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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平拗救中的弱救、虚救现象及复式拗救的律理诠释

来源:中国作家网 | 任晓敏  2017年12月11日12:23

孤平拗救以及与之相关的复式拗救应该是人们最熟悉的律绝拗救现象了。

笔者曾在《律绝拗救:然及所以然》等多篇文章中,就这两种拗救现象的“然及所以然”作了论述。然而,随后的研究表明,这些论述、特别是其中有关复式拗救的论述尚不够深入和透彻。所幸弱拗施救概念及规则的提出[4]使得笔者对相关律理产生了新的顿悟,上述问题终得解决,遂成本文,以作补述。

一、孤平拗救概要

如所周知,孤平现象出现在平韵五言律绝的“平平仄仄平”句式中或平韵七言律绝“昃仄平平仄仄平”句式的后五字中(“昃”字表示当仄可平),而此七言句式后五字的平仄结构恰好与该五言句式相同,也是“平平仄仄平”[5,6]。故而,了解和分析孤平拗救现象,只须以平韵五言律绝为例即可,或者说只须考究“平平仄仄平”句式即可。为了表述方便并对诸字位的组句功用有所提示,在下文中,五言律绝句式中的五个字位将依次被称作引位、起位、转位、承位和落位,特此预作说明。

“平平仄仄平”句式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引位和起位均为平声,是谓“连平”。出于音律美学方面的讲究,这种连平结构是不允许被无条件地打破的(参见笔者提出的“韵句连平律”[1]);倘被打破,必须予以补救。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该句式为韵句,依据韵句从严的原理,在恰好处于句子节奏点上的起位、承位和落位三个字位中,不仅起位和落位的平仄属性是不允许改变的(韵句、非韵句皆如此),而且承位的平仄属性也是不允许改变的(仅韵句如此),因而它们都不涉拗救(参见笔者提出的“平仄刚度律”[2])。故而,在该句式的所有五个字位中,可涉拗救、或者说允许有条件地改变自身平仄属性的字位就只有引位和转位了;而在该句式中由头两个字位构成的连平结构中,可涉拗救的字位就更少了——只有引位一个字位。显然,后一结论意味着引位的拗变成为唯一有可能打破连平的拗变——当此拗变发生时,整句平仄结构将从“平平仄仄平”变为“仄平仄仄平”,在右方遭两个仄声字位阻隔的原有连平结构的两个字位中,引位由平变仄而“失平”,唯余起位孤零零地固守平声,此孤平之谓也。

孤平,乃律绝之大忌也,故孤平须救;同时,藉由简单的逻辑推断即知,唯有补齐连平,孤平方可得救,而唯一能够补齐连平的字位是同句中与孤平起位相邻的转位——该字位由仄变平即可与起位一起重构连平结构。极为巧合的是,转位是该句式后三字中唯一可涉拗救的字位,而且转位拗变又恰好与引位拗变反相(引位由平变仄,转位由仄变平),因而符合拗救的基本规则(参见笔者提出的“拗救反相律”[1])。因此,以转位为救点对引位之拗施救,顺理成章,堪称天作之美!拗救完成后,该句式的平仄结构即从“仄平仄仄平”变为“仄平平仄平”。综上所述,孤平拗救就是在“平平仄仄平”句式因引位出拗、连平破损而陷起位于孤平的情况下,通过转位拗变补齐连平(即由拗变后的转位与保持原有平仄属性的起位重构连平)而施行补救的一种特殊拗救现象。从形式上看,孤平拗救似乎是直接针对引位拗变的拗救;但从本质上看不是这样,孤平拗救真正直接针对的是起位孤平。也就是说,孤平拗救是通过对引位拗变形式上的施救来完成对起位孤平实质上的施救的。至此,孤平拗救之义、之理明矣。

杜甫的《复愁十二首》其三即包含了孤平拗救,可作例证。诗云:

“万国尚防寇,故园今若何?

