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中国政府在沈阳、太原组织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对被关押的日本战犯进行审判。这也是继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之后,中国对日本战犯进行的又一次集中调查与审判。
证据材料装订为2918册案卷
1950年夏季,苏联哈巴罗夫斯克俘虏收容所的969名日本战犯,被一列运粮货车改装的囚车运回中国,送进位于抚顺的战犯监狱。与此同时,在太原的另一批日本战犯也准备被提起诉讼(抗日战争期间,他们被中共军队俘获)。
对日本战犯的公审仅仅针对部分犯有严重罪行的战犯。也就是说,上千名战犯不用走上审判台,但这并不妨碍对他们的调查。一批来自各地的干部被抽调进京,其中包括曾参加东京审判的梅汝璈。数百人的工作组开始了极其秘密的运转。检察人员负责在全国各地查证日军战犯罪行,法庭人员则负责抓紧熟悉案情。当年被秘密调到北京的各地人员,主要学习国际法、波茨坦公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经验。
可是,用什么法律来审判战犯,许多人心里没底。新政权只有一部宪法。根据周恩来的提议,全国人大常委会1956年初颁布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是年4月25日,毛泽东签发命令,宣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审判、处理关押在中国的最后一批日本战争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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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瞭望东方周刊》2014年第2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