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空饷”能否入罪?

http://www.chinawriter.com.cn 2012年08月17日14:51 孙艳敏 王巍

  7月20日,北京市植物园出纳黄浩利用单位工资发放无人监管的漏洞,在4年间给自己虚开470余万元工资并挥霍,他因贪污罪被一中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吃空饷”如何定罪的热议。

  有专家认为,“吃空饷”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对人事、财经等事项的管理秩序,行为人不劳而获,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和当罚性。具体到是否构成犯罪,要区分情况分别对待。

  区分不同情况对“吃空饷”者进行处罚

  “空饷”领取者不外乎两种人,一种人的确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拿“旷空饷”、“病假饷”的人;另一种已经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根本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甚至没有这个人,如吃“冒名饷”、“死人饷”的人。杨积堂认为,对于第一种人员,他们领取了不应该领取的工资报酬,是一种贪污行为,对于这类“吃空饷”者,可依据刑法第382条、383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第二种人的行为带有诈骗性质,可以按照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

  (综合自7月3日《检察日报》、7月20日《法制晚报》孙艳敏王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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