昔归相识少,早已战场多。”

其第二句合乎基本格律的平仄结构应为“平平仄仄平”,然而由于其引位用了仄声字“故”而生拗变,原有的连平结构即被打破,假设其后三个字位仍保持“仄仄平”的结构,“园”字即陷孤平。为救此孤平,该句中本该用仄声字的转位出拗,改用了平声字“今”,于是起位和转位两个相邻字位的平仄结构变成“平平”,亦即由“园今”二字组成了新的连平结构,遂使孤平得救。

下面,转而介绍复式拗救。

二、复式拗救概要

前人著述中所述及的复式拗救,从总体特征上看,只有一种情形,且与孤平拗救密切相关[5,6]。事实上,它是由孤平拗救关系和相关的另一种拗救关系复构而成的。有鉴于此,为明确及简化表述起见,不妨称之为孤平复式拗救。不过,从细节上看,孤平复式拗救又可细分为三种具体形式,下文中将会一一介绍这些形式。

在具体介绍这些形式之前,有必要指出,它们的共性特征是“一拗两救”或“两拗一救”,亦即同一个拗点由两个救点相救,或两个拗点被同一个拗点相救。按照“失而偿之”、“失平补平,失仄补仄”的拗救原则,似应以“一拗一救”为宜。“一拗两救”有施救过度之嫌,而“两拗一救”则有救力不达之嫌。因此,“一拗两救”或“两拗一救”的合理性是令人费解的,而且在笔者已经发表的相关论述中,这个问题实际上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不过,值得高兴的是,这个问题将在下文中得到解决。在此,且容我们约定,在揭开谜底之前,不妨先假设其合理性是可接受的。

下面,即来作具体介绍。

由于孤平复式拗救涉及异句相救,我们需要先将研究对象拓展为包含“平平仄仄平”句式的联句句式,即“昃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其中,“昃仄平平仄”叫做出句句式,“平平仄仄平”叫做对句句式。该联句句式在引入孤平拗救后即变为“昃仄平平仄,仄平平仄平”。

为突出复式拗救中与孤平拗救关系并存的另外一种拗救关系,我们不妨再作一个约定,即暂停与对句引位拗变相关的讨论,亦即暂停有关对句转位与对句引位之间的孤平拗救关系的讨论。于是,我们需要讨论的问题就简化为:在不涉对句引位拗变的前提下,如何对该联对句转位拗变施救?

显然,由于对句的起位、承位和落位都不允许发生拗变,从对句本身已不可能找到所需的救点,故而所需救点只能到出句中去寻找。根据拗救反相律可知,有可能成为所需救点的字位必须是平声字位。出句中完全符合这一要求的字位有两个,即平声转位和平声承位。其中,平声转位特殊一些,沿用前人著述中的名称,乃为半拗,意即可参与拗救,也可不参与拗救。当它不参与拗救时,它可以 “若无其拗”地单独存在而不违背格律。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前人的著述中,该字位之拗作为半拗似乎是无条件的[5,6]。这一点,笔者不能苟同。笔者的研究工作表明,该字位之拗作为半拗应该是有条件的(参见笔者提出的“仄忌长同律”等定律及规则[3])。若出句中出拗的转位和承位不与出句仄声落位构成同声三仄尾,也不与出句中的仄声起位和昃声(可能为仄声)引位构成同声四仄首(自然更不会构成同声五仄句),且整句不构成颤式五仄句(其特征是只出现两种仄声声调且这两种声调一字一换[3]),则出句转位之拗确系半拗;若不符合这些条件,则出句转位之拗或者将被禁拗(对应于出现同声五仄句或颤式五仄句的情形),或者将回归全拗(即正常的、只能存在于拗救关系之中的拗变)。这一认识对于厘清诗界有关三仄尾忌避等存在广泛争议的问题非常重要。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出句中平仄属性为“昃”的引位无法充当所需的救点。这是因为,第一,“昃”者,当仄可平也,其原始的、占主导地位的属性为仄,而非平,故无法充当救点;第二,即使按照通常较为粗放的理解,认为其平仄是可以随意配置的,它仍然无法充当救点——道理很简单:平仄既已随意,便无拗变可言;无拗变,则既无须被救,亦无从施救。据此,我们只须关注出句中的转位和承位即可。

假定出句转位之拗不属禁拗情形,无论它是半拗、还是全拗,我们均可选择出句转位作为救点,即令该字位平仄属性由平变仄,从而得到孤平复式拗救的第一种形式,相应的联句句式为:

