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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协2022年著作权保护与开发主题月系列活动: 文学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协议常见条款解读发布
来源:中国作家网 |   2022年04月06日09:04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中央文件都提出要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建设文化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的时代命题对中国作家协会提出了新的使命任务和目标要求,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护办公室在作协党组书记处的部署下,致力保护作家合法权益,促进文学融入现代传播格局,奋力推动新时代文学高质量发展。

“著作权保护与开发主题月”是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护办公室全面提升著作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创新举措,本次主题月活动中权保办重磅推出《文学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协议常见条款解读》,列举改编协议中的常见条款,并说明条款内容及设置目的,以期为作家签约提供参考。

对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尤其是授权他人对作品进行改编,是作家实现作品经济价值的重要手段,将文学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作家首先要面临的问题是谁来改编,改编后的作品与原作是什么关系?作家享有哪些权利?如何在协议中进行约定?本次解读主要解决的就是上述问题。作品改编一般涉及多方主体,相较于影视制作方,大多数作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作家签约时要尤其注意仔细阅读并明确理解协议内容,改编协议的核心条款是改编过程中涉及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授权内容以及权利瑕疵担保条款,建议作家们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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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协议常见条款解读

文学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协议常见条款解读

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护办公室制

合同双方的名称和住所

甲方(著作权人):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鉴于:

1.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主体。

2.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影视剧制作资格、出品资格的法人单位,拥有摄制电影、电视作品的资质。

3. 乙方有意将甲方文字作品《 》改编成电影(电视剧)文学剧本并拍摄电影(电视剧),暂定名为《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将甲方创作的文学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以资共同遵守:

【解读】

本条是常用的“鉴于”条款,对双方的合作背景、各方拥有的资质、签约目的等进行说明,便于双方对协议条款的理解以及执行。

1. 文学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与原作作者签约的通常是出品单位/摄制单位,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也会存在以制片人个人名义与原作作者签约的情况(以下摄制单位、出品单位、制片人等共同称之为“影视方”)。在拿到一份改编协议时,原作作者应首先核实签约主体的身份,即相关的主体是否与要改编的影视作品存在关系,是否有履约能力。

2. 根据合作模式的不同,原作作者一般有两种角色。一种是仅转让改编权与摄制权,由影视方另行聘请编剧进行剧本改编。另一种是由原作作者直接担任影视作品的编剧,将原作改编为影视剧本。在第二种情形下,原作作者不仅需要将文学作品的改编权与摄制权转让给影视方,自己也会参与改编。当然,收取的费用也会更高。

3. 在有些协议中,签约主体对签署日期无明确约定,导致对相应协议的生效日期存在争议,因此建议在此处对具体的签署日期进行明确约定。

4. 在签约之前,作者一定要对签约对方的历史出品情况、履约情况、信誉情况进行事先的调查与全方位的了解,尤其是对于对方的诉求以及将来要改编播映的作品全面了解后再签约,避免盲目签协议造成后续的损失。

第一条 文学作品基本信息

作品名称:《 》(以下简称“文学作品”)

署名:________ 作者:________

作品类型:文字作品

主要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

1. 在不少情况下,作者以笔名署名。为了认定作者身份的便利,建议作者同时写明其真名以及相关作品在网络、线下等渠道发表时的署名,以将作者本人与作品建立对应关系。

2.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有九种,分别是(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作家所创作的作品属于文字作品,改编摄制后的电影电视剧属于视听作品。

3. 为了避免作者的文学作品被修改的面目全非,建议作者可以在文学作品基本信息处写明作品的主要内容,可以是故事梗概或者是故事的核心情节,也可以是作品的主要人物及人物关系,以确定作品的“基本内核”,尽最大可能确保作品内容的完整以及不被他人随意篡改。

第二条 改编权与摄制权的授予

1. 授权权利

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许可期限、许可区域内,就文学作品《 》行使以下权利:

【解读】

不少影视方为了方便改编以及后续的开发,会要求文学作品的前传、续集、同人小说、未来发表或者创作的相关作品统一定义为“作品”,并在之后的条款中约定作者授予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及于上述所有的作品。如果协议中有类似约定,那么意味着在协议期限内,作者对于自己创作的前传、后传、续集等,都无法另行约定改编或者摄制。因此作者需要对此进行特别关注。

(1) 改编权

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人,将作品改编成以下形式的剧本,语言版本包括中文和英文: 电影剧本;电视剧剧本;网络剧剧本;网络大电影剧本;动画片剧本;舞台剧剧本;音乐剧剧本其他: 。

【解读】

1.谁来改编

本协议约定的是原作作者将改编权与摄制权授权给影视方行使,因此约定由影视方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改编。当然,在不少场景中,也可能直接由原作作者作为编剧进行改编。在此种情形下,除了授予影视方改编、摄制权之外,需要单独对委托创作剧本事项进行特别的约定。

2. 改编原作的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用途或形式,对原作品中独创性的表达进行再创作而创作出的新作品。将文学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改编后的影视作品著作权由改编者享有,但是其改编行为以及行使对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将文学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最重要的是改编的原作范围什么?除了前述作品的“前传、后传、续集或者未来创作发表的内容”之外,不少影视方将“原作”的范围规定得更为广泛,甚至包括文学作品及其素材、作品名称、角色、角色性格、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剧情大纲、章节等。如果协议中有上述约定,将会给原作作者作者带来很多的限制,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作者也很难主张影视方侵害自己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修改权”;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影视方仅仅是使用原作作品名称与人物名称,创作出一个与原作完全不同的剧本。这些情况是作者不愿意看到的。因此,作者一定要关注其授予影视方改编权的范围是什么。我们建议仅授予影视方将已有的文学作品内容本身改编为作品。当然,如果有影视方仅希望获得改编文学作品某些章节的授权,也是可以的。

3. 改编后的题材

改编不仅包括将文学作品改编为较为常见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还包括改编为网络大电影、网剧、舞台剧等等。作者在授予改编权时,应注意按照不同的类型进行授权获取相应的对价。

4. 改编语言

翻译权是作者著作权的重要内涵之一。将文学作品改编为中文版或者其他语言版本的剧本,都需要获得作者的许可。因此,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改编的语言形式。本条款约定的是中文与英文,作者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2) 摄制权

乙方有权自行或与第三人合作,将上述剧本摄制成以下形式的作品: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网络大电影;动画片;舞台剧;音乐剧;其他: 。

【解读】

通过摄制,作品得以搬上荧幕。摄制权是《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一项权利,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原作作者一般通过协议方式许可摄制方、制作方行使摄制权。摄制权与改编权在影视工业中,有时候也会共同称之为改编权。

2. 许可性质:

•独家;•排他;•普通。

【解读】

在知识产权领域,许可一般有以下三种:

独家许可,也称之为独占许可。即只有独占被许可方有权改编、摄制,包括原作作者在内的其他主体均无权行使权利。

排他许可,即只有原作作者与排他被许可方有权改编、摄制。原作作者不得授权其他主体行使改编权或者摄制权。

普通许可,即普通被许可方有权改编摄制,原作作者也可以授权其他主体改编摄制,原作作者也可以自行改编、摄制。

上述三种许可模式,被许可方获得的授权权限不同,所支付的对价亦有所不同。为了避免影视剧的雷同与投资风险,影视方通常会要求获得独占或者独家授权。请作家予以关注。

3. 许可区域:•全球;•中国大陆;•中国(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4. 许可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授权乙方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行使上述权利。 如在 年 月 日之前,乙方完成了剧本创作以及素材拍摄,因客观原因未能完成后期制作的,可以在授权期限届满后继续完成后期制作,但是乙方整个改编摄制期限(包含后期制作)最长不得超过 年。

