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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有望10月提交国务院

来源:法制日报 | 李吉斌  2012年06月14日00:00

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研讨会”近日在京举行,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在著作权专题分会上就著作权法修改的相关问题作了发言。

王自强说,根据我国立法体制,一般行政法规和部分法律草案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版权事务的行政机关,因此它承担着著作权法草案修改的基础性工作。国家版权局在修改这部法律的过程中,不是任何一个利益方的代表,而是不同利益关系的平衡者。

王自强指出,国家版权局在修改法律工作中,充分注意到了修改法律与著作权基本理论一般原则的符合;注意借鉴国际在知识产权包括版权方面的立法例;注意立足中国的实际,不管是法律理论,还是立法例,都必须服从于中国现有版权保护的现状;注意既要保护作者的权利,鼓励作品的创造,同时也要有利于作品的传播,既要反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市场垄断行为,也要防止权利交易过程中的权利滥用行为。这次修改法律追求的基本目标就是保护作者基本权利的前提下,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以及科技进步,最终要满足社会公众对于文化和精神产品的需求。

王自强强调,在修改法律的过程中,国家版权局始终秉承公开透明的态度,公开向社会征集修改著作权法的意见,并委托三家教学科研单位提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专家建议稿,了解学术界的基本思考和基本思路,同时国家版权局成立了由来自立法、司法、行政学术研究、版权产业、著作权人等方面30个人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为修改著作权法提供法律咨询。

据王自强介绍,已经形成的建议稿一共是8章88条,与现行法相比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整个法律篇章结构作出了重大调整。由现有的6章61条修改为6章88条,增加了两个章节,一是权利的限制,放到第四章。二是权利管理信息增加到第六章,名称改为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第二,修改草案中涉及到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权利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增加。比如说著作权人,增加了延续权,延长了作品版权保护期;出版者增加了报刊专有出版权;录音制作者增加了广播权和即兴表演权等。总体而言,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权利权项都有不同内容的增加。

第三,调整了著作权授权机制和市场交易规则。重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现行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二是对集体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这一调整是最具现实意义的,也是最具争议的。

第四,加大了版权保护力度,增加了行政执法措施,提高了法律许可的标准,增加了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王自强说,自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来,截至5月10日,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一共收到了2.457万条意见。社会关注的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点:一是社会各界对国家版权局开门立法、集思广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集中民意、集中民智、凝聚共识的做法,给予充分的肯定。二是这次修法大家最关注的问题是加强著作权保护,加大打击侵权盗版力度,提高侵权盗版的责任风险。三是本次修法最具争议的规定,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关于法定许可制度;关于集体管理的规定;关于SP避风港责任的规定等。

王自强最后指出,国家版权局已经把这些问题进行了逐条梳理,清理出15个方面的问题。5月11日召开了第三次专家组会议,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完善草案的基本思路和方法。目前国家版权局正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以及第三次专家组形成的意见抓紧修改草案,争取今年10月份提交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