“昃仄仄平仄,仄平平仄平”。

假定我们选择出句承位作为救点,即令该字位平仄属性由平变仄,我们即可得到孤平复式拗救的第二种形式,相应的联句句式为:

“昃仄平仄仄,仄平平仄平”。

解说至此,我们就可以解除“暂停与对句引位拗变相关的讨论”这一约定了。此约定一经解除,复式拗救随即现形——对句转位既和对句引位构成孤平拗救关系,又和出句转位或承位构成另一拗救关系。我们既可以认为该复式拗救关系是对句转位同时被分别处于对句和出句中的两个不同的字位所救,也可以认为是对句转位同时对分别处于对句和出句中的两个不同的字位施行了拗救(参见笔者提出的“拗救可逆律”[1.2])。

杜甫《复愁十二首》其三的首联

“万国尚防寇,故园今若何?”

即包含了上述第一种形式的孤平复式拗救,其第一联的出句在本该用平声的转位上用了一个仄声字,即“尚”字。此时,由于出句中“尚防寇”三字并非三仄尾,“万国尚防”四字也非四仄首,整个出句自然也不是五仄句,当然就更不是同声或颤式五仄句,故而“尚”字之拗属半拗,合乎拗救要求。在该联句中,“今”字之拗既可以被诠释为同时被“故”、“尚”二字之拗所救,也可以被诠释为同时救了“故”、“尚”二字之拗。

此外,孤平复式拗救还可以有第三种形式,即出句转位和出句承位同时出拗(可简称出句“转承并拗”),相应的、拗救完成后的联句句式为:

“昃仄仄仄仄,仄平平仄平”。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这一形式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存在。它能够存在的前提是出句转位之拗恰为半拗。在这一前提下,出句承位之拗系以其全拗“身份”施救于对句转位之拗,从而完成其作为救点的使命;而出句转位之拗则因其半拗“身份”而可以“若无其拗”地“逍遥”于拗救之外,从而避免发生对于对句转位不可容忍的过度施救——前已述及,复式拗救本身就已经是“一拗两救”或“两拗一救”了,如果此处的转位之拗不为半拗,而是作为全拗与承位之拗一起对于对句转位之拗作双重施救,再加上已经存在的孤平拗救,就等于是三重施救了。因此,且不说转位之拗为禁拗,即使它只是回归全拗,上述这种孤平复式拗救形式就一定是不允许存在的;如果非要将其纳入该复式拗救关系之中,则可认为它不过是该复式拗救事件中的一个“名义参与者”而已。笔者以为此解甚妥。

我们可以对杜甫《复愁十二首》其三的首联略作改动而从中体会上述这种“转承并拗”的孤平复式拗救形式。譬如,我们可以将其出句中的“防”字(平声)改为“剿”字(仄声),于是该联句变为

“万国尚剿寇,故园今若何?”

此时,出句转位“尚”字与承位“剿”字同时出拗(由平变仄)。不过,由于出句中“尚剿寇”三字的声调分别为去、上、去,系异声三仄尾,“万国尚剿”四字的声调则分别为去、入、去、上,系异声四仄首,整个出句既不属同声五仄句,其声调结构“去、入、去、上、去”又非颤式,故“尚”字之拗为可“逍遥”于拗救之外的半拗,对于对句转位的施救之责则由出句承位独自承担。显然,这种“转承并拗”的第三种孤平复式拗救形式从本质上讲与“承位独拗”的第二种孤平复式拗救形式无异。

我们还可以对杜甫《复愁十二首》其三的首联再作改动而从中体会上述这种“转承并拗”的孤平复式拗救形式不能存在的情形。譬如,我们可以将其出句中的承字位改为“御”字(仍系仄声,但为去声,而不再是像“剿”字那样的上声),于是该联句变为

“万国尚御寇,故园今若何?”