【解读】

实践中,曾有多个原作作者与影视制作公司因为“跨期拍摄”产生过纠纷,即双方约定了授权期限,但是影视制作公司直到授权期限届满前才举行开机仪式并准备开始拍摄,在授权期限内显然无法完成拍摄,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纠纷,一方面是由于影视制作周期长、投入多、涉及主体广且受不可抗力(包括政策风险)影响大,何时能够拍摄制作完成存在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在于“剪辑、配音、字幕制作”等后期制作行为是否属于摄制行为存在争议。

由于任何一个环节的延误都有可能导致最终无法如期拍摄并播映。当前,法院已经在判决中认为后期制作行为亦属于摄制权的控制范围,即如果授权期限届满,影视方仅完成了素材拍摄,却未完成后期的剪辑制作,则后期制作行为仍构成侵权。为了避免风险,越来越多的影视方已经在改编权授权协议中要求允许超出授权期限拍摄。

从保障原作作者的权益来看,如果允许“跨期拍摄”,则可能导致作者的作品在一段时间内被“雪藏”,期满后亦无法授权其他主体继续改编,或者已经错过了某个时间窗口。为避免类似情况,建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被许可方在授权期限内完成一些实质性的工作内容。如果被许可方能够完成,则允许其在协议授权期限届满之后继续从事后期制作,但是对于整个时间仍应约定一个最长期限。

5. 权利的转让。为了本协议项下影视剧《 》的拍摄制作之目的,经提前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告知甲方,乙方有权将上述权利转让或者许可给其他主体行使,但其他主体行使权利以本协议中乙方享有的权利为限,且仅限于拍摄制作本协议约定的影视剧《 》的用途,亦不得损害甲方的权益。

【解读】

在影视项目中,前期与作者签约的可能是一个公司,但是后期实际拍摄、制作的可能是另外一个公司或者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如果禁止其他关联公司行使改编、摄制权,可能并不现实;但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可以约定转让的目的仅是为了拍摄制作影视剧,以防止乙方将权利转让给一个完全没有履约能力的主体活着乙方只是“转卖”作品。在该种情形下,建议作者争取在协议中增加“提前获得作者的书面同意”的条款。

第三条 文学作品的交付

甲方于本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的接收邮箱(邮箱: )交付作品的电子版本,邮件发送至乙方指定邮箱视为作品已经交付。

【解读】

当前互联网发展迅速,大多文学作品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储,因此一般约定向影视方指定邮箱提交作品视为交付。实践中,关于作品是否交付这一事实产生的争议一般较少。

作者在交付作品时,我们建议作者同时抄送自己的其他邮箱地址或者他人的邮箱,这样即使有争议,除了发送记录之外,亦可以登录作者的其他邮箱账户或者第三方邮箱账户,对于“交付”这一事实进行证明。

第四条 费用的支付

1. 乙方获得本协议项下的改编摄制权许可,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为人民币 万元(不含税)。

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过第三条所述方式交付作品后三个工作日内以现金/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上述全部费用。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3. 如甲方收取相关费用涉及税款缴纳的,由乙方负责代扣代缴。

【解读】

本条系费用支付条款,费用支付条款核心是支付节点、支付数额、税款缴纳。按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款项的一方是纳税义务人,为计算方便,建议直接约定甲方收取费用的不含税价格,并约定由付款方代扣代缴。

由于本协议主要涉及授权文学作品的改编权与摄制权,因此约定由影视方一次性支付费用能够较好地保障作者的权益,但是在作者参与剧本创作的情况下,影视方通常会约定按照剧本完成进度或者影视剧的拍摄进度作为支付的节点。请作者尽量约定较为清晰的时间节点,尽量避免以不可控的时间节点作为支付节点(如影视作品公映之日)。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除了本协议授予乙方的权利之外,作品的其余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全部归属于甲方所有。

