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社会救济政策及兴衰

http://www.chinawriter.com.cn 2012年12月04日16:42 卢周来

  北宋时期社会救济机构主要有三类。一类专门收养“鳏寡孤独者”,重点是60岁以上无人赡养的老人,还包括孤儿、流浪儿童、残疾人以及基本生活无着的难民饥民。这类机构的名称叫居养院。一类是专门负责收治无钱治病的病人,这类机构叫安济坊。病人进安济坊后,予以免费治疗。还有一类机构,专门负责埋葬居养院与安济坊中故去的人,以及社会上“孤老馁疾致死”后“暴露沟堑者”,叫漏泽园。为此,漏泽园还有专门由官家花钱购买的墓地。

  宋代社会救济机构设置是自上而下,遍布全国之“各府、州、县、军、监”,构成一个网络。更难能可贵的是,宋代社会救济机构还有一整套以成文法形式规定的制度。

  首先,救济对象很明确。其中,在居养院的老人一直供养到送终;儿童供养到15岁成年。而对于在“道路店肆”乞讨无门或生病者,入院后,“官给钱米药饵,候安可日,再给钱米津遣返还乡”。还有这样的规定:军人退役之后,“残笃废疾,不能自存”,则“仰本军随营措置收养”。也就是说,军队也建有救济机构,用以收养退役后生活无着的曾经服役者。当然,是否真正符合救济条件,还需要“知州、通判、县令、佐验实”,发现有“冒滥不实”者,不仅本人要治罪,负责核实的官员“与同罪”。法律还鼓励人们举报“诈冒及保明不实”者,一旦举报被证实,“立赏钱一百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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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书屋》2012年第9期卢周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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