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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2019年第1期|朝颜:吾土吾乡

来源:《芙蓉》2019年第1期 | 朝颜  2019年02月11日09:50

“乡村大地上,每年都有大量的人背身离开,但总有人还在试图回归。只是我不知道,这个时代,是否还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农民。”

——朝颜

01

我被一场急雨浇注,在通往法院的路上。天地一片混沌,风呼呼地掀动雨衣,我在透明塑料的屏障中努力睁开眼睛,视线依然模糊不清。湍急的雨水集聚成流,迅速地漫过路面。但是现在,除了往前冲,已经没有退路了。

风雨和丽日都是天地的常态,就像欢喜和怨怼、期盼和懊悔一样,也是人生的常态。一路上,我都在想,今天等待我的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案子。每一次迷局的揭开,都是在读到案卷之后,有的案件一波三折,颇具故事性,有的则平淡无奇,没有太多可期待的内容。一个带着写作目的坐进法庭的人,就像经常去菜市场买菜的主妇一样,对于各种菜肴难免挑挑拣拣,如何搭配与烹饪都脱不开自己的眼光和口味。

显然,我来得过于早了,离开庭还有半个小时。推开第四审判庭的门,里面空无一人。摁亮电灯,冷清之态才略有缓解。索性安安静静地坐下来,点开了微信读书。生活如此忙乱,见缝插针读点句子,也不失为一种小小的弥补。不多时,另一位人民陪审员到位,说起方才的那场大雨,他说是等雨停了再出门的,雨星儿也未淋到一颗。我不禁有些懊恼,原是见着乌云翻滚,心知必有一场大雨,想趁其还稳在云层提前赶赴的。想来人算不如天算,我多像是给自己制造了一个乌龙。人,有时候太过急于规避些什么,结局反倒可能与初念背道而驰。

不一会儿,原告和他的律师进来,我的微信读书是没法再进行下去了。律师操一口普通话,看样子是原告从外地请来的。这个中年男人仿佛浑身都是跃跃欲试的细胞,一进来就主动和我招呼,介绍案情,还把起诉书拿给我看。原来,这是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原告20世纪90年代末将户口农转非,离开了家乡,承包的土地也交给别人种,后来,他发现承包经营权也易主了。现在,他想打官司要回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忽然眼前一亮,无疑,他们给我端出了一盘形味独特的好菜。

其实,这个案子此前一审判决已经有了结果,原告败诉,不服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此番是发回重审。律师对于打赢这场官司信心满满,当我问及一审律师是不是他时,他利落地答道:“如果是我,这个官司就不会输了。”为了说明他的胸有成竹并非自夸,他拿出了一份另一个案子的判决书,说:“这个案子是我代理的,情况和今天的案子非常相似,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当事人要回了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他晃动着那几页薄薄的纸,仿佛招摇着一件制胜的法宝。

除了对他报以轻轻的浅笑,我不会附和任何定论。于我而言,所有单方面的讲述都只是一种参照,不至于形成先入为主的观点。光从字面上看,那些枯燥的数字,主观呈现的事实和理由,难以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和孰是孰非铺展开来。我需要在庭审中听到双方的交锋,以及证据的出示和司法条款的合理解读,才能做出自己的初步判断。如同被风雨洗礼,几年的陪审员经历,让我将骨子里的冲动和感性削减到了恰到好处的比重。我得承认,它锻造了我,也丰富了我。

恰在此时,律师接到一个电话,他依然提亮着嗓门,一副激情满怀的状态。挂完电话,又主动将通话的内容公之于众。他说,有个贫困户好吃懒做,把老婆打跑了,十几年没回。最近女方起诉离婚,由他做代理人,过几天就要开庭了。现在贫困户的帮扶干部打来电话做工作,请求他说服女方赔偿六万块钱,以安抚贫困户,否则帮扶干部那边也很不好做工作。

