏出一部手机和一个干瘪的钱包。眼尖的徐欣隆注意到,钱包里夹着一张百元钞票。
“请问,这部手机和钱包里的100元钱,是你的吗?”徐欣隆突然发问。
“嗯,是我的。你看我多穷。”黎东没反应过来,随口答道。
徐欣隆立即向一旁的执行局工作人员报告:“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他填报无财产,但实际上他持有手机和100元现金,请依法对其采取惩处措施。”
这一惩处,就是司法拘留。
是的,除了当庭宣判和执行,法院还拥有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构成司法拘留的情形多达26种。例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以及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等。司法拘留的期限每次为15日。
面对这一突发状况,黎东顿时目瞪口呆。既然他亲口承认手机和100元现金是自己的,那么他在财产报告单上填写的那一连串“无”字,显然构成了虚假申报。狡猾的黎东万万没想到,徐欣隆竟会利用他的一时疏忽,一击即中。
“执行案件做起来非常艰难,它要求承办律师具备一身过硬的本领,既要懂心理学知识,有时还得像个侦探。”徐欣隆感叹道。最终,因“不如实报告财产”,执行局决定对黎东采取拘留措施。因担心丈夫“受苦”,黎东的妻子代其偿还了申请人15万元债务,剩余近10万元债务,双方则签署了“谅解书”,约定在两年内还清。
“很多时候,我们通过缜密调查掌握了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但要找到那些习惯于东躲西藏的‘老赖’却极为困难。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可能只掌握他们的某个临时住址,或者仅仅一个电话号码。”徐欣隆补充道。
徐欣隆曾凭借一个手机号码追踪到一名“老赖”。当时情况紧急,若不尽快找到对方,很可能节外生枝。这名“老赖”从不接听法院或申请人电话,对所有陌生来电也极为警惕。于是,徐欣隆使用一个标记为“快递送餐”的号码联系上他,谎称有一个看似装着水果的快递已送到某某花园——“老赖”曾经的住址。
听说有人寄水果,“老赖”并未起疑,因为他确有亲戚经营果园。他告诉“快递小哥”徐欣隆,自己已不住那里,并主动提供了新地址要求改寄。徐欣隆由此初步锁定其位置,随后前往该地蹲守,并通过小区保安掌握了更多线索,最终配合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将“老赖”拦下并带走调查,成功执行到位20多万元。
“要和保安搞好关系,甚至周边商铺老板也能成为‘眼线’,提供关键信息。”正是凭借这样强大的人脉网络,徐欣隆才能像侦探一样,揪出狡猾的“高级老赖”。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律师的智慧,正是搭建起冰冷法条与鲜活人性、复杂现实之间的桥梁,这种能力,也是在实践中逐渐积累的。
当然,律师在协助申请人查证财产转移、隐匿情况或追踪被执行人下落时,必须依法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再持令前往银行、社区等地开展调查。
徐欣隆指出:“事实上,无论是通过法治手段强制执行,还是在‘曝光台’上公示‘老赖’信息以形成舆论压力,都只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可选路径,远非目的或终点。当前整个社会诚信体系依然脆弱,一方面是因为‘老赖’未能被彻底清理,削弱了其对公众的警示作用;另一方面,从个人到单位、团体,如何在日常行为中避免失信,目前仍需各方共同努力,为全民文明诚信道德体系建设,编写统一、规范的‘通用教材’或‘参考答案’。”
“赢了官司却执行难”的现实,也促使徐欣隆的律师事务所采取精细化“团队作战”模式。从接案、撰写诉状、起诉立案,到调查取证、开庭辩论,再到庭后安抚当事人、跟进执行进展,每个环节都由擅长的专人负责。“是的,有的律师或许不擅长庭辩,但文案功底扎实;有的心思缜密,善于取证;还有的人口才和逻辑出众。关键在于发挥每个人的长处,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维护法律的尊严。”
曹淑:跨界的温柔与坚韧
1
紧邻徐欣隆和李川薇就读的西南政法大学,是全国同样知名的四川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川外”)。2009年,正在川外学习英语的曹淑,受隔壁西政学风的影响,开始备战司法考试。从2011年到2018年,她连续参加了6次考试,最终在2018年顺利通过。
