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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新说》
来源:中国作家网 | 李泽厚  2021年12月02日09:06

《伦理学新说》

作者:李泽厚

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年10月

ISBN:9787020159406

定价:98.00元

导 论 从Kant“律令”新释说起

问:为什么要以Kant作导论,开始讲你的伦理学?

答:因为在中外哲学中,我认为Kant为准确和鲜明地把握了道德行为和心理的主要特征,并将之推至与宇宙同光的存在本体的高度,“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与中国儒学颇有相似之处,今天应吸收消化之以弘扬自家传统。而且,几乎任何伦理学论著,总要讲Kant,绕不过他。所以我干脆从他讲起,作为导论。

问:为何用答问对话体裁?不像学术论著。

答:我素来不管这些。我想学《朱子语类》《传习录》的答问体裁,简洁、真诚、直率、易懂,比起长篇大论,更是走在追寻和履行真理的道路上,这不更好吗?老祖宗孔、孟,西方的Plato不都如此么?“自问自答”已成为我多年学术论议的方式和体裁,不想多作改变了。

一 人是目的

问:你开始讲吧。

答:Kant是伦理学义务论的代表,此论是伦理学主要理论之一。但问题复杂,我也有些很特殊的看法。

问:是些什么特殊看法?

答:我将Kant“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的第二原则“人是目的”与原则(“不论做什么人,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第三原则(“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当作普遍立法的意志”)彻底区分开来,认为“人是目的”是具有现代现实内容的时代产物:每个人都是目的而非工具,不能把任何人作为工具对待、使用、相处等等。这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所产生的社会理想。正如“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一样,“人是目的”并不是自古就有的先验原理,也并不是能够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在希腊奴隶制时代,人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并非目的;战争时期,士兵只是统帅的博弈棋卒,并非目的;革命年月,人们被要求作“驯服工具”和“螺丝钉”,也不是目的。迄至今日,即使大部分地区已没有奴隶制、战争和革命,但“人非目的”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人是机器的附件、生产的工具、驯服的奴仆便随处可见。但,这不会永久,而只是历史行程不可避免的阶段。科技的发达将使许多单调的、肮脏的、繁重体力的、机械的而非创造性的“劳动”逐渐由机器人(robot)来替代,而且会使整个社会中人作为工具的各种现象逐渐减轻。第二,毕竟今天人格独立,人们可以较为自主作出工作选择,不必再是永远被动的“驯服工具”和“螺丝钉”。但也因为历史尚在进行中,人类还远未得到个人真正独立和自由,Kant把本是近代资本社会时代的观念意识提升为律令,为现代自由主义提供了为崇高的理论基础,将“整体应为个体而存在”这一现代人权宣言突出、鲜明地揭示出来,从而颠覆了过往的历史。每个人可以追求真正成为“自我”的权利,不再是任何权威、集体、他人的工具,不再是任何神学、制度、风习、意识形态的奴仆。人是自由、平等、独立的个体,有自主选择和决定的权利。尽管这一观点和理论有其非历史的弱点,但它喊出了现代社会的心音。它作为今天和今后的现实和理想,将无可回避、无法否认和不可抗拒。Kant这种启蒙时代的伟大理想和伦理标准、道德理念至今光焰长存。它承前启后,也正是我所说的“现代社会性道德”的核心部分。“现代社会性道德”并不能也没有完全实现“人是目的”,但它是实现这一理想的历史中的一大进步。

二 普遍立法

问:那么另两条原则呢?

答:对这两条我作了前人包括中西似乎少有的解说。Kant“三大《批判》”我以为都是为了解决“人之所以为人”的“人性能力”问题。伦理学的“普遍立法”和“意志自律”(或称“自由意志”)这两条实际可归结为一条,即人有能“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苗力田译文)它实际揭示的是人的道德行为的形式结构,指的是人的内在心理的强制机制,而并非具体社会时代内容。它们与第二条“人是目的”尽管在Kant那里保有着内在的联系,即作为自由、平等、独立的人应具有“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显示了个体人格的尊严和威力,但实际上并不相同。因为这个能“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只是人的某种心理结构或心理定势,很难具有实质内容从而非常空泛。当年Hegel严厉批评Kant是形式主义,也以此故。Hegel以具有特定历史内容的伦理学代替Kant的道德律令,也就在否定现实生活中这种能抽象“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实际上,“人是目的”属于外在人文的政治哲学,这两条(“普遍立法”、“自由意志”)属于内在人性的道德心理学。我以为,Kant从内外即人性和人文两个方面树立起了“大写的人”。

问:Kant不是举出“不自杀”、“不说谎”、“发展自己”、“帮助他人”作为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即你说的“强”“弱”两类四项的具体内容吗?

答:Kant认为这四例之所以能“普遍立法”,是因为否则便违反自然律而自相矛盾。我以为,实际上是因为这四项可说是任何群体赖以生存延续从而个体应该服从遵行的义务原则。人如自杀、说谎、不发展自己、不帮助他人,各群体(从而人类)也就不复存在。所以各宗教都将“不自杀”“不说谎”等(包括出世的佛家也有“不打诳语”)作为基本教义而要求个体忠诚遵行。但是,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它们却很难甚至不可能彻底兑现。在敌人面前,不说谎而使同伴遭难,道德吗?壮士自裁,烈女自经,屈原投江,陆秀夫蹈海,不道德吗?今日如安乐死,医生辅助自杀等等,是否道德,争议仍然很大。可见,Kant所称能“普遍立法”的逻辑在现实中并不适用。其具体执行或实现,仍然依存于具体的时空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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