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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为影视文学版权保驾护航 ——影视文学版权保护研讨会综述

来源:中国作家网 | 盛敏  2016年03月22日16:20


3月17日,影视文学版权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出席会议的编剧、作家代表

出席会议的专家及律师

  2016年3月17日,中国作协作家法律服务团与中国作协影视文学委员会联合召开了“影视文学版权保护研讨会”。中国作协影视文学委员会副主任范咏戈、黄亚洲,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中央电视台文艺部原副主任李功达,《当代电视》主编张德祥,中国作协创作研究部研究员肖惊鸿,《文艺报》影视艺术部主任高小立等编剧、作家代表,与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张平,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原巡视员许超,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蒋志培,中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合伙人张雪松,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德成等专家及律师进行了对话,共同探讨影视文学版权保护的热点问题。会议由中国作协创作联络部主任彭学明主持,中国作协创联部权保办主任吕洁等也参加了会议。

  与会作家、编剧十分感谢中国作协提供一个作家、编剧与知识产权专家、法律工作者对话交流的机会,并结合自身经历,提出了影视文学版权保护中存在的现象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一直致力于编剧维权工作,不仅制定推广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剧本许可使用合同》《剧本转让合同》三个编剧合同范本,还多次提交政协提案,呼吁尊重原创、维护编剧权益。他指出,目前影视剧行业存在乱象:一是制片方无视法律与合同,编剧与原创者权益受损;二是导演随意改剧本,剧本的保持作品完整性和修改权得不到保护。比如“琼瑶诉于正案”主要诉两个权利,一个是改编权,未经原告授权改编作品;一个是摄制权,制片人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拍摄电视剧。还有梁信控告中国芭蕾舞团《红色娘子军》著作权案,最终判决被告侵权,赔偿10万元。此案意义非常重大,证明了作者对衍生产品享有的权利。

  编剧黄亚洲说,自己也遇到不给编剧署名的事情,并没有计较。但他的一个长期困惑是,影视剧在一度创作(编剧写剧本)的时候审查很严格,但在二度创作完成(拍成影视剧)后审查很不严格。比如,当年他写《日出东方》剧本要经过层层严格审查,但剧本拿去拍摄后却被导演任意修改、添加了好多东西。编剧对进入拍摄后的剧本没有话语权和控制权,导致电视剧播出后出现了重要历史人物张冠李戴的硬伤。

  制片人李功达认为,版权保护是编剧、作家的最后一道护身符。影视行业一直存在强势与弱势。在电视剧行业,第一强势是资本,第二强势是明星。编剧和制片人都处于弱势。电视剧剧本往往要按照明星的意图去修改,导致制作方很被动。另外一个强势是媒体播出平台,电视台在播出电视剧时将片头和片尾掐掉,插播广告,导致彰显作者创作的署名权被集中埋没。他还提出编剧行业的“枪手现象”值得关注。不少知名编剧,雇佣枪手写作,只给“枪手”少量报酬,自己却拿高片酬。不少“枪手”编剧的创作已经非常成熟,但因为年轻、没有名气,对于自己创作的剧本没有署名权,有些不公平。

  与会者一致认为,文艺要繁荣,首先得保护好原创。范咏戈说,近年来,影视文学行业的版权意识不断增强,出现了一些成功的维权案例,总的形势在看好,但核心问题还是缺少原创。目前影视圈热炒的“IP”,都是依托网络文学,价码明显高于传统文学,这一现象值得深思。张德祥认为,国家应加强影视行业的立法,同时建立合理公平的市场规则来保障影视行业理性发展。王兴东指出,影视界不尊重原创、抄袭剽窃现象很严重,希望今后多普及版权方面的法律知识,使作者、使用者,消费者和管理者都在法律环境下开展工作,不断优化影视文学原创的生态。

  对于作家、编剧、制片人提出的影视文学版权保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中国作协作家法律服务团的专家及律师从不同角度给予了回应。