此时,虽然出句中“万国尚御”四字的声调则分别为去、入、去、去,系异声四仄首,且整个出句既不属同声五仄句,其声调结构“去、入、去、去、去”亦非颤式,但“尚御寇”三字的声调均为去声,系同声三仄尾,故而“尚”字之拗回归全拗,也就是说,“尚”、“御”二字之拗均为全拗。故而,为避免对于对句转位“今”字过度施救,“尚”、“御”二字之拗必有一个是多余的,亦即必有一个须处于拗救关系之外,这样一种包含“全拗无救”问题的拗救关系自然是不能存在的。

本小节开始时即提到了“一拗两救”或“两拗一救”的合理性问题。尽管在上文中我们暂时避开这个问题,但这终究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不过,在我们着手解决这个问题时,有一个必须注意到的事实是,“孤平复式拗救合乎格律”这一点在诗界是有定论的,且千百年来包含孤平复式拗救的上佳诗作不计其数。因此,我们的任务似乎不应该是质疑其合理性,而是要寻找能够强有力地支持其合理性的论据——也许该论据“隐藏”得很深,但相信它一定是存在的。前已述及,此前笔者未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实为憾事,故而笔者写作本文的最大心愿就是弥补这一遗憾。

三、弱救虚救律及孤平拗救关系的特殊性

平韵五言律绝句式共有四种,上面提到了两种,即“昃仄平平仄”和“平平仄仄平”。另外两种则是“苹平平仄仄”(“苹”字表示“当平可仄”)和“昃仄仄平平”。

可以看出,在上述四种句式中,唯有“平平仄仄平”句式的引位平仄属性是固定的,限取平声;而其它三种句式的引位平仄属性则未作硬性限定,均属可平可仄,或“当仄可平”,或“当平可仄”(参见笔者提出的“平仄刚度律”)。为表述方便,不妨将这三例可平可仄的引位合称为“活引位”,而将这三个引位可平可仄的句式合称为“活引句”。至于“平平仄仄平”句式中引位必须是平声的原因,前面已经提及,那是因为该句式的头两个字位应保持连平结构,以避起位孤平。换言之,如果不顾及“连平”这一特殊要求,该句式的引位也应该是可平可仄的,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当平可仄的,自然也应可用“苹”字来标示。

上一小节中曾经指出,对于平仄属性为“昃”的字位,尽管按照通常较为粗放的理解,其平仄是可以随意配置的,因而似乎无拗变可言,但毕竟其原始的、占主导地位的属性为仄,故而从严格意义上讲,该字位由仄变平当作拗变论;同理,对于平仄属性为“苹”的字位,尽管按照通常较为粗放的理解,其平仄也是可以随意配置的,因而似乎也无拗变可言,但毕竟其原始的、占主导地位的属性为平,故而从严格意义上讲,该字位由平变仄也当作拗变论。

正是基于这一思想,笔者提出了一类新的拗救概念和规则,即弱拗施救的概念和规则,并发表了《拗救外一则:弱拗施救》(以下简称“《弱拗施救》”)一文[4]。笔者认为,“昃”、“苹”字位可拗乃律理应有之义,惟其出拗程度较之通常意义上的拗变为弱,故可称其为“弱拗”;相应地,通常意义上的拗变(包括前面提到过的全拗和半拗)可称作“常拗”。所谓“弱拗施救”,即是以弱拗字位做救点的施救方式,可简称“弱救”。这一认识应属对既有律绝拗救理论的突破和完善,它为律绝创作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度。笔者曾在《弱拗施救》一文中指出,“弱拗并不出律,故无须救;但弱拗的本质毕竟是‘拗’,因而用它来对其它拗点施救应该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合理性!而且,考虑到拗救的出发点是为人们的格律诗创作提供尽可能大的自由度,故而赋予弱拗以施救的正当性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故而笔者郑重建议,将‘弱拗施救’正式纳入拗救规则之中。”同时,为方便表述,笔者还建议将以常拗字位做救点的施救方式称作“常救”(相对于弱救而言)。

《弱拗施救》一文针对诸“活引位”拗变给出的“弱拗施救”规则如下:

(1)“昃仄平平仄”句中生成的引位弱拗可在本句承位单独出拗或本句转位和承位同时出拗且本句转位之拗为半拗的情况下,用来对本句承位之拗施救;

(2)“昃仄平平仄”句中生成的引位弱拗可在本句转位和承位同时出拗且本句转位之拗为全拗的情况下,用来对本句转位之拗和承位之拗中的任一拗施救(另一拗则需谋对句相救);

(3)“苹平平仄仄”句中生成的引位弱拗可在本句承位单独出拗的情况下,用来对该承位之拗施救;

(4)“苹平平仄仄,昃仄仄平平”中生成的对句引位弱拗可在出句转位出拗且为全拗(即呈现同声三仄尾)的情况下,用来对出句转位之拗施救。

下面,将通过例句来说明一下弱拗及弱拗施救的概念。我们不妨再来看一下杜甫《复愁十二首》其三原诗的首联:

“万国尚防寇,故园今若何?”