这些年,我也在一个偏远的山村担任帮扶干部,很多时间住在村里,与形形色色的村民打着交道。在那片土地上,大多数青壮年劳动力都外出打工,走在与土地背道而驰的路上。留下来的村民,勤于耕种者已经不多,他们在一年里只栽一季中稻,收下的粮食只要够全家人吃就再无他求。因为,余粮卖不出好价钱。大多数家庭对自己的现状心满意足,余下的大把光阴,他们不会再以汗水向土地换取更多的收获,宁愿打打牌、喝喝擂茶、闲话家常。只是,一旦被评为贫困户,他们的诉求便五花八门,有要钱物的,有要老婆的,常常令帮扶干部哭笑不得又无法生硬拒绝。

约定开庭时间半个小时后,审判长才夹着案卷匆匆出现,手边还有一份精准扶贫的会议材料。“刚开完会赶过来的。”他抱歉地解释道。不用说,扶贫工作已经嵌入了社会的各个层面。对于土地,以及乡村大地上的人群的关注方式,已然完全颠覆了贯穿千年的传统。

02

奇怪的是,被告迟迟未到。

被告名单上,一是沙洲坝镇河坑村委会,二是原告认为侵占了其土地的该村廖姓村民。难道,他们双双打算逃避现实,不予应战?

及至打通电话,方知系统发送开庭通知时出错,所有人收到的短信里,开庭时间都显示为两天后,与之前电话通知的时间不一致。只是原告知道时间不一致后,又一次电话确认为今天开庭,按时赶到。被告则未加核实,律师为表明己方无误,特地截图发给审判长。最终,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即村主任临时赶来开庭,另一被告依然缺席。

这一个小小的乌龙,把我等待开庭的时间又延长了半个小时。当然,今天的等待并不太让人焦急。有时候,我接到通知匆匆赶去,被告知今天的庭不开了;有时候,开一次庭长达四五个小时,肚子饿得咕咕叫。后来我发现,担任陪审员,是很能让一个人磨磨性子的。再往后,无论遇到什么情况,我都能做到安心耐心,并习惯在时间的间隙里,任思绪作天马行空的飘忽。

一场官司的原告与被告,就像一枚硬币的正反面,你能从双方对待时间的认真程度上看出,谁心情迫切,谁消极应对。的确,对于原告而言,迫切不能不成为一种必然。为了要回他自认为本应属于他的土地,他已经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金钱,而且,他经历了一审的败诉,这次再审,几乎已成最后一搏。

如果单从外表看,你根本无法推断原告曾经是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民。高大魁梧的身材,挺得笔直的脊背,清爽干净的白衬衫,往后倒梳的大背头,红润油亮的面色,声若洪钟的嗓门,这个虚岁七十的老人,身上不仅没有半点儿乡野泥土气,反而更像是一个养尊处优的退休老干部。

坐在对面的村主任,还非常年轻,与我们常见的村干部形象并无二致。给人一种见过世面,言行举止中又脱不了某种习气的感觉。他眼神活泛,脑袋不时左右晃动,一直就没有坐正过,神态里颇有些不耐烦的意味。当然,他不会喜欢面对这样的官司。对他而言,那些地块归谁承包,与他何干?再者,土地易主时,他还不在村委会工作。这次成为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被推上法庭,不用说,他心中有一千个不乐意。

书记员打开直播,审判长敲击法槌,场内所有人正襟危坐,一场庭审便拉开了序幕。这是一个年轻而又不乏经验的法官,行事干脆利落,流程走得顺畅快速。在原告代理人陈述事实和理由时,我将事件的来龙去脉初步理了个头绪(当然,相关说辞也许有一定的主观和片面之处):

·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祖居河坑村下詹屋小组的村民,原告一家六口分得责任田5.86亩,这在瑞金市农粮局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中有明确记载;

·1993年,村小组调整土地面积,根据家庭人口的变化,原告一家共有4.5人参与分田,分得责任田4.635亩,并有四临界址详细表述;

·2000年,原告一家除原告母亲外,其余人将户口迁出河坑村,转为城镇户口,但他们依然在耕种土地,并缴纳各种税费、统筹款等;

