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登录

中国作家协会主管

江苏省网络作家协会

来源:中国作家网 |   2016年07月05日14:22

基本情况

江苏省网络作家协会是由江苏网络文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江苏省作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江苏省作家协会作为协会的主管单位,对其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2016年6月25日,江苏省网络作家协会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知名网络作家陈彬(跳舞)当选为协会第一届主席团主席,吴正峻、朱洪志(我吃西红柿)、丁凌滔(忘语)、王辉(无罪)、刘晔(骁骑校)、徐震(天使奥斯卡)、马季、杨晨(314)、卢菁(天下归元)、刘华君(寂月皎皎)等10位作家当选为副主席,并选举产生了由32人组成的第一届理事会。

理事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宗磊(失落叶)、丁凌滔(忘语)、马季、王子文(任怨)、王勇(海马)、王晓(大雪崩 )、王辉(无罪)、方静(万豆薇)、卢菁(天下归元)、叶勇(石章鱼)、朱洪志(笔名我吃西红柿)、刘华君(寂月皎皎)、刘晓强(萧潜)、刘晔(骁骑校)、杨晨(314)、吴长青(常青)、吴正峻、吴颖达(傲无常)、张年平(更俗)、张利华(暗魔师)、陆彦超(缘分0)、陈彬(跳舞)、范小仙(醉樱落)、杭贰(良木水中游)、胡长乐(Cuslaa)、柏跃跃(观棋)、徐炜(真邪)、徐震(天使奥斯卡)、章新春(失忆的胡一刀)、董自超(莹莹清风)、蒋钢(步步)、虞江(萧瑟良)

江苏省网络作家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网络作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网络文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广大网络文学工作者,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探索网络文学创作规律,提升网络文学审美价值,示范网络写作创业模式,调动网络作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网络文学健康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是江苏省作家协会团体会员。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作家协会。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以履行联络、协调、服务、指导为基本职能,发挥组织、引导、维权的作用。

(一)向会员传达国家网络文化建设精神和相关政策法规。通过调查研究,向党和政府反映网络文学界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二)引导会员参与网络文明建设,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恪守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强化行业自律。

(三)发现和培养网络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江苏网络文学创作队伍。

(四)加强文学评论与研究,探索建立网络文学创作评价体系,按照网络文学特点和规律开展创作研讨。

(五)鼓励和推介会员作品走向市场,推动会员作品的图书和数字出版,提供更多的展示平台和转化途径,大力推进网络文学产业化发展。

(六)为会员提供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咨询、权益维护服务,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坚决抵制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行为。

(七)加强与其他省市网络作家协会的联系和合作,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文学界团体和人士的联谊和交流。开展与国外相关专业团体和机构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三)本省(含在江苏定居满两年以上,以及创作中常期使用的网络ID在江苏注册)从事网络文学创作、研究、批评、编辑及网络文学组织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由本人申请,单位会员推荐或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主席团会议审议批准后,即为本团体会员;

(四)对江苏网络文学发展作出贡献的外省人士,本人自愿,经主席团会议审议批准后,以特聘会员名义入会,与会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主席团会议审议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四)审议批准会员一般为一年一次,遇特殊情况,可由主席临时召集主席团会议,提前或推迟吸收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本团体活动;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可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秘书长、理事、副主席、主席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中的网络作家应是行业中的杰出代表,已发表和出版过一定数量并在网络文学界有较好影响的文学作品、理论研究、翻译作品。

(二)理事中其他从事网络文学的编辑、教学和组织工作有较显著成绩。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副主席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选举和罢免理事、副主席、主席;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副主席,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主席或者三分之二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主席团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主席团会。副主席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主席团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具体人选由理事会推举或主席团聘请。

第三十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副主席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主席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副主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会议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主席或者2/3的副主席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主席团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由副主席或秘书长代行法人职责。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与主席团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与主席团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主席团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主席团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主席团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主席团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对理事会、主席团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主席团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副主席、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副主席、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主席团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25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