2. 有关署名权的特别约定

(1)甲方对于根据甲方作品创作的剧本及拍摄的影视作品中署名的权利。署名方式为“故事原创:填入甲方署名”或者“根据 小说《 》改编”或者“文学统筹”。

(2)在根据甲方作品制作的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剧、预告片、广告片、宣传品、海报、影像制品等衍生产品上,乙方均应当为甲方署名。

(3)乙方应在正式播映的影视作品中单屏展现甲方上述署名方式,署名应以显著、公众易于识别的方式在影视剧片头/片尾第 屏呈现。署名在页面上的停留时间不得低于 秒。除了正式播映的影视作品以外的其他作品载体中,乙方应按照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署名。为免疑义,署名的位置、署名的方式以及署名的显著程度应与影视作品的导演/制片人/主演保持一致。

(4)未创作作品的主体不得署名为“原创编剧”或者“故事原创”等。

(5)甲方同时担任编剧时的署名特别约定。甲方有权排除未经其许可的、任何未参与创作的其他人在剧本上署名。如乙方聘请第三人续写、改编、润色剧本时,相关人员有权署名,但不得损害乙方的署名权,也不得署名为“总编剧”或者“第一编剧”或者“原创编剧”等,其他参与人员署名的位置、顺序不得在甲方之前或较甲方突出显著。

【解读】

署名权是作者非常重要的一项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然而《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署名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实践中大量的署名权纠纷往往就源于约定不明。

司法实践中,署名权争议一般有以下两类:

第一类是“应署名而未署名”的争议。第二类是具体署名方式的争议。

第一类情形通常与抄袭或者剽窃剧本、小说内容有关,即影视方使用了文学作品或者剧本,或者窃取了文学作品或者剧本的主要情节内容,但是未给原作作者/编剧署名。该情形属于侵权,无法事先通过合同调整。原作作者/编剧一旦发现类似情形,应积极取证,将自己创作的文学作品与影视作品进行比对,对两个作品的发表时间进行取证,并向涉嫌侵权方发函、交涉或者提起侵权诉讼,以解决相关争议。

对于第二种情形,则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尽可能减少争议。目前实践中发生的与署名方式相关的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署名载体的争议,即除了影视剧作品外,其他的宣传物料、广告、片花等是否属于应当署名的载体。根据司法实践,由于署名权限定为在“作品”上署名,除了影视剧作品外,其余内容不属于作品,因此未在其他载体上给作者署名并不侵权。因此,如果原作作者希望保障自己在其他载体上署名的权利,则必须提前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2)署名方式的争议。《著作权法》同样没有明确约定应该以何种方式为作者署名。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出现作者的名字就可以认为其实现了署名权。作者通常都会希望自己的署名能够显著地被识别,因此有必要对署名的位置(片头或者是片尾、第几屏)、署名的方式(是否居中、是否单屏显示、展现时间)、署名的顺序进行约定。如果在前述协议时能够与影视方确定未来的署名场景(如影视剧正剧、片花、宣传海报等),建议可以直接在样图上确定署名位置,并将样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如果无法确定,也可以约定以剧组中的某个主体作为参照系,要求署名的位置以及显著程度等不得低于该主体。

(3)未参加创作的其他主体的署名。《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未参与作品创作的人,不得在作品上署名。任何一个作者或者编剧都不希望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为他人署名,因此在本条款中特别约定了禁止其他主体署名等内容。

当前,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署名问题都是容易产生争议的领域,究其原因,在于署名与人身联系密切、与作者的贡献度联系密切,但是这一贡献度却无法量化。即使就上述所称的单屏署名等约定,其在域外的适用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创作剧本占比须达到一定程度。因此,上述有关署名的具体约定,仍需作者与影视方进行具体的约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用。仅仅在协议中约定“作者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无法很好地保护作者的权益、实现作者的诉求。

3.有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特别约定

乙方可以根据摄制的需要,在不变动上述作品的主要线索、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情况下,对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乙方在行使改编权、摄制权过程中,应当尊重甲方的创作意图,不得对甲方的作品进行歪曲篡改。

