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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冰:立文之道,惟字与义
来源:光明日报 | 董 冰  2021年12月22日08:15

【光明论坛·温故】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文联十一大、中国作协十大开幕式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立文之道,惟字与义。’文艺只有向上向善才能成为时代的号角。止于至善,方能臻于至美。”

“立文之道,惟字与义”语出我国南朝文学理论家刘勰所作《文心雕龙·指瑕》。其文为:“夫立文之道,惟字与义。字以训正,义以理宣。”文章的写作方法,不外用字和立义两个方面。文字凭借正确的解释来确定含义,文义通过正确的道理得以阐明。

“字”是文学创作形式化的要求,“义”则是文学作品内容的规定。刘勰认为,好的文章是形式和内容相辅相成、文质统一的完美艺术,但是形式必须服从于内容,使道理能够清楚地表达出来,他反对奇言怪语的使用而造成的意旨模糊不清、笼统含混。同时,刘勰指出,圣人著述经典的根本原则就是追寻原道、阐发义理,从而达到教化天下的目的,正所谓“情者,文之经;辞者,理之纬。经正而后纬成,理定而后辞畅”。情与理的显明是文学创作能够达到才思泉涌、文采飞扬境界的前提。

刘勰的文论思想深受儒家文化影响,孔子在《论语》中就主张文学艺术形式与内容的完美结合。孔子在《论语·卫灵公》中提出:“辞达而已矣。”文辞把文意表达清楚就足够了,不必用华丽的辞藻和浮华的修辞,否则,很有可能造成“以辞害意”。《论语·雍也》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质朴与文采即内容和形式是同样重要的,只有质朴、文采双修才能成就君子人格。而文如其人,君子的文艺创作便可呈现圣人的道德气象和为人处世的道理,为后世之典范。孟子在评价《诗经》时也曾提出“《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的文论思想。在文化源头,儒家较早地积淀了中国文艺追求清新质朴、深耕微言大义、“无事于华藻宏辩”、形式与内容相得益彰的创作传统。

那么,中国传统文艺创作追求的义究竟是什么呢?《论语∙八佾》记载:“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这里所指的美是《韶》乐、《武》乐形式之美,善则是二者内容的妥善。朱熹言:“美者,声容之盛。善者,美之实也。”至今,人们用尽善尽美称赞文艺作品高超的艺术水平。为什么具有同样完美形式的文艺作品,孔子又区分了尽善与未尽善呢?这就凸显了中国传统文论思想的又一个重要原则:以文贯道、以文载道的关键是要以文扬善,即文艺作品承载着教化人心、匡正道德、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因此,尽善才能尽美,崇德向善、以德化人的道德追求,先道德而后文章的创作理念是中国传统文艺作品“立义”的根本。

《韶》为上古虞舜时的乐曲,舜靠美德受禅天下,以仁德治理天下,韶乐反映着舜对仁德的重视和对民众的关爱。相反,《武》为武王时颂扬武功的乐曲,武王以武力征服商朝虽不得已而为之,但毕竟沾染了暴力和血腥,这样的乐曲不免有杀伐之气。孔子在谈论《诗经》时用“思无邪”加以评价,而“无邪”的标准就是“仁德”。宋代大儒朱熹为“思无邪”注解:“诗,善为可法,恶为可戒。故使人思无邪也。”《诗经》所传递的思想就是让人们效法善的德性,摒弃丑恶,达到思想的纯正。修身必先学诗,通过对《诗经》的反复吟诵即可明辨善恶、修养德性、陶冶情操,从而确立道德人格,对于社会而言则可形成向上向善的公序良俗。

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社会文化发展的风貌和最直观的展现,它植根于社会的文化土壤,反映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最深层次的价值追求和道德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文艺工作者和文艺创作寄予厚望,他指出:“广大文艺工作者要发扬中国文艺追求向上向善的优良传统,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动活泼体现在文艺创作之中,把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东西表现出来,倡导健康文化风尚,摒弃畸形审美倾向,用思想深刻、清新质朴、刚健有力的优秀作品滋养人民的审美观价值观,使人民在精神生活上更加充盈起来。”文艺工作者当以此为立言立德的遵循。

(作者:董 冰,系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副教授、山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