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侠文学学会章程

http://www.chinawriter.com.cn 2009年10月27日14:16 中国作家网

中国武侠文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中国武侠文学学会。英文名称:The Chinese Studiesof Literature on Martial Heroes 英文简称:CSLMH

  第二条 中国武侠文学学会,是全国性的研究和创作武侠文学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它由全国范围内的武侠文学研究者、创作者、爱好者自愿组成,是以学术研究为目的的非赢利性社会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祖国的繁荣富强服务;在学术上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吸收一切先进思想和文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本着批判继承、古为今用的原则,以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促进和提高武侠文学的研究和创作工作,培养中青年武侠文学研究和创作人才,有益于社会主义祖国文化建设为宗旨;本学会在纪律上遵守宪法和国家的规章、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两个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中国作家协会的指导和领导,并积极参加该会举办的学术活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和管理,按时参加年审和年检。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6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业务范围共有以下几项:

  (一)开展中国武侠文学学术研究,促进武侠文学研究和创作的发展;

  (二)开展学术咨询活动,引导武侠文学欣赏和阅读向健康方向发展;

  (三)积极与新闻出版机构联系合作,推动优秀武侠文学作品的出版和发行;

  (四)与港台、海外作者、出版家联系,介绍、引进、代理优秀的武侠文学作品在大陆出版;

  (五)申办《武侠文学》刊物,为武侠文学研究者、创作者、爱好者提供阵地;

  (六)投资兴办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赢利性文化公司,开展文化创意产业开发,举办侠文化活动,以便更有效的开展学会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分团体、个人两种:团体会员接纳各地区、各省的武侠文学分会;个人会员实行研究人员与创作人员,专业人员与业余人员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对武侠文学研究和创作具有一定的积累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如下:

  (一)凡承认本学会章程;欲加入本学会者,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有本会理事两人推荐、介绍给理事会;

  (三)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可成为正式成员,并由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凡本会正式会员,均享有以下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研究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获得本会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以及获得本会分发的学术论著和研究资料的权利;

  (四)享有对学会的团体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缴纳5000—10000元∕年,多缴不限,个人会员缴纳20元∕年;

  (五)向学会反映武侠文学研究、创作以及出版情况,并提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视为自动退出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者触犯国家法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学会的章程;选举和罢免学会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学会的重大事项;决定学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 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如以后工作发展,设常务理事会时,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武侠文学研究与创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法人代表,应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武侠文学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标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中国作家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作家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作家协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2月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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