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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批评阐释的有效性及其限度——从一个文学批评阐释之例说起

来源:《文艺争鸣》 | 赖大仁  2017年12月27日15:52

张江先生《开放与封闭——阐释的边界讨论之一》一文,通过对意大利理论家和小说家安贝托.艾柯两部著作的细读分析,提出了一个文学阐释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即文本的开放性与阐释的限度问题来加以质疑和探讨,阐发了十分深刻的理论见解。作者认为,在文学阐释中,打破文本的封闭性走向开放性无疑是有道理的,这样就为文本的开放性读解阐释打开了通道;但问题是,不能由此而走向另一个极端,否定文本的自在性及其所蕴含的有限的确定意义。确定的意义不能代替开放的理解,理解的开放不能超越合理的规约。应当在确定与非确定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将阐释展开于两者相互冲突的张力之间。这些独到见解都是极富启示意义的。在笔者看来,对于应当如何进行文学批评阐释的问题,也许还可以换一个角度来探讨,这就是在文学批评阐释活动中,究竟应当以什么作为依据和限度?这种批评阐释活动究竟从哪里来,又要到哪里去?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追问和探讨的问题。

我们这里也从一个文学批评阐释的例子说起。美国霍普金斯大学的斯坦利.费什(又译斯坦利.菲什)教授是著名的读者反应批评代表人物,他的理论观点与安贝托.艾柯的看法相通,在强调文学阐释的开放性方面甚至走得更远。他极力反对阅读理解的客观主义倾向,也不承认作品文本的客观性,认为作品的客观性只是一种假像,而且是一种危险的假像。因为它容易导致一种误解,即把作品当作一个某种既定价值和意义的贮存库,人们的阅读阐释行为,似乎就是从这个贮存库中把某种价值和意义提取出来,这显然是一种错误观念。针对这种客观阐释论,他明确提出“文学在读者”“意义即事件”的观点,认为在阅读阐释活动中,作品本身“是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读者和阐释者“你在做什么”。比如说你正在进行阅读,这个阅读行为本身就是一个“事件”,而所谓文学的“意义”就生成于这个事件之中。换句话说,所谓文学及其意义,并不取决于作品文本当中有什么或者是什么,而是取决于读者即时的阅读反应,也就是取决于事先不可预知的阅读效果。他相信这种把焦点放在阅读效果上的批评方法是一种更为行之有效的方法。不仅如此,他还将其作为一种教学方法运用于教学活动中,有意识地进行这样一种阅读反应的文学批评实验。

在《看到一首诗时,怎样确认它是诗》这篇著名的文章中,费什饶有兴味地详细叙述了他进行这种文学批评实验教学的一个例子。这个实验过程大致是这样的:当时他同时承担了两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同一天上午在同一教室上课,前两个小时给前一组学生讲课,主要讲文体学和语言学方面的内容;下课后另一组学生进入教室,这些学生主要是研修文学的,重点是如何进行诗歌阐释。当时,给第一组学生上课时写在黑板上的作业仍未擦去,上面是随意写下的几位语言学家的名字:

Jacobs-Rosenbaum

Levin

Thorne

Hayes

Ohman(?)

此时他突然想到,如何使两个班学生在所学内容上找到一个契合点,于是就在这一组人名的周围划上了一个方框,在框线上方注明“第43页”,然后告诉这些学生,黑板上看到的是从某本书上摘抄下来的一首宗教诗歌,这种类型的诗歌正是你们近期一直在学习的,现在要求你们对这首诗歌进行解释。很快学生们便开始作答,纷纷发表见解,从诗歌语言的能指与所指、诗歌的隐喻象征手法和结构模式、诗中表现的宗教精神与深厚意蕴等各个方面,对这首诗做出了应有尽有的各种解释。

从这样一个随意设置的读解阐释之例中,费什先生在惊异于学生所表现出来的非凡阐释能力的同时,也得出了他惊人的结论性看法。他认为,通常读者和文学批评家对于一首诗的识别行为,是由文本语言所表现的能够观察到的显著特点,以及它是否符合诗歌的基本特征来识别和判断的。而在这个例子中,这些学生并没有遵循这一模式,而是一开始便是识别行为,他们事先就知道他们所面对的是一首诗,接着才去注意这首诗到底具有哪些显著特点。因此,“作为一种技巧,解释并不是要逐字逐句去分析释义,相反,解释作为一种艺术意味着重新去构建意义。解释者并不将诗歌视为代码,并将其破译,解释者制造了诗歌本身。”由此他得出结论:“所有的客体是制作的,而不是被发现的,它们是我们所实施的解释策略(interpretive stratehies)的制成品。”

