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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编剧呼吁——索回修法中被删减的权利

http://www.chinawriter.com.cn 2014年07月09日09:04 来源:中国作家网 任晶晶

  在近日举行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布著作权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研讨会上,众多编剧呼吁——

  索回修法中被删减的权利

  在改定后的《著作权法修改稿》第三稿中,“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剧本并未明确列入其中。此外,“剧本授权许可”被砍掉,“摄制权”被取消并归到“改编权”。这意味着,编剧在签订剧本授权许可时,只能授予“改编权”,也就是说制片者和导演、演员有权随意改编剧本。第三稿还突出了导演是影片第一作者,颠倒了现法和一、二稿中编剧和导演的地位排序。这些条款的改动再次引起了编剧的争议和不满。

  近日,王兴东、汪海林、闫刚、宋方金、余飞等近百位编剧参加了由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主办、中国作家杂志社承办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布著作权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研讨会,众多编剧认为,目前的草案非但没有保护剧本原创者的权益,反而是在削弱原创的权益。

  王兴东作为电影编剧学会的代表,被邀参加了《著作法》修改一稿和二稿有关影视作品条款的讨论,并在两次座谈会上建议在修法中将“剧本”明确列入“文字作品”中,然而,他的建议没有一条被采纳。“‘剧本’从来就是重要的‘文字作品’,萧伯纳和尤金奥尼尔因剧本而获得诺贝尔奖文学奖,无论戏剧剧本还是影视剧本,均属具有文学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再从社会实践来看,当下为繁荣影视产业,各地剧本征集评奖比比皆是,发表剧本到处可见,剧本结集出版者也很多,全国从事影视剧本创作的有上百万人。我们代表行业多次提议在修法中将‘剧本’明确列入‘文字作品’,为什么不被采纳?” 对此,他表示质疑。

  此外,第三稿中突出导演为影片的第一作者,从而将“编导关系”改变成“导编序列”。王兴东认为,就中国实践而言,剧本是具有独创性的版权,制片者购买剧本许可使用的摄制权,聘用导演来组织众多艺术家参与创作,导演仅是影视作品作者之一,他要依靠摄影、美术、录音、演员其他创作者的创作,因此导演是没有独立版权的,也就否定导演无权超越编剧成为第一作者。

  编剧汪海林也就此深入讨论了编导演在法律中科学定位及署名权的问题。他说,在大多数国家,导演没有著作权。即便在此次修法的第一稿中,影视作品的作者也没有导演。导演的劳动是否属于著作权范畴,其创造性的劳动属于何种性质,在世界上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导演的劳动属于著作权法第九条“过程”、“操作方法”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劳动。比如在戏剧中,焦菊隐再伟大,《茶馆》的著作权也是属于老舍的,演出版权是属于制作者北京人艺的。《哈利·波特》拍摄了7部,聘用了5位导演,导演没有著作权,拍摄权是向罗琳购买的,作家罗琳才是著作权人。“我们承认导演在电影创作中非常重要,也欢迎导演成为影视作品的作者,但编导演在法律中应有科学定位,不能因为其他原因抬高导演的位置而公然违反创作规律。”汪海林认为,著作权法一定是要保护原创作者的。此外,因为定位的不准确,影视作品中署名混乱的问题也将会愈演愈烈。影视创作是综合艺术,因此变成片头或海报上写的某某个人的作品,是对其他创作者的轻视,法律应该制止而不是变相纵容这种署名上的霸权主义。

  对于第三稿中将摄制权并入改编权,编剧余飞用几个简单的例子就说明了此改动的不严谨。“比如一个相声演员的表演过程,当你想让他同意拍摄他的表演时,你取得的是改编权吗?如果你扛着机器说我要改编你的相声,我相信他们一定不会同意。再比如,我们经常看到的‘禁止拍摄’标志,难道以后要把它们全都改成‘禁止改编’吗?”余飞进一步谈到,如果以后没有了摄制权,转让的只能叫改编权,可以想象的未来就是毫无顾忌地修改剧本将成为法律保护的权利。这种所谓的简化方式,完全不顾原创者多种权益的保护,而为侵权者留下了路径和借口,原创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将因此形同虚设。

  编剧宋方金认为,把修改权合并到保护作品完整权中也是很不合理的。他打比方说,修改权就像一把剪刀,这剪刀是自己剪,还是递给别人剪,怎么用,用不用,都由作者自己说了算。也就是说剪刀是我的,想用必须来借。而保护作品完整权更像是一个保险箱,作品入箱了,就不能再篡改乱来。剪刀和保险箱都是编剧的权利,这是两项不同的作者的人身权利,把修改的剪刀装进保护作品的箱子里就等于是削减了作者的人身权。且从词义上来说,修改跟保护作品完整本身就是相悖的,两项权利的合并将带来操作上的不可实践性。

  编剧闫刚则用数字说明了修法者对编剧的轻视。“在15000言的大法中,制片者提到6次,表演者提到20次,编剧只提到一次。关于表演者的条例在原法中有433字,经过修法后有687字,增加了154字,而与编剧性命攸关的‘剧本’二字却在第三稿草案当中消失了。”闫刚认为,这不仅仅是文字上的吝啬,而是不想把编剧纳入保护对象,并在削弱剧本原创作者是最高权利者的地位。

  早在去年的“两会”上,王兴东就在一份近5000字的提案《修法不能用减法手段,削减和剥夺原创剧本作者的权益——对<著作权法>修改第三稿的意见致全国编剧同行》中已表示, “这个草案一旦通过,就意味着剧本交给制片人拍摄,只能任由其改编。这非但没有达到保护原创的目的,反而会削弱原创应该享有的权利,把中国影视产业推向无人坚守原创、山寨遍地的境地。” 汪海林也表示,作为编剧有权考虑自己的切身利益,但绝不仅仅是从本位主义的立场出发来质疑这个草案。他们在为编剧的权利呼吁的同时,也是为产业的健康发展呼吁,原创能力的落后将制约影视艺术的发展,而我们的法律环境,更不能成为制约原创能力发展的障碍。

  的确,在对编剧相关权益的立法上,应该更广泛地听取行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在不偏袒任何一方的情况下,遵循艺术创作以及实践的规律阳光立法。此次研讨会上,编剧们的呼吁被坚持了下来,希望以剧本著作权人名义索回应有的权利——1.“剧本”明确列入“文字作品”。2.明确剧本的许可权和支付报酬权。3.不许颠倒视听作品作者的列举顺序和署名权。4.全权保障剧本单独使用的权利。5.不能取消摄制权。6.不能取消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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