那一年正逢司法考试改革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分为两个阶段:考生须先通过客观题考试,才能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在全国各考区(包括港澳)全面实行机考;主观题考试则以纸笔考试为主,在部分考区试点机考。为了这次考试,曹淑特意报了一个强化班,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集训。她和另外3名考生合租在培训机构附近的小区,白天上课,晚上回去背诵记忆。其实培训机构离她家并不算远,同在主城范围内,但为了全力以赴、确保通过,她还是选择了沉浸式备考。那段时间,几个年轻人互相带动、彼此激励,最终合租的4人全都通过了改革后的首轮法考。
与许多外表严肃、不苟言笑的年轻律师不同,1982年出生的曹淑自带一种“松弛感”。日常打扮常是T恤、卫衣配宽松长裤。若有人提出采访,她会立刻问:“下午我需要换正装吗?”若对方表示不用,只是喝个咖啡聊聊,她马上会露出轻松的笑容。曹淑的爱好也偏文艺,喜欢阅读和写作,还是重庆某读书沙龙的负责人之一。
她的法律职业路径可谓“无缝衔接”。在尚未通过司法考试时,她就申领了法律工作者证,并在律所承担一些辅助性工作,比如拟合同、现场取证、写诉状等。后来回顾那段经历,她发现除了出庭,律师工作的其他环节自己几乎都参与过,某种程度上已做好了当一名职业律师的准备。
2019年,唐帅在接受采访时提到正在全力备考法考的聋哑女孩谭婷,对方十分惊讶:“她不能说话,怎么出庭辩护?”唐帅回答:“律师的工作不只有出庭,为其他聋哑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样重要。”
而徐欣隆以团队作战的方式,将律师业务全流程拆分、做到人尽其才,也再次说明公众对“律师”职业的理解不应过于狭隘。
不过,与医生等专业职业一样,执业必须持证上岗。通过法考后,找到一家律所挂靠,即可通过当地律师协会申领实习律师证;实习满一年后,才能申请律师执业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律师。
曹淑在笔记本中记录道:“2018年3月29日拿到法考证书,4月1日就顺利领取了实习律师证,前后只相差3天。”然而,并非所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都能像她这样顺利实现“无缝衔接”,很多人为了找到能接收实习生的律所费尽周折。
很快,曹淑在实习期间接到了第一个案子。“有时候你不得不相信命运的安排。”多年后,谈起那位遭遇不幸的丁大叔,曹淑依然感慨万千。
丁大叔原本在老家务农,已经很久没有进城打工了。一天清晨,他突然接到原包工头的电话,说工地上急缺人手,让他前去帮忙,并承诺工钱一定不会亏待。考虑到包工头是自己的旧识,彼此知根知底,就算不图赚钱,帮老朋友一个忙也是应该的,他就在电话里爽快答应了。
包工头很快叫来一辆出租车,直接将他接到工地宿舍。因情况紧急,和以往一样,丁大叔没有立即签订短期用工合同。为人实诚的他把简单的行李往房间一放,便换上工装,甚至没来得及坐下歇口气、喝口水,就大步流星地赶往工地。
宿舍与工地之间只隔着一条小马路,每逢晴天便尘土飞扬。就在丁大叔穿过这条马路,眼看就要踏进工地大门时,一辆疾驰而来的摩托车将他撞倒。因伤势过重,丁大叔送医后抢救无效去世。
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悲剧,工地以未与丁大叔签订合同为由,坚决撇清关系。而摩托车肇事者小陈年仅20岁,从事故发生起就吓得不知所措。交警现场勘查后认定,小陈因严重超速负事故全责。但他没有正式工作,摩托车虽购有交强险,也无力承担高额赔偿。
丁大叔的家属坚持认为,如果不是工地急于用工,丁大叔也不会为了赶工遭遇不测,因此工地必须承担责任。最终,丁大叔的儿子小丁决定将工地方和肇事者小陈一并告上法庭。
小丁来到律师事务所,接待他的正是曹淑。曹淑的师父认为,这个案子胜算不大,关键难点在于死者未与工地签订合同,缺乏书面证据。但曹淑还是告诉师父,她想试一试。
“现在回想起来,真可以说是‘初生牛犊不怕虎’。”曹淑笑着说道。
在取证过程中,曹淑从细节入手,调取了工地宿舍门口的监控录像,发现了几段关键画面:出租车停在宿舍门口,老丁从车上下来,包工头上前支付车费;半个小时后,换上一身工装的老丁匆匆走出宿舍……这些被曹淑捕捉到的细节,都成为证明老丁与工地之间存在实际劳务关系的有力证据。