·2008年,被告廖姓村民一家从壬田镇大川村迁至该村居住,向原告租种土地,其间被告未付任何租金,相关税费仍由原告缴纳。后廖姓村民被他人指责,便开始承担原告所需缴纳税费;

·2015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村小组将原告承包的土地分至被告廖姓村民名下所有。当年12月27日,瑞金市农粮局向被告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此时,原告一家已去往广东居住多年,帮忙带孙子,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易主一事毫不知情;

·2018年,原告知晓情况,向镇、村、组反映,要求归还土地,但被告河坑村委会认为原告户口已迁出,没有资格分得土地,原告不服,于是诉至法院。

如果将这一起土地事件与历史长河中发生在中国大地上的事件一一对应起来,我们会看到一条农村土地变革的清晰脉络和轨迹。

我清楚记得,念初中时反复背诵过的一道政治题,那是一个影响着中国农村土地未来走向的大事件:1978年11月的一天晚上,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小溪河镇小岗村十八位村民冒着坐牢的危险,在一份承包责任制的文书上按了鲜红的手印,立下包产到户“生死状”。由此,中国农村开始了由人民公社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性变革。同时,小岗村的名字在全国家喻户晓,一个由贫到富迅速蜕变的土地奇迹被广为传颂。

20世纪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广到全国大范围实施,瑞金正当其时。那正好契合了我的出生时间,但彼时并无记事。只隐约听得母亲念叨,她天天下地劳动,早出晚归,我被塞在一个稻草垫的箩筐里,由奶奶照管。种的是自己的地,收的是自己的粮,那些初尝甜头的村民,哪家不是这样起早贪黑、争分夺秒?

但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改革开放大潮涌动,农民除了从土地上获得收成,还拥有了来到城市发财致富的渠道。运气好的话,一个月的收入抵得过在土地里刨一年食。加上提留统筹等各种税费年年加码,农民对于土地的热情降了下来,他们更愿意外出打工以获取金钱。这时候,土地被大量闲置,从原来的香饽饽变成了烫手的山芋。

2000年前后,城市扩容,户籍农转非政策放开,转城镇户口变得容易,只需每个交一千多元钱即可。如同本案的原告一样,我的家人也经历了相同的身份转变。缘于农村税费的不堪重负,加之以父母二人之力种全家的责任田太过艰辛,哥哥从广东汇来一笔钱,由我前往派出所办理,将全家人的户口农转非,迁至镇居委会。同时,父母将承包的土地交还给村小组。从此,我们再没有被催缴土地税费之虞。应该说,全家人都大松了一口气。

一家五口人同时完成身份转变这件事,我们家可谓是下了大决心的。因为,那不是一笔小钱。当时,我在镇上教书,工资才三百多元一月。这就意味着,以当地普通工薪阶层三个月的工资,才能换得一个城镇户口指标。父亲原本是一个送公粮、交税费无比积极的人,多少年来,他最不愿意做的事,就是欠别人些什么。当他愿意花如此高昂的代价离开土地,可想而知,当时的农民耕种土地有多么不值当。

再后来,我们举家迁往县城生活,父亲把多年开挖出来的几亩自留地也送给了亲邻耕种,算是与勤耕苦种的生活彻底告别。我们全家人,谁也没有想过要守住那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更没想过多年以后,土地又重新变成人们争抢的香饽饽。

是的,谁也没预料到这一切竟来得那么快。2006年1月1日,中国废止《农业税条例》,开始全面免征农业税,我国沿袭两千年之久的传统税收就此终结。此后,政府又对农民以种地面积为参数进行补贴,农民不仅无须缴纳任何税费,还享受越来越多的资助政策。尤其是市区和城镇及附近范畴的村庄,正面临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的各种机遇,数额不菲的补偿款令人们眼睛发亮。一些曾经费尽心力办理农转非的人,又千方百计回到农村,以拥有一纸农村户口为荣。