  关于编剧如何保护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张平建议,作者在授权他人修改作品或剧本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自己有对修改后作品的审稿权,由作者把控修改的程度,防止作品被修改得面目全非产生侵权。北京双全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江华认为,修改权和署名权受侵犯后,作者除了索要巨额赔偿,还可以主张名誉侵权。

  对于与会者热议的“琼瑶诉于正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认为,该案向社会转达了两个正能量的信息,一是要坚持独立创作,杜绝抄袭;二是判决赔偿高达500万,充分体现了版权的价值。张平认为,此案提醒编剧在维权时应注意“思想与表达”的问题。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如果编剧的创意、提纲被别人抄,起诉会比较难,因为这种高级的抄袭,认定侵权很难,要个案分析,不同的法官也有不同的判断。比如琼瑶诉于正案中,法官认可了这些桥段已经表现为具体的表达,从而受著作权法保护,认定侵权成立;而案情相似的《最后的骑兵》一案的法官却认为作品中的桥段只是一种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合伙人张雪松认为,二十多年来,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最重要的是全社会还没有形成尊重原创、尊重作者的良好氛围。从司法角度来看,目前的法院非常重视惩罚性赔偿,增加了侵权赔偿力度;还通过诉前禁令的方式停止侵权;在举证责任上有所调整,减轻原告举证责任,加大被告的举证责任。这些举措都有利于保护作者版权、保护原创。

  关于作家、编剧如何保护自己的版权同时又预防侵犯他人权利问题,律师们给出了提醒和建议。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玉子认为,一是要遵守合同的约定,否则会构成违约;二是在创作时要保留属于自己独创性的东西,比如选取素材、进行采访所做的工作,这些证据对原创作者维权非常有必要。与会法律专家及律师一致认为,作家编剧一定要做好证据保存工作。

  北京双全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江华表示,影视文学版权保护及作家维权的核心问题是作家维权的思路和手段。作家一是缺乏维权知识和经验,二是缺少与法律人士的沟通交流,没有及时采取合适的维权手段。关于如何进行事先的证据保存,他给作家支招:在写完作品后发稿前,先把作品发给自己的实名邮箱或亲戚朋友邮箱,邮件中注明这个作品是我本人创作的,准备发稿或授权给谁,交易价格多少等重要版权信息。

  关于如何加强影视版权保护力度,与会者提出了不少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一是加强法律服务,提前预防。可由中国作协权保办为会员提供审核影视作品合同的服务,必要时由作家法律服务团早期介入,在作家、编剧与出品方、投资方签约时,由律师参与谈判。以此做好事先的版权保护预防工作,以便作家在日后发生纠纷或者诉讼时占主动。二是做好版权经营。在会员自愿的前提下,由中国作协或相关委员会、行业机构成立影视剧本版权交易平台,整合会员的作品影视版权,形成成本比较低的交易磋商机制,加快作品版权“变现”的步伐,实现作品版权价值最大化,为影视文学作品提供全方位版权保护。三是加强行业规范。针对影视行业内不给编剧署名等现象,中国作协等行业协会应呼吁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加强行业规范。四是做典型案例。中国作协作家法律服务团可就一两个典型案例进行诉讼,通过法院判例的方式,推动影视版权保护力度,营造全社会尊重原创的氛围。

  中国作协作家法律服务团自去年12月成立以来,已聚集了一批国内顶尖的知识产权学者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士,在普法宣传培训、法律咨询等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本次研讨会,是作家法律服务团工作的一次创新,第一次将法律工作者与原创作者、作家编剧聚在一起,展开面对面沟通交流和现场法律服务,解决维权实际问题,实现文学与法律的对话与连接。今后,中国作协将继续充分发挥作家法律服务团的重要作用,根据作家的不同需求,组织不同主题的研讨会,借助法律专家及律师的力量,让更多的作家与法律人士展开对话,使更多的作家受益,让法律为作家版权保驾护航,营造全社会尊重原创的版权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