在曹淑的协调下,工地最终给予了数十万元的伤亡赔偿,保险公司也完成了赔付,小陈的家人则尽力凑出了10万元。而小丁也出具了谅解书,年轻人小陈因此免于牢狱之灾。一切总算有了相对圆满的结局。
“人心终究是向善的。”曹淑至今记得,从法院出来后,满怀感激的小丁邀请大家吃饭。看到小陈畏畏缩缩地站在一旁,小丁还主动招呼他一起。他低声对曹淑说:“这孩子其实也挺可怜。”
饭桌上,众人各怀心事,沉默地吃着。突然,坐在曹淑身旁的小丁低声呜咽起来,他朝着小陈喃喃道:“你怎么就把我爸给撞没了啊……”
“做律师,真是看尽世间百态。”曹淑感慨道。律师的工作涉及各类法律事务,从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到商业诉讼、家庭矛盾,无所不包。这些案件贯穿社会的各个层面,既有个体的情感纠葛,也有企业的商业博弈;既关乎普通人的生活,也牵涉国家法律的实施。在处理形形色色案件的过程中,律师不可避免地会直面社会的复杂与人性的多样。而对跨专业出身、自嘲为“野生”律师的曹淑来说,这一切,也正是她不断成长的土壤。
2
在街道开展普法活动时,前来咨询的女性总是很多,这与李川薇平时遇到的情况相似。她们向执业律师曹淑咨询的问题五花八门:离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怎样摆脱恶习缠身的丈夫?能否向“第三者”追回丈夫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遭遇家暴该如何投诉维权……
与李川薇略有不同的是,曹淑特别关注家庭暴力及女性自我保护议题。
“虽然家暴的受害者包括男性、女性、老人和孩子,但官方统计显示,女性受害者占比最高。值得强调的是,妇女占人口的一半,她们权益的保障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通过法治手段解决妇女在就业歧视、家庭暴力等方面面临的问题,有助于维护整体社会的稳定。”
那年刚转正不久,曹淑就接到一位老年女性黄阿姨的求助。因向脾气暴躁的丈夫老杨提出协议离婚,她甚至没有主张更多财产,用她自己的话说,“黄土都埋到鼻子了,我只求清清静静过个晚年。”然而,这样温和的请求竟遭到拒绝,老杨戾气大发,对她动手殴打。经司法鉴定,黄阿姨构成“轻伤二级”。尽管在过去数十年的婚姻中家暴屡屡发生,但这一次,黄阿姨再也不愿沉默忍受。作为她的代理律师,曹淑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为她赢得了自由与解脱。
曹淑认为,当夫妻关系严重恶化,唯有离婚才能根本解决问题时,双方最好不要再共同居住。
另一位当事人吴大姐的情况也颇为相似。她的丈夫老李同样是“遇事没法好好说话”的人。一次激烈争吵中,吴大姐跑进卧室准备收拾些衣物暂时离开,没想到老李冲进来,一把将她拎起,直接扔出家门。她没带钥匙,无论怎么呼喊、敲门,老李都坚决不开。隔着房门,她清楚听见老李狂怒的吼叫:“你看我敢不敢要你的命!”吴大姐惊恐不已,在门口拍下现场照片后,找到曹淑求助。她表示已下定决心离婚,但在此之前,必须回家取回自己的物品:衣服、现金、首饰、身份证件、房产证等。她希望曹淑能陪同她一起回去。
吴大姐担心地说:“如果我现在一个人回去,老李说不定会像厂里那个疯子一样杀了我……”她口中的“疯子”,就住在同一片国企家属区里。那个男人曾在一次家庭冲突中,杀害了执意要与他离婚的妻子。
起初,这件事似乎神不知鬼不觉,大家都以为可怜的妻子像往常一样,挨打后负气离家出走了。直到有一天,男人和一群朋友喝酒,几杯烈酒下肚后忘乎所以,醉醺醺地高声宣布:“我家婆娘早就被我宰了!”一桌人顿时酒醒,吓得不知所措,有人劝他:“老哥,这话可不能乱说啊!”但事后有人越想越不对劲,觉得这不像是醉话,便报了警。警察在男人家中发现了物证,这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杀人碎尸案得以告破,男人也受到了法律制裁,但那个冤死的女人却再也回不来了。
了解吴大姐内心的恐惧后,曹淑当即表示愿意陪她回家取东西。那是一个工作日的上午,在确认老李不在家、也不接吴大姐电话之后,曹淑建议直接找开锁匠开门。
“这……合适吗?”吴大姐忐忑地问。
“这是你自己的家,又不是非法闯入别人家。”曹淑坚定地回答。
曹淑很快从网上找到开锁匠的电话,让吴大姐用自己的手机联系。她清楚地看到,吴大姐拨号时手在微微发抖,说话也有些结巴,但总算把地址说清楚了。开锁匠表示几分钟内就能赶到。
在等待的时间里,曹淑一直轻轻抚着吴大姐的后背,安抚她的情绪。最终,在曹淑的陪伴和协助下,吴大姐顺利取回了个人物品。此后,曹淑又作为吴大姐的代理律师,帮助她起诉离婚,结束了长达30多年的不幸婚姻。