在这个背景下理解这场官司,原告要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动机便不言自明了。

03

为了这次诉争,原告可谓是做足了准备,甚至有股子不打赢官司誓不罢休的劲头在。这从他反复上诉、更换律师,以及出示的证据之多样便可见一斑。

六张纸页泛黄的横格材料纸,上面沾满了不知是煤灰还是什么不明之物洇染的黑渍,幸而字迹还是清楚的。每页信纸上,以五条竖线段分隔,制作成一个简易的表格,分列着序号、姓名、人口、人均面积、总面积、备注等栏目和内容。这是《下詹屋生产小队1993年面积调整表》,原告的名字以及分得的田亩数与位址赫然在目。

我忽然有一种看黑白电影的感觉,时间重新在某一个横切面打开,消逝的光阴透过泛黄的脏兮兮的纸页复活。那属于原告以及整个下詹屋生产小队的农耕岁月,在这些田亩的记载中历历重现。据说,保留这份调整表的,是一位女生产队长,名叫廖美华。二十五年了,她早已不再担任生产队长,她也许经历过房屋的改建和搬迁,她一定也知道责任田有了一次次新的分配,而且还发了证,这些东西留着已经没有多大用处了,但她还是把当年的资料完好地保存着,直到今天在法庭得以重见天日。那时候,一个小小的生产队长,甚至不需要经过红头文件的任命,但她是如此敬业地履行着属于她的那份职责。今天,当我们见惯了敷衍塞责,见多了在其岗不谋其事的人,我们不禁要对一个乡村大地上最小的“芝麻官”肃然起敬了。

1995年,我的母亲也担任过麦菜岭岽背小组的生产队长。作为一个农民,那是她一生中唯一当过的一个“官”。应该说,这份职责彻底调动了她的潜能,也将一个高小毕业生的聪明能干充分发挥了出来。当年,她就带领着村民重新划分过责任田。先是开会决议,然后让各屋派出有威信的代表参与分田,又从小组里选出踏勘测量能手、打算盘能手帮忙。他们按着每户的家庭人口,多退少补,计算得清清楚楚,甚至精确到厘毫。并且好田坏田搭配恰当,整个村小组都心服口服。要知道,南方丘陵的田地,高低不平,形状各异,几乎没有一块地是规整的,光计算面积就是个大难题。加上水田、旱地、沼泽地收成差异极大,谁都不愿意多分到坏的,于是分田过程中往往又需把一丘田割成两丘或者三丘,以保证每家分得田地质量的均衡。

母亲当小组长,一当就是五年整。2000年,母亲已经有了大孙子,她提出辞职,村里却希望她再当一届。她说户口已迁出,村支部书记仍不信,去派出所查看核实后,才无奈另选生产队长。那时候,一个生产队长一年的工资是100元,还承担着催收税费的重任,如果收不上来,连这点工资也要被扣除。但母亲的履职表现,显然获得了村委会和村民们的认可。直到今天,我们家从农村搬到市区居住,又多次乔迁新居,她的箱底里,还保留着当年的资料。她,以及下詹屋小组的廖美华,只是那个年代无数生产队长中微不足道的一个,但他们却共同构建了农村土地管理最底层的秩序。

在下詹屋小组的登记表里,我看见了一个个无比亲切的地名,草坪段、野沙公、柴山岭、下坝段、鸡口……这样的地名,像野地里结的草籽一样咕噜噜就可以滚出一个,有着原始、野生,甚至蛮荒的力量。它们遍地生长,它们不来自于文化,只来自于结实的土地,来自于人们对那片土地最直观的印象。比如鸡口,必定是村庄前后,鸡鸭能在地里轻易啄抢粮食的地块了。就像我的故乡,那些田地的名字无一例外紧接着地气:沙公下、荒坪、铜锣湖、半岗子湾……

我相信,一个人耕种了多年的土地,无论他离开多少年,闭着眼睛都能想象出地块的形状、庄稼的样子,以及通往那些田地的蜿蜒小路。正如本案的原告,十多年的城市生活,并没有使他忘记每一丘田每一分地,包括四临的界址。