其出句引位的平仄属性为“昃”,而实际所用的“万”字的平仄属性为该字位原始的、占主导地位的属性“仄”。若该字换成平声,便是弱拗。譬如,我们可以将其换成平声字“千”,于是该联出句变为:

“千国尚防寇”。

这样一来,如果不考虑“尚”字已被对句中的“今”字所救,“千”字便可以弱拗之“身”来对“尚”字施救了。这是一例典型的弱救。当然,如果考虑到“尚”、“今”二字之间已然存在拗救关系,此弱救就显得没有必要了。

不过,也有“千”字所施之弱救必不可少的情形。譬如,当我们将该诗首联改为

“千国尚御寇,故园今若何?”

时,由于“尚御寇”为同声三仄尾,“尚”字便非半拗,“尚”、“御”两个全拗之字便均须处于拗救关系之中。鉴于“尚”、“御”两字中只有一个可与“今”字构成拗救关系,另一个便只能求助于“千”字而构建另一个拗救关系了。

我们不妨再多看一个例子。在上一小节中,我们还曾把上面句子中的“御”字换成过“剿”字。现若仍做如是换,该联句即变为:

“千国尚剿寇,故园今若何?”

由于“尚剿寇”为异声三仄尾,四仄首又不存在,“尚”字自为半拗,无须救亦无须被救,“千”字便不复有用武之地了。

接下来,让我们再从另外一个角度出发,对涉及弱拗和弱救的问题作一考察。上文中提到,“弱拗并不出律,故无须救”。这意味着以弱拗字位作为救点、以另一常拗字位作为拗点的拗救关系是不可逆的。也就是说,该常拗字位只能被看作拗点,而不能被看作救点,救点和拗点的“角色”不可互换。显然,这一结论与上文中提到的“拗救可逆律”是不相容的。不过,笔者发现,只须对弱拗施救的相关表述稍作修订,“拗救可逆律”便可以相当完美地适用于上述拗救关系。具体地,我们可以认为上述常拗字位是以一种特殊方式对上述弱拗字位施救的,这这种施救只具有象征意义,不具有实际的平仄协调功效,属于虚拟施救,相对于常救,我们可以称其为虚救。因此,上述以弱拗字位作为弱救救点、以另一常拗字位作为弱救拗点的弱救关系,反过来也可以被认为是以该常拗字位作为虚救救点、以该弱拗字位作为虚救拗点的虚救关系,它们构成了一对特殊的、至少在名义上彼此可逆的拗救关系。

以上认识,可以归结为一个新的定律,即弱救虚救律(属于对笔者已提出的“弱拗施救规则”的完善和升华),其具体表述为:弱拗可施救,且只可对常拗施救,弱拗之间互不施救,弱拗所施之救为弱救;弱拗原本无须救,但当弱拗对某常拗施以弱救时,该弱拗自然受到该常拗之逆救,该逆救为虚救。

至此,新的律理构建工作告一段落,我们可以依据弱救虚救律来对孤平拗救现象做一番考察了。

乍看上去,孤平拗救与弱救虚救律之间似乎没有什么关系。这是因为,从句式来看,孤平拗救藉以产生的“平平仄仄平”句式不属于“活引句”,孤平拗救中的引位之拗和转位之拗都是实实在在的常拗,所以无论是以引位为拗点、以转位为救点,还是以转位为拗点、以引位为救点,相应的拗救关系均属常救,既非弱救,亦非虚救。

不过,笔者发现,我们之所以会作出上述判断,是因为我们作出该判断的“时间坐标”停留在了孤平拗救即将施行、但尚未完成之际——属于一种“先入为主”、而不“与时俱进”的判断。然而,拗救终归是要完成的。事实上,拗救一旦完成,我们便会发现,拗点和救点的属性居然发生了质的变化!

