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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务实的荷兰对外文化交流政策

http://www.chinawriter.com.cn 2016年03月17日08:30 来源:中国文化报 杨晓龙

荷兰当代芭蕾舞团因其前卫的理念和精湛的舞技享誉世界

  荷兰人较早开始了现代意义上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当然,这不可避免的是出于“经济诉求”并打上了“殖民文化”的烙印。时至今日,作为欧盟的创始国之一,荷兰的对外文化交流政策一方面影响、关注或体现了欧盟的文化政策,也让自己传统上的经济角色进一步延伸到文化领域。了解荷兰的对外文化交流政策,对开展与荷兰的文化交流、借助荷兰的“门户”作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有参考价值。

  影响荷兰文化政策的背景因素

  地理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荷兰的政治与社会。荷兰蕞尔小国,濒临北海,西欧的三大河流莱茵河、马斯河以及斯海尔德河均在其境内入海,英、法、德三个大国环伺,这一切深深影响了荷兰人的生活方式和思考方式。长期以来,国际贸易交换是荷兰的基础和生命线,国际文化交流活跃且具有明显的外部影响。荷兰社会传统上就对这样的外部影响持欢迎态度。

  外部文化影响是荷兰集体经验和集体意识的重要构成部分。文化多样性在荷兰是一个受到积极评价的活跃动力。荷兰人认为,文化多样性、文化互动以及雅、俗文化的经常之变是不言而喻、不证自明的。从历史经验看,荷兰向来积极看待经济层面或者文化层面的全球化,认为全球化和尊重多样性并行不悖。荷兰的风车来自中东,郁金香源于土耳其,“代尔夫特蓝”引自中国。但是,这不意味着荷兰认为其文化遗产只是外部影响的合体。荷兰人从来都不是被动的文化消费者。自中世纪起,荷兰的艺术家和建筑师就开始在海外工作,世界各大都市都能发现荷兰的文化表达。荷兰艺术家传统上就是“四海为家”,他们为荷兰充满动力的国际文化生活做出了贡献。在荷兰人的视角里,文化活动经常会有自然而然的“国际元素”。

  荷兰当前的文化政策反映了其19世纪中期关于国家关系和民族文化的基本政治选择。与欧洲其他国家不同,荷兰政府没有采用政府干预文化事务的原则,也没有刻意把文化作为构建民族认同的一个工具。实际上,荷兰这种对待文化的超脱方法还可以追溯到更远。十七八世纪,荷兰王室和各派教堂都不是艺术品的重要主顾,荷兰“黄金时期”的艺术发展主要依靠中产阶级的财富而非王室或国家的干预。因此,国家支持的文化,更准确地说是被看作国家认同载体的文化,在荷兰没有得到强有力的发展。这一时期,对于艺术家的资助基本上保留在个人事务层面,而不是国家层面。直到20世纪下半期,现代福利国家开始干涉文化领域,这一情况才逐渐有所改变。

  语言通常是文化政策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但荷兰只有一个非常有限的语言政策。尽管荷兰与比利时共享一个共同的语言政策,但这不能与德国、法国、英国或者意大利寻求的语言政策相提并论,荷兰的语言政策也没有融入到它的文化外交政策当中,这可能是因为荷兰在民族认同上一直以来都相当灵活开放。国际移民移入荷兰有很深的历史渊源,并对荷兰的语言和文化产生深远影响。历史上,法语和德语都影响过荷兰语。现在,荷兰主要受英美语言尤其是英美城市青年文化以及土耳其、摩洛哥等非欧洲语言的影响。虽有批评者指责荷兰对自己语言的漫不经心,但总体上看,荷兰认同的一个历史特点就是它的自信。荷兰人一直都很清楚“我是谁,我是什么”,并不觉得有必要乞灵于文化图标或语言政策来保卫其民族认同。

  文化外交的实用主义方案

  特殊的社会历史环境是理解荷兰文化政策结构的关键。进一步说,荷兰的文化外交政策也具有来自于国内文化政策的基础,其重要基石就是政府不能评判艺术质量的原则,尽管政府和公共意见认为国家资助文化是可取的。