另一份来自于村小组的证据,是几位村民联名书写的证明:

“廖某良是土生土长的下詹屋的村民,从1983年直至发承包证前都是廖某良在经营耕地,他所有表示的地段、界址,是真实的,无虚假。”

证明下方,是四位证明人的签字,个人身份证号,以及他们按下的鲜红手印。我猜想,原告完成这份证明,应该花费了一些心思。从身份证号可知,这些能够作证的知情人,年纪都已经不轻了。十多年过去,沧海桑田,离开村庄的、去世的不在少数,要一个一个将彼时参与分田者找到,并说服他们作证,殊为不易。

但是今天,即便他对曾经拥有过的土地如数家珍,即使他拿到了自认为非常有力的证明,他还是遭遇了新的问题。首先是登记表的问题,没有加盖公章,作为证据并不严谨。其次是他的名字,户口本里无论现用名还是曾用名,都与登记表册里的不完全一致,廖某良是他的现用名,廖某新是他的曾用名,但是登记表里写的却是廖某昇。“新”和“昇”,以方言来念,也许读音一样,但严格地说,他们的确不是同一个字。若要证明两个名字系同一人,他还有好多程序要走。

是啊,正如原告律师所说,在农村,尤其是在那个年代,这样随手写同音字,不盖章等等不严谨的情况比比皆是,实为人之常情。就像我们小时候上学,一个名叫“小某”的孩子,可以随意写成“晓某”或“筱某”,只要别人知道是这个人就行。但是在法庭上,尤其是在今天这个制伪技术空前高明的时代,每一个证据链都要求精准无误。法和情,原本就不是同一个概念。

04

证据质证阶段,作为被告的村委会主任并无多余的异议,毕竟,他不具备法律的专业知识,无法细致入微地从蛛丝马迹中寻找对方的纰漏。他只是迫不及待地想问原告一个问题,因为,他看到原告的起诉状中有这么一段话:

“在原告不知情,未征得原告同意,且未召开村民委员会议及征得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作为被告廖某润亲房的小组长廖某东私自将原告承包的土地3.79亩给被告廖某润名下所有。目前,该3.79亩土地一直由被告侵占,不愿归还原告。原告知晓该情况后,多次向镇、村、组反映要求归还,但被告河坑村认为原告户口迁出沙洲坝,没有资格分得土地。上述两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故诉至法院。”

等到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同意村委会主任提问时,他立即质问原告:“你说你多次向镇、村、组反映,你什么时候找过我们?”原告回答称当然找过。村主任又质问:“你说我们没有召开村民委员会议,你又不在现场,怎么知道没开?”原告则坚称会议就是没开,所以不符合法定程序。两人一言不合,当即剑拔弩张。村主任开始表示愤慨:“再说田是你们小组分的,村里又没参与,和我们有什么关系,要告你告小组去呀。”原告嗓门越来越大:“那些田本来就是我的,凭什么分给别人?就是因为你们没有尽到管理职责。”随着原告嗓门越来越大,浓浓的火药味在法庭里弥漫。村主任一时气急,嘭的一声对着原告猛拍桌子:“你凭什么吼我?”原告见状,也不示弱,大巴掌对着桌子猛击过去。巨大的响动,脸红脖子粗对峙的双方,使庭审现场几乎成了两只斗鸡的战场,场面一时失控。

而此时,庭审正在直播,进入外网。也即所有想看直播的人,都可以打开网站,看到这一场面。审判长立刻重重地敲击法槌,大声喝止,并提醒他们正在直播,双方这才渐渐收敛了声气。原告被身边的律师按住,村主任仍不服气,头向一面歪着,不愿直视原告,并小声嚷嚷:“你要告随你告,我们村委会也很烦,谁输谁赢,关我什么事,你对我发什么气?”