【解读】

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样是署名权是作者非常重要的一项人身权利,作品表现了作者的思想与情感。如果对作品的使用歪曲了作者希望表达的思想,则涉嫌侵害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之一——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保护其作品的内容、观点、形式等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于文字作品的创作,影视作品的创作更为复杂,设计的创作人员也更加多元,需要编剧、导演、制片人、摄影、演员、美术、服装、化妆、道具、特效、剪辑等主体共同参与,并且影视剧的主管部门对于影视作品的内容有着特殊的要求,影视作品的创作是多方利益平衡的结果。考虑到电影语言与文学语言的天然区别以及影视所面临的政策、内容审核、影视创作规律等要求,将文学作品改编至影视作品必然会发生改动、删减等。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

将文学作品改编摄制为影视作品,作者需要容忍“必要的改动”,但是,如果改动超出必要的限度,歪曲篡改了作品,则涉嫌侵害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具体而言,判断何种情形是超出必要的限度、构成歪曲篡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如下考虑因素:是否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所意图表达的思想情感;相关的修改是否会使得相关公众对原作作者产生不良评价,进而影响原作作者的声誉。当然,在具体的个案中,作者的权利是否被侵犯,需要将原作与改编后的作品进行比较与相关举证后才能确定。

4.在摄制电影/电视剧的过程中,乙方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甲方担任顾问,为乙方的摄制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甲方的酬金按日结算,标准为每天人民币 元(不含税)。甲方担任顾问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及其他必要支出由乙方承担。涉及的纳税事项由乙方代扣代缴。

5. 如甲方希望就文学作品申报相应的奖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乙方不得限制并应予以配合。

【解读】

本条款内容是对评奖的约定。作者有权申报奖项获得荣誉。有些评奖需要影视方提供若干资料或者证明文件等,同样,影视方申报奖项时也需要原作作者的配合。

第六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 甲方保证该作品由其独立创作,未侵害其他主体的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

2. 甲方保证有权将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许可给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行使,甲方保证上述权利无任何限制,且不存在权利质押等权利负担。

3. 在本协议签署之前,不存在任何针对上述作品的权利纠纷、索赔或者诉讼。

4. 在本协议授权期限内,甲方不会自行行使本协议第二条中授予乙方的权利,亦不会将其另行授予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解读】

本条陈述保证内容是对作者的约束。因为影视作品改编自原作,一旦文学作品涉嫌侵害第三方的权利或者与第三方存在纠纷,第三方可能会直接起诉影视方,要求影视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若发生类似纠纷,将会影响影视作品的口碑,并很可能导致影视作品无法正常播出、或者收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影视方与作者签订的协议中会要求作者对作品内容不侵权做出保证,即权利瑕疵担保。

就作品内容而言,作者应确保作品内容的合法、不侵害第三方的权益。作者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作品内容是否有可能会损害相关主体的隐私权或者名誉权?(2)作品是否是改编自他人的在先作品?作品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权?作品是否使用了他人的表述?(3)作品是独立创作还是合作作品?如果是合作作品,授权是否经过了合作作者的同意?

此外,作者还需要考虑,就同一部作品,此前是否已经授予给其他主体改编权与摄制权?作者尤其需要关注,其是否授予过其他主体独家专有权利?如存在该种情形,作者再次授权可能会与在先的其他被授权方产生冲突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作者在授权前务必对授权状况做出梳理。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该作品的电视剧改编权及摄制权由乙方享有。乙方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根据甲方作品创作影视文学剧本、并基于文学剧本摄制影视作品、发行影视剧等。如签订协议时,甲方上述作品尚未发表的,则甲方同意许可乙方以发行依据该作品拍摄的影视剧的方式行使作品的发表权。对于乙方根据文学作品改编而拍摄的电影/电视剧,乙方依法享有著作权。本协议约定的授权期限届满,乙方仍可以继续发行影视作品。

