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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家协会主管

“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 新策略应对新问题

来源:文艺报 | 康春华  2020年06月03日07:46

随着互联网及AI技术对传统文化出版行业的内容生产与传播生态的改变,能被称之为“个人原创作品”的作品形态越加丰富多样,现行著作权法部分条款无法适应和解决互联网时代的新问题。2020年两会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本次修正案草案有哪些重点?文学艺术界人士又如何看待与切身权益相关的问题?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低、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能否得到有效改善?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人士。

根据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前后对照表”可以看出,本次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在受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权利的限制、侵权处罚和赔偿措施方面,对一些主体和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强化了制度约束和惩罚措施。

例如,草案中有7条将受法律保护的主体从“公民”修改为“中国自然人”,将“其他组织”修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拓宽了著作权受保护的主体范围,更适应具有全民参与性质的互联网内容生态的时代需求。第三条对“作品”的含义重新界定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此,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表示,这项修改的核心在于强调对智力成果的保护。互联网时代各类作品数量呈几何式爆发增长,因此要对是否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作出区分,达到“作品”的定义就构成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被纳入保护范畴,有助于激励创作出更多更好的原创作品。

互联网时代中媒体介质与传播路径发生了巨大变革,具有著作权意义的“作品”从产生到传播再到相关权益的保护,著作权法应当如何予以保障?对此,不少业内人士建议继续认真研究“互联网+著作权”问题,充实完善相关内容。草案中引发广泛关注的是“视听作品”的表述——草案在第十条第七项及后文统一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订为“视听作品”。在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于殿利看来,这一修改将解决短视频、游戏直播、体育赛事、网课等各类新形态作品的归类难题,这呼应了时代对出版著作新形态的诉求和社会公众的强烈关切,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步入了“黄金时代”。

据了解,草案的第十五条规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该条意见采纳了电影导演贾樟柯在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的《关于在著作权法中给予视听作品导演和编剧作者权及收益权》的建议,将导演、编剧和作曲等创作者纳入著作权人的范畴之中,保障和继续推动了导演、编剧等影视行业人员的署名与正当获酬权利。而草案第四十三条新增条款确定了录音制作者获酬权利,对此,中国东方演艺集团国家一级演员刘玉婉表示,这是响应了录制音乐产业长达十余年的呼吁。“长期以来,录音制作行业的著作权保护形同虚设,信息网络传播权带来的收益不稳定等打击了国内录音制作者的积极性。疫情期间,音乐产业近半年的现场演出全部取消,给音乐产业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也就使得录音制作者对于广播权与公开表演权的立法需求更为急迫。”刘玉婉说。

引入惩罚性赔偿保护机制,是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突出特征。草案新增了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来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并规定:对于“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升十倍直至500万元。

这种“严保护、重惩罚”的倾向,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之际,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志今觉得,要坚持知识产权“严保护”的导向,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从而解除作者创作作品的后顾之忧,为著作权人利益的实现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数额,这意味侵权人将面对‘倾家荡产’的判赔压力,无论是在法律震慑力上还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都将开启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全新发展阶段。”于殿利说。

对于自著作权法诞生之日起就规定的“法定许可”条款,中国作协副主席阎晶明认为,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初衷,是为了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简化作者获酬的流程,让优质内容影响更多人。一些“文摘”“选刊”类报刊利用法定许可恶意逃避付酬义务,沉重打击了作者的创新精神。他建议《著作权法》删除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相关条款。上海市作家协会副主席潘向黎也建议取消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她说:“作品被转载时,首先,要征得著作权拥有者的授权许可;其次,必须注明原发报刊等出处,相关的作者简介和图片等,尽量保证作者知悉与同意;第三,作品转载后,需按有关规定或事先商定的协议,对著作权人(原创作者与原发报刊等媒体)支付报酬。”她认为,一些口碑良好的转载类杂志如《读者》《小说选刊》等的实践证明这种方式良性循环的有效性,既能保护著作者权利,又能促进优秀原创作品的广泛传播。

中国出版研究院院长魏玉山表示,经过20年呼吁,“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依然未得到解决,对权利人而言,这是一张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既然该条款存在并仍将存在于著作权法中,就必须明确其使用条件,以保障权利人的获酬权,同时也要明确使用者不履行法定付酬义务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国家图书馆外文采编部主任顾犇说,鉴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图书出版、电影电视等行业无偿为湖北地区免费开放和捐赠版权资源,为防疫工作提供了精神食粮,而这并不属于现行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条例,因此建议建立“突发事件法定许可”制度,应对类似危机,促进地域文化资源流动,并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网络文学作家蒋胜男等作家谈及互联网时代侵权的泛滥以及维权的艰难,“既是对写作者的精神折磨,也是对创作热情的极大消耗”。因此作家们呼吁应保障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惩罚性赔偿的可操作性,将丰富的执法手段和统一执法尺度相结合,以适应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实际情况。(康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