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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家协会主管

中国笔会中心
来源:中国作家网 |   2021年06月01日10:38

中国笔会中心领导成员名单

会 长:丹增

常务副会长:张健(法定代表人)

副会长:叶辛、叶梅、李存葆、何建明、张平、张抗抗、张胜友、阿来、陈忠实、陈建功、苏童、莫言、贾平凹、高洪波、廖奔、谭谈

秘书长:刘宪平

中国笔会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笔会中心是我国各民族作家自愿结会的群众性文学团体。

第二条 本会致力于开展中外文学交流,向国外介绍我国文学创作情况,为繁荣我国文学事业、发展世界文学事业、增进中国与各国作家间的了解、友谊和团结,为维护人类正义和世界和平而努力。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主要工作是:保持与国际笔会之间的日常联系;向国际笔会及各国笔会介绍我国文学发展情况,并向其推介我国优秀文学作品;组织与各国笔会间的文学交流。

第五条 本会是中国作家协会主管的群众团体,接受中国作家协会及国家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接纳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本人自愿申请;

(三)在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研究工作中有一定成就。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形象和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需要除名的,应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并表决。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超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可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需向本会递交书面申请。本会收到之日即视为退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会长办公会议动议并提出。会长办公会议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社团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领导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品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

(二) 捐赠;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及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修改本会章程,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英文拼写为 China PEN Center。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