【解读】

本条内容是对授予乙方的改编权、摄制权的约定。通常,影视方获取作品摄制权改编为影视作品目的在于发行,以收回投资,获取收益。协议中约定的授权期限是改编摄制的期限,在改编摄制完成后,影视方享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有权发行、传播以获取相应的收益。

此外,发表权是作者专属的著作人身权。在有些情况下,小说并未发表,如果原作作者已经授予影视方改编摄制权利,当影视作品发行时,则将不可避免地将原作内容公之于众,因此对于该种情形,影视方在协议中往往约定甲方许可乙方以发行影视剧的方式行使发表权。

2. 为了影视剧的宣传以及发行等需要,乙方有权邀请甲方参与相关影视作品的宣传发行与采访等活动,并按照每天 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酬金,甲方应予以配合,但是甲方参与上述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仅享有本协议第二条所授权许可的权利,乙方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对文字作品进行处置。乙方行使甲方向其授予的权利,不得损害甲方及其文字作品的其他合法权益。

4. 如乙方自行或者委托其他主体将甲方作品改编为影视文学剧本,则剧本的著作权,按照乙方与改编剧本的编剧之间的约定由甲方或编剧享有。

【解读】

本条内容适用于作者仅提供文学作品,影视方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改编创作影视剧本的情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影视方以及实际参与创作的编剧对于改编的剧本享有著作权。

5. 乙方有权根据影视剧拍摄制作评奖之需要,要求甲方出具与该作品电视剧改编权及摄制权有关的授权书,甲方应予以配合。

【解读】

本协议约定的是一次性付清全部授权费用,因此如影视方提出出具授权的要求,作者可予以配合。

但是在部分情况下,比如委托创作剧本,影视方分期向作者支付费用。在未支付全部费用之前,作者一般会约定保留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作者未收到全部款项,在出具授权时需要谨慎,就授权作出特别的约定。

6. 乙方为其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及其衍生产品的宣传、推广需要,有权使用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以及甲方的姓名和肖像,无须另行征得甲方同意,亦无须另行向甲方支付酬金,但仅限于对电影/电视剧进行宣传、推广之目的,但是使用方式应正当善意,不得对甲方的声誉造成损害。

【解读】

本条款涉及影视作品宣传的约定。影视方为了收回投资,会在影视作品发行前以及发行后开展相应的宣传活动,有些影视方会使用原作作者的姓名、肖像等。

该条款内容与署名权的内容存在重合之处。上文约定了在海报、宣传资料等物料上应给原作作者署名,那么影视方有权在海报、宣传资料等物料上使用原作作者姓名。

关于肖像的使用问题,如是否收取费用、是否需要提前获取作者的同意等,双方可以视情况进行约定。本条款目前约定的是无需提前获取同意,无需支付款项,但是使用应正当。

第八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保证其具有摄制影视剧的合法资质与资格;

2.乙方保证其所拍摄的影视剧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乙方有完全履约能力;

4. 乙方保证签署本协议的内部授权、批准程序均已完成。

【解读】

在本协议中,作者最需要关注影视方的履约能力与资质。除了在签约前,作者要对影视方的主体情况进行较为充分的调查了解之外,此处亦需要由影视方对其履约能力作出保证。

第九条 评奖

如影视剧的剧本获得编剧相关的奖项,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转交奖金。

【解读】

目前影视剧所设置的奖项与原作相关的通常是剧本奖、原创剧本奖或者最佳编剧奖,单独以文学作品参与影视奖项评选情况较少。为免遗漏,此处约定了编剧以及剧本获奖偶的处理,如果文学作品获得影视类奖项,以此类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双方应诚实信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并支付违约金。

2.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按照足额向甲方支付授权许可费用,迟延履行的,每迟延履行一天,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甲方应确保授予乙方的权利不会侵害第三方的权利,如因甲方作品的原因,导致乙方因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改编权与摄制权侵害第三方权利而被第三方提起诉讼、仲裁或者索赔的,甲方应参与相关诉讼、谈判等程序,以将相关纠纷的影响降至最低。如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裁定乙方向第三方赔偿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 万元。