如果联系上述读解阐释之例,把费什先生关于诗歌识别与解释的理论观念做一个简要概括,大概有这样几个要点:第一,阅读阐释的前提,是首先把文本对象认定为这是一首诗,然后就可以按照读解诗的那些方法和套路进行分析阐释。对于那个文本客体而言,它本身是不是诗并不重要,它里面有什么意义内涵也不重要,重要的是事先认定它是诗,并当作诗来阅读理解,就一定能够“读出”各种应有尽有的意义内涵,这正是读者反应批评的神奇魅力所在。第二,能够进行这样阅读理解的前提,应当是“有知识的读者”,甚至要求是具有某种专业化知识并且训练有素的读者。“我们的读者的意识或者说知觉是由一套习惯性的观念(notion)所构建的,这些观念一旦发生作用,便会反过来构建一个合于习惯的,在习惯的意义上可被理解的客体。”课堂上的那些学生,都是一些专攻文学特别是宗教诗歌的专业读者,他们已经学会了如何识别基督象征,以及如何按照这种象征模式来读解阐释诗歌,所以,在那样一种随机设置的临场实验中,能够达到令老师十分满意的阐释效果,也就毫不奇怪了。第三,在阅读解释活动中,意义并不只是与文本和读者特性相关,“解释团体”要在其中起到更为重要的制约作用。他说:“我曾提出一种观点,认为意义(meanings)既不是确定的(fixed)以及稳定的(stable)文本的特征,也不是不受约束的或者说独立的读者所具备的属性,而是解释团体(interpretive communities)所共有的特性。解释团体既决定一个读者(阅读)活动的形态,也制约了这些活动所制造的文本。”这也许可以理解为,阅读解释并不只是读者单个人的随机读解行为,而是要受到群体性的观念模式和思维惯性的影响制约作用。从上述这个例子来看,可以想见当时课堂上这一组学生所构成的解释团体,以及这种场域氛围所形成的影响,它所导引的读解阐释方向及其效果不言而喻。

应当说,上述这个读解阐释之例,与费什先生的读者反应批评的理论观念之间,的确是可以相互阐释和彼此证明的,它们具有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自洽性。而且,这种理论观念及其批评实践,也的确得到了一些评论界同行的认可和追捧,类似例子在其他地方也随时可见。比如,那个著名的“便条诗”例子:“我吃了/ 放在/ 冰霜里的/ 梅子/ 它们/ 大概是你/ 留着/ 早餐吃的/ 请原谅/ 它们太可口了/ 那么甜/ 又那么凉”。它本来只是一张普通的留言便条,然而只要把它分行排列,并宣称它是一首诗,于是就可以对它任意读解阐释出各种各样的“诗意”。还有那个“车祸诗”的例子:“昨天,在七号国道上/ 一辆轿车/ 以每小时一百公里的速度冲向 /一棵梧桐树 /车上的四位乘客 /全部丧生”。如果这行文字印在报纸上,那就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交通事故报道,而当有人把它分行排列,并宣称它是一首诗,于是就有人对它进行令人惊异的诗意解读和阐释。只不过比较而言,费什先生那个把一组人名当作宗教诗让学生解读阐释的实验,显得更为极端和离奇而已。

如果把上述例子视为一种日常生活中的智力游戏,当然也可以博得人们开心一笑,然后一笑了之。然而,真要把它作为一件正经事情来看待,并且还要以此为依据,堂而皇之地建构一套文学批评理论来加以推崇,那就真是值得我们从学理逻辑上仔细考量了,因为这关涉到文学批评阐释的有效性及其限度的根本问题。

为了便于提出和论证问题,我们不妨对上述读解阐释之例做几个假设和追问。第一,如果费什教授当时在课堂上如实告诉这些学生,写在黑板上的只是一组人名,并不是什么诗歌,那么,这些学生还会把它当作一首诗歌来读解阐释吗?第二,即使蒙着学生对他们提示这是一首诗,但并不特别强调这是一首宗教诗,那么,学生们还会极力往宗教精神的象征隐喻方面去读解阐释吗?第三,假如当时在场的是一组普通读者,而不是一些接受了费什教授专门训练的学生,那么,即使告诉他们这是一首诗,而且是一首宗教象征诗,他们还能够读解阐释出这么多几乎是无中生有的意义吗?无需多言答案可想而知。同样的道理,对于“便条诗”和“车祸诗”之类的例子,大概也可以做出这样的推测分析:如果不是那些专门的理论家和批评家,为着某种特殊目的而刻意对其进行“诗意”解读,对于绝大多数普通读者而言,应该都会按照正常的思维逻辑进行阅读理解,难以读出比留言便条和车祸报道更多和更深的“诗意”。

由上述分析我们也许可以形成几点基本看法。其一,如果完全不顾文本对象的特性,把随便什么东西都随意称之为诗歌或文学,这种玩笑游戏的态度,本身就是对诗歌(文学)的亵渎,恰恰容易导致对文学性及其意义的消解。其二,像上述一些文学批评阐释之例,无论是蒙着学生让他们把一组人名当作诗歌来读解阐释,还是评论家非要把留言便条和车祸报道之类当作诗歌来评论阐释,怎么说都不是一种严肃和负责任的批评阐释活动,在相当程度上会造成文学批评的误导。从批评伦理的意义上来说,这是对读者的不尊重,甚至可说是一种愚弄,怎么说都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其三,上述文学批评阐释之例,完全是一种预设了前提即主观预设在先的强制阐释行为,也是一种特别专业化的读解阐释活动,充其量只是小范围内的批评阐释实验,显然并不具有普遍性意义。要以这种极个别的专业化批评阐释实验为基础,来建立某种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文学批评理论,也显然是并不可靠也不科学的。