吴大姐曾担心老李性格固执、难以沟通,但在律师曹淑的协助下,这些难题都一一得到了解决。
正是由于长期处理大量错综复杂的婚姻家庭类民事案件,单身的曹淑对自己的婚恋选择格外审慎。几年前,她曾有一位谈婚论嫁的男友,却在一些看似微小的日常细节中,意识到彼此“三观不合”。那时,曹淑的父母已开始为独生女的盛大婚礼做准备。经过一夜坦诚的长谈,曹淑向父母道出了自己的真实感受和决定——尽管已年过三十,她依然不愿“将就”着走入婚姻。开明的父母也最终理解了女儿,支持她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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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于沟通、富有责任感,是许多与曹淑接触过的人——无论是委托人、法官还是民警——对她的一致评价。
她曾担任一名涉事青年的辩护律师,那个22岁的男孩从技校毕业后,一直在社会上游荡,结识了一些不务正业的朋友,并从他们那里得知了一条“生财之道”:从租车行租出车辆,再转卖至偏远地区。据说有人以此“赚了大钱”,男孩心动之下,真的前往成都某车行租车,然后将车开至西藏准备销赃。然而,犯罪行为很快被警方侦破,他也就此落网。
曹淑受指派为他提供法律援助。根据刑法,男孩的盗卖行为原本可能被判处3至4年实刑。但在曹淑的多方沟通和积极辩护下,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使他得以回到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获得了一次重新来过的机会。男孩走出看守所那天,曹淑正好在外地出差,他独自前往刑警大队领取个人证件。接待的警察随口问道:“曹律师没和你一起来吗?”——身为刑警,接触过的律师数不胜数,能记住名字的却寥寥无几。男孩有些惊讶:“您还记得曹律师?”警察点头答道:“是啊,她是我见过的最负责任的律师。”
近两年,因机缘安排,曹淑前往马来西亚游学。她在当地一位华人律师的事务所担任助理,一切从零开始,体验着与国内截然不同的法律生态。“比如律师函的送达方式,在国内,通常是通过快递寄给收件人;而在马来西亚,会有专人将律师函当面递交给指定收件人。更特别的是——函件的形式,正式文书装在信封里,信封外面还附着一张与正文内容完全一样的卡片。收件人可以先阅读卡片了解内容,在指定位置签字后,送件人才会将信封内的正式函件交给对方,并将签收的信封带回留存。”曹淑介绍道。
最近,她作为马来西亚律师的助手,接手了一起案件:一位在广州工作的马来西亚人因车祸不幸去世,他在中国的银行账户中仍有一笔存款。受家属委托,曹淑正协助通过法律程序取回这笔钱。
“山海广阔,值得亲身去看、去体验。”曹淑这样说道。
陈旭东、孙晓云:跨界者的法律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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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为律师之前,陈旭东曾在部队从事与“无人机”相关的工作,多年前就读军校时,他学习的也是相关专业——这些经历似乎都与他退役后所选择的律师职业相距甚远。
2023年八一建军节前夕,一家招聘了许多退役军人的知名律师事务所举办了一场庆祝活动。2017年脱下军装的陈旭东在活动中做了主题发言,分享了自己从军队干部转型为执业律师的心路历程。6年来,他参与办理的一桩桩堪称精彩的案件,无不印证着他转型的成功。
虽然“无人机”与“法律”看似毫不相干,但陈旭东其实很早就与法律结下缘分。他的父亲曾是一位富有正义感的中学教师,退休后考取了法律职业资格证,终日为不平之事奔走,甚至曾历经艰辛,为一名因工受伤的农民工争取到应得的赔偿。父亲的善举,深深影响了陈旭东退役后的职业选择。
在部队期间,陈旭东通过自学取得了法律专业本科文凭,并于2016年通过了司法考试。事实上,像他这样非科班出身却能一次性通过考试的人并不多见。
“在我看来,《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四大法构成了一个庞大体系,不应割裂看待。我依照考试指导用书的指引,逐步梳理出自己的复习框架。”陈旭东这样介绍他的备考经验。这种系统化的梳理能力,恰恰来自一名“理科生”的缜密逻辑。
2017年夏天,陈旭东开始了他的实习生涯。刚从部队回到地方,他仍保持着军人特有的内敛与沉稳。与许多在实习期就急于参与案件的年轻律师不同,年近40岁的他非常乐意协助执业律师处理各类辅助性事务。在他看来,这些看似“杂七杂八”的工作,正是积累实践经验的重要途径。