  整个20世纪,荷兰政府一直在激励各种公私形式的合作、社会中间基础的构建以及公民社会的荷兰表达。这也反映在文化政策当中。特别是“二战”以来,政府支持了一个复合形式的文化组织结构。但是,这种资助划拨是间接的,要基于一个专家自治机构,即文化委员会的建议。这一机制反映了“一臂之距”原则和决定给予国家文化支持的妥协,为文化的自我发展、可能的风险承担和创新提供了一个安全网络。

  建立在上述基础之上的荷兰文化外交政策,是文化部和外交部机制化合作的结果。外交部协调双边和政府间庆典及活动,并与荷兰驻外使馆一起协调处理对外文化事务。教文科部负责行业文化政策,并通过国家文化基础设施政策使得各个机构的国际活动成为可能。

  荷兰多个文化基金和伞形组织负有国际文化政策的管理职责。此外,由荷兰教文科部和外交部共同出资成立的荷兰文化国际合作中心是其国际文化政策实施的支持单位,该中心通过与艺术家、外交官、设计师、生产者、研究者、消费者、推广者、基金和大学的广泛联系建立起文化、经济、社会和政策的良性互动关系。荷兰驻外使馆的文化专员在其国际文化政策的实现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几乎所有的荷兰使馆都拥有文化项目的基金预算,其支持重点针对机构而非个别艺术家,并优先考虑能传递文化知识或建立长期网络关系和平台的项目。

  在制定文化外交政策时,荷兰政府选择了一个实用主义方案,通常考虑以下基本因素:

  第一,荷兰没有实质性的教化义务或者显著的语言政策。文化要自己为自己发声,文化可以是工具,但不能主要看作外交政策工具。

  第二,荷兰没有在海外建立文化机构的抱负。由于历史的原因,荷兰只在雅加达建有文化机构,语言和文化的促进都不是特定的政策目标。

  第三,荷兰文化“旗舰”原则上要在国际上自立。比如梵高博物馆举办一个国际展示活动,不应当寻求政府的额外资助。

  第四,国家资助系统设定的质量标准同样也适用于国际活动。

  在此基础上,当前荷兰国际文化政策的主要目标包括:帮助领先的荷兰文化机构达到国际标准;加强荷兰艺术家和文化机构的国际市场地位;通过强化文化、贸易和经济的关联来加强荷兰的经济利益;文化外交,通过文化、艺术来创造有利的外交关系。

  对外文化合作的主要政策

  优先国家政策。荷兰主要从经济层面考量,选择了15个国际文化交流的优先国家,分别是德国、比利时(弗兰德斯)、英国、美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巴西、土耳其、俄罗斯、中国、印度、南非、印度尼西亚和日本。此外,荷兰政府也激励与阿拉伯国家以及中东欧的文化合作。

  共享文化遗产。荷兰今日社会是其长期而复合的历史的结果,很多国家在此进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并与荷兰一起形成了大量的物质和非物质印迹,荷兰称之为共享文化遗产。荷兰从2000年始,把共享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保护、可访问性及使用列为国际文化政策的优先领域,并确定澳大利亚、巴西、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俄罗斯、南非、苏里南、斯里兰卡、美国10个共享文化遗产的伙伴国家。

  发展创意产业。2011年,荷兰政府确定包括创意产业在内的九大优先发展产业,旨在于2020年建成欧洲最具创意经济国家。为此,荷兰想尽办法加强企业,文化研究、教育机构以及政府三者间的合作,并称之为“黄金三角”。荷兰创意产业主要包括舞蹈、流行音乐、广播、印刷及其他媒体、设计(时尚、游戏、建筑、城市开发、景观建筑和电子文化等)。荷兰创意产业政策的焦点是知识生成、人才开发、国际化以及改善其创意产业的出口位置及领域内活动的财政状况。在荷兰设计、时尚和建筑计划成功实施的基础上,荷兰创意产业基金专门设立了2013年至2016年的国际化计划。

  多边文化合作。荷兰惯长利用各式各类国际组织作为其外交舞台,并且以多边主义的方式,与拥有相似理念的国家共同合作,来发挥柔性的影响力,以提升荷兰的国际地位及形象。荷兰的多边文化关系主要是通过它的荷比卢经济联盟、欧盟、欧洲委员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成员身份来实现的。此外,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其文化方面的国际贸易也与荷兰的利益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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