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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17年度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作品出版扶持专项的通知

来源:文艺报 |   2017年01月11日06:34

一、2017年度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文学作品出版扶持专项,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截止。

二、中国作家协会团体会员、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民族文学杂志社及民族出版社为推荐单位。

三、申报范围

1、尚未公开出版、使用汉语文或少数民族语文创作的优秀原创作品。

2、体裁、门类包括:长篇小说、报告文学、中短篇小说集、散文集、诗歌集(包括长诗)、儿童文学集、影视戏剧文学集、理论评论集。

3、作品内容健康,符合民族宗教政策。

4、作品不存在版权、著作权纠纷。

5、作者须为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文学理论评论集,汉族作者亦可申报。

6、每部申报作品一般不超过25万字。

四、申报办法

1、申报者须向推荐单位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中直、国直系统申报者可直接向中国作家协会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办公室申报。申报表格可向推荐单位索取,也可从中国作家网(http://www.chinawriter.com.cn)下载。

2、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少数民族聚居省份作家协会,推荐作品各不超过3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延边州及其他中国作家协会团体会员推荐作品各不超过2部;中直、国直系统推荐作品各不超过3部;民族文学杂志社及民族出版社推荐作品各不超过2部。

3、推荐单位对申报作品进行论证、遴选后,填写推荐意见报送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办公室。

4、同一申报者一次仅限申报一部作品。

5、申报此项目者,不得同时申报中国作协其它扶持项目。

6、申报者须按要求提供全部书稿的纸质复印版(请自留底稿,稿件恕不退还)。

五、论证、审批和管理

1、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作品出版扶持项目论证委员会对申报作品进行综合评估论证。

2、论证委员会以投票方式确定入选出版扶持作品,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批确认后,在《文艺报》和中国作家网予以公布。

3、入选作品的作者须与办公室、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

六、工作纪律

严格论证与审批程序,参与推荐、论证和审批的人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论证和审批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有违反,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作品的申报资格均予取消。论证委员会成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如有作品申报,或系申报作品译者的亲属,应实行回避。

申报地址:北京朝阳区东土城路25号中国作家协会创联部

邮政编码:100013

联系电话:010-64489876

传 真:010-64489862

联 系 人:张绍锋

中国作家协会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      

附: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作品出版扶持专项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