实际上,退伍后选择“自主择业”并非轻松的决定。陈旭东的不少战友因担心缺乏人脉资源、子女就学困难等问题,最终选择了更为稳妥的“计划安置”,纷纷进入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另外,他也曾听说这样的例子:一位40岁的团政委被分配到某局担任调研员,而处长只有35岁,同事也多是30岁上下的年轻人。由于不熟悉业务,这位老同志平时大多处理杂务,直到某天,一位年轻同事做好文件后,直接招呼他:“那位老同志,你要没事的话,去市里送份文件吧!”
传闻并未动摇陈旭东转行的决心,他始终相信,路要靠自己一步步走出来。只要真心热爱,年龄和阅历反而能成为成长路上的“加速器”。在全国范围内,像他这样35岁以后才转行做律师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并不少见——仅他所在的“城市群”里,就有100多位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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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为何选择律师这条道路,每个人的答案各不相同。陈旭东是受父亲影响走上法律之路的,也有人是为了更好地延续自己的专业积累。比如重庆某律师事务所的孙晓云律师,她本科学的是外语,作为地方大学生入伍干部,曾在军医大学担任外语教员。但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她转向法学,专攻国际法方向。那时国家正大力倡导跨学科培养复合型人才,外语与法学恰好在她身上找到了交汇点。
2008年,孙晓云通过了司法考试。后来,著名的吴玉章院士将在耶鲁大学访学期间带回的哈佛大学出版社著作《如何成为卓越的大学生》交给她翻译。这本书的核心主旨,正是鼓励人们投身自己真正热爱的事业。一直渴望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孙晓云,终于在2014年该书出版后选择转业,正式成为一名律师。
值得一提的是,“跨界”成长的孙晓云迅速晋升为律所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国家级新区两江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跨界让我更愿意开阔眼界,去看更广阔的世界。”她这样说道。如今,孙晓云密切关注国家“一带一路”法治建设进程,她表示:“国家战略为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
凭借多元的背景与丰富的经历,她具备了更加开放的思维、国际化的视野,以及对国际规则的理解能力。面对当前跨境投资、国际贸易与物流等领域法律需求激增的现实,她积极回应企业“走出去”的迫切需求,深入思考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近年来,孙晓云的业务范围专门拓展了国际贸易法律服务,她也频繁“出海”,加强与外国企业及律师事务所的交流合作。
也有人是因偶发事件的触动而选择转行律师的。李小山曾是一名在陕西服役的武警,2013年,他的父亲在老家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当地村霸打成重伤。由于对方社会关系复杂,乡、村两级几乎无人敢出面主持公道。在相关领导的引荐下,资深律师刘老师接下了这起案件。他不惧威胁,多方奔走,最终将无人敢惹的村霸绳之以法。
刘老师的义举让李小山深感敬佩,也让他看到律师在维护正义中的力量,心中埋藏多年的“英雄梦”再次萌芽。于是,李小山买来法考教材潜心学习,于2017年通过司法考试。2018年转业后,他也正式成为一名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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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做律师,最大的优点就是踏实肯吃苦,但那种内敛沉稳的性格,有时也需要适当调整。”陈旭东将角色转换的优势与不足客观地做了分析。
