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类型文学已成为文学界的关注热点之一,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关学术会议和讨论中,“类型文学”的概念问题仍一再被人们提及。正如夏烈所说:“类型文学其实至今是个感觉上的约定俗成的概念,而不是理论准备已然充分确凿的概念。”换句话说,大家对类型文学具体特征的规定性并无明确的界定,由此,不时有某部作品是否为类型文学和到底何为类型文学的争议。
想厘清类型文学的基本特征,首先要有一个“非类型文学”作为参照对象。从目前来看,此“非类型文学”当是纯文学。贺绍俊说,“类型小说是通俗小说的基本存在方式”;白烨则称,类型文学“是通俗文学或大众文学写作的另一说法”,显然他们的界定都是以雅俗为标准的。但笔者认为,与其寻找类型文学与通俗文学间的共同点,不如考察类型文学与纯文学间的差异。
在有关类型文学的讨论中,“类型”基本上是被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但其实,“类”与“型”各有所指。“类”主要指涉内容或者说题材,“型”则是形式方面的。目前,类型小说分类、命名的主要依据是题材和内容。白烨曾结合现有的作品类型与流行提法,把当下的类型小说归为十大门类:架空/穿越(历史)、武侠/仙侠、玄幻/科幻、神秘/灵异、惊悚/悬疑、游戏/竞技、军事/谍战、官场/职场、都市情爱以及青春成长。从表面上看,当下类型文学的“类”似乎仍有花样翻新的趋向,但从大的门类来看,所谓的翻新大都仅表现为一种“交叉重叠”,如历史+推理、职场+言情等。这就说明:类型文学的题材领域是有限的——这也是类型文学能按题材归类命名的重要原因。类型文学拥有属于自己的题材领域,而纯文学较少涉足于此,即便有所涉足,取材上也有明显不同的侧重点。比如爱情题材,类型文学常侧重于情、欲和具体情事的描摹,而纯文学一般会侧重于爱,较注重精神和意蕴。这就是类型文学“类”上的规定性。类型文学有此“类”上的规定性,主要由其功能决定。贺绍俊说:“类型小说就是在核心趣味上做文章,让喜欢这种趣味的读者能够得到精神上的极大满足。”喜欢在“核心趣味”上做文章,实际上已暗指类型文学最主要的功能就在于娱乐。显然,现实生活的内容并非都适合娱乐或被允许娱乐,以上十大门类实际上是作家长期以来对大众娱乐、欣赏习惯筛选、归纳和积累的结果,集中体现了大众娱乐需求的方方面面。当然,说类型文学最主要的功能是娱乐,是就迄今为止的文学事实而作出的归纳,并非说它必然就是通俗、排斥崇高或形而上的。严格地说,类型文学未必是不能雅的。
但是,只要类型文学仍存在“类“的规定性,那么它又必然是接近于通俗文学而非纯文学的。中国当代文学也曾出现过以题材、内容来命名小说类型的情况,如工业、农业、伤痕、反思、改革、寻根等,但为何这些有类型化特征的作品并未被称为类型文学呢?笔者认为原因有二:一是它们的价值取向与被我们称为类型文学的作品不同,二是分类标准的固定性有差异。纯文学中虽有上述分类和命名,但又有先锋、新写实、现实主义、浪漫主义等其他的标准和方法,它的标准并非固定、唯一的,这是纯文学的创新精神所要求和规定的。相较而言,类型文学“类”的规定性要牢固得多,且此规定性至今仍无法被取代。究其原因,或许只能说,既然被称作类型文学,那么它就是允许甚至要求这种规定性的。而这是它与通俗文学类似的地方。
类型文学不同于纯文学的另一个规定性是“型”。类型文学对“型”同样有相对固定的要求,而且也是主要出于增强娱乐性的考虑。这些要求包括丰富曲折的情节、戏剧性的冲突和场面、性格鲜明的人物、壁垒分明的阵营、相对明晰的线索和结构、玄幻的想象等。而当具体到某种类型时,又总会有该类型自身的人物、情节、结构、细节甚至风格上的特定要求,如侦破小说就不能没有案件、悬念和推理。类型文学之所以能以“类”来命名,“类”自身对“型”的规约是它的另一重要原因。当然,“型”的规定性也是作者根据读者的审美习惯和要求经过长期实践和积累的结果。
“类”与“型”一旦形成,其内容、结构的基本要素也就基本确定,即便有所变动,也如刘起林所指出的:“其实只是一种社会生活内容和信息增添式的‘平面滑动’,而不是真正的审美境界的拓展与深化。”而且,类型的形成反过来也会塑造大众的阅读习惯,加固大众对类型的认同。其实,纯文学中也并非没有类型化的现象,只是其在本质上反对类型化,并以此来推动文学的创新和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类型文学确实如有的学者所说,“就是将文学类型化倾向以一定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这会对作家的创作造成束缚,甚至对文学自身的发展造成伤害,但决不能因此而把当下类型文学的泛滥、类型创作中出现的粗俗和粗糙现象以及对文学和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归咎于类型文学的文体本身,因为它虽有较固定的“类”和“型”的规定性,却没有庸俗、粗糙的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