具体地说,孤平拗救完成之后,由于连平破缺的“威胁”已不存在,句中平仄属性原本固定的引位变成了当平可仄的“活引位”,故其拗变(由平变仄)便应被看作弱拗。如此一来,根据弱救虚救律,引位对转位的拗救遂变为弱救;反过来,转位对引位的拗救则变成了虚救。因此,在拗救完成后的孤平拗救关系中,只有弱救或虚救,而不再有常救。

孤平拗救关系的这种特殊性端的隐秘,轻易不会被人察觉;但一经发现,却并不难理解。对此,笔者想作如下强调和补充:孤平拗救的特殊性来自韵句连平之律。孤平拗救句中的引位原本也应该和其它句式的引位一样当平可仄,或者说该字位由平变仄之拗原本不属常拗拗变,而应属弱拗拗变,但受韵句“保连平”之累,该字位之拗在拗救即将施行、但尚未完成之际硬是被算作常拗拗变了;而一旦通过转位变平使得连平得以重构,引位之拗的性质便会自然地回归弱拗。于是,便有了如此这般、“亦常亦弱,亦常亦虚”的“魔幻版”拗救!

有关上述孤平拗救关系特殊性的发现是本文所记述和反映的理论进展中最为精华的部分。在下一小节中将会看到,正是这一认识上的突破,使得孤平复式拗救得到了十分完美的诠释。

四、复救允禁律与孤平复式拗救的律理诠释

本文第一小节曾提到,从通常的观点来看,拗救关系应以“一拗一救”为宜,“一拗两救”或“两拗一救”的情形都应该是不合理的(前者有施救过度之嫌,后者则有救力不达之嫌),自然就更枉论“一拗多救”或“多拗一救”了。不过,在有了弱拗概念并由弱拗概念引出弱救和虚救概念之后,情形就有了变化,至少“一拗两救”或“两拗一救”的情形就有可能是合理的了。具体而言,同一常拗字位,在接受一次来自某一特定常拗字位的常救的同时,再接受一次来自某一特定弱拗字位的弱救,应无不可。此时,作为施救对象的常拗拗点所受“救力”之增因来自弱拗字位而显得微不足道,故不必担心施救过度;反过来,同一常拗救点在对某一特定的常拗拗点施行一次常救的同时,再去对某一特定弱拗拗点施行一次虚救,亦应无不可。此时,因对弱拗施救而从常拗救点发出的“救力”只具有象征意义,故也不必担心救力不达。不过,必须注意,“应无不可”不等于“一定可以”。笔者认为,在一对常拗字位之间已经建立起拗救关系的前提下,再引入一个弱拗字位,并使之与该常拗字位对中的某一个字位建立起附加的拗救关系需要有特别的理由,或者说后一关系中的弱拗字位和常拗字位之间应具有足够的关联性,至少其中一个拗变的存在对另一个拗变的存在应具有依赖性。这是笔者提出的复式拗救关系成立的一个必要性判据。此判据的重要性应该是不言而喻的。

讨论至此,自然还会产生一个问题。既然弱救和虚救概念的提出使得“一拗两救”或“两拗一救”不再是绝对的禁忌,那么它会不会使得“一拗多救”或“多拗一救”(“多”字的含义是大于“二”)也有可能不在禁忌之列了呢?显然,鉴于弱拗、弱救之弱以及虚救之虚,只要包含多弱救、多虚救的“一拗多救”或包含多弱拗的“多拗一救”按照基本律理能够在实际的律绝句中出现,那么,我们对于上述问题的答案就应该是肯定的。然而,实际考察可知,此类“一拗多救”或“多拗一救”的情形根本就没有可能出现在实际的律绝句中。这是因为,同联出句引位和对句引位同时出拗是同联弱拗数目最多的情形且二者的出拗方式必定反相,故而根据笔者先前提出的拗救同联律[1.2]和拗救反相律,复式拗救关系中可能出现的弱拗字位最多只有两个,它们不可能“反相联手”、同时作为救点对同一拗点施救;反过来,任一常拗拗点也不可能同时接受来自上述两个弱拗救点的施救。因此,即使是在有了弱拗、弱救和虚救概念之后,“一拗多救”或“多拗一救”(“多”字的含义仍为大于“二”)仍然是不可能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又一个新的定律,即复救允禁律,其具体表述如下:

