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球唱片代表歌手曲婉婷向《中国好声音》和节目中的选手李代沫发出律师函,称李代沫在节目中演唱《我的歌声里》没有告知创作者曲婉婷本人,要求李代沫和《中国好声音》停止使用这首歌曲。
这一事件再度引起公众对音乐维权的关注。近几年,其他歌手唱红原唱歌曲的事情屡见不鲜,王菲唱红了李健的《传奇》、林宥嘉唱红了萧煌奇的《你是我的眼》、旭日阳刚唱红了汪峰的《春天里》等等,翻唱甚至让原歌越来越红。
可是,接连发生了汪峰禁唱几起类似事件之后,人们不禁要问,翻唱即意味着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等作品。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可见,歌曲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依据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实践中一般掌握为公益表演翻唱节目,如果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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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8月18日《检察日报》孟慧敏 潘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