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登录

中国作家协会主管

潘向黎:让作家安心创作,才能积淀下更多不朽佳作

来源:文艺报 | 丛子钰  2019年03月15日08:34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作协副主席、民进上海市委副主委、文汇报高级编辑潘向黎提交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议案》,建议著作权法删除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相关条款。从去年两会开始,有关文字工作者权益的问题就是她关注的重点。为使更多作家能安心创作,积淀下更多的不朽佳作,用文化强国、提高文化软实力,当时潘向黎呼吁彻底进行税费改革。

一年来,有成绩,也有问题。比如在文字作品报酬上,潘向黎向税务部门反复调研了解到,新税制为鼓励创作,各项因素叠加,稿酬收入相当于按照5.6折计算纳税。但是,进一步研究新税法以后,发现按年征收的综合计征分四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税务部门对这个问题存在认识和解释上的模糊。因此,潘向黎建议严格区分两种概念的“稿酬”:宽泛意义上的稿酬(即文字作品所带来的所有报酬)和小概念的稿酬(即以每千字多少钱,或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按照双方约定一次性支付的支付方式和具体金额),并且版税等作为“文字作品报酬”的重要形式,应该明确纳入享受“按照5.6折计算纳税”范围内。

今年潘向黎除了继续对文字报酬问题提出建议外,也将议案的重心转移到转载著作权的问题上。她谈到,中国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由法律专家、作家及业内人士组成,专家们在调研中发现,大量的文摘选刊类报刊,多年来恶意逃避与著作权相关的报酬,使此项规定的执行情况与初衷相悖。

按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当前著作权使用者侵权现象屡有发生,而著作人却难以甚至不愿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一是诉讼付出时间精力成本高,二是即使胜诉所获赔偿也寥寥可数,甚至不足以支付诉讼成本。就算作品权利人及其法律顾问或者经纪人去交涉索赔乃至发起诉讼,侵权人只要支付区区几十元补偿,客观上对侵权人很有利,对作家、原创类报刊等著作权人的保护有明显漏洞。潘向黎说,“与原创类报刊相比,转载类报刊通过摘编有吸引力、针对性强的内容,更好地吸引阅读者,处于竞争优势地位,却无需付出约稿、编校等成本,甚至逃避支付稿酬,大大挤占了原创类报刊的利益空间,沉重打击了作者的创新精神。”她给出的具体建议是取消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和设置侵权赔偿金额下限。

“我为什么执著于做文艺创作人才的权益这方面的功课?”在潘向黎看来,这样做对文学艺术工作者是实实在在的鼓舞,对文学创作和文化繁荣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