4.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给甲方署名。如乙方违反相关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并赔偿甲方违约金 万元。如经过甲方通知,乙方仍未按照协议约定方式为甲方署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立即停止改编摄制且无需退还任何费用。

【解读】

在本协议中,按时足额获得报酬的权利、署名权是作者的核心权益,而确保获得的文学作品没有瑕疵也是影视方看重的权利。因此,在违约责任部分,特别约定了该三项的违约责任后果,并明确约定违约金,以便于发生纠纷后双方能够清晰地主张权益。如上所述,对文学作品的权利瑕疵进行担保也是作者的法定义务,因此作者一定要确保自己创作的作品不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维权

如在本协议期限内,有第三方侵害授权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的,一方采取维权措施的,另一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如果乙方采取维权措施,乙方获得的维权收益扣除维权成本后应向甲方支付 %。

【解读】

如果在第二条中,作者授予影视方独家或者排他授权许可,则影视方一般有权单独提起维权之诉。部分情况下,需要作者出具授权确认函。根据惯例,维权所获得的收益一般由影视方单独享有。但是双方此处也可以约定维权收益的分成,以兼顾作者利益。

第十二条 保密

双方保证应对本协议内容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获知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经营信息、销售数据、技术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等)等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非经对方书面同意或者根据有权机关的要求进行披露或法律法规有强制要求或者甲方为诉讼举证的要求需要披露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将所获知对方商业秘密擅自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或有其他不正当使用行为。否则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等)。

双方特别约定,在根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公映之前,未经乙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保密信息。

【解读】

保密条款是协议中的常见条款,目的在于确保协议双方商业秘密及其它商业信息、隐私信息得到保护。在作者与网站签订的保密条款中,建议将“为了诉讼举证之需要”作为披露协议的一个理由,因为有些诉讼中,曾发生过权利人需要提交协议作为证据,但是由于双方约定了较为严格的保密条款,导致权利人无法将协议作为证据提交,其主张无法得到最为直接的支持,因此建议在保密条款部分约定这一“例外”。

此外,在影视剧改编摄制过程中,有些情况下,影视方希望对于相关项目进行保密,故会对知悉影视项目的主体约定第二款所述的保密义务,相关义务一般是合理的。

第十三条 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电子邮件方式传递。电子邮件发送成功,视为已经送达。

2.各方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如下:甲方 ;乙方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解读】

“通知”条款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争议,避免双方未来就作品的交付、通知的送达等各执一词。对于与本项目相关的重要文件以及通知等,建议作者按照协议约定,向指定的电子邮件发送,以免产生其他争议。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

关于管辖法院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一般而言,建议作者与网站约定由作者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便于一旦出现诉讼后方便作者的应诉,节省时间与经济成本。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各方一般都希望约定己方所在地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如果作者坚持要求以己方所在地作为管辖法院,有可能网站不会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各方可以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补充协议

本协议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解读】

此处是较为常见的关于补充协议的约定。为了便于各方对最新达成的合意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建议双方对于其他另行商定的事宜签订补充合同。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双方在后达成的合意与在先形成的合意不一致的,表明新的合意取代之前的合意,应以在后达成的协议为准。

第十六条 协议的期限及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加盖公章或者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与第二条的授权期限保持一致)。

【解读】

关于协议的生效,鉴于作者通常是自然人,乙方一般是公司,故一般约定甲方签字且乙方加盖公章之日起协议生效。在实践中乙方经常采取加盖“合同专用章”的方式,这不会影响协议的生效。

第十七条 份数及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为凭,每份均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原件。

【解读】

对于协议的份数,一般约定“一式二份”即双方各执一份;但是在其他情形下需要的份数多于二份,如协议授权作品的作者为合作作者或者影视作品的立项送审等可能需要授权原件,此时需要更多的原件。建议作者提前考虑其他需要原件的情形,并对协议的份数进行约定。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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