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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家协会主管

中国作协副主席廖奔2013年政协提案1 关于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的建议

来源:权保办 |   2013年03月29日15:55

目前,在商标注册中有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即他人在作家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或笔名进行商标注册。比如,作家贾平凹名字中的“平凹”二字被陕西一家广告公司成功注册为酒商标;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莫言的名字早在几年前就被他人注册为“莫言醉”酒商标。甚至有些人恶意利用作家知名度,抢注相关商标,以牟取巨大商业利益,侵犯了作家的姓名权等相关权利。

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在商标初步审查公告期,与该商标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诗人舒婷发现自己的名字被他人申请注册成洗液和服装商标,便委托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在2001年和2002年两次提出商标异议,每次异议缴纳费用1000元,最终也未能制止“舒婷”被注册为商标。

也有作家成功制止了自己姓名或笔名被抢注为商标,比如作家二月河。2009年底,作家二月河发现了自己的姓名和笔名被抢注为餐饮、酒店类商标,便委托相关机构提出商标异议。经过两年的维权, 2012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裁定不予核准平顶山市民奎光荣等注册“二月河”商标。但实际情况是,多数作家在商标初审公告期根本不知情,无法及时提出异议。等他们发现时,该商标已经注册成功,事后的撤销程序很难实现或者即使实现也无法挽回权利受损的结果。

为了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笔名进行商标注册,保护知名作家的姓名权及相关合法权利,我们从商标立法和商标管理两个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一、《商标法》应增加对使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

应修改《商标法》第十条,增加对名人姓名权的特殊保护条款,即“未经本人授权,不得使用名人姓名及同音、近似名进行注册商标”的规定,同时应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名人”的标准,明确什么情形下属于恶意利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商标的不予登记或者撤销。

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应建立“文化名人名家商标保护名单”,对于获得国际或国家级奖项的作家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文化名家、文化名人的姓名和笔名进行针对性保护。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意见》(2012年11月19日施行)中指出,“文化名家、文化名人为保护自身的姓名形成的商业价值,可以申请对其姓名、笔名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全行业保护,批准予以保护的,自批准之日起,新申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未经授权不可与其相同或近似。”

上 述意见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建立“文化名人名家商标保护名单”。获得国际级或国家级奖项的作家,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文化名 家、文化名人,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对其姓名、笔名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全行业保护。经批准予以保护的,纳入“文化名人名家商标保护名单”,新申请的 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未经授权不可与其相同或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