有一次,律所主任带他去拜访一位重要商务合同委托案的当事人。在整个会谈中,陈旭东始终安静地坐在一旁倾听,没有说话。返程路上,主任突然问他:“你平时口才不错,思路也清晰,为什么刚才全程一言不发呢?”陈旭东回答:“您事先没有安排我发言呀。”在他过去的习惯中,重大场合只有经领导明确指示,才能当场表达观点——这曾是他所理解的谨慎。
但主任告诉他,作为律师,应当具备独立见解。任何交流场合,都可以提前准备、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在律所开放的氛围中,陈旭东一边学习,一边逐渐放开手脚。
实习期间,他参与了一起特殊的民事案件。一名儿童在玩耍时不慎摔倒,后脑着地导致头皮撕裂,伤口较深。家长将孩子送医后,医生在缝合过程中为防止其乱动,用力按压了孩子身体。不料缝合期间孩子突然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
陈旭东代理的正是孩子家属一方。家属认为孩子的意外死亡是医生操作不当所致,医院应承担全责,要求全额赔偿。而院方认为,孩子死亡原因复杂,不排除摔倒时已造成颅内出血,在缝合过程中才突发意外,因此坚持等死亡鉴定结果出来后再确定是否赔偿。
陈旭东分别与家属和院方进行了多轮沟通,他客观分析双方利弊:对家属而言,在鉴定结果未明的情况下坚持“全额赔偿”未必可行;对院方来说,若坚持等待鉴定结果,可能激化家属情绪。
最终,在陈旭东的协调下,双方各退一步,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通过这个案件,他展现出了优秀的职业素养。陈旭东表示:“作为一名律师,心理战术与沟通技巧极为重要。我们需要通过谈判摸清对方底线,在分析彼此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互谅互让,实现双赢。”
2018年8月10日,陈旭东正式拿到了执业律师证。他原本期待着能在8月1日这个对军人有着特殊意义的日子里,领到这份标志人生转折的重要证件,可是这小小的“时间差”,不禁让他有些遗憾。
从那时起,陈旭东开始独立承办案件。2018年下半年,他接到一起刑事案件的求助。当事人成歌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羁押在看守所,面临指控。
陈旭东接手这个看似“铁证如山”的案件后,迅速梳理出整个事件的脉络:一年前,成歌的熟人金星将通过网络赌博获得的20余万元转入成歌的银行卡。受金星委托,成歌到银行将这笔钱取出并交给另一名接应的朋友。他们自以为行动周密,殊不知公安机关早已掌握线索并布下监控。成歌是在家附近被捕的,当时他在上班途中看到警车,警察上前和他打招呼,他便跟着离开了。
相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通常更重。帮信罪情节严重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者,则可能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发前,成歌一直是个踏实本分的人,社会评价良好。陈旭东认为,对于因缺乏法律知识而偶然触犯刑法的人,应当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在公安机关证据链完备的情况下,他转而从细节中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突破口,并注意到一个关键疏漏:警方抓捕成歌时未携带并出示逮捕证。因此,成歌主动配合警方调查、如实供述的行为,依法可认定为自首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从轻考量。
正是基于这一发现,原本可能面临40个月刑期的成歌,在一审中被判处24个月有期徒刑。陈旭东告诉我:“对刑辩律师而言,案件中的每一个细节都至关重要。而对普通人来说,忽略某些细节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那些看似无关紧要的行为,比如帮人取钱、替公司担任法人,往往都是在无意中埋下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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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官方账号于2020年9月曾发布过一则典型案例:2018年,宁波某高校在校生卢同学经朋友介绍,到某家政公司做兼职。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余先生告诉她,兼职内容就是担任公司法人,不需要坐班,公司会为她缴纳社保作为报酬。余先生还特别强调这份工作“没有风险”,卢同学便心动应允,成为该公司法人并持有100%股份,但实际上她从未参与过公司经营。