是的,在1998之前,这位村主任还未进入村委会工作。此前的事情,他都承认不知道。但是他知道,1998年以后,土地还有过多次调整,光是发证,就至少发了四次。事实上,原告所拥有其母的半个人的田亩,也发有证书,只是因原告不在家,又联系不上,一直保留在村小组长的手上。直到今年,原告才因为诉讼事宜找到小组长,拿走了那本大红本本。显然,这些年原告几乎从未回到过位于那个生产队的老家,也并未关心过土地的问题,对于一次次的变更完全不知情。所以他才会一再强调,自1993年土地调整登记在册之后,生产队并未再进行过调整。

后来,在母亲的陈述里,我了解到了当年调整土地的一些实情。她说:“生产队大约每五六年重新分一次责任田,那年我不当小组长后,你二伯接任,由他主持了一次分田,后面的事我就不太清楚了。”是的,在一座村庄里,每年都有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家庭人口时有变化,重新分配,也不失为一种公平合理的举措。

在村委会后来提交的书面答辩状里,我看到了事件背面的另一种陈述:

“2000年,原告廖某良以户口已迁出河坑村为由拒不缴纳农业税等相关税费,经反复催缴后仍拒不缴纳,并要求发包方收回承包土地。原告廖某良在被告河坑村委会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土地后,被告河坑村委会按照规定将原告廖某良母亲(当时已无劳动力)名下耕地分出0.5亩土地由原告廖某良耕种,被告河坑村委会委托小组长廖某东分别于2002年8月8日和2003年8月10日向原告廖某良送达《瑞金市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原告廖某良均拒不签收并拒绝缴纳相应税费。原告廖某良作为承包方以自己拒不缴纳农业税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合同义务,发包人依法可以解除双方之间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收回承包土地;同时,原告廖某良在收到《瑞金市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后,根据要求缴纳的农业税金额及通知书填写农业税计税面积0.5亩,就能够明确知道原承包土地合同已经解除,原承包土地已收回。”

如果村委会的这份答辩意见成立,那么可以推知,让原告当年放弃土地的,必然是一年比一年增加的农业税。据我父母回忆,1981年土地包产到户,起初农民只需要向公社缴纳数量不多的公粮,后来就慢慢有了提留统筹等各种税费。先是每人每年一块多钱,然后是十多块,再后来是几十块,到1999年,已经上升到每人每年一百七十余元。

按照这个上缴税额,我们粗略地算了一笔账。以我们家所在的岽背小组为例,村民们每人能分得四分多一点的农田,水稻一年可栽早晚稻两季,刨去不能种植水稻的旱地,还有产量极低的冬水田,一个人的田亩全年平均收谷不足四担,当时的干稻谷价格大约四十元一担。如此一来,即使这个人全年不吃一两谷,全部拿去卖,也最多只能卖得一百六十元左右。再算上农药、化肥等支出,种田已经成为一种巨亏的营生。

听母亲说,村里有些懒惰的,地种得不好的,几乎年年粮食歉收。还有没文化的,不会计算施放化肥和喷洒农药的分量,往往将水稻烧坏,钱浪费了,收成也极低。我们家算比较会计算的,至少粮食够吃。但是我的大伯一家,还有其他的好几家,每年都不够吃,经常问别人借粮。对于人口多的家庭,上缴的钱款相当于一笔巨款。这些钱的来源,多半是家里喂养生猪,或卖些家禽所得,千攒万攒,一朝归零。而菜蔬、红薯和花生等农作物根本卖不出几个钱。实在拿不出钱的,就得卖些粮才交得上。那些卖了粮的家庭,等到不够吃了,又得借,形成年年歉年年借的不良循环。

于是,有经济能力的家庭,都千方百计逃离了土地。比如今天的原告廖某良,比如我父母一家。他们离开了土地,也作别了高额的农业税费,过上了相对清闲的生活。只是这样的家庭,在农村实在是凤毛麟角。如果不是我哥哥在广东打着一份收入不错的工,如果全家仍然靠父母在田地里拼尽全力刨收成,他们根本抓不住这样的机会。那时候,我们全家对政府是很感激的,出台了购买户口的政策。否则,除了像我一样通过考学改变命运,没有人能摆脱作为农民的永久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