如果我们要从文学批评阐释活动的普遍规律着眼来提出问题,那么,就有必要考虑文学批评阐释的有效性及其限度的问题。联系上述文学批评阐释之例,也许有以下几个具体问题值得提出来加以探讨。

第一,在文学批评阐释活动中,完全否定文本对象的客观性是合理的吗?我们知道,从解构批评到读者反应批评的兴起,所针对的是此前文本中心论的文学批评观念与方法。那种文学批评观念显示出某种极端化的“客观主义”倾向,把作品文本看成是一个封闭的完满自足的客体,当作一个装满了现成的价值和意义的贮存库,而人们的阅读与批评阐释活动,无非就是从这个贮存库中把某种价值和意义提取出来而已。针对这样一种极端化的“客观主义”倾向进行质疑和反叛,无疑是必要的,也是具有合理性的。但问题在于,对于极端化的“客观主义”倾向的反叛,是不是就要完全否定文本对象的客观性?就要完全无视一个文本的文学性及其意蕴内涵?无论从什么意义上来说,随意写下的一组人名怎么就能说成是一首诗?根本就不是艺术创造的人名排列怎么就会有文学性?谁都知道这个人名排列并不构成一个有机文本,更不具有任何文学意义上的价值内涵可言,却又凭什么能够读解阐释出这么多毫无由来也毫无依据的所谓价值意义?归结到根本上来说,失去了文本对象的客观性,完全没有艺术创造和文本意蕴特性的依据,这种天马行空、无中生有的文学批评还有什么合理性和科学性可言?除了把它作为一种文字游戏或愚人节目可以逗人取乐,还能有什么真正的文学批评阐释的意义?

第二,在文学批评阐释活动中,完全无视文本对象的特点和内涵,只凭主观预设进行任意性的强制阐释,这是合法有效的吗?如前所述,在费什先生的批评阐释理论以及那个一组人名的批评阐释之例中,第一个最重要的前提,就是不管文本对象本身是什么,要首先相信并把它认定为一首诗,这样就可以按照通常读解诗的那些套路进行分析阐释。这就有点像那个“指鹿为马”的故事,对于任何一种动物,你不要管它是不是马,只要你认定它是马,那么它就是马;然后按照马的特性进行识别和解释,其最终结果,不是马的东西也就变成了马。如果说文本中心论的文学批评是一种极端化的“客观主义”,那么,这种只凭主观预设进行任意性强制阐释的文学批评,就是极端化的“主观主义”。这种主观预设在先的批评阐释,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又到底在哪里呢?

第三,在文学批评阐释活动中,文学批评阐释的开放性及其限度究竟何在?毫无疑问,文学批评阐释活动不可能是自我封闭的,像文本中心论的文学批评那样,试图把文学阐释完全封闭在文本结构之内,追求纯客观的分析解释,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或者也可以说是自欺欺人的,因为你难以避免主观因素的介入,并且也难以证明你所分析阐释出来的完全是纯客观的东西。因此,作为文学批评阐释活动,具有相当程度的开放性本来就是应有之义。从文本特性方面而言,即便是一个语词概念,也有其基本的内涵和外延,对它的理解和解释不可能没有限度。一个语词概念的内涵决定了它的基本意义,在此基本义的前提下才能按照外延指向去理解它的引申义、隐喻义、象征义等等,而且这些外延性的意涵与其本义之间也必定是彼此相关联的。一个文学文本显然比一个语词概念复杂得多,但从理解和解释的意义而言,其基本道理无疑是相通的。或许可以这样说,基于文学作品语言形象体系的基本内容而进行的内涵(本义)阐释,应当构成文学批评阐释的基本规定性,这是作为批评阐释活动的“内涵性限度”,也可说是一种“底线性限度”,如果没有这种起码的限度,那就不可能有批评阐释的合法有效性。而基于作品文本的隐喻象征等而进行的外延性意义阐释,则构成批评阐释活动的开放性,这种批评阐释的开放性也理应有一定的限度,这就是以呼应和关联作品的内涵(本义)为限度,这或可称之为“外延性限度”。这种文学作品的内涵性阐释与外延性阐释,不应当是南辕北辙的悖谬式关系,而理应是彼此既存在相互冲突同时又相互吸引的“张力”关系。如果打个比方,文学批评阐释活动就像卫星环绕地球旋转一样,无论它怎样远离地球,也无论它在绕行中有多少近地点与远地点的不断变化,它都是从地球出发的,而且也总是环绕地球运行的,一旦失去了地球这个目标,那么它就将不知所归,同时也失去了它本身存在的意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