2020年疫情期间,余先生以公司经营不善为由,让卢同学帮忙注销公司。4月,卢同学前往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注销手续。不料两个月后,她竟收到法院传票,成了被告——起诉她的是曾与她担任法人的家政公司合作的月嫂马女士。
原来,在2019年3月,马女士与该家政公司签订了《月嫂服务合作协议》,服务期限两个月,每月报酬1.5万元。马女士按约提供服务后,家政公司仅支付了1万元。由于公司已被注销,马女士要求原法人卢同学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马女士要求支付剩余2万元报酬的诉请于法有据,而卢同学在注销时签署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作为公司投资人,卢同学应当承担家政公司对马女士所负的债务。最终,法院判决卢同学向马女士支付2万元劳动报酬。
陈旭东也接手过一起兼职担任法人的案件,但这不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而是涉及刑事犯罪。当事人老龚是一名普通打工者,收入微薄。有亲戚找到他,请他担任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诺每月支付2000元报酬,唯一需要老龚做的,就是每月到某市取一回票据。几年后,该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税务机关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调查显示,该公司票面金额达2000多万元,实际涉案金额为360多万元。公安机关直接传唤了老龚,并将其列为该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老龚大呼冤枉,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就是他的那位亲戚已经去世。从刑事辩护律师的角度看,整个案件形势并不乐观。陈旭东之所以接手,是出于一份悲悯之心——近年来,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让身边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黑锅”的案例屡见不鲜。对他而言,还原事实真相、减轻当事人罪责的唯一途径,就是设法进一步补充取证。
事实上,对于刑辩律师而言,取证过程也需格外谨慎,稍有不慎就可能取得伪证,甚至成为足以加重当事人罪责的新证据。陈旭东通过联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家属,获取了部分关键信息,并申请公安机关调取了实际控制人与老龚在某地会面时的监控录像,同时搜集了与之对应的机票信息。这些证据共同证明,老龚并非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犯。原本,老龚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在陈旭东的有效取证与辩护下,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从退役军人转型为执业律师,从民事案延伸到刑事案,委托人从个人扩展到企事业单位——这是一段充满挑战又丰富多彩的人生历程。”陈旭东感慨这些年跨界从业的经历。
尾声
在又一次年终律所总结会上,李川薇望着窗外璀璨的灯火感慨:“十年前,我以为胜诉就是终点;如今才明白,每个案子都是法治长河中的一滴水——唯有千万滴水珠汇聚成海,才能托起一个国家的文明。”
徐欣隆点头接过话:“是啊,我们处理的不仅是案子,更是别人的人生。而法治强国这幅图景,不正是由无数‘人生’拼成的吗?”
此时,电视里正播放着“宪法宣传周”(每年的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当周)的新闻。镜头掠过街头普法摊位前那些年轻的实习律师,他们胸前佩戴的西南政法大学校徽熠熠生辉,一如当年的自己。
(文中部分人物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