同一常拗拗点,接受常救只限一次,即禁止多次被常救,但允许同时接受一次常救和一次拗点、救点之间具有足够关联性的弱救,不具有此种关联性的弱救禁止纳入复式拗救;同一常拗救点,施行常救只限一次,即禁止多次施行常救,但允许同时施行一次常救和一次拗点、救点之间具有足够关联性的虚救,不具有此种关联性的虚救也禁止纳入复式拗救。

顺便指出,这一定律以及前述弱救虚救律的提出,使得拗救定律体系[1,4,7,8]再次得到补充和完善,更新后的定律体系包含如下10个定律:(1)平仄刚度律;(2)拗救反相律;(3)拗救同联律;(4)拗救可逆律;(5)韵句连平律;(6)平忌长连律;(7)仄忌长同律;(8)颤式忌避律;(9)弱救虚救律;(10)复救允禁律。应该说,这个定律体系已然相当严谨和完备。

当然,我们无意在本文中展开有关该定律体系的讨论,故而相关话题就此打住。我们的注意力将转回到既定的主题上来。

依据刚刚给出的复救允禁律,并结合上一小节中所述的孤平拗救关系的特殊性,我们就可以十分完美地诠释孤平复式拗救了:在孤平拗救完成之后,对句引位成为弱拗,对句转位对对句引位所施行的拗救充其量只不过是一次虚救,所以对句转位还可以再对出句转位或承位上的常拗拗点施行一次常救;反过来看,在孤平拗救完成之后,对句转位所接受的来自对句引位的拗救充其量只不过是一次弱救,所以它还可以再接受来自出句转位或承位上的常拗救点的一次常救。而且,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倘出句转位悔拗,则出句引位因孤平之忌而不复能出拗也,因此对句引位的弱拗和对句转位的常拗之间具有足够的关联性,前者依赖于后者而存在,这种强烈的关联性符合复式拗救关系成立的必要性判据。

至此,孤平复式拗救的合理性终于大白于天下。

前面第二小节中谈到,根据前人著述,复式拗救只有一种情形,即孤平复式拗救。但因前人并未给出相应的复式拗救律理,故其唯一性无从理性求证。现在,复式拗救律理既明,我们就有可够从理论上核验其唯一性了。容易判知,上一小节在“弱拗施救”规则中列出的涉及“活引句”中引位弱拗的四种“弱救虚救”关系都不能满足复救允禁律中所述的“拗点、救点之间具有足够关联性”的条件,或者说都不符合复式拗救关系成立的必要性判据,因此,传统拗救规则所给出的唯一的复式拗救形式,即孤平复式拗救,的确是复式拗救的唯一形式。

实事求是地说,以上两小节所介绍的理论进展本身的意义已然不小;然而,更令人兴奋的是,其衍生的意义同样不可小觑——这些进展无疑是对弱拗施救规则正当性的一次权威性的“胜出判决”,因为如果否定弱拗施救的正当性,就等于在否定一个早已存在于、包含于孤平复式拗救中的既成事实,被诗界奉为经典的孤平复式拗救便“依然故我”地解释不通!如今,此一“判决”既出,传统意义上的拗救规则就必须扩展为包含弱拗施救规则的一个新的规则体系,律绝创作的自由度势将因此而增大,岂不快哉!撰文至此,笔者想仿照一位伟人的话来说:弱拗施救为广大律绝创作者所尽兴运用已经是“站在海岸遥望海中已经看得见桅杆尖头了的一只航船”,已经是“立于高山之巅远看东方已见光芒四射喷薄欲出的一轮朝日”!笔者愿与诗界同仁“登舟”、“追日”,共兴“弱拗施救”之风!

