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登录投稿

中国作家协会主管

中国茅盾研究会
来源:中国作家网 |   2021年12月28日15:21

中国茅盾研究会领导成员名单

会 长:杨扬

副会长:贺仲明、贾振勇、李永东、李跃力、文贵良、杨联芬、赵思运

秘书长:文贵良

中国茅盾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茅盾研究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Mao Dun Studies,缩写为C.A.M.S。

第二条 中国茅盾研究会是由我国茅盾研究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进行工作,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茅盾研究和交流的广泛深入开展,提高茅盾研究水平,扩大茅盾研究队伍,使对茅盾的研究、学习、继承进一步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新时期的文艺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总部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后圆恩寺胡同1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筹备举办国内和国际的茅盾研究学术讨论会;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年一次),对理事会进行换届选举;

(三)召集全国理事会会议(二年一次),研究讨论关于本会重大问题;

(四)不定期出版会刊《茅盾研究》;

(五)了解掌握各地茅盾研究情况,不定期编发供会内通气、交流的《会讯》;

(六)接受关于茅盾研究的采访、咨询、查询,并开展必要的国内外学术交流;

(七)举办临时性茅盾研究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高等院校开过《茅盾研究》专题课程,或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茅盾研究学术论文,或编辑出版过茅盾研究著作、学术资料;

(五)为茅盾研究作出过贡献的人;

(六)单位会员就包括与茅盾研究有关的院校、机构、出版单位,以及对茅盾研究作出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有2名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提供书刊资料等)的优先权;

(四)在茅盾研究方面遇有困难,可向本会要求帮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提供茅盾研究成果,为会刊撰稿;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茅盾研究、活动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茅盾研究学术讨论年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年或二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8年。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和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8年12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