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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家协会主管

中国国际报告文学研究会
来源:中国作家网 |   2021年06月01日10:36

中国国际报告文学研究会领导成员名单

会 长:王晓滨

副会长:庞鸿、倪臣、赵宏光(法定代表人)

秘书长:王娟

中国国际报告文学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国际报告文学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RESEARCH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REPORTAGE,缩写:GBH。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我国从事报告文学写作、研究、教学和传播的个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相关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发扬报告文学的优良传统;加强、推进、开展国内外报告文学的传播、研究、写作和交流等活动;弘扬中华文化;加强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了解;为中国的改革开放,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与争取世界和平发展作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国内外报告文学及其他相关文学的创作、传播方式,及其发展趋势;

(二)介绍国内外进步报告文学作品(包括纪实性的影视艺术作品)及其写作、传播的经验;

(三)交流国内外报告文学以及纪实性影视艺术作品的创作、传播、研究、教学经验;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翻译、出版发行有关国内外报告文学的图书和刊物;

(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拍摄国内外有关报告文学的电影、电视剧、电视专题片;

(六)繁荣、发展中华传统文化;研究、创作、推广有关政法、经济、社会、天文、地理、历史、科普、人文艺术(书法、绘画、音乐、舞蹈等)方面的报告文学;主办或与其他单位合办各类文学艺术的普及、创作、交流活动;

(七)组织举办报告文学相关的培训、研讨。

(八)积极研究并参与新兴媒体特别是网络、博客、微博、微信等传播方式的发展和推进。

(九)组织会员进行有利于身心健康、社会发展及与报告文学创作、研究有关的各种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受过高等教育或具备同等学历;

(五)人品正直、有正义感、道德品质优良;

(六)在国内外报告文学的写作、研究、教学和传播方面有一定的成绩,发表过有影响力的书籍、文章、作品,或有一定的理论修养及社会实践经验,有一定的社会工作能力;经申请,可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七)在国内外报告文学的写作、研究、教学和传播方面有一定的成绩单位,有一定的社会工作能力的企业公司、学校、有关研究机构和其它相关单位,经申请,可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五)本团体对会员证进行网站认证。

(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加本会的活动或受本会委托组织相关活动;

(七)向本会法律部门咨询有关知识产权、个人基本权利等法律问题,享受本会或本会推荐的有关部门所提供的法律维权服务;

(八)参加本会学术及创作活动,提交作品、论文在会刊或网站上发表;

(九)阅读本会内部刊物、电子出版物;优先优惠订阅、购买本会编辑出版的书刊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果法定代表人选择会长或者理事长,内容填写提示: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如果本团体在业务范围内有进行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内容填写提示: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23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