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世界“儿童权利日”前夕,贵州毕节5名儿童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意外中毒死亡。
在国内,因对儿童监护失职发生的悲剧并非此一例。
据此有人提出,是否可以追究孩子家长的刑事责任?因为刑法中有“遗弃罪”。
刑法的规定“很滑稽”
《刑法》规定有“遗弃罪”和“虐待罪”:对不抚养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中,这是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最重处罚。
不过,该罪名在现实中面临着执行难度。虐待罪,除非致人重伤或死亡,否则将是自诉案件,即公安和检察院一般不会介入,需要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文娟看来,这样的规定“很滑稽”,也导致根本不可能落实。
对父母不抚养孩子,追究其“遗弃罪”就更难。张文娟说,国内人口信息管理很粗放,人口流动又频繁,一些孩子并不是在医院出生,所以查找亲生父母很难。
即使找到亲生父母,如果把遗弃孩子的父母判刑,还会出现新的问题:没有人抚养孩子。公安机关查处类似案件常会面临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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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11月29日《新京报》宋识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