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登录

中国作家协会主管

鲁迅文学奖评奖条例 (2014年2月27日修订)

来源:中国作家网 |   2014年02月28日00:00

  鲁迅文学奖是中国具有最高荣誉的文学奖之一,旨在奖励优秀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报告文学、诗歌、散文杂文、文学理论评论的创作,奖励中外文学作品的翻译,推动中国文学事业的繁荣发展。

  鲁迅文学奖由中国作家协会主办。

  一、指导思想

  鲁迅文学奖评选,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全面贯彻文艺为人民服务、为 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出体现民族精神 和时代精神的优秀作品。

  二、奖项设置

  1、鲁迅文学奖每四年评选一次。

  2、鲁迅文学奖设置如下奖项:中篇小说奖、短篇小说奖、报告文学奖、诗歌奖、散文杂文奖、文学理论评论奖、文学翻译奖。每个奖项获奖作品不超过五篇(部)。

  三、评选范围

  1、 鲁迅文学奖评选体裁和门类包括:中篇小说、短篇小说(含小小说)、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传记文学)、诗歌(含旧体诗词、散文诗)、散文杂文、文学理论评论、文学翻译。

  2、参加鲁迅文学奖评选的作品,须于评选年限内由中国大陆地区经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和网站首次发表或出版,符合评选体裁、门类要求。

  3、中篇小说、短篇小说,以单篇形式参评;小小说、诗歌、散文杂文、文学翻译,以成书形式参评;报告文学、文学理论评论,以成书或单篇形式参评。结集作品,出版年月前四年内创作的内容须占全书字数三分之一以上。不接受多人合集、个人多体裁合集、合译与重译作品参评。

  4、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作品,以汉语译本参评。

  四、评选标准

  坚持思想性与艺术性统一的原则,获奖作品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 神,有利于倡导世界和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对反映人民群众主体地位 和现实生活,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讲述中国故事,表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优秀作品,应重点关注。兼顾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重视作品的艺术品 质。鼓励在继承中国优秀文学传统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基础上的创新。尤其鼓励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富有艺术感染力的作品。

  鼓励关注中国当代文学的理论评论作品。鼓励追求信、达、雅的翻译作品。

  五、评选机构

  1、鲁迅文学奖评奖工作在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领导下进行,按奖项分别设立评奖委员会。

  2、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聘请作家、理论评论家、编辑家、翻译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担任鲁迅文学奖各奖项评奖委员会委员。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

  3、鲁迅文学奖各奖项评奖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确定。

  4、设立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事务性工作。

  六、评选程序

  1、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制订评奖工作细则,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批准后实行。

  2、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发布公告,向中国作家协会各团体会员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艺术局及有关出版社、报刊社、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网站征集参评作品。

  3、申报参评的作品,经评奖办公室审核后公示。如发现不符合参评条件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4、各评奖委员会委员阅读本体裁或门类的参评作品。

  5、各评奖委员会分别举行会议。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经逐轮投票,产生不超过十篇(部)提名作品。

  6、提名作品公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7、各评奖委员会经充分讨论,投票以不少于三分之二票数产生获奖作品。

  8、实行实名投票。产生获奖作品的实名投票情况与评奖结果一并公布。

  9、产生提名作品和获奖作品的投票由国家法定公证处公证。

  10、评选结果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定后统一发布,举行颁奖活动,宣布获奖作品评语,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向获奖作品的责任编辑颁发证书。

  七、评奖纪律

  1、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奖委员会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发现此种行为,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作品的参评资格均予取消。

  2、参评者及其亲属、参评作品的责任编辑及其亲属等直接关系人,不得担任各评奖委员会委员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参评作品发表和出版单位的负责人、参评作品的特约编辑、参评作品所在丛书的主编,不得担任该作品参评奖项的评奖委员会委员。

  3、设立纪律监察组,监督评奖工作。

  八、评奖经费

  鲁迅文学奖评奖经费由中国作家协会负责。

  九、本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制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