五、结束语

本文基于笔者近年来在律绝拗救方面、特别是在弱拗施救方面的研究进展,通过补充提出虚救概念,将弱拗施救规则发展为弱救虚救律,进而揭示了孤平拗救关系的特殊性,并提出了复救允禁律,从而使得有关孤平拗救和复式拗救的律理诠释、特别是其中有关复式拗救的部分(包括复式拗救情形唯一性的证明)臻于完美;同时,还对拗救可逆律作了相应的修订,使其适用范围扩展至涉及弱救和虚救的情形。概言之,这一工作深化和丰富了律绝拗救理论,使之更具科学性和严谨性,对于律绝理论的发展和律绝创作的繁荣应该是很有意义的。

此外,这一工作还进一步表明了将弱拗施救规则引入拗救理论之中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笔者坚信,将弱拗施救规则认定为正体律绝格律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将是不可避免的。

六、附注

此附注拟就本文采用的律绝句字位名称作一点补充说明。

在笔者先前发表的文章中,五言律绝句式中的五个字位依次被称作首位、起位、转位、承位和落位。本文继承了其中后四个字位的命名法,但将其中第一个字位改称为引位。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兼顾七言律绝句式字位命名的合理性。

如所周知,七言律绝句式(以下简称“七言句式”)的后五个字位与五言律绝句式(以下简称“五言句式”)的全部五个字位一一对应,遵循完全相同的规律或规则。因此,七言句式的前两个字位可以看作是添加在五言句式全句前面的补充字位。由此可见,在对七言句式后五个字位命名时直接沿用五言句式相应字位的名称对于律绝理论的表述显然是最方便、也是最恰当的。然而,由于五言句式中的第一个字位是和七言句式中的第三个字位相对应的,如果将五言句式中的第一个字位称作“首位”,则在对七言句式中的第三个字位进行命名时,就很尴尬了,因为沿用五言句式中的名称而将明明不是第一个字位的该字位称作“首位”显然是极不妥当的。故而,有必要为它另起一个名字。思及峰峦之既起必有山麓为引,战鹰之既飞必有跑道为引,笔者决定将该字位称作“引位”。这样命名,既避开了上述尴尬,寓意亦甚为贴切,应属上佳选择。

至于七言句式前两个字位的命名,笔者建议将其中第一个字位叫做副引位,而将其中第二个字位叫做副起位。这是因为它们的平仄属性分别“如影随形”地“反相”跟踪着五言句式的引位和起位——以平韵律绝为例,五言句式的引位和起位若为“苹平”或“平平”(只在一个句式中为“平平”,该句式即为本文重点讨论的“平平仄仄平”),七言相应句式的前两个字位便必为“昃仄”;五言句式的引位和起位若为“昃仄”,七言相应句式的前两个字位便必为“苹平”。故而,在对七言句式前两个字位命名时,分别保留五言句式中的相关名称“引位”和“起位”作为词根,应该是妥当的。此外,就各字位在格律体系中所起的作用而言,七言句式中的后五个字位起着主导作用,而其前两个字位仅起辅助作用,故而在七言句式前两个字位的命名中均以一个“副”字相冠,也应该是名实相符的。

注毕。

致谢

    本文研究工作得到了北京邮电大学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计划在研项目《诗律与诗美研究及同名课程建设》(项目编号:2017JY65)及前期项目《诗词律理探究与文化素质教育》(项目编号:2016JY28)的资助。在具体研究过程中,得到了李励恒老师的大力协助。谨此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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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任晓敏:“声律节奏、字位平仄刚度与律绝拗救规则的构建”,《孝义文艺》,2016年夏之卷(总第166期),第6071页。

[3] 任晓敏:“拗救其然:两类、三式、六则、一逆”,《作家报》,2016年第30期(总第1015期)第3版,2016年7月22日;《中国作家网》(http://www.chinawriter.com.cn,下同),2016年8月2日转载。

[4] 任晓敏:“拗救外一则:弱拗施救”,《中国作家网》,2016年8月23日;《世界汉诗》,2016年第3期(总第31期)转载,第9097页;《孝义文艺》,2016年秋之卷(总第167期)转载,第50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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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任晓敏:“李杜何所思?——从科学定律到文学定律”,2016年全国优秀文艺评论人才高级研讨班(北京大学艺术学院举办,国家艺术基金项目)授课课件,2016年10月15日。

[8] 任晓敏:“律绝入韵首句中的半拗现象与平仄刚度律的修订”,《作家报》, 2017年第11期(总第1049期)第2~3版,2017年3月17日;《中国作家网》,2017年3月23日转载;《孝义文艺》,2017年春之卷(总第169期)转载,第55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