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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家协会主管

潘向黎:建议取消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来源:澎湃新闻 | 罗昕  2020年05月26日14:04

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上海市委副主委、上海市作家协会副主席潘向黎提出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她建议取消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设置侵权赔偿金额下限,谨慎使用“禁止权利滥用”。5月25日,微信公众号“上海民进”刊发了潘向黎的《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下称《建议》)。

潘向黎首先提出建议,取消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按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她表示,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初衷,是为了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简化作者获得报酬的流程,让优质内容影响更多人,而大量“文摘”、“选刊”类报刊利用法定许可。多年来恶意逃避付酬义务,使得此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完全与初衷相悖。与原创类报刊相比,转载类报刊通过摘编有吸引力、针对性强的内容,更好地吸引阅读者,处于竞争优势地位,却无需付出约稿、编校等成本,甚至逃避支付稿酬,大大挤占了原创类报刊的利益空间,沉重打击了作者的创新精神。

广大著作权人希望作品这样被转载:首先,要征得著作权拥有者的授权许可;其次,必须注明原发报刊等出处,相关的作者简介和图片等,尽量保证作者知悉与同意;第三,作品转载后,需按有关规定或事先商定的协议,对著作权人(原创作者与原发报刊等媒体)支付报酬。

潘向黎还提及,这主要是对著作权保护的认识问题,实际操作并不困难。许多口碑卓著的转载类杂志都已有了成功的经验,如著名的《读者》杂志、《小说选刊》等已经获得广泛认可和良性循环。

其次,建议设置侵权赔偿金额下限。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当前著作权使用者侵权现象屡有发生,而著作人却难以甚至不愿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究其原因,一是诉讼付出时间精力成本高,二是即使胜诉所获赔偿也寥寥可数,甚至不足以支付诉讼成本。当前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虽提高了赔偿金额上限,但对赔偿金额相对较低的判决缺乏指导意义,同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专利法》就确定了 ‘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使得专利的保护水平大大高于著作权。”因此,潘向黎建议设置侵权赔偿金额下限,给予权利人诉讼所得合理预期,填补诉讼成本,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

最后,在当前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第4条和第50条新增了“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的规定,潘向黎建议未来应对此类规定谨慎使用。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目前的国情是侵害著作权人权利的情况仍然非常普遍和严重,而非著作权人“滥用权利”,如此规定不利于打击各类侵权行为;

2.即使发生个别企业、组织滥用权利的情况,也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范畴,无需著作权法规定;

3.“滥用”、“正常传播”都是弹性极大的概念,判断标准和衡量尺度很难统一,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纷争,甚至有可能被利用,反过来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国际著作权条约和各国著作权法都没有类似规定,我国不宜在这方面进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